国有土地出让按现状出让,受让方是否需要负责土地征收及原住户拆迁费用?

在农村,很多农民朋友在、土地流转、集体土地买卖中会遇到各类各样的矛盾,在这些问题当中,农民朋友往往会陷入到很多法律方面的困惑。为解决大家的困惑,特意整理了如何正确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条文和合法途径。
村委会随意卖地,该找什么部门解决?
有农民朋友问:&我们的耕地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同意就卖给了买方,还用虚假的材料办出了土地证。我们看了有关材料,举报到了局,但是国土资源局迟迟没有给答复,该怎么办?&
答对于和耕地我们国家是有着严格规定的,不能由随意买卖以及非法占用。
村民如果举报到国土资源局,他们未答复的话,可以针对国土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处理,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农民朋友可以选出几个代表,咨询当地律师后,按部就班地走法律程序,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转让后,该土地被征收,受让方能享受哪些补偿?
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一依法确认农户转让承包的行为有效。流转双方农户依法签订转让合同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移给受让方。受让方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依法转让的土地被征收后,获得征地补偿权利。转让双方均可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归的补偿费。二如果受让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农户,受让的承包地被征收后,有权获得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部分。因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参与分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留归的补偿费。
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并获得补偿,现以当时补偿标准过低为由要求补地,如何处理?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一《农村》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处理此类问题应当把握的原则:一征收集体土地是国家行为,对集体土地和被征地农户的补偿标准由法律统一规定。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二已按照当时的法律政策获得补偿的农户,国家提高标准后,不应重复补偿,农户也不能以当时补偿过低为由,向集体经济组织索取土地作为补偿。如果农户承包地被征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通过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
补偿不合理,提高拆迁补偿,请拨打全国征地拆迁法律咨询热线:热门推荐:分享到:234人有用301人有用78人有用276人有用现在的农村今非昔比,不仅环境优美,教育、医疗等较之前也有了很大的改善,有些村民的房子或者集体用地还被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下面为大家整理2018年中国修宪主百度题库旨在为考生提供高效的智能备考服务,全面覆盖中小学财会类、建筑工程、职业资格、医卫类、计算机类等领域。拥有优质丰富的学习资料和备考全阶段的高效服务,助您不断前行!
京ICP证号&&
京网文[3号&&
Copyright (C) 2017 Baidu企业财税会员
您的位置:&&&&&&&&&&>&正文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来源:南京日报&   |
问:我公司2015年4月与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合同价值2.3亿元,该合同需要缴纳吗?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您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责任编辑:zx
相关资讯:
3月会员答疑直播
形式:直播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4、联系方式:
&&编辑信箱:
&&电话:010-6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的差额认还是不认
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的差额认还是不认
关于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次转让,是否适用差额计算营业税的问题,历来争议颇多,各地操作口径千差万别。且不论诸多专家认为未开发能不能转让的其他政策影响,从税法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以其他法系的规定来否定税法,其间有隶属关系还是相克关系,这其中谁能理得明确。
各地的口径
(1)认可差额扣除的地方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购置或受让原价(含土地成交价、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纳税人支付的征地拆迁、土地平整、青苗补偿、地质灾害整治等其他费用,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受让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原价的余额为营业额。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不认可差额扣除的地方
单位和个人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也不包括土地出让金。
琼地税发[号
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上述单位和个人转让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原价是指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不包括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向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潮地税发[2010]16号
单位和个人转让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计税营业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其它费用。
渝地税发[2004]26号
销售购置的房产,只能扣除房产的原购置价格;销售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只允许扣除土地使用权的原受让价格。对特殊情况涉及销售不动产抵扣土地使用权的,须书面上报市局正式批复后方可抵扣。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是指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不包括购进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
“购置的不动产”,是指单位和个人未参与建设,以直接购买获得产权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原价”中不包括向政府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青地税发〔2003〕166号
纳税人以支付土地出让金从政府手中拍卖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文件所称“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不适用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纳税人转让从政府(国土部门)取得的土地,对原按有关规定缴纳的各类税、费(即:契税、土地出让金、统征规费,劳动力安置费、拆迁费)在计征营业税时是否可以扣除。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中,缴纳的上述各类税、费不属(财税[2003]16号)规定的扣除范围,在征收营业税时不得扣除。
川地税(2005)48号
政策的探讨
已失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的有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同时,在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此规定被认为是认可了出让金的差额扣除的适用。
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在线答疑曾有此方面的内容:问题: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后经过七通一平再出让,营业税是否按差额交税?答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⑴
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⑵
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第三条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经过七通一平后再转让,未进入施工阶段,可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即差额纳税。
而现在有专业人士认为,因为上一环节没有缴纳过营业税,就不可能适用差额,这是原则性的判断。我们理解,营业税的差额,与增值税的抵扣并不相同,不是建立在上一方缴纳的基础之上的。我们并不完全认同这样理解,好像这是为国“分忧”了一样。是不是差额,是对于纳税人本身来讲的,与上一环节建立绑定关系,没有法规这样限制。
我们的理解与建议
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首先这一规定是基于税负考虑的,并且是基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而不是在上面开始了建设开发的情形。这种差额应是基于商业方式的考虑,而非其他政策的限制,如限制倒卖土地行为。尽管国税函〔2005〕83号文件已失效,但是一个基本的判断,不应因相关文件失效而否定对其基本理解,至少在目前来看是没有一个限制性的文件明确不可扣减。
随着“营改增”的推进,这一问题可能会向着不利于上述纳税人的角度出发,毕竟增值税的差额只能是一种临时性的处理规则。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频道本月排行
随机推荐文章
Copyright (C) 2006 - 2016 www.eorder.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国有土地出让程序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