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冲压件的成本利润率率是多少

(window.slotbydup=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2491531',
container: s,
size: '150,90',
display: 'inlay-fix'
组成计税中的成本利润率由什么确定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税中都有规定,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如按照《增值税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税务局核定一般商品计税价格时用这个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税务局核定含征收消...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所谓价内税就是计税基础包含了税费在内,而单是材料费和加工费是不含消费税的,所以要把它换算成含税价,即:(材料费+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新所得税法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
你的第二个公式错了。
成本*(1+销售利润率)=售价
成本/(1-销售利润率)=售价
答: 地税银行缴款!
深圳2030 工资是指税前还是税后呢 深圳2030 工资是指税前还是税后呢
如何洗衣服?也许有人会说,衣服谁不会洗啊?放到水里,加点洗衣粉洗就成了呗。是啊,说是这样说,可是洗衣服还有不少学问呢。我就说说我的“洗衣经”吧。
说起洗衣服,想想真有不少要说的呢。
首先要分开洗。内衣外衣、深色浅色要分开。个人和个人的衣物也尽量分开洗涤,这样可以防止不同人体间细菌和病菌的相互交叉感染,尤其是宿舍或者朋友的衣服尽量不要放置在一起洗。即使是自己的衣服,内衣和外衣也要分开洗。因为外衣接触外界的污染和尘土较多,而内衣将直接接触皮肤,为避免外界尘螨等对皮肤的不良入侵,内外分开洗涤是有科学道理的。不同颜色的衣物要分开洗涤,可将颜色相近的一同洗涤,浅色的一起洗涤,容易掉色的单独洗涤,避免衣物因脱色而损坏。另外,袜子和其他衣物不要一起洗涤。
其次,使用洗衣粉宜提浸泡一会。洗衣粉功效的发挥不同于肥皂,只有衣物适时浸泡才能发挥最大的洗涤效果。浸泡时间也不宜太长,一般20分钟左右。时间太长,洗涤效果也不好,而且衣物易褶皱。有人洗衣服时把洗衣粉直接撒在衣物上便开始搓揉洗涤,那样不能发挥最好的洗涤效果,对洗衣粉是一种浪费,当然,免浸泡洗衣粉出外。另外,冬季一般宜使用温水浸泡衣物。水温过低,不能有效发挥洗衣粉的洗涤效果,水温太高,会破坏洗衣粉中的活性成分,也不利于洗涤。
再次,衣物及时更换,及时洗涤。衣服要及时更换,相信道理大家应该都很清楚。可是,衣物换下后应该及时清洗,有人却做的不好。好多家庭喜欢将换的衣服积攒起来,每周洗一次,这样很不科学,容易使衣物上积聚的细菌大量繁殖,容易诱发皮疹或皮肤瘙痒症状。为了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还是勤快一点,把及时换下的衣物及时洗涤,这样,其实也费不了多少时间,也不至于最后要花费半天甚至更长 的时间专门来洗涤大量的衣物要节约的多。另外衣服穿的太久就比较脏,要花很大的力气洗涤才能洗干净,也容易将衣物搓揉变形,而影响美观和穿着效果。
洗衣服是个简单的小家务,也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件事,学问却很多,也许您的“洗衣心得”比这还要科学,还要多样,欢迎您 的指正~~
要有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办理卫生许可),如果觉得有必要还要到税务局买定额发票,不过奶茶店一般人家消费是不会要发票的巴,要买设备,要联系供应商备一些原料,就好啦,没啥难的,不过要赚钱的话就得选好开店地段。
办理手续的程序(申领个体执照):
1、前往工商所申请办理
2、根据工商所通知(申请办理当场就会给你个小纸条)前往办理名称预核
3、拿到名称预核通知书,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往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办理)
4、拿着名称预核通知书和卫生许可证前往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对于由非金属通过共价键形成的化合物,极性与否不是看键是不是极性的.而是要分析几个键之间的相互作用力是否可以抵消,像CO2是直线型的,结构式为:O=C=O,作用力等效作用于碳原子两边,按物理上的受力分析来看,不正好得以抵消吗?而SO2由于受力方向不同,就无法达到这样的效果.
平时做的练习里也常常会出现让你写一下分子构型或是电子式的,出现频率较高的有:NH3(三角锥型),CH4(正四面体),CO2(直线型),像过氧化物的有时也会让你写一下电子式.这些一般讲知识点的时候老师都会提及到的.
考虑是由于天气比较干燥和身体上火导致的,建议不要吃香辣和煎炸的食物,多喝水,多吃点水果,不能吃牛肉和海鱼。可以服用(穿心莲片,维生素b2和b6)。也可以服用一些中药,如清热解毒的。
确实没有偿还能力的,应当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宽展还款期间或者分期归还; 如果贷款机构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贷款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贷款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第一步:教育引导
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吮指癖”的原因不尽相同,但于力认为,如果没有什么异常的症状,应该以教育引导为首要方式,并注意经常帮孩子洗手,以防细菌入侵引起胃肠道感染。
第二步:转移注意力
比起严厉指责、打骂,转移注意力是一种明智的做法。比如,多让孩子进行动手游戏,让他双手都不得闲,或者用其他的玩具吸引他,还可以多带孩子出去游玩,让他在五彩缤纷的世界里获得知识,增长见识,逐渐忘记原来的坏习惯。对于小婴儿,还可以做个小布手套,或者用纱布缠住手指,直接防止他吃手。但是,不主张给孩子手指上“涂味”,比如黄连水、辣椒水等,以免影响孩子的胃口,黄连有清热解毒的功效,吃多了还可导致腹泻、呕吐。
合肥政务区网络广告推广网络推广哪家公司比较好 一套能在互联网上跑业务的系统,被网络营销专家赞为目前最 有效的网络推广方式!
1、搜索引擎营销:分两种SEO和PPC,即搜索引擎优化,是通过对网站结构、高质量的网站主题内容、丰富而有价值的相关性外部链接进行优化而使网站为用户及搜索引擎更加友好,以获得在搜索引擎上的优势排名为网站引入流量。
良工拥有十多位资深制冷维修工程师,十二年生产与制造经验,技术力量雄厚,配有先进的测试仪器,建有系列低温测试设备,备有充足的零部件,包括大量品牌的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水泵,膨胀阀等备品库,能为客户提供迅捷,优质的工业冷水机及模温机维修和保养。
楼主,龙德教育就挺好的,你可以去试试,我们家孩子一直在龙德教育补习的,我觉得还不错。
成人可以学爵士舞。不过对柔软度的拒绝比较大。  不论跳什么舞,如果要跳得美,身体的柔软度必须要好,否则无法充分发挥出理应的线条美感,爵士舞也不值得注意。在展开暖身的弯曲动作必须注意,不适合在身体肌肉未几乎和暖前用弹振形式来做弯曲,否则更容易弄巧反拙,骨折肌肉。用静态方式弯曲较安全,不过也较必须耐性。柔软度的锻炼动作之幅度更不该超过疼痛的地步,肌肉有向上的感觉即可,动作(角度)保持的时间可由10馀秒至30-40秒平均,时间愈长对肌肉及关节附近的联结的组织之负荷也愈高。
正在加载...
Copyright &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都是10%吗-[税务筹划优质文档]_百度文库
您的浏览器Javascript被禁用,需开启后体验完整功能,
享专业文档下载特权
&赠共享文档下载特权
&10W篇文档免费专享
&每天抽奖多种福利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都是10%吗-[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会计师梁老师|
总评分3.7|
用知识赚钱
&&纳税筹划技巧,会计实务,税务筹划,税收筹划实务
试读已结束,如果需要继续阅读或下载,敬请购买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都是10%吗?
  一、有哪些文件涉及了成本利润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
服务热线:400-082-5868房企回迁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事项分析
孙炜财税课堂(jiudingtax)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经常会遇到用建造的本项目房产安置回迁户的问题,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有哪些规定呢,现对有关政策进行一下梳理。
一、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六条的规定如下: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二、增值税的规定
1.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四条有关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开发回迁房并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房并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其销售额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a.按照本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b.按照其他房地产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房并向 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其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之前,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成本利润率的相关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各市国税局确定。
公式中成本不包含土地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综上所述,该行为在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均需做视同销售处理,因土地增值税有加计扣除的规定,对土地增值税有较大影响。
下面来举例就房企回迁房的会计处理和涉税事项简要分析。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项目占地20000平米,建筑面积50000平米,土地成本已发生货币性支出8000万元,其中支付土地价款6000万元,拆迁货币补偿2000万元。另外,在本项目中,需要按照1∶1的比例,与拆迁户兑现回迁房40套(平均每套100㎡);建造成本12000万元,项目平均售价1.25万元/平米(不含税)。不考虑其他费用,如何进行回迁房相关是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 会计处理
支付土地货币性成本:
DR:开发成本-土地及拆迁补偿 8000
CR:银行存款 8000
支付建造成本:
DR:开发成本-建安费用等 12000
CR:银行存款 12000
确认拆迁安置成本:
DR:开发成本-土地及拆迁补偿 5000
CR:营业收入 5000
开发成本=+
单方成本==0.5
2、 增值税(简易征收为例)
“营改增”后回迁房作为非货币性交易,即按“以房换地”处理,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计税依据的一直没有统一的文件规范,实务中都是沿用原营业税的处理方法。
计税依据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一般是10%,成本是不含土地的建造成本。
应交增值税=建造成本*(1+10%)*5%
3、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①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③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应交企业所得税=(公允价格-计税成本)*25%
=(1.25**4000)*25%
4、 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
而国税发[号文件第三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应交土增税=(1.25**)*40%-0.5**5%
5、 契税(整体)
财税[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应交契税=()*0.03=390
为了简便一些,计算方法和顺序与实务中有些差别,但基本说清了回迁房的处理方式,有不同意见欢迎讨论。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今日搜狐热点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一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5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苏地税发[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8%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号)第二条废止。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行业应税所得率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饮食服务业7%娱乐业20%其他行业10%  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六、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号)第六条中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方法明确如下: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8&。  《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5号)的规定废止。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中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确定为:类型所在区域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住宅非住宅类房产省辖市市区3%4%县(含县级市)2%3%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号)第四条中印花税的核定比例确定如下:应税凭证类型计税依据核定比例适用对象购销合同产品销售收入80%工业购销合同商品销售收入50%商业产权转移书据房地产经营收入100%房地产开发业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收入100%建筑安装业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收入100%运输业财产保险合同保费收入100%保险业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00%金融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52号)第三条第(二)项废止。  九、为了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连续性,本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自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日修正:  关于《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解读  最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税款征收中涉及的成本利润率、应税所得率和预征率等进行了统一明确。《公告》生效后,全省税款征收标准统一按公告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为帮助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一文件,现对公告的发文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发文背景  近几年来,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各级地税机关的执法规范性明显提高。但是,在税款核定征收方面,各地仍然存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全省的税负不一致,影响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为了正确实施税法,促进全省税负公平,提高纳税遵从度,省地税局对税款征收中涉及的征收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在多次听取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在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对相关征收标准进行统一明确,实现成本利率润、应税所得率、预征率等征收标准在全省规范统一,为此,省地税局制定了《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我省原规定,该成本利润率暂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在5%-20%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考虑到同一行业不同税种的成本利润率应尽量统一,因此,《公告》第一条作出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二)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公告》第二条作出如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我省之前未对该成本利润率进行明确。该成本利润率我省主要涉及石油企业,利润水平较高,经典型调查,确定该成本利润率为20%,略低于典型调查的结果。《公告》第三条作出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规定了“应税所得率”各行业对应的区间。实际工作中,各省辖市执行的应税所得率略有不同,造成不同省辖市间税负的差异。为了规范该应税所得率,我省相关应税所得率统一按规定的下限执行。同时,考虑到“其他行业”中的部分行业利润水平较高,按10%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因此,允许各省辖市局在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经省地税局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另行确定“其他行业”中的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五)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九条规定了“应税所得率”各行业对应的区间。实际工作中,各省辖市执行的应税所得率略有不同,造成不同省辖市间税负的差异。为了规范该应税所得率,我省相关应税所得率统一按规定的下限执行。同时,考虑到“其他行业”中的部分行业利润水平较高,按10%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偏低,因此,允许各省辖市局在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经省地税局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另行确定“其他行业”中的部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六)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我省《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5号)规定,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不低于工程价款的8&。实际执行中,我省绝大部分地方按执行,少数地方按高于8&的标准执行,导致税负存在差异。为了规范该比例,《公告》第六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号)第六条中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方法明确如下:采取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税款办法的,核定征收的比例为工程价款的8&。  (七)第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中规定,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低于2%,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我省各省辖市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确定了预征率,预征率均不低于于2%,但是分类标准各地区别较大。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统一规范,考虑到不同区域的土地增值情况的差异,《公告》第七条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根据房地产所在区域的不同,分别确定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项目分别位于市区和县城的,应分别按照对应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全省土地增值税按照《公告》规定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后,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多退少补。  (八)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号)第四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根据该规定,全省已明确了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类型,并由各省辖市局根据本地实际,在省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核定比例,各地的核定比例不统一。为规范全省核定征收印花税,《公告》第八条对不同应税凭证的印花税核定比例进行了统一明确。  (九)考虑到2013年初至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已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为了保证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连续性,《公告》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自日起施行。其他规定自日起施行。二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www.61k.com)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此处所称“国家有关部门”一般是指发改委(发改局、经发局)。如果发改委(发改局、经发局)项目批文中未明确分期,一般是以整体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果发改委(发改局、经发局)项目批文中明确了分期,则应当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有些项目(或者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一般是指从项目立项起满5年),纳税人自行分期进行开发,如果以发改委(发改局、经发局)项目批准的整体项目(或者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时间跨度太长,加大清算难度,造成土地增值税难以计算,也不利于土地增值税及时入库。因此,对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开发项目或分期项目开发周期较长,纳税人自行分期开发的,其收入、成本、费用按规定分别归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自行分期项目确定为清算单位。二、土地增值税核算对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同一开发项目中包含的多种类型房地产的,按以下类别作为核算对象,分别计算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一)普通标准住宅;(二)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三)非住宅类房产。解读:《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要求,在清算审核时应当审核“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在《公告》下发之前,税法对如何划分“不同类型房地产”尚未有较为明确规定。实践中,我省各地“不同类型房地产”划分标准不一,给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我省在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正式确定采用“三分法”,将房地产划分为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住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类房产。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各省辖市的房地产分类标准与《公告》不一致的,应当统一执行《公告》的分类标准,但各地在本《公告》生效前已经完成清算的项目,按各地原政策口径执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11〕53号)规定:“同一期清算项目中包含的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应当分别测算增值率,并分别确定核定征收率。”本公告生效后,应按本公告所述类型分类。三、关于房地产转让收入的确认(一)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经济利益的确认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应当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解读:《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此处所称“有关的经济利益”包括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收取的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经济收益。需要注意的是,确认“有关的经济利益”前提是纳税人发生了转让房地产行为,即房地产交易完成。如果房地产交易未发生或者未完成(被撤销),即使纳税人取得了“经济利益”,也应当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经济利益”,不应确认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原则,《公告》进一步明确:“因房地产购买方违约,导致房地产未能转让,转让方收取的该项违约金不作为与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确认为房地产转让收入。”(二)售后返租收入的确认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同时要求购房者将所购房地产无偿或低价给转让方或者转让方的关联方使用一段时间,其实质是转让方获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以此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将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确认为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转让房地产价款以外的有关经济收益无法确认的,应判断其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依法计征土地增值税。解读:《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返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干年。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公司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规定核定其营业额。”此次《公告》首次明确了售后返租的土地增值税政策,其税务处理方法与营业税规定基本一致,使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在售后返租收入确认口径上保持一致。实践中,对于将房地产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以无偿或者低价方式取得的“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确认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税企双方并不存在争议。但是在确定“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的具体价值时,税企双方容易产生分歧。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一定期限内房地产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实际取得的使用收益(如对外转租取得的租金等)”来测算“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的具体价值,并据以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的具体价值确实难以确认的,则应当按照《公告》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判断房地产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对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采用评估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其转让收入。在判断房地产转让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时,可结合《公告》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判定。扩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三)房地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对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对以下情形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即使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1、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2、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3、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解读: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纳税人又不能提供凭据或无正当理由的行为。第四款规定,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应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第六款规定,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此次《公告》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的,税务机关可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评估,其价格变动幅度已作适当放宽,可操作性较强。主管税务机关在计算“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时,应当优先采集同一企业销售日当月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如果不存在当月价格的,可采集同一企业销售日前后三个月内的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如果不存在前后三个月内的销售价格的,可采集相同或者近似地段其他企业销售日当月或者前后三个月内的同类房地产销售价格。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即使主管税务机关能够确定“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10%”,也不能直接根据同期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转让价格,而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交易价,并考虑其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果纳税人申报的房地产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交易价,又无正当理由的,则应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格确认转让收入。此处的称“正当理由”主要包括两方面因素:一是开发产品本身存瑕疵;二是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其他因素(如销售给关联方,销售给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的亲朋好友等)一般不得认定为存在正当理由。“法院判定或裁定的转让价格”、“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房地产的价格”和“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转让价格”,一般都是在特定的市场供求关系等特殊条件下形成的价格,这些价格能够反映特殊条件下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因此,上述三类价格即使明显偏低,也应视为有正当理由。四、同一开发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成本费用分摊(一)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按该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以下简称“土地成本”)。但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解读:因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当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就产生了成本费用(扣除项目)在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的分摊问题。根据《公告》的规定,在分摊土地成本时应当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将占地相对独立(一般是指有道路、围墙等分隔)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按该类型房地产实际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第二步,对于剩余混建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当首先确定混建房屋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混建房屋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混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需要说明的是,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在土地征用和拆迁阶段,房地产开发行为尚未开始,因此不宜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应当先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归集,然后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占用土地情况,分摊至房地产开发项目。此次《公告》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集为“土地成本”,是对此前税收政策存在瑕疵的修正。(二)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按本文第二条所述核算对象分别归集。如不能按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归集的,应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解读:纳税人发生的开发成本应当归集至不同类型房地产。如果纳税人只存在一种类型房地产,或者在会计核算时,能够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成本对象,并准确归集开发成本,那么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就可直接确定。如果纳税人存在两种类型以上的房地产,并且未能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归集开发成本的,则应当按照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开发成本。如果某一类型房地产存在区别于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特定成本(例如某一类型房地产发生了装修成本)的,此类特定成本应单独归集并准确核算,并将此类特定成本直接归集至该类型房地产。(三)同一开发项目中建设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摊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计算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分摊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第(一)、(二)项规定计算分摊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解读: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据实扣除利息支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如果纳税人存在非房地产经营项目,应当能够将利息在房地产项目和非房地产项目之间准确划分;第二,利息支出能够在不同清算单位之间准确归集;第三,利息支出能够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计算分摊;第四,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纳税人支付的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属于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计算扣除的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利息支出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则应当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小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仍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扩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利息支出以外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一律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不必考虑纳税人的实际发生额。五、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扣除(一)房地产开发成本核定扣除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所附送房地产开发成本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解读:根据财税〔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根据苏地税发〔2011〕53号文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制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如果纳税人申报时所附送房地产开发成本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可根据《房地产开发成本参考标准》核定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二)公共配套设施成本费用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各项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移交给全体业主或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移交的,不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其开发成本、费用一律不予扣除。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其相关成本、费用不予扣除。解读:根据国税发〔号文件的规定,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也未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也未有偿转让的,建造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如果纳税人存在不得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但未将公共配套设施作为独立的开发产品核算归集成本、费用,那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将无法确定不得扣除的金额。因此,对于不可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可售的公共配套设施按非住宅处理),应当作为独立开发产品核算归集成本、费用。对项目规划范围之外的开发成本(例如对小区周边绿化、道路进行整治发生的成本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一律不予扣除。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房地产企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的移交公告。(三)装修装饰费用的扣除凡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支出,可以作为开发成本计算扣除。上述之外的其他装修装饰费用支出,一律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等营销设施的装修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解读: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及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是指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如花、草、树木等),即对转让“不动产”征税。移动后不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或者功能受损的装修装饰物属于“动产”,因此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属于“动产”的装修装饰物支出不得作为开发成本扣除,同时在确认转让房地产收入时,可减去属于“动产”的装修装饰物的合理买价。售楼处等营销设施属于为销售房地产服务的设施,其装修的目的主要是改善销售环境和提升企业形象,而不是直接对外销售,因此《公告》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处等营销设施的装修费用,应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处理,不得计入开发成本。(四)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费用的扣除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包括后期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后予以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解读: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应为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包括政府以各种形式减免或者返还的金额。《公告》的上述规定有效防止了纳税人虚增土地成本,堵塞了土地增值税征管漏洞。根据国税函〔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五)相关费用、基金的扣除1、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不得加计扣除,也不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企业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按其是否与开发建造活动相关的原则进行划分。凡与开发活动直接相关,且可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开发对象的,允许计入开发成本;反之,则应计入开发费用。对企业非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应计入开发费用。(2)允许计入开发成本的费用、基金,如果是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发生的,则也应计入开发费用。解读:关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一些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下文明确其为代收费用,也有一些地区并未下文明确。鉴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金额较大且包含在房价之中,这两项费用与房地产项目的建造活动非直接相关,房地产企业缴纳上述两项费用,不会产生其他额外支出或发生额外劳务,因此,此次《公告》明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但不允许加计扣除,也不得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的基数。对于房地产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土地增值税处理。此次《公告》允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一是具备特有性,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开发房地产项目特有的,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基金等。房地产行业以及其他行业普遍缴纳的基金费(如防洪保安资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不允许计入开发成本;二是具备直接相关性,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与开发活动直接相关。三是发生时间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前。需要说明的是,此处所称“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前”是指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发生环节在竣工验收之前,而不是要求实际缴纳时间在竣工验收之前。扩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允许计入开发成本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加计扣除,并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号)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比照税金扣除。本公告自日实施。解读:公告实施时间以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为准。应清算项目以达到清算条件、可清算项目以清算通知下达之日起90天内最后一次受理申报时间为准。公告实施之前完成清算申报的,不再追溯调整。扩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 /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三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苏地税规〔2014〕7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苏地税规〔2014〕7号关于发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予公告。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前未作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日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投资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和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三条自然人转让股权,以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转让股权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四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全部价款和经济利益,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收入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确认收入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收入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收入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收入额。   第五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属于股权转让收入,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办法列举的方法核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交易价格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净资产市场公允价值对应份额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且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70%;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爷爷母、姥爷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证实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   (一)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鉴证报告;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   (三)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www.61k.com)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关系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一)净资产核定法   1.股权转让价格按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房地产企业,以及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低于50%的,净资产额由主管税务机关采用合理方法确定;   3.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申报的净资产需要进1步评估核实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4.被投资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净资产的,参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价值核定股权转让价格。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第十二条通过投资取得的股权,转让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股权原值:以货币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权,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为股权原值。以非货币投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对已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以计税价格为股权原值;对按规定不缴纳或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取得该非货币资产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为股权原值。   第十三条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对自然人从同一企业多次取得股权的,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转让股权原值。计算公式如下:   本次转让股权允许扣除的原值=取得该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税费合计&(本次转让股权数/取得该企业股权总数)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手续。   第十六条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第十七条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同时报送如下资料:   (一)股东变更情况报告表;   (二)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三)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四)发生股权转让企业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附件:股东变更情况报告表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  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承办 办公室日印发  打字:汪礼娟 校对:张海珏
本文标题:
本文地址:
猜你喜欢的:
本站推荐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化妆品成本利润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