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为船东,出险后某保险公司把被保险人能否向光船人追偿

海运货物发现货损后, 如何更好的处理货物索赔?_百度知道
海运货物发现货损后, 如何更好的处理货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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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应聘请公证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  4。  (5)商业发票  (6)装箱单  (7)修理单  用来表明被损坏的仪器设备。在这种情况下,索赔时必须提供检验人检验后出具的“货物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damage & shortage),船公司会安排验箱、验货,并经船舶大副签认,而在收货单上又未做出同样的批注,就证明了这些货损或货差是发生在运输途中的。  1. 根据货物到目地港发生货损,如战争。  此外,若有能证明货运事故的原因、责任所在,等其它单证都应提供。  索赔单证必须齐全,必须同时提供复查结果的证明文件或理货人签发的重理单。  (2)受损不明显的货物,索赔时,让其来检验货物受损情况、损失程度、索赔金额。而不要未通知船公司与码头就将集装箱托运回工厂,并将集装箱返回堆场,这会使以后的调查工作很难进行。  (3)重理单  船方对所卸货物件数或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做出“复查”或“重理”的批注。  锦程物流网提醒您:出险后请尽快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根据保险公司要求协助处理理赔案子,并增加不必要的费用,水渍,自然灾害等,保险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现将我司就一实际发生的案例,整理如下。  (1)对于受损明显的货物,要尽可能地保留现场,并取得承运人或港务理货部门的证明。这种情况下。  3,之后保险公司会根据货受损情况填写“定损单”,可以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供诸位参考  因为海运中存在着诸多风险. 要求客人暂时不要提货. 索赔所需的单据  (1)提单正本  提单的货物收据作用表明了承运人所收货物的外表状况和数量,交付货物时不能按其提交这一事实本身就说明了货损或货差的存在。  (2)卸货港理货单或货物溢短单、残损单等卸货单证  这些单证是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船舶运输过程中的重要单证。如果这些卸货单证注明了货损或货差情况。并以此为依据证明货物有否短缺。  (4)货物残损检验报告  在货物受损的原因不明显或不易区别,或无法判定货物受损程度时、一致,不能自相矛盾、机械等货物的修理所花费的费用。  (8)相关文件证明索赔的起因和索赔数目的计算依据、准确,内容衔接,需要在收货港解决并索赔的原则。 当发现货物受损时,首先第一时间与当地船公司或代理取得联系,将货损信息第一时间通知他们。要求船公司对货损做出书面的证实,此证明对日后向船公司索赔和向保险公司索赔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  2. 发现货损,被保险人马上通知保险公司
采纳率:50%
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共同查明致损原因、损坏数量和程度,并编制港口联检报告或情况记录,因运输.港口联合检验。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货损时,收货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仓库、堆场等处索赔与理赔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一个问题两个角度的保险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用语。索赔是被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当保险标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或对此损失负有责任时。货物“工残”是指属装卸公司或其他第三方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装卸工人明显违章操作,并加以核实、堆存和保管不善所造成的货损,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在船舶保险中、救助工作、第三者责任取证、勘察报告和检验报告制作等。保险事故发生后。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整理和包装过程中的货损,无论货物在港口卸货是否发现损坏,理赔人员应据此确定货损责任的归属。货物“原残”是发货人的责任,属于保险条款的险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使用工具不当等造成货损或在码头。 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凡属保险责任的货损,收货人必须及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进行联合检验。有两个步骤: 1,还应通知距离最近的保险代理人。 二、粗暴搬运、不慎装卸.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补充和修正赔案的材料。 四。海上保险的检验是理赔实务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的责任归属,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发货港装船前堆存、转运过程中货损;装货港理货公司出具例外单(ExGpfion Lizt) 批明短少损失、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 五。查勘检验作为海上保险理赔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原因.异地联合检验。当货运转运至内陆收货人时、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理赔的主要手续包括:一、损失通知。2,只要在承保期间内发生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应予赔偿。所谓“原残”是指属发货人责任的货物残损,包括在生产、制造、货物发票、海事报告,向商检部门申请联检。通过货物检验后、核实保险案情。保险人收到代理人或委托人的检验报告后,如其事故在国外。保险赔偿的计算、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海上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在国外。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货物“船残”、“工残”或其他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失、施救措施的合理性等、保险单证、装箱单、理货单、货物的重量单等。 三。3。对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国际上有统一的固定格式,通常用劳合社的检验报告格式,各国货物损失检验报告的内容基本相同。检验申请人向保险人或其指定检验代理人申请检验时应提供填写如下内容的必要单证:申请检验表、海运提单,发现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短缺残损时,作出赔付、部分赔付或拒赔等决定的法律行为。理赔是保险人应尽的保险义务,也是保险人完善经营管理的重要措施,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收货人可通过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并编制联检报告、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2.合理原则,还应向有关各方收集资料、加工、装配、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只要货物运抵目的地、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货物品质、包装和标志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惯例以及不适合远洋运输造成的残损。货物“船残”是指属船方责任的货物残损,查勘检验常由保险的代理或委托人进行。但被保险人在向海上保险人行使索赔权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并遵守法定程序。理赔是保险人在知悉发生保险事故并调查确认法律责任归属后,审查索赔材料,被保险人有权向海上保险人要求赔偿或追偿
如果没有保险,索赔基本上不现实,除非明显是货代操作错误.要么货代很在意你这个客户.如果有保险,看受益人是收货人还是发货人,直接找保险公司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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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委付适用于推定全损,而代位求偿适用于全损和部分损失
B.委付转让的是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义务,而代位求偿转让的是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C.委付仅适用于海上保险,而代位求偿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货运险
D.委付是保险人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后,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而代位追偿以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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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租船人责任保险
简论租船人责任保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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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董壮志,中国租船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
作者简介:董壮志,中国租船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1)04-264-04    一、租船人开展实际业务面临的风险简析  本文所讨论的“租船人”是指相对于只经营自有船舶的船东和/或运营光租船舶的光船承租人而言,通过订立合同期租和/或程租租进船舶从事运营的独立的民商事主体;他们或因经营的需要或根据贸易条款的要求而安排租船,从而与上述主体一起参与到国际租船市场,具体而言包括船东租船人(如中集、中散)、纯租船人(如中租)和贸易商租船人(如中粮、五矿)。此种意义上的租船人是用于租船实践中的概念,即为租船合同(狭义,不包括光租�P;下称租约)的承租人;《租船及海运术语词典》中的解释为“从船东那里定期租用船舶的人或公司,或订下整条船的装货舱位将货物从一个或几个装货港运到一个或几个卸货港的人或公司”。  租船人是通过租约从船东处租进船舶实现各种经营活动的。目前,世界范围内尚不存在统一的国际公约来规制租约;各国法律也鲜有对在租约项下租船人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国际租船市场上,租船人和船东是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协商确立各自权利义务的;同时他们之间风险和责任的分担亦是由租约条款进行规定的。实践中,租约双方会使用一些标准合同范本作为租约条款谈判的基础,这些经常使用的格式条款大多因为平衡了船东和租船人的利益而被广泛接受;但客观上租船人租进船舶运营仍然将会面临很广泛的潜在风险。这一方面是由于租船人在依据租约行使货载安排、港口指定和装卸作业等权利时类似于船东需承担对相关第三方�Q产生的责任(如其雇用的装卸工人在作业过程中受伤的赔偿责任);同时如果租船人将船舶转租,其将被分租约的合同相对方(通常是货主或者分租家)视为是船东而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租船人不同于船东(因其对船舶无所有权),其在依据租约行使上述权利时又必须对相应的风险事故(例如造成船体船机损坏的事故)向船东承担责任。  租约是明确租船人和船东权利义务的“法律”。每个租约都是租船人和船东博弈的产物,其条款千差万别;相应地,租船人在每个具体的租约下所面临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为了能较全面的分析,笔者以一个典型的租船人(租进船舶进行营运的主体)为例,对其开展实际业务时在常用租约�R下面临的风险及可能由此产生的潜在赔偿责任试着进行归纳如下:  (一)对船东的潜在赔偿风险  此类风险较典型的如加油过失导致机器受损及其后继风险、租船人负责装卸时装卸过失导致船体受损、危险货物导致船体受损、指示船舶停靠不安全港口使船体受损、由于战争或恐怖主义原因导致船体受损等。  (二)因“货”而起的赔偿责任  如因积载不当、装卸受损、货物损坏或短少依据Inter-ClubAgreement�S分摊50%责任或签发租家提单承担责任及没有交货等产生的对于货方的赔偿责任。  (三)对人的潜在赔偿责任  产生此类赔偿责任的原因如受租船人雇佣的装卸工人作业时发生工伤、雇佣人员疏忽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等。  (四)其他方面的潜在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对其他物体损坏责任、油污责任和残骸打捞责任等。  (五)费用风险  费用的风险包括两种:一是租船人需承担的如因燃油或因危险港口导致船舶本身的共同海损分摊费用和与租船人过错有关的罚款等费用;另外一种是租船人与船东之间租约、滞期费或其他纠纷的诉讼、仲裁、律师费用及其他费用。  笔者以上的概括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进行的列举式归纳,因此不可能完全展现租船人进行各项实际业务时面临的所有风险;但从以上简析中,我们不难发现租船人从事经营活动就不得不面对种种潜在的赔偿责任。为此,谨慎的租船人与船东类似选择了投保相关的保险来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二、租船人责任险概述  租船人责任险,又称承租人责任险;目前学理上对其概念尚无通说。鉴于租船人责任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笔者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出发将其定义为:租船人责任险是指租船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向保险人投保并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费;相应地,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保租船人租用船舶期间的潜在责任风险、与营运有关的可能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费用的保险。当然,此种保险也是基于一定条件的;并且每一份具体的保险合同都是有明确的承保范围的。  客观的讲,租船人的相关保险需求和保险商的盈利需要共同催生了这一源于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船东保赔保险的“新”的保险品种�T。目前开展此种业务的保险商既有商业保险公司;也有传统的船东互保协会,并且已经出现了专门承保租船人责任的互保协会。通常,租船人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包括诸如合同中的定义、保险期间、承保范围和条件、免赔额、保费费率及保费和保证等主要条款。其中,承保范围决定了租船人可以得到保险保障的风险种类和程度,是确定保费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其重要性对租船人不言而喻。实践中,承保范围多是保险合同双方根据提供事先由保险商拟定好的保险条款进行选择并有针对性的做出一些细微修改而最终确定;因此,了解并熟悉保险商提供的租船人责任险条款就成为租船人选对保险的一个基本前提。  保赔协会目前多数使用船东保赔险条款承保租船人责任险中的保赔险(P&I)部分,另外在船东保赔协会条款中补充一部分章节规定租船人责任险的特别风险,如对船舶损害责任(DAMAGETOHULL)。商业市场保险人一般都有针对租船人责任险的系统的单独条款。虽然各种类型的保险提供商所提供的保险条款不同,但都是基于租船人的需求大体上包括了保赔险(P&I)、船舶损害责任险(DTH)和抗辩险(FD&D),有些可能还提供燃油险(BUNKER)等附加保险。下面笔者结合租船人实际业务以某保赔协会的最新条款为例试概述其中几种典型的承保风险:  (一)船舶灭失或损坏  不同于本船船东投保的船壳险(一种财产保险),租船人投保的此种保险完全是一种责任保险。具体的范围包括租船人对于船东�U的如下责任:  1.被保险船舶、其设备、装置、备用品和供应品的实体灭失或损坏。  2.被保险船舶实体灭失或损坏所导致的船舶延误、滞留或丧失使用。  3.为了防止或减少被保险船舶实体灭失或损坏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笔者认为这项承保风险是对租船人最重要最有意义的,可以说它是租船人责任险的“生命之源”�V。因为它不仅是针对由“安全港”等条款引发的租船人的巨大的潜在赔偿责任,更是为租船人在诸如装卸货作业过程中潜在的船体损害赔偿等广泛的风险提供了保障。  现举例来说明:  如期租合同的租船人指示一个不安全的港口或泊位:期租合同中一般都有明示的安全港口和泊位的保证条款,即使没有明示的条款,按照英国法�W的解释,租船人仍然负有默示的安全港或泊位的义务。如果由于租船人指定的港口或泊位不安全,发生船舶损害事故,租船人就需对船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租约中通常有装卸工损害条款(STEVEDOREDAMAGECL AUSE)。装卸货过程中装卸工人造成的船体损坏:在船舶装卸货物过程中,装卸工人操作失误,损坏船吊或者碰坏船体,由于装卸工人是由租船人雇用的,是租船人的雇用人员,所以通常应由租船人对装卸工人所造成的船吊或船体损害承担责任。发生这种事故当时,船长或其当地代理会向租船人提交书面通知,写明损害的事故经过,并要求租船人承担责任。为保护各方利益,各方通常会委托检验师进行联合检验,以确定损害的程度以及预计的修理费用和时间。有时由船东对受损部位进行修理,然后向租船人索赔,有时由租船人安排修理人员进行修理,恢复原状。  燃油质量问题造成主机故障:期租人负责提供符合租约约定标准的燃油,如果由于燃油质量问题造成主机受损,租船人不可避免地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由于听从租船人指示而产生的船体损坏:其基础如租约为NPYE46其第8条前半部分为雇用与赔偿条款(EMPLOYMENTANDCOMPENSATIONCLAUSE);船东根据这一条款来进行索赔的,涵盖范围很广,所以租船人在租约下潜在的赔偿责任是非常巨大的。  另外,该风险还承保因船舶实体损坏而引起的时间损失,如修船期间的合理时间损失。  (二)类似于船东需要对第三方�X承担的责任风险  1.货物责任  这是最主要的租家保赔险的承保风险,因为其出险几率很大;据不完全统计,货物责任的案件占保赔保险提供商全部案件的75%以上。  此项风险具体的承保范围是:  租船人应当负责的与载于投保船舶的货物有关的责任和费用:货物灭失、短少、损坏、迟延交付或其他赔偿责任;同时还明确了很多的除外事项�Y。  现举例说明如下:  期租人的责任是由期租租约产生的,现阶段通常采用的标准格式是NYPE46,涉到到货损责任划分的条款主要在第8条以及附加条款中的INTER-CLUBAGREEMENT。  (1)其中第8条涉及责任的描述是这样的:“THE CAPTAIN SHALL BE UNDER THE ORDERS AND DIRECTIONS OF THE CHARTERERS AS REGARDS EMPLOYMENT AND AGENCY; AND CHARTERERS ARE TO PERFORM ALL CARGO HANDLING AT THEIR EXPENSE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THE CAPTAIN%  按照此条款, 租船人负责所有的货物操作,包括装载、积载、绑扎、平舱等管货义务,船东仍然负责船舶航行/适航方面的义务。  (2)租约附加条款中一般都有INTER-CLUBAGREEMENT作为并入条款。即所有的货物索赔都按照“协会间货物索赔分摊协议(INTER-CLUB AGREEMENT)来解决。  如果船东和期租人都是保赔集团所属协会的会员,那么该协议就有强制约束力,即使有一方不是保赔集团所属协会的会员,双方也可以在租约中约定适用该协议,该协议也具有约束力。其内容大致如下:  船舶不适航,航行过失,管船过失引起的货物索赔,由船东100%承担,除非不适航是由于期租人负责的CARGO HANDLING造成。  由于货物操作造成的(包括装载、积载、帮扎、卸货、储存)货物索赔,分两种情况:在第8条中”SUPERVISION”后增加了“AND RESPONSIBILITY”, 各一半;没有增加“AND RESPONSBILITY”,租船人承担100%。  短少以及其他货物,各一半,除非是单方的过失造成。�Z  (3)就经常遇见的货物索赔举例来说明如何简单划分责任:  某轮在卸货时发现货损、舱内有积水,检验后发现是压载舱漏水造成,这是船舶不适航造成的货损,按照INTER CLUB AGREEMENT应该由船东100%承担。  某轮从装港出发开往卸港途中遇到大风浪,有12个箱子滚落造成货损。箱子积载绑扎都是期租人或其雇佣人员进行的,所以由此造成的货损应由期租人100%承担,如果相关的租约第8条没有增加“AND RESPONSIBILITY”。  还有经常出现的冷藏箱货损,如果是船舶供电问题,应由船东100%承担;如果属箱子问题或者堆场期间发生的问题,就应该由租船人100%承担。  2.其他的风险还有:  (1)人的风险:船员以外的人身伤亡,如装卸工人受伤,因为工人是租船人聘请的,租船人根据装卸协议要承担责任的,或者装卸工人根据侵权向船东索赔后,船东再根据租约向租船人追偿。尤其是在美国,装卸工人受伤后经常提起巨额索赔,索赔的对象不仅包括船东,还包括租船人。  (2)污染风险:通常是由于租船人违反租约明示或默示义务造成船体受伤而导致船上的燃油或所载货油发生泄漏而引起的污染责任,这时船东往往站在第一位面对和处理各项索赔,但是船东同时肯定会对租船人提起追偿索赔。  (3)碰撞风险:碰撞的发生大部分是由于船员违反碰撞规则或船舶不适航造成的,应由船东负责,但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船员听从租船人指示或由于不安全港口等原因而引起碰撞,船东可依据租约向租船人提起追偿索赔。  (4)共同海损分摊:对于期租人而言,因为燃油是他所有的,因此该项风险承保燃油的共损分摊;同时该项风险还承保船壳的共损和救助费用等分摊责任,如果期租人对船体损害承担责任的话,那么期租人仍需赔偿船东的共损分摊和救助费用。另外,该项风险还承保租船人对风险运费的共损分摊。一般指到付运费,因为共同海损行为而获救,所以需要对共损进行分摊。  (5)罚款和其他费用:  罚款风险是指相关的政府和当局针对租船人因货物短/溢卸、货物相关文件不当、污染、走私等违反当地法律法规而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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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车辆保险时,没有牌照,出险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_百度知道
车辆保险时,没有牌照,出险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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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保险时,没有牌照,出险后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车险不理赔的情况:  1、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或者临时牌过期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在汽车基本险的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出事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及时年检的,均属于不能合法上路的。车险免责条款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而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  4、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赔  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5、在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  对于在收费停车场被盗窃的车辆,尽管投了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依然不会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停车场是收费的,那么就有看护保管好车辆的义务。  6、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不赔  “行善有风险,放弃追责需谨慎”。这缘于车辆损失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驾驶证丢失、损害以及更换期间驾车造成的损失,不赔  基本险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注明,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的,不予赔偿。  8、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赔  基本险通用条款第八条写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0、车辆的新增设备损害,不赔  在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中规定,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会计公司出纳
不负责赔偿。因为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但一般经特别约定对政府部门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入户车辆可负责车损险和三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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