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的规定日期是多久炜岸城三期交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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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
1 1、房屋拆迁补偿(通过评估确定) 2、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4、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5、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才可获得奖励); 6、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2 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即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标准是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其中,偿还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面积不足原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结算。 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由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法定评估机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3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暂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拆迁补偿估价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补偿估价),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拆迁补偿估价,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拆迁补偿估价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估价和分户估价(以下简称分类估价、分户估价)。 第四条拆迁补偿估价对象,为被拆迁房屋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拆迁补偿估价对象不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估价。 第五条采用本规则的估价目的,仅限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拆迁补偿估价报告,不适用于拆迁补偿之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六条拆迁补偿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补偿估价作业日期,自估价业务受理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0日。4 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控制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发布这个通知的目的是促进城市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实现“依法拆迁,以情拆迁,文明拆迁”。但是,国务院的这个通知在性质上只是一项政策,而用政策解决法律问题,作用总是有限的,其所提出的治理方式,与拆迁中所面临的难题还有相当的距离。因此应尽快完善房屋拆迁制度,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根源上解决拆迁工作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实现由“以政促政”到“依法行政”的过渡。 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拆迁补偿价格和市场实际价格严重脱节 拆迁补偿标准没有和市场接轨是房屋拆迁矛盾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一些地方政府通过拆迁人申请,物价、国土、建设三部门联合下文的方式,代替房屋拆迁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单方确定补偿标准。从而导致补偿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价远远低于同地段商品房售价,甚至低于同地段的二手房价,在主观上造成了被拆迁人购房的经济负担。 二是房价涨了拆迁补偿价格不变。近几年来,土地使用权出让价、商品房价格和二手房价格在不断攀升,而各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却多年停滞不动,给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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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是集体的,你开荒,如果集体认可,你就有使用权, 您好,可以通过复议或诉讼维权 如果是委托书的话,拆迁利益你舅舅只是代理领取,委托人可以要求其返还给本人。 补偿可专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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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文章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02号)
发布日期: 09:42:58信息来源:市国土局
  《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盛勇军
  2014年4月4日
桐乡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拆迁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并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拆迁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单位负责实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发改、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要拆迁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实施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房屋拆迁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搬迁,腾空交房。
  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按被征地拆迁区域所在地登记的在册户籍人口以被拆迁人家庭为单位签订,经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或受委托的代表人签字后生效;户籍非在册的被拆迁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经房屋所在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托管行政村的市级开发单位逐级认定后,由产权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章 安置形式与方案审批
  第七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公寓式安置房(以下简称公寓房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以下简称货币安置)、公寓房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以下简称公寓与货币安置)、宅基地迁建安置(以下简称迁建安置)、公寓房安置与宅基地迁建安置相结合(以下简称公寓与迁建安置)等五种安置形式。
  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区、振东新区、公投集团及梧桐街道部分)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不得采用宅基地迁建安置形式。
  市区城市规划区外及其他镇(街道)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应积极引导被拆迁人选择公寓房安置、货币安置、公寓与货币安置、公寓与迁建安置的方式,逐步取消迁建安置方式。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中被拆迁人属于户籍非在册人员的,不得采用迁建安置或公寓与迁建安置的形式。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安置。
  第八条 &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农村住房的,拆迁人必须按照&征地拆迁阳光工程&要求,拟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房屋拆迁范围内公示。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拆迁范围、征地基准日和实施时间;
  (二)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和奖励标准;
  (三)涉及公寓房安置或迁建安置的,公寓房或迁建安置点的位置、用地总量、户均用地量以及安置小区选址、详细规划、安置房户型和购房价格;
  (四)签约与腾空期限、过渡方式与期限、提前搬迁奖励;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章 安置用地与供地方式
  第九条 房屋拆迁安置用地原则上由拆迁人通过存量建设用地置换或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取得节余挂钩指标等途径解决。
  梧桐街道因市级以上重大项目建设以及开发区、振东新区、公投集团在发展规划区内需征地拆迁安置的,公寓房安置用地可申请市政府统筹安排。
  第十条 &公寓房安置用地以国有土地出让方式供地,迁建安置房用地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方式供地。
  迁建安置的用地标准严格按照征迁时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拆迁人必须严格控制新村安置点配套用地总量,户均总占地(含配套用地)不得突破0.55亩。
  实行公寓与迁建安置形式的,户均总占地(含配套用地)不得突破0.4亩。
  第十一条 未取得合法用地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拆迁安置用房。
  第四章 &房屋认定与评估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工作实施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开发单位,对土地征收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并根据登记的用地性质对其中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作出界定。市公安机关应当配合调查被拆迁人的户籍情况。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及其合法面积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为依据认定;未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以建房审批材料及在建时经镇、街道规划建设单位批准或许可的相关材料为依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设立的房屋产权认定工作小组集体研究作出认定,并在征迁范围内公告10天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房屋产权涉及家庭关系人员需要分割的,按照征迁时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遇特殊情况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设立的房屋拆迁工作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在征迁范围内公告10天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勘测评估机构勘测评估的结果有异议的,涉及拆迁房屋面积的,可以向房屋拆迁工作小组提出复核要求,经复核认定并在征迁范围内公告10天后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涉及拆迁房屋评估认定结果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
  第五章 &安置房建设及安置标准
  第十六条 &安置房原则上由拆迁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供应和管理。安置小区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具备综合服务功能,方便安置群众生活。安置房户型结构应体现居住需求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立面力求新颖美观。
  第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提供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城镇住宅用地规划区内多层或高层公寓房用于产权调换。开发区、振东新区、公投集团及梧桐街道公寓房可经市政府批准,选择建造在市区城市住宅用地规划区内。
  第十八条 &公寓房建设中用于安置部分涉及的相关规费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相关政策;供水、供电、有线电视、电信、燃气等工程建设费用按成本价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公寓房由拆迁人负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条 公寓房购房价格原则上按不低于被征地范围内拆迁房屋价值评估中心价格的1.5倍,具体价格由拆迁人根据公寓房区位、地段予以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寓房的户型原则上由拆迁人根据被拆迁人的意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被拆迁人公寓房安置面积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为依据,由拆迁人提供每户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75平方米的公寓房。安置标准如下:
  (一)被拆迁人住宅房屋面积少于125平方米的,可安置建筑总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的公寓房,或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给予相应的安置面积;
  (二)被拆迁人住宅房屋面积在125~250平方米之间的,可安置建筑总面积不超过250平方米的公寓房;
  (三)被拆迁人住宅房屋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可安置建筑总面积375平方米的公寓房,其超过部分的安置面积或超过部分的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通过货币补偿办法解决。
  (四)被拆迁人属于户籍非在册人员的,以其被拆迁的合法住宅房屋面积为依据,公寓房安置限一套、总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被拆迁住宅房屋超过公寓房安置面积的,通过货币补偿办法解决。
  (五)被拆迁人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并已按政策规定享受五保供养的,继续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实行五保供养。
  第六章 拆迁补偿安置与结算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价值一律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新旧程度,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经拆迁人、评估机构、被拆迁人三方确认后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房安置的结算办法:
  (一)对被拆迁人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不足125平方米的,可给予125平方米由拆迁人安排的公寓房,或按人均30平方米计算给予相应的安置面积,其公寓房购房价格超过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奖励之和时不再结算差价。对其他家庭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不足125平方米的,以同等面积按公寓房购房价置换公寓房面积。因套型原因,在限定标准内选购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其结算价格按公寓房购房价格的1.5倍结算,超过125平方米部分,按公寓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二)对被拆迁住宅房屋在125~375平方米之间的,选购不超过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的,以同等面积按公寓房购房价置换公寓房面积。因套型原因,在限定标准内选购面积超过被拆迁住宅面积,超过部分按拆迁住宅面积为测算依据,10%(含)以内部分,其结算价格按公寓房购房价格的1.5倍结算,10%以上部分,按公寓房市场评估价结算。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在375平方米以上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超过公寓房安置面积部分,按一次性货币补偿办法结算。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结算办法:
  拆迁人应当在评估价补偿的基础上,对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屋主体建筑物评估价不低于2倍的奖励。同时,对于符合征迁时桐乡市农村居民建房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自愿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永久性放弃宅基地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再给予一定的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所在城镇住宅用地出让收益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与货币安置的结算办法:
  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超过选购面积部分,按一次性货币补偿办法结算。同时,对自愿放弃部分,按公寓房建安成本价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公寓与迁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在上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对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及奖励等确定具体操作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并一次性结算。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批准年限扣除已使用的期限,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评估测算后确定。
  第二十九条 &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自房屋腾空时起至公寓房交付使用后6个月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发给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期限未提供公寓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应根据住房租金的市场变动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提前签约、腾空交房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拆迁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前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总面积给予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奖励;
  (二)在拆迁公告规定的腾空期限内搬迁腾空,提前将被拆迁房屋移交拆迁人的,按被拆迁房屋总面积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元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继续执行原房屋拆迁与补偿安置政策。同时,各拆迁人必须提供已启动实施项目的征地范围、面积、户数及相关协议,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对新启动项目实施征迁,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凡实施征地拆迁必须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如发现未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市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等部门停止办理该拆迁人土地征收、农转用报批和被征地农民的养老社保安置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 日起施行。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桐乡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同时废止。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桐乡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规定中的内容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主办单位: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桐乡市纪委(监察局)
桐乡市电子政务办公室承办 & 南京大汉网络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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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中华段)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厦思政〔号
    因轨道交通1号线建设项目需要,经研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和《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厦府办〔2011〕75号)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镇海路站建设用地的批复》(厦府地〔号)等文件载明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红线图实地放样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日止。
  五、最后搬迁期限:日。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七、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轨道交通1号线(中华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轨道交通1号线(中华段)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轨道交通1号线项目建设需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需征收位于厦门市思明区中华街道占地面积约0.72万平方米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征收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一)征收范围:轨道交通1号线(中华段)征收范围涉及以下单位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厦门海景千禧大酒店、海军厦门水警区、厦门市妇幼保健医院、第一广场、厦门瑞颐酒店、厦门市政开发总公司、中华城、鸿图嘉园等。
  (二)征收范围总占地面积约0.72万平方米。
  (三)具体征收范围以红线角点坐标确定的范围为准,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补偿办法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办法
  非住宅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补偿价格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装修补偿办法
  被征收房屋:非住宅房屋装修可按25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不采用包干方式补偿的,可选择评估补偿,但不论评估结果高低,一律按评估补偿结果补偿。违法建筑的装修不予补偿。
  三、奖励措施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的期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以下签约搬迁奖励:
  (一)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产权证登记的用途、面积,按商业用房3000元/平方米、非商业用房500元/平方米奖励被征收人;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
  (二)一次性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最后搬迁期限内搬迁的,可按区位房屋补偿价的10%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每户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三)对违法建筑被征收人的搬迁奖励
  无合法批建手续的建筑不予补偿,但对于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主动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根据实测面积按每平方米框架600元、砖混500元、简易350元、棚150元给予搬迁奖励。其装修按不高于15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奖励。
  (四)三轮商谈期间的签约奖励
  在第一、二、三轮商谈期限内签约的,每平方米分别按不高于1500元、1300元、1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签约奖励。
  (五)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的签约奖励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三轮商谈期限届满后、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公房承租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
  (六)签约后15日内搬迁的限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一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奖励8万元/户。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二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奖励4万元/户。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含次承租人)在第三轮商谈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奖励2万元/户。
  四、其他补偿、补助
  (一)搬迁补助费
  1.搬迁补助费
  (1)房屋产权用途为办公、工厂、仓库等,按7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
  (2)房屋产权用途为商业及可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住改非房屋,按20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认定为营业性用房的面积)给予一次搬迁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涉及企业设备搬迁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搬迁费用的,不再给予上述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费(过渡费)
  1.法定过渡期限内的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
  (1)过渡期限:在征收范围内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在征收范围外安置,安置房为多层建筑的,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安置房为高层建筑的,临时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需自行过渡,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应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已缴清差价款的,临时安置费按安置房面积计算;未缴清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计算。
  (3)住宅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标准房市场评估价&0.4%+2)&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安置房面积。
  (4)非住宅临时安置费标准按厦价房[号文执行。
  2.逾期临时安置费
  超过法定过渡期限的,统一按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费的2倍计算逾期临时安置费。
  3.临时安置费的起算时点和停发时点
  (1)起算时点:从被征收人签署被征收房屋移交单,并将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完整移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月起,计发临时安置费。
  (2)停发时点:安置房已竣工验收,且具备交房条件的,征收实施单位应予公告或书面通知被征收户交房时间和地点等信息,并从征收实施单位公告或书面通知交房时间的下月起,停发临时安置费。
  4.根据闽建[2012]13号及厦府[2013]38号文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规定标准之外另给予被征收人3个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按厦价房[号文执行。
  (三)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
  水表、电表、电话、电视、空调等移机补助费,按厦价房〔号文规定标准执行(水表补助费500元/户,电表补助费500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电话移机补助费100元/部,空调移机费150元/台)。
  (四)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
  (1)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①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②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3)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归经营者所有,经营者与被征收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经营者主动搬迁交房的,也可按下列方式&二选一&就高给予补偿、补助。
  (1)方式一
  ①对在征收范围内实际经营且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相符经营者,在市社保经办机构未登记职工人数的,经营企业可按从业人员5人,个体工商户可按从业人员2人,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给予6个月的职工工资补偿。对在征收范围内实际经营但证照不齐全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补偿。本补偿不与《厦门经济特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47条规定的职工工资补偿重复给予,但可由经营者&二选一&。
  ②对在合法建筑内经营且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地址相符的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搬迁费可以选择评估方式确定或按3万元/户标准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方式确定搬迁费的,严格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③对在征收范围内实际经营、但工商注册地址与经营场所不相符的或经营场所是违法建筑的经营者,搬迁费按评估结果的50%或按1.5万元/户标准支付;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方式确定搬迁费的,严格按照评估结果的50%给予补助。
  (2)方式二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际经营者按规定期限搬迁交房的,按其实际经营的产权(含直管公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0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该补助费不低于每户3万元,不超过每户15万元。
  五、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1.征收组织实施机构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房屋征收机构推荐目录,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3.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的选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征收组织实施机构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4.征收组织实施机构应当在摇号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摇号时间和地点。公开摇号时,邀请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区监察部门、街道、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关参与监督、公证。
  随机抽取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随机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评估机构,同时抽取1家作为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评估备选评估机构。
  (二)评估内容
  由选定的5家评估机构对该征收项目的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评估,在去掉评估价的最高价、最低价后,取3个评估价的平均值为最终值。由选定的1家非住宅房屋(含装修)的评估机构对非住宅房屋(含装修)进行评估。
  (三)对评估成果有异议的复核评估及鉴定办法
  1.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原评估机构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3.当事人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四)征收单位自管公有房屋,单位自行安置房屋承租人并将房屋腾空交付拆除的,参照上述规定对单位进行补偿和奖励。单位放弃产权,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参照上述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和奖励。
  (五)征收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对原产权单位和购房人按其拥有的产权比例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原产权单位与购房人对补偿方式意见不一致的,实行产权调换。
  六、组织实施机构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思明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思明区民族路46号二楼
  联系电话:
  (二)征收实施单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中华街道办事处
  地址:思明区镇海路26号
  联系电话: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征收补偿事宜。
  七、商谈签约时间安排
  (一)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最后搬迁期限:以房屋征收公告载明的时间为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李文谦律师,律所合伙人律师,著名的行政诉讼专家、国内顶尖的征地律师。其所代理的廖明耀房屋强拆纠纷案件被评为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在征地拆迁领域享有良好声誉,以胜诉率和结案率久负盛名。李律师代理的&全国滴滴专车第一案&更是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乐视TV:李律师聚焦专车案做客《首席评论》)李律师咨询电话:010-;;
孟文静律师,律所合伙人律师,于2006年开始专业从事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案件,办理过大量拆迁和征地纠纷案件,具代表性的是,被评为全国十大征地拆迁典型案件的廖明耀房屋强拆案,以及备受主流媒体关注的济南&专车第一案&等,利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争取利益,赢得了业界和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孟律师咨询电话: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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