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隔壁房子倒塌要不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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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现在农村造房子政策是什么样的,需要邻居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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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 积分 18, 距离下一级还需 12 积分
  各位土管局的领导你好,因为不懂现在的政策,所以想请教一下,隔壁邻居宅基地拆了重建(原三层无地下室),但是邻居挖了一个很大的坑,造地下室,地下室比地面高,算不算超高了呀,害得自家围墙倒塌,我们家离他家只有一米的弄堂,倒了以后只有半米多点了,而我家的房子地下是不实的,我听人说以前是要邻居签字的,现在不用了吗,他们这样可以造吗,范围好像比以前的大了,不是说原拆原建吗,但是我去年在村里公告地图上写着说是两户人家的(儿子与父亲的)这样他们是可以扩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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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您好!& &&&& &&&您反映的问题是农村房屋拆翻改建,因帖子并未说明所在镇乡(街道),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住宅拆翻改建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原拆原建、翻建扩建拼建(包括增设地下室),需经当地镇乡(街道)审批。具体到房屋审批层高、是否需要协议等详细审批信息也可以向当地镇乡(街道)咨询。
& && && && && && && && && && && && && && && && && &&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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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好像是单门独户、原拆原建不超高,新建地下层层高不高于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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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 && & 您反映的问题是农村房屋拆翻改建,因帖子并未说明所在镇乡(街道),按照《诸暨 ...
你好,你所说的是不是诸政办发【号文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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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住宅拆翻改建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息来源: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期:& &浏览次数:1639& &字号:[ 大 中 小 ]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 & 为积极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农村住宅拆翻改建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一、适用范围
& & (一)对原拆原建和平改坡实行简易程序审批的,适用范围为诸暨全市域。
& & (二)对翻建扩建拼建核发规划许可证的,适用范围为除市政府明确规定的重点建设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生态敏感区等禁止建设区以及公共绿地、公共设施、道路等规划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 & 二、适用对象
& & (一)实行原拆原建和平改坡的,适用对象为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批文的建房户。
& & (二)实行翻建扩建拼建的,适用对象为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批文的建房户。
& & (三)已享受过国家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的(含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等)的非农户籍人员,其在农村的住宅房屋仅适用于原拆原建和平改坡。
& & 三、审批程序
& & (一)利用原有宅基地原拆原建,不突破原有合法建筑四至、高度、层数、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由建房户取得所在村两委会(居委会)意见后,持户口本、土地证明文件、现状图及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等向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驻村(居)干部、土管员现场踏勘后,报镇乡(街道)国土城建办审核,由镇乡(街道)审批、公告后即可实施。若与周边建筑相连则还需取得相连住户书面同意意见。
& & (二)利用原有农村独立住宅进行平改坡的(坡度小于35度且不增加建筑高度),由建房户取得所在村两委会(居委会)意见后,持户口本、土地证明文件、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等材料向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驻村(居)干部、土管员现场踏勘后,报镇乡(街道)国土城建办审核,由镇乡(街道)审批、公告后即可实施。若为联排式住宅的,原则上应当统一改造,否则需取得相连住户书面同意意见。
& & (三)利用原有宅基地拆后重建(包括增设地下室和直接在原有住宅上加层),不突破原有合法建筑四至但增加建筑高度、建筑面积或建筑层数的,由建房户取得所在村两委会(居委会)意见后,持户口本、土地证明文件、会议记录、现状图、规划图和有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直接加层的,需提供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向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驻村(居)干部、土管员现场踏勘并公示,满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符合日照、消防强制性标准的,由镇乡(街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若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则需取得间距不足相邻住户书面同意意见。
& & (四)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扩建或局部移位的(与原有宅基地重叠面积大于70%),由建房户取得村两委会(居委会)意见后,持户口本、土地证明文件、会议记录、现状图、规划图和建筑设计方案向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经驻村(居)干部、土管员现场踏勘并公示,满足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符合日照、消防强制性标准的,按《诸暨市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审批。若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则需取得间距不足相邻住户书面同意意见。
& & (五)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拆翻改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其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分别按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 & (六)在拆翻改建过程中,虽不符合城乡规划但符合规划调整要求的,应当先调整相关上位规划;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指标分配按《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建房申请和审批条件、落实年度建房指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建房户,实行预放样和预开工制度。
& & 四、面积限额
& & (一)扩建(包括局部移位)占用建设用地的,家庭在册人口3人以下(含3人)的审批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户,3人以上的审批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户。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按照《诸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审批。
& & (二)申请建房户为非农户籍的,原有宅基地确权面积大于120平方米的,审批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户;原有宅基地确权面积小于120平方米(含)的,按原确权面积审批。
& & 五、审查决定
& & (一)依法履职。镇乡(街道)负责建房户资格审查、指标落实、现场踏勘、公示公告、方案审批、审批发证、定点放样和批后监管等具体审批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认定土地地类性质(以第二次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准)、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等;规划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及拆翻改建规划审批的业务指导。
& & (二)高效便民。镇乡(街道)应将审批事项统一纳入镇级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予审批或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不予审批或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六、变更管理
& & 个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拆翻改建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申请人应向原作出审批或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 & 七、监督检查
& & 各镇乡(街道)为拆翻改建监管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建房监管工作的通知》(诸政发〔2013〕20号)有关规定,切实担负起拆翻改建日常巡查、监管和验收工作。建房完毕后,镇乡(街道)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竣工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未取得拆翻改建审批手续或未按照拆翻改建内容进行建设的,由镇乡(街道)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 &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诸暨市农村村民住宅拆翻改建审批若干规定(试行)》(诸政办发〔号)同时废止。本通知下发前镇乡(街道)已审批同意拆翻改建申请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重点建设区、规划控制区和禁止建设区范围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重点建设区、规划控制区和禁止建设区范围
一、重点建设区范围:
(一)暨阳街道:应山村(环城东路以西)、陈新村(毛村、五湖村、楼城村、王阮村)、新光村;
(二)浣东街道:高湖蓄滞洪区工程控制范围,主要包括廿里牌村、汤家店村、浦东新村、高湖村、章金新村、浣东新村、里联村、双桥村、暨东村、丁严王村、曲陶阮村以及十里牌农场等区域(详见诸政发2015第20号);
(三)陶朱街道:开元村(城山自然村、水磨自然村)、红联新村(官庄自然村);
(四)王家井镇:新合村(孔家自然村、石湖庙前自然村);
(五)市政府及镇乡(街道)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区。
二、规划控制区范围:
(一)城市绿线范围: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内的区域;
(二)城市黄线范围:对城市发展有全局影响的、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范围控制线内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范围: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内的区域。
三、禁止建设区:
(一)自然保护区:东白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核心区:斗岩-汤江岩风景名胜保护区、五泄风景名胜保护区;白塔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区;
(三)森林公园核心保护区:诸暨香榧国家森林公园保护区、杭坞山省级森林公园保护区、马剑三界尖森林公园保护区;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征天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永宁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陈蔡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诸暨青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幸福-上游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石壁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枫桥镇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东白湖(斯宅村)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六)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璜山镇西南部池家山高易发区、草塔镇西部郑坞高易发区。
全文下载:诸政办发139号.pdf
诸暨在线资深网友农民宅基地造房子为什么要邻居签字_百度知道
农民宅基地造房子为什么要邻居签字
我有更好的答案
直接向政府申请即可,无需其他人签字。但建议尽量不要影响邻里的进出。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  (一)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一)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二)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 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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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坍塌两年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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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宅基地房屋坍塌两年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编辑同志:我在老家的房子已经坍塌多年,我现在退休了,想在老家房子的原地盖一栋房屋居住。可是村干部不同意。请问我现在还能享有原来老房子宅基地的使用权吗? 读者:吕冰
吕冰读者:根据国土资源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9条规定,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结合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坍塌后,房屋就已丧失其应有之属性,根据宅基地的无偿使用性和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坍塌后已经超过两年,未恢复使用,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了。
(原标题:宅基地房屋坍塌两年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本文来源:中安在线-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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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家有宅基地的速看!这8种情况,或将失去房屋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政策(《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确立,给农民的利益上一层保障,确保宅基地的乱象被重点整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将导致一部分人在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可能会失去原本的房屋所有权,还有一部分人将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赶紧来看看:这8种情况农民将失去房屋所有权①农民在农田上建房,而未经城建规划局的许可的属于违章建筑。②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③家庭成员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另申请了别的宅基地。④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宅基地超过一处以上的。⑤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时候没有登记的家庭成员。⑥将户口迁走的人,已经不是本村的成员。⑦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⑧村集体以外的人员(如城镇居民)购买的本村宅基地或建房,在确权时,合同当属无效。?这6种宅基地面临回收①政府征用的情况在有的特殊情况下,政府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如修路、修建筑物的情况。这样的宅基地在政府征用后,自然是会被回收,但政府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②乱建宅基地、一户多宅的情况宅基地是的建筑范围是在村集体划分的范围内,而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宅基地是视为非法的,对这种乱建宅基地是会被回收的。根据土地确权的原则,一户中能有一个宅基地,尽管有多的宅基地,但只会对其中一个宅基地进行确权。③村里五保户遗留的宅基地的情况村里五保户的宅基地由于没有子女来继承,所以他的宅基地将会被村集体回收。④被废弃的宅基地的情况由于城镇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进到城市打工,导致农村土地的荒废。为了资源的合理回收利用,政府将会回收这一部分的土地,也会对房主进行相应的补偿。⑤城市户口的居民继承了在农村的宅基地的情况众所周知,农村的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给城镇户口的居民的。虽然能够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土地不能。等到房屋被毁坏后,村集体将会对宅基地进行回收。⑥城镇居民违规购买的宅基地的情况在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的规定下,宅基地不能被交易给非农村居民的人。因此,城镇居民购买的宅基地将会被面临回收。?这4种人将无法再次申请宅基地1、以前是农村户口,但是之后户口转成了城镇户口后,这类人虽然还在农村生活,但是无法在村里申请宅基地。 2、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外嫁之后并不属于村集体的成员。这类人也无法在原村申请宅基地,外嫁到另一个村集体后,只能在所属村集体中申请宅基地。3、农村居民,将自己原先的土地转租或者出手了,最后由于各种原因丧失了土地所有权,如果再次去申请宅基地也无法通过。4、农村宅基地,必须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确定。如果一户多宅的农民,想要再次申请宅基地,也不会通过。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放流程?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农村宅基地的4大谣言!别信!1、继承宅基地不给确权假的。2011年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2、出嫁女不能继承宅基地房谣言。继承权和出嫁以及户口迁移等无关,是法定的权利。《继承法》第九条规定, 继承权男女平等。如果逝者生前没有立遗嘱,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法》中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3、农村宅基地可以随意买卖谣言。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虽然个人可以转让但是条件颇为严苛。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1)城镇居民购买;(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所以,宅基地可以随意买卖是谣言。不要轻易购买,因为很难被确权,买了也是白买。4、宅基地不让翻盖了误解。宅基地不是不能翻盖,而是不能随意私自翻盖。翻盖宅基地是有正规流程的,需要提前申请,并确保自己翻盖之后完全符合宅基地建设标准,待村里批准后,才可以翻建。如果是私自翻建,到时候新房子不给证,而且有时候申请不容易被批下来所以才会被误认为是不可以翻盖。
法律标很好,有几个按照法律办事的???有钱的多占,有权的抢占,让你们嘚瑟,这下回到解放前了!!!
实施起来难啊!真这么办非出大乱子不可,会出人命的!
只要一处给足了就可以了,有多处的也不可能没有说法。
这么办的话真的需要武装镇压了
楼上说的很对啊 我父母都是农村老师 他们虽然是城镇户口 但是却是土生土长的农村本地人 这样如果宅基地被没收的话 谁能接受的了 那他们算什么呢 我出生以后也是农村户口啊 那房子算成我的行不行
那些在外打工的没钱没时间翻盖倒塌的房子,融不进的城市,回不去的农村!
工人就不陪有宅基地么。党的党徽是镰刀和锤子。 工农本是一家。
等出台法律法规。
没有申请旧房翻盖
已经盖好了
不知怎么算。现在申请确权还来得及吗,是不是不给弄了
我办户口的时候 问过
人家专业回答
一户一个宅基地
多的 收回来
宅基地上的房子
赔的不会少
本是村集体的土地
就这么被侵占了
怎么也会有安排的,不能说为了修路把屋子占了不给地方住,要是人们都没地方住了,还修路给谁修啊,大家放心,肯定不会让人们吃亏的,反正我是这么认为
吧务提醒广大吧友,截止到4月1号下午15点,仍然没有任何官方正式非正式的搬迁和补偿政策。网络上大部分都是谣传和猜测。谣言只会蛊惑人心,扰乱社会秩序。谣言止于智者,大家在不信谣的同时,切不可发布或转发谣言,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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