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伤残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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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临民〔201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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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临沂市民政局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组织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蒙山旅游区党工委组织部,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发局、财政局、临港经济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蒙山旅游区社会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民〔2017〕7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10月1日起调整我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中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我省地方财政对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我省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150元,其中,省每人每月补助60元。市补助资金维持不变。其余部分仍由县区解决。调整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抗战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560元,其他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不低于14060元。
三、各县区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50元。市以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425元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解决。
四、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市以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465元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解决。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市以上对各县区按照每人每月465元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解决。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市以上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0%。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负责落实。
八、调整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6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5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在中央补助50%的基础上,其余部分由省负担。
九、此次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核拨经费和省、市财政负担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另行下达。各县区组织、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中共临沂市委组织部&&&&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
2017年10月30日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 &&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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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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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主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鲁ICP备号&网站标识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扫一扫手机访问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从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6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500元、参战参试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2850元、70550元、68240元,分别比2016年提高了6620元、6410元、620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3130元、19860元和1868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0520元、50520元和2279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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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一到十级的工伤该怎么鉴定呢,下面由三思教育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2017年劳动法1-10级的工伤鉴定规定,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  一级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  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  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各级伤残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伤残赔偿都要做伤残鉴定,以伤残等级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173元×24个月=61224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90%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173元×90%(一次性残疾退休  金)+2173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173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9744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4元=558669元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173元×22个月=56122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173元×85%(一次性残疾退休  金)+2173元×1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173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4897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22元=505098元。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173元×20个月=51020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173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  金)+2173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173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173元×18个月=45918元。  2.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75%支付至死亡。  3.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173元×75%(一次性残疾退休  金)+2173元×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173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3520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5918元=397956元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173元×16个月=40816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7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2173元×70%=89285元,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2173元=21730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8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928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730元=155611元。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173元×14个月=35714元。  2.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60%支付。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个月×2173元×60%=61224元,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为8个月×2173元=20408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71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122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408元=117346元。  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173元×12个月=30612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个月×2173元=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2173元=15306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637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306元=109693元。  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173元×10个月=21730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2173元=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个月×2173元=10204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7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3826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73979元。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173元×8个月=20408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2173元=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个月×2173元=5102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4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40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2元=45918元。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2173元×6个月=13038元。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个月×2173元=102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个月×2173元=21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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