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找省级以上,单位文件丢失情况说明拆迁安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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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无产权单位房拆迁如何赔偿?能否按棚户区改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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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也应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得看当地政策。详情可来电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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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王律师,我家最近要拆迁了,可是赔偿不合理。评估书也下来了,拆迁办老是催促搬迁,但因为赔偿不合理,我们和部分邻居也未签字。可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呢?我担心被政府强拆。而且我们也不知道到底被什么部门拆迁,老是打着棚户区改造,可我们也看不到相关文件。都是含含糊糊的。有很多住户觉得赔偿不合理,不签字,可拆迁办却把你家相关的公务员,在编老师……但凡有亲戚的都找来给你施加压力,让你签字!王律师,我们现在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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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补偿标准与你们的诉求差距比较大,建议不要随便签字,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具体可来电详询
自2015年7月,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长仪厂实施所谓棚户区改造项目以来,在本人不知情情况下,强行拆除长仪厂分配给我的20平米公租房,公租房自此以来已经居住18年之久,拆迁后本人至今租住在外。拆迁以来,未得到任何搬迁费、过渡费。拆迁方未发出任何纸质性说明,公信委口头通知新建楼盘以3400元每平方给一个分房资格,本人公租房不抵用任何费用及房屋面积。现咨询律师我该如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讨回说法,找回自己居住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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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当地政府的做法是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征地拆迁必须给予被拆迁人及时、足额、合理的补偿,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实现合法权益。征地拆迁,全国各地规定的补偿标准、依据的拆迁政策是不同的,以国务院或者是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政策为准。具体还要结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政策。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补偿不合理、不到位,不公平,侵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维权。进一步咨询可以来电,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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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我是一拆迁户,我在市区的一处私房今年因房产开发而面临拆迁。拆迁公司找我谈了好几次,我都没有接受安置方案。主要原因是,我家开了两个店面经营,我和妻子从单位下岗后,就靠这两个店面维持生计。这几年城市扩大后,两个店的生意好,我们全家的生活全靠它。现在开发商委托的房屋评估机构对我们的房屋评估时,把我们的房子当作居民用房,完全不考虑他的实际现状。开发商依居民住房的标准给我们实行安置。在我几次拒绝拆迁公司的补偿协议后,开发商现在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行政裁决。现在他们通知我去听证,我对所谓的听证、裁决等程序一无所知。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徐晋庥回信
  拆迁程序还是比较复杂的,这里将拆迁的程序作一个大致的介绍:
  1、拆迁公告
  首先,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手续和程序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2、进场评估
评估机构须有资质: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市场评估的单位,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2)选定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机构中抽签选定。(3)异议处理:如果拆迁一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5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如果经评估机构说明仍有异议的,有异议一方可以委托符合资质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根据有关规定,营业用房和住宅房的补偿标准确有区别,但对是否营业用房有时会发生争议,你如果主张被拆迁房为营业用房的,应提供相应的依据。
  3、双方协商补偿方案
  评估结果经双方确定后,可以对补偿方案进行协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行政裁决
  如果拆迁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在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市建设局。
  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户数占项目拆迁总户数30%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对裁决的依据、程序进行听证。听证双方可以现场答辩。
  在裁决中,被拆迁双方都可以提出调解。如果调解不成,裁决机关作出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对于你房屋应按营业用房作价补偿的主张,可在听证或裁决过程中提出。
  5、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强制执行
  对已生效的裁决或判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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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税收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发展,和城市经济繁荣和城建规划的需要,各种征地活动如火如荼地展开。拆迁,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拆迁补偿问题,那么,拆迁补偿款需要交税吗?我国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呢?详情请见下文。拆迁补偿税收政策详解:对于拆迁补偿金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规定有:一、营业税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二、土地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号文件执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参照该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2、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1)对内资企业而言,当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内资企业如遇到此类情形,应当以税务机关的批文作为确定是否需对该损失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依据。(2)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自日起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因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更多地是取决于职业判断。3、企业搬迁涉及所得税税务处理与财务处理的差异从上述规定看,收到搬迁补偿费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较大。主要体现在:①财务上对于核销相关费用和损失后的搬迁补偿费结余数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不影响被搬迁企业的损益,但税务上规定此类结余数应当冲减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也就是通过减少可税前列支的折旧的形式计入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在重置了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就会在以后年度内形成应税暂时性差异。为稳健起见,对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而言,应当在将搬迁补偿款结余转入资本公积时,按照结余金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留出递延税款贷项(而不是将结余款全额计入资本公积),在以后年度根据会计和税法上对于折旧计提的差异逐年转销该贷项。②财务上未对搬迁后不再重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时结余款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税法规定,此类情形应视同常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进行税务处理。③财务上可从搬迁补偿费中列支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但税务上并未明确此类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予以税前扣除。④财务上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可以直接核销搬迁补偿款,我们理解这里所说的安置费主要包括“买断”的一次性补偿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一次性补偿金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该文件同时规定: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如涉及部分职工“买断工龄”或支付其他补偿的,还应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允许将买断工龄款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分年扣除的,则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下会出现可扣除暂时性差异(也就是递延税款借项)。在确认该递延税款借项时,应特别关注《企业会计制度》第107条关于该差异未来转回期间(一般为3年)内应预计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这一前提条件。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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