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军校毕业后结婚规定生生病住院费报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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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军校生的月补贴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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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发放津贴费,具体费用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改变:每人每月的标准为第一年600元、第二年700元、第三年800元、第四年900元、第五年1000元。每学年按学员标准报销2次往返车(船)费。 根据招生方案,军队院校新生入校后,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每月按标准发放津贴费,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军队承担,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毕业学员由院校根据总政治部下达的分配计划,统一分配到军队系统,任命为军官或文职干部,大学本科定为副连职(或专业技术13级),授予中尉军衔。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军队提供的国防奖学金(由部分学杂费和生活补助费构成,目前标准为1000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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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大三学生,因病被退学,可享受什么待遇
军校大三学生,因病被退学,可享受什么待遇
律师回答地区:湖北-襄阳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1172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关于军事院校青年学生学员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后的安置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劳动人事厅(局)、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高教(教育)厅(局)、公安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全军各院校政治部:
为了确保军队干部的质量,军事院校实行严格的学员筛选制度,每年将有少数学员因各种原因退学和被处理离校。其中,一部分是从地方招收来的青年学生学员,在退学和被处理离校时即退出现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关条款,对军事院校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青年学生学员的安置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青年学生入军事院校,在三个月内,经过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和军籍,由军事院校发给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原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学员家属,作为军属证件。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取消入学资格、未取得学籍、军籍者,属于高(初)中毕业生,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其中如有符合地方相应院校招生条件、且地方院校同意接收的,由军事院校办理转学手续;属于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回其家庭或配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新生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周不到军事院校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二、经批准退学的学员,发给退学证明(其中学习时间在一学年以上、考试成绩及格的,另发给肄业证书),并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参照民(1983)安104号文件办理,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当年度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入学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安置;原单位撤销的,由主管部门安置。
三、勒令退学的学员,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历证明。除开除军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
四、因公因战致残不宜继续学习者,按有关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军事院校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残废军人退出现役规定妥善安置。! F3 五、不适合从事军队工作的毕业生、结业生学员和批准退学的地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员,发给转业证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军转部门接收,每年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总政治部干部部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部门下达具体分配方案,指标纳入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或翌年下达的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其工作按照地方同等院校毕业生、结业生安置办法安置,工资待遇按照所在地区,单位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丧失干部基本条件的,军事院校不作转业安置,除开除军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处理,并可视情员销军事院校学历证件。
六、对无理要求退学和拒不服从毕业分配以及擅自离校者,经教育无效,应酌情给予必要的处分,并由本人和家长赔偿百分之三十的培训费和全部在校的生活费用。档案材料留在院校。不发给退出现役证明和学历证件,已发给的予以收回。同时令其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路费自理,人民政府不予安排工作。如被录用,由用人单位补偿全部培训费,军事院校移交档案材料。
七、经批准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学员,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随时予以接收。
八、以上凡涉及回原户口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的,户口登记机关凭据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落户。
九、退学和被处理离校的士兵学员,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12:08
无锡推荐律师我家孩子放暑假生病住院,学校给报销不_百度宝宝知道今日律师风向标:
在校幼儿园每个学期都缴了一个40块钱的意外险,这个保险附加了住院报销,现在学生生病住院,医院检查是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公司说这个病不保,我看了免责上写第三条(上年度已赔付过的慢性疾病如白血病、
在校幼儿园每个学期都缴了一个40块钱的意外险,这个保险附加了住院报销,现在学生生病住院,医院检查是系统性红斑狼疮保险公司说这个病不保,我看了免责上写第三条(上年度已赔付过的慢性疾病如白血病、癌症、红斑狼疮等)现在问题是我们才检查出得了红斑狼疮保险公司就说不赔,这样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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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2 被保险人在依法开办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40周岁(释义见6.1)以下(含40周岁)的全日制大、中、小学学生和18个月以上(含18个月)的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1.3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1.4 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释义见6.2),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2 保障内容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释义见6.3),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身故、残疾或烧伤(释义见6.4)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2.1.1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2.1.2、2.1.3约定的残疾、烧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2.1.2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释义见6.5)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2.1.3烧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多处烧伤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释义见6.6),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烧伤并伴有残疾的,保险人仅按烧伤给付比例和残疾给付比例中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2.2 责任免除2.2.1原因除外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6.7);(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11)恐怖袭击。2.2.2期间除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2)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3)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4)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6.8)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释义见6.9)、跳伞、热气球运动(释义见6.10)、攀岩运动(释义见6.11)、探险活动(释义见6.12)、武术比赛(释义见6.13)摔跤比赛、特技(释义见6.14)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期间除外;(6)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7)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释义见6.15)期间。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2.4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3.1 交费义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3.2 年龄申报义务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释义见6.16)。3.3 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3.5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若被保险人已身故,则保险人不接受本保险合同中有关该被保险人的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3.6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释义见6.17)而导致的迟延。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4.1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6.18)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4.1.1身故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警方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1.2残疾或烧伤保险金申请(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或烧伤鉴定诊断书;(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4.2 诉讼时效期间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3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提交的本保险条款4.1所列的材料后,应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上述请求后30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保险金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保险金申请人。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5 合同的解除和争议处理5.1 合同的解除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费交付凭证;(4)投保人身份证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依据3.2和3.3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5.2 合同的争议处理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 释义6.1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6.2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6.3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6.4 烧伤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机体软组织的烧伤,烧伤程
您好,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对方违约,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你好,不合理 。可以诉讼
你好,不合理。
您好,建议起诉要求赔偿
建议诉讼处理
您好,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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