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房地产经济业务分为新建商品房业务,存量房与商品房的区别经济业务的依据是房产局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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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C) 2017 Baidu2018年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过关必做1000题(含历年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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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2018年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过关必做1000题(含历年真题)[免费下载]
第一部分 章节习题及详解
 第一章 房地产市场营销基础
  第一节 房地产市场营销概述
  第二节 房地产市场营销策略
  第三节 房地产市场信息搜集
  第四节 房地产市场与商圈调查
 第二章 房源搜集与管理
  第一节 房源概述
  第二节 房源信息的开拓与获取
  第三节 房源的管理与维护
  第四节 房源的营销与推广
 第三章 客源搜集与管理
  第一节 客源概述
  第二节 客源的开拓和获取
  第三节 客源需求分析
  第四节 客源信息管理
 第四章 存量房经纪业务承接
  第一节 客户接待
  第二节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签订
 第五章 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撮合
  第一节 交易配对
  第二节 带客看房
  第三节 交易撮合
  第四节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与款项支付
 第六章 存量房租赁经纪业务撮合
  第一节 存量房租赁经纪业务流程
  第二节 房屋租赁托管业务操作
 第七章 新建商品房租售代理业务操作
  第一节 新建商品房销售准备
  第二节 新建商品房销售流程
  第三节 住宅项目的销售代理
  第四节 写字楼的销售代理
  第五节 商业地产的租售代理
 第八章 房屋交验与经纪延伸业务
  第一节 房屋交付与验收
  第二节 房地产贷款代办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代办业务
第二部分 历年真题及详解
 2012年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经纪实务》真题及详解
 2011年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经纪实务》真题及详解
 2010年房地产经纪《房地产经纪实务》真题及详解
注:自2015年起,《房地产经纪实务》更改为《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
本书特别适用于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的考生。
&&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我们根据最新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和相关法律法规编写了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的辅导系列(均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过关必做1000题(含历年真题)
&&本书是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科目《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的过关必做习题集。本书根据最新《全国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中“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的内容和要求编写,共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为章节习题及详解,遵循最新考试教材《房地产经纪业务操作》的章目编排,共分为8章,每章节前均配有历年真题分章详解。所选习题基本涵盖了考试大纲规定需要掌握的知识内容,侧重于选用常考重难点习题,并对所有习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第二部分为历年真题及详解,精选了年的三套真题,并按照最新考试大纲、考试用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全部真题的答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说明,读者可据此检测复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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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分地域发展概况
来源: 更新日期: 13:01:02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国宏大厦23层
邮政编码:100038
开户银行:北京建行万丰支行
银行账号:00
联 系 人:李春风
联系电话:010-067996 
图文传真:010-
单位信箱:.cn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嘉兴房产中介,要当心,这份材料你必须正视!
从去年年底开始,中介经纪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开遍了嘉兴的大街小巷。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有专注炒房三十年的,有欺上瞒下赚差价的,有挂虚假房源钓鱼的等等乱象丛生,于是,嘉兴二手房这潭水被越搅越混,且时有纠纷案件发生,相关部门为规范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一再出招。
打击乱象 综合整治 文件密集出台
去年10月,我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简称“嘉五条”)。时隔近半年,今年4月初,我市又下发了堪称“嘉五条”升级和实践版的《关于对嘉兴市本级房地产市场开展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嘉兴市建委等7部门集体“出招”剑指房地产市场乱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规范中介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6月初,嘉兴市建委等7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嘉兴市本级房地产市场开展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第三阶段工作方案》。标志着,这场专项行动进入第三阶段即综合整治阶段。整治的重点则是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规范销售行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规范中介行为,特别是围绕前一阶段检查到的市场乱象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实名举报等开展,具体包括20条内容。
6月16日,嘉兴市建委结合我市实际正式出台《关于加强全市房地产经纪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内容包括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三大内容,包括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服务备案材料、存量房(二手房)经纪服务备案材料等内容。
这一系列密集文件的出台也进一步体现了政府对规范市场环境,打击乱象的坚决决心。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没有备案的将无法取得网签资格
而就在实施方案发布的这一天,6月16日下午,嘉兴经开区多部门就联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检查,发现目前多家中介门店普遍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经营。同时,很多中介所提供的房源信息中,有不少以学区房为噱头来进行销售,涉及虚假信息、宣传的问题很多;另外,中介机构的收费标准也存在问题,比如6元/平米的二手房交易手续费实际上这一费用已经在今年4月停止收取。
此外,截至日,嘉兴1000家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却只有21家,大部分中介从业人员,也没有资格证。这一方面,接下来,嘉兴将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也就是说,没有备案的中介,在后续存量房网签系统上线后,将无法取得存量房合同网签资格。
而那些乱收费、虚假宣传、利用过期、虚假房源吸引误导消费者等行为也都将根据本月26日起实施的《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实施办法》执行,中介机构将不能再随意乱发房源信息,发布前需要信息核实。
现将实施方案正文内容划重点如下: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
1.规范经纪机构承接业务。经纪机构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2.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产权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纪机构应会同产权人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房源核验,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要标明房源信息核验情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产权状况、挂牌价格、物业服务费、房屋图片等,以及其它应当说明的重要事项。
3.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经纪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微信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微信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对产权人已取消委托出售或出租的房屋,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4.规范经纪服务价格行为。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由当事人依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协商确定。经纪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及《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浙价检〔号)等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提供代办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的,应当由产权人自愿选择,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经纪机构不得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5.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发布未经房源核验的虚假房源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②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③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④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⑤为交易当事人逃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倒卖房屋交易、纳税和不动产登记等预约号码;
⑥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⑦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⑧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⑨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⑩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完善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制度
1.全面推行交易合同网签制度。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要求,全面推进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备案的经纪机构可进行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已建立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系统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系统,实现行政区域的全覆盖和交易产权档案的数字化;尚未建立系统的,要按规定完成系统建设并投入使用。
2.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3.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的监测分析工作,逐步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管
1.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制度。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纯房屋信息咨询类机构除外)应当按规定到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证书”,备案有效期三年。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纯房屋信息咨询类机构除外),可在全市范围内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符合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服务资格的,可承揽存量房(二手房)经纪业务。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经纪机构备案结果及时上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的经纪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经纪机构。
2.完善经纪机构备案一次性告知事项。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经纪机构备案、变更、注销时,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一次性告知办理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服务备案、存量房(二手房)经纪服务备案、经纪机构变更、注销备案须提交的要件材料(详见备案须知)。
3.强化经纪机构备案流程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纯房屋信息咨询类机构除外)因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等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经纪机构不再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于营业执照注销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本办法下发前已经备案的机构,备案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承接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备案。本办法下发前尚未备案的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办理备案。新设立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办法要求备案。
4.加强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管理。各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积极落实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鼓励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资质数量不符合本办法要求,且专门从事存量房(二手房)经纪服务的,可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通过考核的,核发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已具有资质的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由相关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升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5.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制度,对诚实守信的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代办贷款等业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措施;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选择经纪机构运营管理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时,优先考虑诚信经纪机构。
6.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争议处理规则,增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监督、协调、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各级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一、办理新建商品房代理销售服务备案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②在嘉兴市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为专营房地产经纪业务;
④本机构持有的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登记证书、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登记证书5张(含)及以上,其中必须持有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登记证书2张(含)及以上;
⑤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⑧本机构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
⑨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须校验原件。
二、办理存量房(二手房)经纪服务备案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②在嘉兴市工商注册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③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注明房地产经纪业务内容;
④本机构持有的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登记证书1张(含)及以上,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登记证书?2张(含)及以上,或嘉兴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证书3张(含)及以上;
⑤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⑦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⑧本机构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
⑨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须校验原件。
三、办理经纪机构变更备案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房地产经纪机构变更备案申请表;
②原备案证明;
③变更证明材料;
④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须校验原件。
四、办理经纪机构注销备案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①房地产经纪机构注销备案申请表;
②原备案证明;
③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复印件);
④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须校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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