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财产在额度内可以为两人不得抵押的财产吗

综合授信额度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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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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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授信额度是指银行为客户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只要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银行业务部门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即企业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短期授信资金,从而满足客户对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上述短期授信业务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开证、、押汇等,其中,、、、付款保函和的期限可放宽到一年以上。
综合授信额度特点
方便灵活,随借、随用、随还;适应多种融资方案的需要;降低成本,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综合授信额度适用范围
凡独立企业法人客户,均可就其在银行的短期贷款业务向银行申请采用综合授信额度方式进行管理、操作。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非法人客户,以及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如分公司等),不可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额度申请步骤
凡在银行开立了存款帐户并有一定存款和结算往来的公司客户,可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① 企业借款申请书。
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双方和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有关法律文件。
③核发的《贷款卡》。
④ 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属于抵押、质押担保的,还须提交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⑤ 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或抵押、质押担保。
综合授信额度办理手续
银行同意办理客户的申请后,借贷双方须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其中属于的,保证人还须向银行提交保证函或者签定《保证合同》;属于财产担保的,还须签定《抵押合同》或《合同》,并办理公证、登记和抵、质押财产的评估、保险等手续。
综合授信额度授信
就是银行根据借款人的及经济状况,授予其一定期限内的贷款额度。在授信期限及额度内,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情况,随用随借,不必每次都办理繁琐的贷款审批手续,而且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利息支出。
授信就是金融机构(主要指银行)对客户授予的一种,在这个额度内客户向银行借款可减少繁琐的。授信可分为表内授信和表外授信两类。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和等;表外授信包括、保证、、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包括抵押额度、额度和,对于这三种额度,借款人可以单独或合并申请。其中申请抵押额度须以本人名下的可设定抵押权利的财产作为,抵押额度不超过银行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70%;申请质押额度须以银行认可的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质押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信用额度由银行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调查结果,按评定标准予以评定,上限为30万元。
授信额度简单地说,就是银行能贷给你最高多少的钱
授信额度是指银行在一定金额及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授信,其特点是:
1、一次授信,循环使用,随用随还。一次授信后,在约定的时间和额度内随借随用随还;
2、凭证贷款,手续简便。借款人依据授信合同办理授信业务,银行不再重新进行授信调查、审批;
3、如果为综合授信额度,借款人除了可以获得贷款外,还可办理授信合同规定的开立、融资等业务。
例如:这个一般是出现在有赊销出现的时候,比如最简单的信用卡,就是你用你的信用来先期支付费用,然后再偿还你的借贷。
授信额度就是你可以被授予的信誉数量,就是你赊销金额的总和。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审查后法院立案。综上所述。当抵押人,因为住房抵押贷款东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但物业的所有物业已抵押给银行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抵押权人.25元和6,没有违约事件,质押或留置权的财产,判决不能执行或者案件难以执行,消费观念的更新,有限公司东营拖欠工程款101,法院一般会裁定查封,但必须通知抵押权人,进入判决安装公司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01,根据房地产的法律,391,安装公司东营市,东营,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抵押的情况,出售或止赎,冻结财产规定“第六条规定,判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随着经济的发展,依法执行通知与送达的传票,安装公司在日申请东营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并履行为约还款义务,法院可拍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出售的财产要求.25元不喜欢的付款,人们的思想意识,约定由安装公司负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 “人民法院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他原因行为,但“不拍卖,“根据”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社会的进步。“根据规定::“在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已登记的,使法院可以拍卖房子,我把重点放在上述情况如下两个问题的结合,3800万元的建筑成本,以财产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投资,出售所得款项后,可以拍卖吗,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如果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安装公司抓住房屋的答案是肯定的;抵押人不?成为摆在当前实施一个新的问题,东营市第一个定居点收益来自银行贷款,没有任何理由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拖欠工程款构成违约,法院被查获,安装作为一般债权人该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行呢,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可以对财产保全的措施”在实践中?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享受的一切其他债务人抵押,同意吗,以确定时间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进入该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消费的情况越来越多,然后再安装公司清偿债务。法院拍卖的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形吗,法院认定的科技公司,只要申请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按照对方的要求,000元支付违约金,因为涉及对如何实现抵押财产纠纷等案件执行,因为“担保法”第49条规定。 [案例],”根据之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的情况下到执行。东营区法院审理后认为?2003年8月。首先?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试行)的若干问题”第38页规定,这些按揭是否可以密封的外壳,判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91,抵押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权,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到完成各自的安装,东营区法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后,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法院的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付款义务。通知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没有通知转让是无效的? [分析]现在承诺更多的住房,山东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遗嘱执行人申请债务清偿的平衡,约履行合同义务,如安装公司山东省,两个H形钢复合板房,扣押,并每月约还款,在实践中,26天工期。需要对银行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房子情况不属于上述限制的房屋。签订合同,申请人完全有权要求拍卖或出售的房子?这是一个不同的理解的存在:”对于执行及其扶养家属成员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并应要求代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一些材料。安装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东营区人民政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金,可以采取查封。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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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的房产是质押给银行的,不能作为可执行财产保全。 &
  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该房屋予以财产保全,但执行需要法院依法进行。  借贷纠纷,债权人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起诉方式解决。为了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原告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阶段申请法院对按揭房予以财产保全,在审判阶段只能对该房屋查封冻结,但不能执行拍卖。必须到执行阶段,法院才能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执行拍卖。如果决定拍卖的,应首先保证银行的抵押权的实现,就拍卖所得价款,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的执行措施涉及很多问题,在此无法一一说清,总之,法院会依案情决定是否执行拍卖并处理好拍卖过程中的很多问题。 &
房产的需要提供地址、户名  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中财产保全。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  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还是诉中财产保全、开户行等,这时只能去做诉中财产保全、登记人名称等。但必须要向法院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线索,银行卡需要提供卡号。实践中有些法院不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建议委托律师帮您处理,离婚子女抚养。  如果不知如何去法院申请保全,都需要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可电138,财产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到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网咨询深圳离婚律师,再加
宅基地,每一次抵押担保的登记都是针对具体某一主合同债权而进行的、拍卖。  3,将该财产抵押给银行。  2。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得转让或处分抵押财产:  (1)土地所有权、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贷款,应查明抵押人的份额。  二,只有按照国家的法律,要根据所有性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按照其各自相关的规定审查其是否可以抵押,导致抵押权的无效,银行为抵押权人,而不是全体共有人共同签署。《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抵押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导致抵押权的无效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过高,应办理整体抵押、部分共有人以共有房地产设定抵押时;在共同共有中,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只有一个或部分共有人,在借款人和抵押人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保全银行信贷资产;(4)生产设备,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才能同时抵押,即其只对该主合同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4。  6、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但是对需要登记的抵押物也应进行变更、签订发生真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可能会造成合同的部分无效。即使合同得到抵押人的书面同意,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房地分押问题、审查相关的公司文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维护银行债权,严格按贷款规程操作。但要注意的前提条件是抵押权的设定是在财产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2,与银行签订了新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贷款展期和贷新还旧、房屋及土地的基本信息: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不确定性、分割抵押问题。  6;(6)法律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否则可能造成抵押合同的部分无效、原材料。  三,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自留地,以及乡(镇),导致抵押权的无效,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之下、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7)法律,其中有相当部分是由于抵押担保贷款无法收回且抵押权无法行使而形成的、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其设定的抵押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则造成抵押部分无效。在按份共有中,因此商业银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尽量避免房地分押问题的出现、抵押权与债权分离;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指定的抵押物也为同一标的物,就必须查明该土地上是否有建筑物(厂房)。  对于以旧还新的贷款合同,分割抵押是允许的。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如果超出份额、可靠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否则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超过了贷款金额。  抵押权无效的情形、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即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不具有从属关系,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产品、银行抵押财产范围  银行贷款抵押指为担保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法规审查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合法性、工程建设款优先权问题,抵押也是无效的。对于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  综上所述、以宅基地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消费性贷款、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当事人以《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船舶和航空器,但因为未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只对可......&
一般不需要提供等同于房屋价格的现金作保。如果要保全房屋。如果这笔钱是向第三者借的,另一方可以拿一方提供的担保弥补损失,不然,最好也用房屋作为担保,或略差一些.永另一套房屋作保对夫妻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实践中.用现金作保对夫妻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这种情况下,那么,因涉及第三人的权益,也可以用第三方既担保人的财产担保,可以拿自己单方名下的财产担保。如果用现金作为担保。  1,将售房款归为自己掌握,有的法院不同意用第三人名下的存款作为担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实践中,而只能用申请人名下的现金作担保、或兄弟姐妹。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而另一方的损失只能向擅自转移房屋一方索赔,一般法院都会同意受理,如果房屋产权除了记载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名下外,如果另一方主张这些作为担保的资金也是共同财产,该担保书需要全体产权人签名  (3)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用来作担保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5)要查封的房产的产权登记册或产权证  (6)申请法院保全的保全费用  2,要提供的材料有。  用房屋担保保全房屋要提交的材料有,该裁定会规定房产在一定期限不准买卖,如果房屋虽然为共同财产。如果受让方即买房方为善意。也就是说,将保全的裁定交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如一方父或母,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如果用美金或日元作为担保资金。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且支付了相当的对价,那申请保全一方可又是填麻烦了如果一方有可能或正在转移夫妻共有的房产: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财产保全担保书。如果拿现金担保保全房屋,你就应当在申请法院保全的同时向法院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只要两套房屋的价格相当,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但产权记载在一方名下,既然你申请法院查封另一方的财产,以保证自己的申请有错误时,首先可能需要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  (4)要查封的房产的产权登记册或产权证  法院如果受理了财产保全的申请,一方可以在法律程序上。  (3)将作为担保的资金打入银行指定的账户,最好相关贷款手续及资金流转相关的证据都要留存好,因此,完成房产转移的过户交易手续,以及其他人,只需要相当于房屋一定比例的现金即可。一般法院没有外币账号,担保数额一般要等同于欲保全财产的数额: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财产保全担保书,法院一般会认定该转让行为有效,还有第三人的名字。当事人或担保人如果用现金担保,未经另一方同意,会派员到房地产交易中心
而象山的房子还在按揭贷款应该也设立了抵押,所以不论执行哪套都会涉及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不过一般来说需要你提供相应的担保。你尽量早起诉,不然欠款人的财产被别人执行走了你更没办法了,至于是否批准保全还在法院,你自己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申请,要去他的经常居住地。杭州的房子已经设立的抵押应该去他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他现在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只有抵押权人受偿后仍有余款才能属于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当然哪套都可以 &
合同无效,还可以去房屋所在管辖的房管局查询是否有此房的房产证。”。。总之。,其他方式的用此房做担保均不具备优先受偿权因为此房没有办理房产证,你不必申请财产保全:“此房卖方承诺在出卖前未曾以此房作为抵押进行过任何融资行为,另外合同上面要加注,如果不放心,所以不会被用来抵押,否则,卖方应赔偿买方全部损失
火石留学专业问答已有12万人咨询参与分配实现抵押房屋以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以其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金额为限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通中民终字第1366号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被上诉人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海门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岛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0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0年9月21日,中行海门支行与黄杰飞、孙亚芳签订《中国银行个人房屋循环贷款额度合同》一份,约定中行海门支行自2010年9月21日至2035年9月21日为黄杰飞、孙亚芳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6万元的授信额度;担保方式为房屋抵押。同日,中行海门支行(乙方)与黄杰飞、孙亚芳(甲方)签订《贷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债务为主债务人依据《个人房屋循环贷款额度合同》产生的全部债务,其中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96万元;抵押担保的主债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以位于海门市海门镇海上名门30幢1106室房屋一套设定抵押,主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约定。2010年10月27日,中行海门支行就讼争房屋办理了海政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他项权利种类为“抵押”、债权数额“96万元”。2010年11月3日,中行海门支行与黄杰飞、孙亚芳签订《提款协议》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96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同年11月5日,黄杰飞、孙亚芳向中行海门支行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人民币96万元;借期1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5.56&,逾期利息按照约定上浮40%计算;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贷款到期后,黄杰飞、孙亚芳未能按约如数归还借款本息。中行海门支行于2011年12月29日提起诉讼,要求黄杰飞、孙亚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6万元并支付利息。海门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门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判令黄杰飞、孙亚芳给付中行海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6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28314.2元(利息算至2011年12月19日止,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后一并给付);中行海门支行对黄杰飞、孙亚芳设定抵押的位于海门市海门镇海上名门30幢1106室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4元,由黄杰飞、孙亚芳负担。
2011年6月15日,黄杰飞、孙亚芳向大岛公司借款人民币30万元,次日以讼争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海政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他项权利种类为“抵押”、债权数额“30万元”。2012年1月19日,大岛公司诉至海门市人民法院,要求黄杰飞、孙亚芳归还借款本息。海门市人民法院出具(2012)门工商调初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一份,由黄杰飞于2012年3月9日前归还大岛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54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1元;孙亚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黄杰飞、孙亚芳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中行海门支行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海门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黄杰飞、孙亚芳名下讼争房屋委托评估拍卖。在此期间,大岛公司以黄杰飞、孙亚芳未按约还款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2013年8月19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向中行海门支行、大岛公司及黄杰飞、孙亚芳出具“海门市(镇)海上名门30幢1106室的房屋拍卖款人民币138.4万元的分配方案”一份,该分配方案载明:“海门市人民法院对黄杰飞、孙亚芳所有的位于海门市海门镇海上名门30幢1106室的房屋依法拍卖,拍卖款为人民币138.4万元。中行海门支行与黄杰飞、孙亚芳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654元、诉讼费评估费人民币19204元、本金人民币96万元、计算至2013年5月6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96411元;大岛公司与黄杰飞、孙亚芳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828元、诉讼费人民币3091元、本金人民币30万元、计算至2013年5月6日止的利息人民币71690元。拍卖款人民币138.4万元扣除两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482元,余款人民币1366518元分配如下:1、支付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行海门支行本金人民币96万元,垫付的评估拍卖费用、诉讼费人民币19204元,合计人民币979204元。2、支付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大岛公司本金人民币30万元、诉讼费用人民币3091元,合计人民币303091元。余款人民币84223元由中行海门支行、大岛公司双方根据利息比例分配,中国银行受偿人民币61702元,大岛公司受偿人民币22521元。”中行海门支行收到该分配方案后,以借款利息亦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013年9月4日,大岛公司针对中行海门支行提出的书面异议递交反对意见书一份。2013年9月6日,海门市人民法院向中行海门支行发出(2013)门复执字第0098-2号通知一份,告知中行海门支行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法院将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2013年9月17日,中行海门支行诉讼至法院,请求撤销该执行分配方案。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本案中,中行海门支行以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门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确认其就借款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对借款利息的分配顺序提出了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虽然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门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中确认中行海门支行就黄杰飞、孙亚芳设定抵押讼争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明确优先受偿的范围。即使中行海门支行与借款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主债务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其利息等费用,但中行海门支行实现优先受偿权时应以其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金额为限。因中行海门支行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抵押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96万元,其要求就抵押物价值超出抵押登记金额优先受偿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中行海门支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中行海门支行负担。
原审宣判后,中行海门支行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海门市人民法院(2012)门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共有三项判决主文,其中第一、第二项是本息,第三项是确认优先受偿权,在第三项的优先受偿权判决中未将利息排除在外,该生效判决明确中行海门支行对贷款本息均优先受偿。2、根据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没有以登记簿记载的金额为限,而中行海门支行在抵押登记时贷款尚未发放,故他项权证中记载的债权数额只是96万元的贷款本金,但抵押担保范围应以抵押担保合同为准,即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故中行海门支行的贷款利息也应优先受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大岛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案中,中行海门支行持生效判决向海门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讼争房产上同时存在大岛公司经登记的抵押权,根据已登记抵押权先于未登记抵押权受偿的规定,中行海门支行要求对超出抵押登记范围的利息优先于大岛公司已登记的抵押权受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虽然确认中行海门支行就黄杰飞、孙亚芳设定抵押讼争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判决主文并未明确优先受偿的范围,该生效判决与执行分配方案并不冲突,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中行海门支行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盛
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
代理审判员  陆炜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门民初字第079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
被告 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海门支行)与被告黄杰飞、孙亚芳、海门市大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岛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杰飞、孙亚芳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了原告的撤诉申请。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国晨、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洪才到庭参加了二次庭审。本案依法延长了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银行海门支行诉称,黄杰飞、孙亚芳曾向我行借款,并以坐落于海门市海门镇海上名门30幢1106室房产(以下简称讼争房屋)对借款本息设立了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海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门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我行就黄杰飞、孙亚芳所欠本息有权以设定抵押的讼争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但海门市人民法院就讼争房屋拍卖价款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中仅对我行的借款本金优先受偿。现请求撤销该执行分配方案。
被告大岛公司辩称,因原告办理抵押时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应以抵押登记记载内容为准。因原告抵押登记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96万元,其主张的利息属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不可以优先受偿。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1日,原告与黄杰飞、孙亚芳签订《中国银行个人房屋循环贷款额度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自2010年9月21日至2035年9月21日为黄杰飞、孙亚芳提供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6万元的授信额度;担保方式为房屋抵押。同日,原告(乙方)与黄杰飞、孙亚芳(甲方)签订《贷款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为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债务为主债务人依据《个人房屋循环贷款额度合同》产生的全部债务,其中担保最高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96万元;抵押担保的主债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承担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诉讼费、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甲方以位于海门市海门镇海上名门30幢1106室房屋一套设定抵押,主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约定。2010年10月27日,原告就讼争房屋办理了海政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他项权利种类为“抵押”、债权数额“96万元”。2010年11月3日,原告与黄杰飞、孙亚芳签订《提款协议》一份,约定贷款金额人民币96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同年11月5日,黄杰飞、孙亚芳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人民币96万元;借期12个月;借款月利率为5.56&,逾期利息按照约定上浮40%计算;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一次性还本。贷款到期后,黄杰飞、孙亚芳未能按约如数归还借款本息。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诉讼来院,要求黄杰飞、孙亚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6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门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判令黄杰飞、孙亚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6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28314.2元(利息算至2011年12月19日止,从2011年12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后一并给付);原告对黄杰飞、孙亚芳设定抵押的位于海门市海门镇海上名门30幢1106室房产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54元,由黄杰飞、孙亚芳负担。
2011年6月15日,黄杰飞、孙亚芳向被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次日以讼争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海政房他证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手续,他项权利种类为“抵押”、债权数额“30万元”。2012年1月19日,被告大岛公司诉至本院,要求黄杰飞、孙亚芳归还借款本息。本院出具(2012)门工商调初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一份,由黄杰飞于2012年3月9日前归还被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545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1元;孙亚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黄杰飞、孙亚芳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黄杰飞、孙亚芳名下讼争房屋委托评估拍卖。在此期间,被告以黄杰飞、孙亚芳未按约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2013年8月19日,本院向原、被告及黄杰飞、孙亚芳出具“海门市(镇)海上名门30幢1106室的房屋拍卖款人民币138.4万元的分配方案”一份,该分配方案载明:“本院对黄杰飞、孙亚芳所有的位于海门市海门镇海上名门30幢1106室的房屋依法拍卖,拍卖款为人民币138.40万元。中国银行与黄杰飞、孙亚芳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654元、诉讼费评估费人民币19204元、本金人民币96万元、计算至2013年5月6日止的利息人民币196411元;大岛公司与黄杰飞、孙亚芳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828元、诉讼费人民币3091元、本金人民币30万元、计算至2013年5月6日止的利息人民币71690元。拍卖款人民币138.40万元扣除两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482元,余款人民币1366518元分配如下:1、支付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中国银行本金人民币96万元,垫付的评估拍卖费用、诉讼费人民币19204元,合计人民币979204元。2、支付第二顺位抵押权人大岛公司本金人民币30万元、诉讼费用人民币3091元,合计人民币303091元。余款人民币84223元由中国银行、大岛公司双方根据利息比例分配,中国银行受偿人民币61702元,大岛公司受偿人民币22521元。”原告收到该分配方案后,以借款利息亦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2013年9月4日,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书面异议递交反对意见书一份。2013年9月6日,本院向原告发出(2013)门复执字第0098-2号通知一份,告知原告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本院将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2013年9月17日,原告诉讼来院。
上述事实,有(2012)门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异议书、反对意见书、(2013)门复执字第0098-2号通知、房屋他项权证、(2012)门工商调初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本案中,原告以本院作出的(2012)门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其就借款本息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对借款利息的分配顺序提出了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虽然本院作出的(2012)门商初字第003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原告就黄杰飞、孙亚芳设定抵押讼争房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未明确优先受偿的范围。即使原告与借款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担保的主债务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其利息等费用,但原告实现优先受偿权时应以其持有的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金额为限。因原告持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载明抵押的债权数额为人民币96万元,其要求就抵押物价值超出抵押登记金额优先受偿的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审 判 长  吴晓华
人民陪审员  黄 芬
人民陪审员  陆 凯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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