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注册资金内部资金往来可以无偿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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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资金往来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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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内部往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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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总公司和各分公司内部往来(如资金的划拨,资产的调拨等)应怎么处理?记入什么科目?是内部往来?还是其他应收\应付?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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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婉儿 的帖子
设置内部往来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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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用内部往来?我觉得好象有规定哇,是不是只有购销才能入哦?我看有些说的总公司划经营款到分公司用的是上级调入资金和调入下属资金,到底应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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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婉儿 的帖子
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中明确 了总公司划经营款到分公司用的是上级拨入资金和拨入下属资金进行核算,其他企业我认为也可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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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3 婉儿 的帖子
你说的这种应该是行政事业的拨款,如果是公司与子公司的内部往来,企业可以走“往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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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有偿的可通过往来账户来进行处理,无偿的可通过“资本公积”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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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6 泉水 的帖子
按 我的理解,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往来,是不能通过资本公积核算的,理由:
一,分公司是不具法人资格的单位。按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因此,分公司是总公司下设的独立核算单位。
二、总公司与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只能通过内部往来核算,因为这种资金的往来是内部资金的流转,在合并报表时是相互抵销的;
三、内部资金的往来,如内部承包形式下,可能是有偿的,但在合并报表时,一方支出,一方收益,出会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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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还是"其他应收应付"科目呢?发生划拨资金及其他往来业务时具体应怎么做会计分录呢,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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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婉儿 的帖子
那是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还是"其他应收应付"科目呢?发生划拨资金及其他往来业务时具体应怎么做会计分录呢,请指教!
一上下级划拨资金或资产可能过上级拨入资金和拨入下属资金核算;
二其他业务通过 “内部往来”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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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8 婉儿 的帖子
你们是什么公司啊?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关联公司之间无息拆借资金是否需要缴税_中华会计网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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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司为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由于经营需要,与集团内部的其他关联子公司之间相互无息拆借资金,请问关联工资之间这种无息拆借资金是否需要缴纳税金,若需要请问都需缴纳哪些税种及依据?  答复:如关联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提供资金的一方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确认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五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纳税人预先约定有关定价事项,监督纳税人执行。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一)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三)提供劳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四)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二)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三)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四)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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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之间涉及印花税该如何处理
来源:转自互联网&   |
  【问题】  1 根据我公司集团整合要求,我集团某下属二级子公司的资产(包括不动产、股权等)无偿划拨给其他系统内单位,这种集团内的无偿划转,在相关税收法规中是否有具体规定,可以免征或不征印花税?   2、集团总公司划拨给我集团的一个二级子公司,由这个二级子公司拨给下属科研院所的科研经费,集团总公司划拨给我集团的这个二级子公司时,增加了这个二级子公司的资本金,这个二级子公司是否需要就这笔资本金要缴纳印花税;如果该环节需要纳税,下属三级单位接受该资金的时候是否不应再缴纳印花税?   3、集团总公司划拨资金收购集团的一个三级子公司的股权,增加了这个三级子公司的母公司(即前述的我集团的二级子公司)的资本金,我集团的这个二级子公司是否要缴纳印花税;收购过程中,这个二级子公司与信达签订股权收购协议,这个二级子公司是否要缴纳印花税;这个二级子公司将持有的对三级子公司的投资转给我集团总公司,环节是否需要纳税。   【解答】  1、资产划拨涉及到不动产及股权部分的变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十条&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虽属集团内的无偿划转,但印花税是行为税,只要在划转过程中涉及到产权变更并立书据,则需要按上述规定进行缴纳印花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三)营业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因而,无论是哪一级的子公司,只要任一公司账簿中&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有增加的,都应该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3、关于股权转让环节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问题请参照上述1中答复,关于资本金贴花问题请参照上述2中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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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出现资金不足,可以子公司之间相互借款转账吗?那该如何做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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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会计分录为; 做凭证就按上述分录做: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它应付款——**子公司
****元:借你所说的这种内部往来帐项,只能记入普通往来户中。这也是符合规定的,在银行日记帐中,你就按正常的收入业务,记入借方就行了,摘要就写从某某子公司暂借款就行了。 不需要单独记总帐的,因为总帐不是按凭证逐笔直接记入,而是按科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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