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北京市最新p2p暂行管理办法法

北京最严P2P监管不仅传递了务实信号,还可称为是监管细则范本|界面新闻 · JMedia一个月前曾被媒体关注过的北京网贷整改意见书,本周因为非官方渠道发布却在网上热传,成为这周最受关注的行业新闻。这份堪称网贷监管细则的整改文件,对去年暂行办法为网贷平台划定的十三条红线,做了60余项详细分解,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业务底线。分析认为,北京的这份文件史上最严,把平台创新打回原点,只能老老实实做点对点借贷,那么,业内很多转型综合互金业务的平台,难道不可行了?当然不是。通过获取相关金融业务牌照,或为金融机构提供推介服务,把网贷业务与其它业务做好风险隔离,仍然还是可行的。另外,对于投资人关心的几点问题,如自融、债权转让、风险准备金等问题,本文将做一些解读。
北京P2P监管细则&史上最严&?其实更是网贷暂行办法标准版官方解读
这两天,业内媒体关注到了一份网上流传出的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称&整改要求&)的文件,共涉及8个整改大项,总计148条具体的整改要求,其中关于网贷暂行办法划定的十三条业务红线,该份文件分解出了60余项细致清晰的禁止性规定,再一次一一明确了网贷平台不得开展的业务内容和经营底线。
其中正是60多项细化的禁令,让舆论对北京的&整改要求&称之为&史上最严&。在网贷舆情看来,所谓&史上最严&P2P监管细则,其实可以说是目前为止,所有关于网贷暂行办法的官方解读文件里,最全面、最具体、最具操作性的监管细则标准版本。
这份文件更现实的价值在于每一项规定实实在在,不含糊、不暧昧,对于北京当地的平台来讲,就是合规整改的执行标准,此前很多让平台不知如何具体落地的暂行办法条款,或者说让平台还抱有幻想的一些模糊规定,在&整改要求&下发后,平台合规方向完全得到明确。
&整改要求&其实是此前传出的&整改意见书&
最早在上个月21日,《经济参考报》、《华夏时报》刊发的报道指出,北京金融局筛选了几家大平台,一一下发不同整改内容的意见书,随后意见书下发平台扩大到百余家。(相关阅读:北京第一批平台收到整改意见书,涉七家机构 整改后有望率先备案登记)
据网贷舆情一位来自上述其中几大平台方之一、对此事知情的朋友透露,其实一些平台上个月收到的整改意见书就是目前网上流传的&整改要求&,不过,正如此前媒体报道的那样,各家整改内容不一,少的涉及十几项,合规压力不大,多则涉及百余项,在不到5个月的过渡期内,显然后者面临整改压力巨大,很可能面临退出。
整改要求写的详细,这是值得为北京金融监管部门点赞的地方,相比广东厦门出台的监管细则更为务实和具体,对于北京地区平台赶在监管过渡期结束前完成整改,是件幸事。
关联融资只要不是变相自融还是允许的
整改要求对自融和变相自融做了四条明确界定:(1)自身在平台上融资;(2)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予充分信息披露;(3)变相为自身融资(如:以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由平台自身使用等情形);(4)其他。只要涉及其中一点,就是触碰了自融红线。
其中关于自融的第2条界定,关联方通过平台融资而没有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也算自融。如果关联方在平台融资时,平台进行了详细的信批,包括具体用途,以及后续的资金流向,那么这便是监管办法制定者口中的&合理的关联方融资&,是监管方允许的,便不属于自融和变相自融范畴。
前天,有业内自媒体发布文章指出,海航旗下聚宝汇深陷自融、自保危机,指其成大公司的提款机。文章列举的多项证据显示,聚宝汇多个债权转让项目的底层借款人,与聚宝汇平台同属于海航集团旗下,文章基于此认为聚宝汇存在自融。
如果按照北京的监管要求,对上述文章呈现的证据来界定聚宝汇是否自融或变相自融,显然可以得出比较明确的认定,聚宝汇关联方融资,资金流向关联方的,则平台便不存在自融或变相自融。
然而,文章指出的聚宝汇平台上的债权转让项目,如保理、融资租赁公司的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显然是整改要求明确禁止的。
类资产证券化的机构债权转让资产被禁
网贷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整改要求针对这条规定,做了更为直接明了的&翻译&,列出了7种涉嫌违规的行为: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对接典当行;对接保理公司;对接小额贷款公司;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显然,平台上原来很多非直接借贷的项目,比如保理项目、租赁项目、交易所项目都是不能在网贷平台继续开展的业务。
然而,北京整改要求中提到的上述规定,针对的只是网贷平台,如果平台不局限于网贷业务,有能力独立申请相关金融许可资质,如金交所、网络小贷等牌照,独立于网贷业务,建立各业务间的风险隔离机制,同样满足监管要求。
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存在违规
&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是整改要求明确列为违规的行为。网贷暂行办法要求平台只做信息中介,不能提供增信,显然,风险保证金这种最明显的平台担保和增信模式,将很快退出行业。
至于其它形式的非平台增信模式,如独立第三方担保、履约险,也是整改要求规定不允许平台做的,看来监管层决心让网贷做回真正的信息中介,不能有任何增信措施。然而,目前国内投资人的风险接受程度,显然并不乐观,这样做的确对行业造成一定冲击。
目前业内一些将风险保证金改名为质保服务专款,至于这种调整是否被监管接受,目前看来,这种保障借贷服务质量的专项资金,还未成为监管禁止的对象。据网贷舆情一位参与过官方组织的网贷办法解读的朋友透露,银监会也在研究质保服务专款,这种对保护出借人权益的保障形式是否可行。
北京网贷整改文件除再次明确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平台只能围绕直接借贷开展业务。对于那些能够通过获取牌照,开展不局限于网贷业务的平台,自然另当别论了,不过这只属于强者的战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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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贷监管细则披露,这些“模糊地带”终于尘埃落定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薛洪言
  2008年以来几乎所有的创新都被打回原形,行业将回归本源的p2p业务。
北京网贷监管细则披露,这些“模糊地带”终于尘埃落定
  据网贷天眼信息,近日,北京监管部门向各网贷平台下发了一份名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称《整改要求》)的文件,全文共计8大项148条。这148条像极了“判例法”体系下法官的148个判例,至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的一些模糊性条文终于有了权威解读,每一条怎么去解读,监管都给划了重点。
  从这个意义上,《整改要求》值得每位从业者认真读一读,因为的确存在太多条款,监管的解读要严于市场解读,便涉及到整改的问题;也值得每个网贷投资人好好读一读,以后按图索骥寻找合规平台也算有了拐杖;当然,媒体朋友们也不例外,这样有助于那些因模糊性条文被“冤枉”的平台沉冤昭雪,更为他(她)们去揭露发现新的不合规现象提供了权威武器。当然,暂时看,细则只对北京地区平台有效。
  8个大项分别为:1、公司基本情况;2、应尽未尽义务;3、违反十三项禁令;4、违反风险管理要求;5、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6、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7、信息披露;8、其他风险提示。其中,第3项“违反十三项禁令”中涉及的61个细则是重头戏,苏宁金融研究院将进行重点解读。
  这些“模糊”的禁令,边界变得清晰
  1、什么是自融或变相自融?关联融资不属于自融
  自2015年e租宝等平台出事以来,自融和非法集资成为最主要的两条罪名,也因此,在投资人眼中,对自融避之唯恐不及;对平台而言,自然也对这两个字极为敏感。
  那么,对于平台的自融行为,监管上是怎么界定的呢。2015年12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自融行为的界定为“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而在2016年8月出台的《暂行办法》则调整为“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去掉了“关联关系”4个字。
  对此,市场上普遍解读为监管收窄了自融行为的外延,关联融资不在被禁止的自融行为之列,但也存在狐疑不决的地方,即关联融资是否也算变相为自身融资的一种呢?有狐疑便有怀疑,多怀疑几次竟也有了确信不疑,一些媒体遂以关联融资之名曝光了很多平台“涉嫌自融”,引发不少口水战。
  看看《整改要求》怎么说,在第32-35条,北京监管部门将其概括为四种行为,分别是:
  (1)自身在平台上融资;
  (2)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但未予充分信息披露;
  (3)变相为自身融资(如:以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员工等名义进行融资,由平台自身使用等情形);
  (4)其他
  可见,关联方在平台上融资并不违规,但不充分信息披露就会构成违规。
  2、什么是自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平台推出的各种“宝”系列、“赢”系列和“盈”系列们不算理财产品发售
  《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平台“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但大家会看到,几乎所有的网贷平台都会推出所谓的固定期限的理财计划,比如各种“宝”系列、“赢”系列和“盈”系列。
  问题来了,平台这么做是不是违规?算不算自行发行理财产品?
  从《整改要求》58-65条细则看,监管界定的发行理财产品行为至少要包括这些要点中的一种:
  (1) 以“理财”为名义开展宣传推介;
  (2)发售理财产品对接非标资产;
  (3)平台产品无法穿透到实际借款人、借款项目,出借人不能与借款人签署借款项目协议;
  (4)网页和平台上有理财字样、预期收益率等理财产品特征的信息;
  (5)相关协议是购买理财的协议而非借贷合同。
  可见,只要在宣传、协议上注意不出现理财字样,底层资产不对接非标资产或无法穿透的资产,各种“宝”系列、“赢”系列和“盈”系列们便没有违背“不准自行发售理财产品”的监管要求。
  3、什么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从《整改要求》看,主流的做法都是错的
  《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但实话讲,这句话的内涵还是比较模糊的,比如,对于什么是类资产证券化?什么样的债权转让行为会被禁止?往往是各有各的理解,莫衷一是。
  《整改要求》并未对上述模糊的概念进行界定,而是直接列明了几种涉嫌违规的行为:
  (1)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
  (2)资产端对接金融交易所产品;
  (3)对接融资租赁公司产品;
  (4)对接典当行;
  (5)对接保理公司;
  (6)对接小额贷款公司;
  (7)对接担保公司等其他形式。
  应该讲,对很多平台而言,上述界定就像是平地上的一声惊雷,估计要懵逼了。网贷平台的资产获取,无非是平台借款端的散标和接入第三方的资产两类,现在,接入第三方的资产怕是不行了,第(2)-(7)条讲的就是这些渠道;而散标也不能打包包装成“宝”系列、“赢”系列和“盈”系列们来卖了,只能散着卖了。
  就好比,过去的几年网贷平台探索了100条获取资产的途径,但《整改要求》现在告诉你,其中99条都是违规的,你是什么感想?
  这一要求实在是过于严格了,究竟能否落地执行,还有待观察。
  这些行为,也是被禁止的
  1、或明或暗的担保行为,要慎重了
  从《整改意见》看,不仅直接承诺保本保息是被禁止的,通过关联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也是禁止的,而这正是很多平台目前的通行做法。此外,设立债权回购条款等隐性担保行为,也被禁止了。
  这里,重点强调下平台的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和备付金。《整改意见》把“设立风险保证金、准备金、备付金等提供担保,或者以此进行宣传”列为违规行为。
  但几乎所有的平台都有类似的风险资金,用于从投资人手中回购不良的投资项目,从而在事实上确保本息无忧。那么,这种行为还合规吗?在笔者看来,设立备付金仍然是合规的,只是不能把备付金用于“担保”行为。这一点,投资者大可放宽心。
  2、通过电视和广播宣传,也涉嫌违规
  虽然自2016年初,网贷平台的广告宣传就曾被禁止,但大家不难发现,近期在一些热播的网剧中,还是出现了一些网贷平台的嵌入式创意宣传片,一度被市场视作经典案例进行分析。
  那么,这种行为是否违规呢?就要看网剧算不算电视节目了。呵呵,可能还得征求广电总局的意见。
  3、发售打包散标或债权转让类产品,不能再做了
  《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平台“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期限错配”,《整改要求》则进一步明确了“通过发售打包散标或债权转让类产品进行期限拆分或错配”也是违规行为。这一规定与上文中的“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实在是一脉相承的。
  问题来了,目前主流网贷平台的各种定期投资产品,基本都是这么来的。意味着,那些“宝”系列、“赢”系列和“盈”系列们,可能都要歇菜了。
  4、利用网贷平台做校园贷?也被禁止了
  2016年,校园贷曾因“大学生跳楼”和“裸条”事件引发舆论持续关注,从《整改要求》看,网贷平台要对校园贷说再见了。
  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校园贷业务本身违规,专业的消费金融机构还是可以做的,只是网贷平台不能做了而已。
  整体评价:2008年以来几乎所有的创新都被打回原形,行业将回归本源的p2p业务
  除了对“十三禁”的解读,《整改要求》还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用户保护等其他几个方面提出了细则性要求,但这些要求在《暂行办法》中已有明确的要求,这里便不再赘述。
  最后,说说感想。
  《暂行办法》出台后,笔者曾作出“对行业而言,黄金期已过。一句话,这个行业再也承载不了做“大金融”业务的愿景,以后只能是个小而美的行业了”的解读。结合《整改要求》看,更是坚定了这一观点。
  除了最初的P2P业务即Peer-to-Peer(点对点)业务以外,行业自2008年以来在资产端、产品端等方面进行的几乎所有创新都被界定为了违规行为,这个行业,是一夜回到2007年前后萌芽期的“简单”和“纯洁”,的确也承载不了什么金融梦想了。
  (本文作者介绍: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
责任编辑:贾韵航 SF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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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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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5月公布网贷平台整改验收办法:有条件认定P2P,一半平台将死去
[ 亿欧导读 ]
北京市将于5月公布网贷平台整改验收办法,并启动验收工作,未来合格一家,公示一家。随着网贷整改期限的临近,行业洗牌将加剧。
【编者按】今年春节过后,北京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对北京地区平台发出《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涉及8方面148条,截至目前已下发380余份,这被市场评为目前为止最严厉的整改要求。网贷平台整改验收办法将于5月公布。届时,“风险准备金”或‘”风险备付金”将更名为“”,接入持牌机构资金进行放贷,银监部门未来可能不认定其平台为“”,贷平台上“多对多”的集合标将被禁止。
本文转载自北京商报,作者岳品瑜,原文题目《整改新规欲出,北京网贷将洗牌》,亿欧编辑整理,供行业内人士参考。
北京网贷行业又迎来新动向。4月24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将于5月公布网贷平台整改验收办法,并启动验收工作,未来合格一家,公示一家。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副巡视员沈鸿指明了现存网贷机构存在的五大问题,明确指出未来风险准备金必须更名、引入持牌机构资金的平台可能不认定为“P2P”、集合标模式被禁止等。在分析人士看来,随着网贷整改期限的临近,行业洗牌将加剧。
5月启动整改验收
今年春节过后,北京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对北京地区网贷平台发出《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涉及8方面148条,截至目前已下发380余份。
据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平台反馈,整改的项目少则十多条,多则近百条,平台普遍存在的问题包括大标、风险备用金等。
按照相关要求,网贷平台收到《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后,须在15个自然日内提交整改计划,后续每隔15日上报整改进度。当企业自认为整改完毕,应向专项整治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和验收申请,通过监管部门验收后才能申请备案。
而多达148条的《事实认定整改通知书》被市场评为目前为止最严厉的整改要求,对此,沈鸿透露了“验收备案”的基本原则:高标准、严要求、可操作,并按照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定北京网贷整改验收办法,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
沈鸿表示,验收过程中,重质量,不惟数量,不论出身,不论大小,不设批次,合格一家,公示一家。网贷平台在贷款限额、资金存管等硬性要求上须合规,对于一些存量问题,监管层也会给一定时间去消化。
据沈鸿表示,已经存续的平台,要重点解决以下五大问题:资金存管、风险准备金、线下门店、集合标、引入机构资金,并给出了基本的解决路径。
风险准备金须改名
针对此前备受争议的风险准备金,沈鸿也给出了解读。“网贷平台可以设置‘风险缓释金’,但不能叫‘风险准备金’或‘风险备付金’。另外,‘风险缓释金’应该从平台盈利中提取,而不是从交易额中划出来,且不能对外宣传强调‘平台安全’”。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表示,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和“风险备付金”的提法有悖于《暂行办法》中关于网贷平台不准变相提供增信的要求,但提取风险准备金的做法又的确有利于投资人的权益保护,不宜进行取缔,所以,风险准备金的改名和资金来源的限定,都可视作一种折中处理。多位平台人士也十分认同“风险缓释金”这一称呼。
捷越联合创始人兼捷越普惠总裁马天帅则认为,“风险缓释金”并不对外强调“平台安全”,在提供一定程度的风险保障外,也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风险意识的干扰。此外,“风险缓释金”从平台盈利中提取,避免了资金被乱用的可能性,同时“风险缓释金”可以交由银行存管,接受多方面的监督。
短融网总经理杨夏耘表示,设立“风险缓释金”表明平台可以通过风险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的损失频率或影响程度。但“风险缓释金”的用途仍需进一步明确。同时,网贷平台是提供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监管办法也明确要求不能提供增信服务,所以平台不能对外宣传强调“平台安全”。无论是“风险备用金”还是“风险缓释金”,网贷平台应把重心和注意力放在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金融信息中介核心服务上。
网贷平台有条件认定“P2P”
网贷行业在经历一轮又一轮洗牌后,一些优质的网贷平台也浮出水面,甚至有部分金融机构开始与网贷平台开展合作,合作模式包括银行购买网贷平台上的优质资产、网贷平台与银行合作推出助贷业务。此前这种行为也被业内认为是新金融与传统金融合作的“破冰”表现。
但这种合作模式可能也存在一定的合规风险。沈鸿表示,对于网贷平台引入持牌机构资金,要求网贷平台不要在P2P平台上做,因为不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按照穿透监管原则,银监会要规范持牌机构的行为,监管的对象是银行。
“对于网贷平台引入持牌机构资金的做法不能说不合规,但银监部门未来可能不认定其平台为‘P2P’。”沈鸿进一步解释。
不过,业界对此较为乐观。薛洪言表示,接入持牌机构资金进行放贷,可视做一种助贷行为,看做是平台针对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的一种放贷辅助性服务,本质上不属于P2P的业务范畴,也不符合监管对P2P小额普惠的定位。对相关平台而言,只需要将相关业务进行拆分即可。
杨夏耘表示,引入持牌机构资金其实大部分是助贷模式,助贷机构通常更了解客户,做贷前客户信息收集和反欺诈,在贷后配合银行做一定催收工作,助贷机构和银行均发挥各自的优势。而网贷平台是直接做信息撮合,是完全不同的模式,不存在直接的影响。
集合标模式被禁止
在集合标方面,沈鸿表示,网贷平台上“多对多”的集合标必须禁止。虽然监管不要求一步到位,但网贷平台须拿出整改办法。整改之后,决不允许出现新的集合标。
薛洪言表示,集合标是目前行业内的主流产品模式,但在监管看来,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期限错配风险,前期曝光的《整改要求》也明确禁止平台“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打包发售”。监管的这一界定将对行业内的产品形态产生很大的影响,散标匹配模式可能重新成为行业主流形态。
马天帅表示,“多对多”的集合标作为一种债权转让模式,由于具有提高平台成交效益、更好地连接借款人资金需求和出借人投资需求的优势而被网贷平台所青睐,但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存在很大风险,容易出现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错配的问题,同时由于信用链条拉长,风险加剧,资金是否会流入平台也缺乏监管,因此弊大于利。监管对“多对多”的集合标进行整改,也是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避免网贷平台触碰非法集资的雷区。
杨夏耘建议监管部门在出新规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疑问,如“理财计划”是在客户授权情况下,做了分散投资,避免了单个标的风险导致单个客户血本无归,在分散风险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而P2P平台的“理财计划”是“多对多”的方式,是否算集合标?是否P2P平台只能回到散标和债转标时代?
另外,在线下门店方面,“存量门店必须逐渐减少,未来严禁设立线下门店,尤其是做推广宣传的门店、以采集信息及贷后跟踪为名义的门店,都将禁止”。沈鸿表示,金融局会给平台一定的时间用于削减门店,不会要求一步到位;第一步,要求单家网贷平台的线下门店压缩到100家以内,在经济较发达的省市,每个省市不要超过5家门店;第二步,根据各家平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此外,银行存管方面,在京的网贷机构,原则上只能选择北京本地银行或在北京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在备案之前,在京网贷机构也可以找外省市银行进行存管,不影响整改验收。
一半平台恐遭淘汰
《暂行办法》将整改的时间结点设置在今年8月24日,距今不到4个月。按照监管要求,届时未能完成备案登记的机构,或将被要求继续整改或者予以取缔。
沈鸿表示,网贷平台备案的启动时间,有可能延后一段时间,但验收时间不会延后。金融局将及时公示进展,按照“发放整改通知书、平台整改、验收、验收结果公示、平台申请备案公示、备案、备案结果公示”的流程进行。其中,共有三次公示,最大限度做到信息公开透明。
马天帅表示,自合规整改大幕拉开后,各平台按照合规条款有序推进,但对于一些存量问题,还需要一些消化的时间,总体来看,规模靠前的平台可以在整改大限之前基本合规。但对于一些“问题”平台,在仅剩的4个月里完成整改有一定难度,尤其是像资金存管等行业准入的硬门槛来说,还是会把一部分小平台挡在门外。
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共有266家网贷机构与银行签订了存管业务协议,只占到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的11.39%。“资金存管仅仅是众多整改内容的其中一个,还不算其他的整改内容,如果按照这个比例,再加上后续4个月的整改期,保守估计,行业将有一半平台会被淘汰。”马天帅说道。
薛洪言表示,网贷平台究竟是去是留,既有合规门槛的问题,也有行业发展前景的问题。从合规门槛的角度看,未来能达标的平台可能不会超过500家;而考虑到行业分化加速和发展前景收窄,500家平台不排除会有很多主动退出,估计未来能保持持续经营的平台数量不会超过3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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