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拍卖所得的土地需要交东莞市征地管理费费吗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4:23:20);一、批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2;1、全包干方式标准降低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五、参阅文件;1、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豫价;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根据中发[1990]16号《中
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 14:23:20)
一、批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价费字[号
二、收取范围及对象:因建设项目重用土地的单位
三、收取标准:
1、全包干方式标准降低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2.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以上)、2.8%(一次性征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亩2000以上);
2、半包干方式标准降低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4%(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以上)、1.8%(一次性征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
3、单包干方式标准降低分别为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1%(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其它土地2000以上)、1.4%(一次性征地1000亩以下,其它土地2000亩以上)。
四、执收单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
五、参阅文件;1、省财政厅土地管理局、物价局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
2、省计委、财政厅豫计收费[号
3、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价费字[号
4、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号
省财政厅 土地管理局 物价局 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 日
豫价房字[1993]第087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和豫发[1990]31号《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的决定〉通知》精神,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 价费字59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整顿,现将部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收费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和省一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地、各部门未经同意,均无权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标准。今后凡需新增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土地使用费及土地复垦费等,由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文下达。
三、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正常业务,申领的各种表、簿、卡、册等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四、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缴的各项费用,除按规定上缴外,其余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和挪作它用。
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通知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凡是涉及农民收费的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或暂缓执行。
六、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同时废止。国家有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1、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
2、河南省建设征(拨)用地管理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的通知
附件1: 河南省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 序 号 一 1 (1) (2) 二 (1) (2) 3 (1) (2) 二 1 2 收费项目 征(拨)用地管理费 全包干方式 计算单位 . . 收费标准 . . 3% 4%
注 . 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 . . 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 . . 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 . . .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其他土地2000征地费用总额 亩以上(含2000亩) 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征地费用总额 土地2000亩以下 半包干方式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其他土地2000征地费用总额 亩以上(含2000亩) 征耕地1000亩以下,其他征地费用总额 2.5% 土地2000亩以下 单包干方式
一次性征耕地1000亩以上(含1000亩),其他土地2000征地费用总额 1.5% 亩以上(含2000亩) 征用耕地1000亩以下,其征地费用总额 2% 他土地2000亩以下 土地权属调查 . . 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宗地0元 12.5元,最高不超过350单位 以下 元 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宗地1000m2及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50元 以下 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宗地5000m2及以下 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150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住房按此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3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二) 地籍测绘 1 2 . . . 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宗地0元 12.5元,最高不超过350管理事业单位 以下 元 企业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宗地1000m2及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50元 事业单位 以下 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宗地0元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以下 住房按此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宗地100m2及6.5元 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居民以下 住房按此标准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 . 证 证 证 图帽
10元 5元 20元 1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93)价费字139号
3 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4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三) 土地注册登记及证书费 单位 个人 三资企业及用国家特制证3 书 (四) 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三 证书工本费 (一) 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 土地荒芜费 (一) 半年至一年以内 (二) 一年以上至二年以内
该耕地年产值 1-2倍 该耕地年产值 2-4倍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行业资料、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中学教育、生活休闲娱乐、文学作品欣赏、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土管所)98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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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房涉价[1997]3号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土地管理局
  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土地管理局:
  按照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收费政策,我省对土地系统收费进行了清理整顿,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整顿后的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管理费
  征地管理费(或称土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资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吉林省征地管理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5]4号)规定执行。
  对划拨的国有荒山、荒地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土地管理费标准,各地可在每平方米不超过0.015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由市、州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二、用地管理费
  用地管理费是土地管理部门为有效地加强土地管理,在批准城乡非农建设用地时,向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城镇国有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上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0.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00元。
  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2.00元。
  土地三等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市。吉林市左家镇。
  (二)农村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收取范围及标准
  1、农村新建房屋(含扩建)占用的宅基地、收费标准:占用菜田的每平方米收取0,30元;占用其它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5元;占用非耕地的每平方米收取0.23元。
  2、其他非农建设用地(合采挖和非本村民住宅部分以及临时用地)在批准用地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收取0.60元。
  3、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用地免收农村用地管理费。
  4、对历史遗留超占面积的宅基地或当农民生产、生活必需的临时性用地收费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及农民承受能力,按不超过其他建设用地收费标准的20%比例掌握(建设预留地未占用耕地的,可少收或不收),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物价局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井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凡征用集体土地划拨给用地单位的,即由用地单位承担征地费用的,按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标准执行。
  三、土地登记费
  土地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对由此所产生的相关权利进行确认(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注册、发放证书),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费用。
  (一)初始登记费,收费办法和标准仍按国土籍字(1990)93号文件执行。
  (二)变更登记费。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变更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或受让者按每平方米收取变更登记费0.50元(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只准收取一次土地变更登记费); 对继承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非使用权变更的他项变更按初始登记费标准执行。
  已收改变更登记费的,不得同时再收初始登记费。
  房改售房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收费方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农用土地免收土地登记费)。
  四、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9号文件执行,即每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收费最高不超过8元。对收取用地管理费的,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
  五、土地评估费,按吉林省物价局、省土地管理局吉省价房涉字(1995) 第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土地系统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
  除上述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以及省物价局、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外,其他各类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经审验后公布如下:
  (一)土地复垦保证金。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二)土地荒芜费。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执行。
  (三)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按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四)土地闲置费。按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执行。
  (五)造地费。按1995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执行。
  (六)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按1992省政府65号令第十三条执行。
  七、征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和用地管理费、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事宜按吉政办(1993)19号文件执行。
  其他收费项目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土地管理收费单位应向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
辉南县国土资源局
技术支持:辉南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办公室
电话:&&&朝阳镇爱民大街86号征地管理费协议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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