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50有哪些股票持续督导有对列席三会次数作出规定么

创业板持续督导期将适当延长_网易新闻
创业板持续督导期将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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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昨日就修改后的《发审委办法》和《保荐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保荐办法》的修改包括创业板适当延长了督导期,以及针对创业板建立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
  本报讯中国证监会17日就修改后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以下简称《发审委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较之主板市场,创业板持续督导期做出了适当延长,并拟建立创业板信息披露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
  此次拟修改的《发审委办法》,主要包括设立单独的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增加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人数并适当加大行业专家委员的比例等内容。
  《保荐办法》在延续原有理念的基础上,考虑到创业企业的特点及其对保荐业务的独特性要求,在一些具体规定上做出了小的调整。修改后的《保荐办法》,一方面加强了保荐人对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责任,另一方面,对创业板不适用的个别条款作适当调整。
  引入信息披露保荐人跟踪报告
  具体来看,此次《保荐办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考虑到创业板公司规模小、风险高,创业板适当延长了督导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较之主板分别延长了一个会计年度。
  二是拟修改的《保荐办法》针对创业板建立了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保荐人跟踪报告制度。
  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对《保荐办法》中涉及的持续督导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是考虑到创业板公司处于成长期,业绩波动大较为常见,拟修改的《保荐办法》对第七十二条规定略作调整,即发行人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的,将对相关保荐代表人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此规定只适用于主板,不适用于创业板。(金霁)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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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2013年
标题:光韵达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2013年年度跟踪报告发布日期: 8:28:54内容: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2013 年年度跟踪报告保荐机构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光韵达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文涛
联系电话:010-保荐代表人姓名:徐克非
联系电话:010-一、保荐工作概述
工作内容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持续督导人员已按照相关规定
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告前或公告后审
阅公司文件内容。(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0次次数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是(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4次(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
否。公司募投项目“激光应用技术息披露文件一致
研发中心及 ERP 系统建设项目”原计划
于 2012 年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
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所述,该项目建设
期为 12 个月。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投资进度为 59.45%,该项目投资滞
后的原因如下: 受整个电子行业不景
气影响,公司放缓了对激光工艺研究实
验室的投资; 2、公司与华南师范大学
合作,联合建立激光微纳加工技术联合
实验室,部分研发设备由华南师范大学
采购,为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公司取消了原募投项目中同类
设备的采购。
保荐机构将继续督促公司尽快完成
募投项目建设并投入使用。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5.现场检查情况(1)现场检查次数
2次(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
是报送(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历次现场检查中所发现的主要问情况
题,保荐机构都要求公司进行整改; 公
司制订了整改计划,并都已按期完成。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
无意见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
是规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1)培训次数
1次(2)培训日期
2014 年 1 月 8 日(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讲解。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1.信息披露
无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
无和执行3.“三会”运作
无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无人变动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6.关联交易
无7.对外担保
无8.收购、出售资产
无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10.上市公司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
无作的情况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
无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的原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因及解决措施
1.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光韵达实业及实际控制人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声明
,承诺:与承诺》
(1)本公司及/或本人(包括控股子公司及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单独或与他人,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或协助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股份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不会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支持贵公司以外的他人从事与股份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及以其他方式参与(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股份公司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如有任何竞争性业务机会提供给本公司及/或本人,应立刻通知股份公司,并将在其法定权利范围内竭尽全力首先促使该业务机会以不亚于提供给本公司及/或本人的条件提供给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的30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及/或本人以确认贵公司是否参与上述业务之机会。若股份公司确认有意参与该业务机会,则本公司及/或本人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转让予股份公司。如果股份公司只选择该业务机会中的一部分,则其余部分业务,本公司及/或本人可提供给本公司及/或本人控股子公司及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外的他方。
(4)本公司及/或本人将尽最大努力,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保证股份公司及其拥有控股权的下属公司在其业务领域的各个方面享有本协议签署前业已享有的地位和待遇,并且将来提供给股份公司的地位和待遇不亚于本公司及/或本人将来提供给其任何其他控股子公司、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及其他第三方的地位和待遇。
(5)本公司及/或本人确认,本公司及/或本人(包括控股子公司及拥有控制权的其他企业)目前在中国境内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与股份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承担补缴住房公积金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光韵达实业及实际控制人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承诺:若日后国家有权部门要求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则其将以连带责任方
是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3.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光韵达实业及实际控制人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承诺:
(1)尽量减少或者避免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如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将通过
是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3)股东大会对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制度。并承诺对于需要由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应由其签字表达对关联交易公允性意见后方能生效。需要由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的关联交易,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作为关联方,关联股东及/或关联董事将回避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4.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光韵达实业、实际控制人侯若洪先生及姚彩虹女士承诺:若日后国家有权部门要求公司及其分、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或对其
是处以任何行政处罚,则其将以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行政罚款及/或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损失。
5.承担“SUNSHINE”商标引致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光韵达实业、实际控制人侯若洪先生及姚彩虹女士承诺:若日后公司(包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曾经使用未能注册的“SUNSHINE”英文商
是标而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诉讼或导致任何其他形式的纠纷,各承诺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损失和费用。
6.承担租赁风险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光韵达实业、实际控制人侯若洪先生及姚彩虹女士承诺:如果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无效或出现任何纠纷,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需要另租其他
是房屋进行搬迁、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各承诺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因搬迁、被罚款或被追索所产生的所有相关损失或费用,使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7.公司股票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
是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光韵达实业承诺
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其他法人股东北京德信、隆科盛
公司其他法人股东北京德信、隆科盛承诺: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实际控制人侯若洪、姚彩虹,公司董事王荣承诺
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之外,本人或关联方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或关联方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公司原董事冯亚及其兄冯建庆承诺
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之外,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5)公司原高管、自然人股东陈烜、龚清德、李坚承诺
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之外,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从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在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在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6)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曹汉元、惠国庆、彭鹏承诺
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8.公司其他法人股东北京德信的补充承诺
公司其他法人股东北京德信承诺:自 2012 年9 月 25 日起,在未来六个月内不再买卖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自 2012 年 9 月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按相关法规锁定六个月(2012 年 9 月 25 日至 2013
是年 3 月 24 日)。
将 2012 年 9 月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人民币105,160.95 元全部上缴公司,并按短线交易买入公司股票所涉及金额的 10%的比例,向公司作进一步的经济补偿。四、其他事项
明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不适用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保荐代表人(签字):李文涛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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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通智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来源:交易所 作者:佚名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万通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万通智控
  保荐代表人姓名:赖鸿邦 联系电话:021-
  保荐代表人姓名:潘晨 联系电话:021-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是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年 6月 24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本次培训工作的重点是进一步加强公
  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管人员及关键岗位相关人员对证监会及交易所发布
  的各项法规及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的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体系,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义务;提醒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加强股票买卖行为规范,上市后根据相关要求使用募集资金;了
  解熟悉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相关法规及流程。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 “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无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发行人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保荐工作不适用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无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首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是 不适用
  4、关于减少不必要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关于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是 不适用
  7、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8、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作出了关于未能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无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责任编辑:cnfol001
中金在线声明:中金在线转载上述内容,不表明证实其描述,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中小板创业板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 _ 东方财富网
中小板创业板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
作者:张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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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昨日发布《关于在部分保荐机构试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通知》,自日起,率先在11家保荐机构试行首发持续督导专员制度。这是深交所强化和持续督导工作的又一重要举措。  据了解,持续督导专员制度是在现有持续督导制度基础上,推行专人专职协助保荐代表人开展首发的持续督导工作,有助于引导保荐机构确保有足够的人力和时间投入新的持续督导工作,不断提高持续督导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持续督导的效率和质量。再融资的持续督导暂未纳入本次试点范围。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持续督导专员制度不涉及或影响与当前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改动。  《通知》要求,参与试点的保荐机构应当在每家首发持续督导期间指定1名督导专员,协助保荐代表人开展现场检查和专项核查、组织培训等持续督导工作,每名持续督导专员同时督导的上市公司家数不得超过10家。《通知》强调,持续督导专员协助保荐代表人履行督导职责,并不减轻或免除保荐代表人对持续督导工作应承担的责任。  持续督导制度是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自2004年正式实行以来,市场各方为落实持续督导制度做了大量工作,持续督导的积极作用已经开始显现。截至9月30日,中小板和创业板处于首发上市持续督导期的公司达611家,占两个板块上市公司总数的69%。这些公司不仅数量众多,而且进入资本市场的时间不长,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缺乏经验,切实需要保荐机构的有效监督指导。另一方面,随着监管部门对持续督导工作的流程、内部控制、专业性等日常监管要求不断提高,保荐代表人兼顾发行保荐和持续督导业务的难度加大。因此,进一步充实持续督导的专业队伍显得尤为必要。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持续督导专员经过专门培训将具备更专业的知识结构,能够投入更多的精力,开展更深入、更有效的督导。深交所本次推出的持续督导专员制度,选择了持续督导项目较多、执业质量总体较好的、、平安证券、、等11家保荐机构作为试点对象,同时鼓励其他保荐机构自愿参照执行。在持续督导专员制度正式实施前,深交所还将对各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专员开展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以及持续督导业务等针对性的培训。此外,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积极配合保荐代表人和持续督导专员的督导工作。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接下来深交所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经验并予以完善,适时全面推广。同时,深交所还将进一步探索提高持续督导质量的新方法、新机制,促进保荐机构的归位尽责和上市公司的规范发展,确保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业内人士评价认为,此举有利于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化、专业化、高质量的持续督导,有利于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推动上市公司特别是新上市公司尽快熟悉资本市场运作规则,提高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水平,对于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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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达安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_全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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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安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被保荐公司简称:广东达安项目管理股份有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钟林          联系电话:
保荐代表人姓名:林岚           联系电话: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审阅公司发布的三会公告、定期报
                         告及其他 事项公告等在内的有关
                         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是
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
                         人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列席,保荐代表人对必要的议案发表
                         了核 查意见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
                         人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已根据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编制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并进行合理保管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 年 12 月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
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无           不适用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  无            不适用
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注:本内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主办方欢迎投资者的广泛意见,但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的交流气氛,需提醒投资者的是,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内容不得含有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攻击性的、缺乏事实依据的和违反当前法律的语言信息,相关重复问题不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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