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信用卡盗刷银行责任不承担责任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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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nbsp&nbsp&nbsp&nbsp□本报记者谢台选&nbsp&nbsp&nbsp&nbsp□本报通讯员郑禾&nbsp&nbsp&nbsp&nbsp《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获悉,4月27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异地被盗刷案。由于当事人对借记卡被异地盗刷19万元并无过错,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nbsp&nbsp&nbsp&nbsp卡在手里账户里的钱没了&nbsp&nbsp&nbsp&nbsp日,唐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唐先生是开厂的,平时和客户都是通过微信支付货款。截至日上午,卡内存款余额还有19万余元。&nbsp&nbsp&nbsp&nbsp日18时40分,唐先生和老婆在家中吃晚饭,突然收到一条银行卡转账信息,“您尾号为××××的银行卡,18日18时40分转账19万元……”。唐先生吓呆了,自己在家里,卡也在身边,怎么会有银行转账提醒,而且是如此大的数额?&nbsp&nbsp&nbsp&nbsp唐先生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了,卡内钱只剩下58元。顾不上吃饭,唐先生拉上老婆跑到最近的银行ATM机,让老婆赶紧往卡里存了100元。唐先生则在一旁给银行打电话咨询相关情况,银行说卡里的19万元已被转出。唐先生电话报警后,又赶紧跑到最近的派出所备了案。公安机关第二天查出,钱是在河北唐山被一种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刷走的。&nbsp&nbsp&nbsp&nbsp唐先生与银行交涉未果,便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9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存款利率损失。&nbsp&nbsp&nbsp&nbsp唐先生认为,他与银行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他将钱款放在银行处保管,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安全,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得唐先生存款被盗,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bsp&nbsp&nbsp&nbsp银行方认为,唐先生在银行开卡,并设立密码,密码只有唐先生知道,银行包括密码保护在内及相关事项已告知唐先生,尽到了注意义务。唐先生将借记卡与微信等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存在第三方泄露密码的可能。唐先生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同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总之,银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nbsp&nbsp&nbsp&nbsp银行未能识别伪卡需担责&nbsp&nbsp&nbsp&nbsp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先生在被告银行办理了具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并存入存款,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唐先生的借记卡中19万元在河北省唐山市转入案外人账户,转账在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上进行刷卡并输入密码完成,而原告本人及其借记卡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故可以认定涉讼的借记卡存在伪卡。原告在发现借记卡被异地操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及时防止了损失扩大,并无过错。而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支付、取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银行应保障其发放的借记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借记卡的识别技术,以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伪卡侵权。&nbsp&nbsp&nbsp&nbsp本案中,被告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但这些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系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当然被认定有效,故被告不能据此免除自己的责任。&nbsp&nbsp&nbsp&nbsp被告银行称原告唐先生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存在第三方泄露密码的可能,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原告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而造成密码泄露。被告答辩称原告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唐先生19万元。&nbsp&nbsp&nbsp&nbsp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目前信用卡异地被盗案时有发生,持卡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信用卡异地被盗要做到以下三点:&nbsp&nbsp&nbsp&nbsp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持卡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告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办理挂失。&nbsp&nbsp&nbsp&nbsp报警处理。持卡人在通知银行后,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告知盗刷金额、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nbsp&nbsp&nbsp&nbspATM机操作。持卡人应迅速到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此举的目的在于证明卡主和银行卡均不在盗刷现场,证明银行卡系被他人伪造并盗刷。在伪卡盗刷案件中,盗刷发生后及时通过ATM机进行真卡操作,是证明发生伪卡盗刷行为的有效方式之一。&nbsp&nbsp&nbsp&nbsp本报宁波(浙江)4月2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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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
日 07:39 来源:法制日报
&nbsp&nbsp&nbsp&nbsp□本报记者谢台选&nbsp&nbsp&nbsp&nbsp□本报通讯员郑禾&nbsp&nbsp&nbsp&nbsp《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获悉,4月27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异地被盗刷案。由于当事人对借记卡被异地盗刷19万元并无过错,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nbsp&nbsp&nbsp&nbsp卡在手里账户里的钱没了&nbsp&nbsp&nbsp&nbsp日,唐先生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唐先生是开厂的,平时和客户都是通过微信支付货款。截至日上午,卡内存款余额还有19万余元。&nbsp&nbsp&nbsp&nbsp日18时40分,唐先生和老婆在家中吃晚饭,突然收到一条银行卡转账信息,“您尾号为××××的银行卡,18日18时40分转账19万元……”。唐先生吓呆了,自己在家里,卡也在身边,怎么会有银行转账提醒,而且是如此大的数额?&nbsp&nbsp&nbsp&nbsp唐先生立即意识到,自己的银行卡遭盗刷了,卡内钱只剩下58元。顾不上吃饭,唐先生拉上老婆跑到最近的银行ATM机,让老婆赶紧往卡里存了100元。唐先生则在一旁给银行打电话咨询相关情况,银行说卡里的19万元已被转出。唐先生电话报警后,又赶紧跑到最近的派出所备了案。公安机关第二天查出,钱是在河北唐山被一种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刷走的。&nbsp&nbsp&nbsp&nbsp唐先生与银行交涉未果,便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存款损失19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存款利率损失。&nbsp&nbsp&nbsp&nbsp唐先生认为,他与银行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他将钱款放在银行处保管,银行有义务保护存款安全,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使得唐先生存款被盗,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bsp&nbsp&nbsp&nbsp银行方认为,唐先生在银行开卡,并设立密码,密码只有唐先生知道,银行包括密码保护在内及相关事项已告知唐先生,尽到了注意义务。唐先生将借记卡与微信等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存在第三方泄露密码的可能。唐先生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同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总之,银行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故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nbsp&nbsp&nbsp&nbsp银行未能识别伪卡需担责&nbsp&nbsp&nbsp&nbsp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唐先生在被告银行办理了具有储蓄功能的借记卡,并存入存款,储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唐先生的借记卡中19万元在河北省唐山市转入案外人账户,转账在带有卡槽的固定电话机上进行刷卡并输入密码完成,而原告本人及其借记卡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故可以认定涉讼的借记卡存在伪卡。原告在发现借记卡被异地操作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采取了补救措施,及时防止了损失扩大,并无过错。而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支付、取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银行应保障其发放的借记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借记卡的识别技术,以防止不法分子通过伪卡侵权。&nbsp&nbsp&nbsp&nbsp本案中,被告银行作为发卡行,未能对伪卡有效识别导致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借记卡章程约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对于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发卡行不承担责任”,但这些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印制,系合同法意义上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免除了被告审核银行卡真伪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能当然被认定有效,故被告不能据此免除自己的责任。&nbsp&nbsp&nbsp&nbsp被告银行称原告唐先生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存在第三方泄露密码的可能,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确实是因为原告将借记卡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绑定而造成密码泄露。被告答辩称原告还可能存在密码使用不当或密码设置过于简单等问题,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唐先生19万元。&nbsp&nbsp&nbsp&nbsp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目前信用卡异地被盗案时有发生,持卡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信用卡异地被盗要做到以下三点:&nbsp&nbsp&nbsp&nbsp通知银行并办理挂失。持卡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告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办理挂失。&nbsp&nbsp&nbsp&nbsp报警处理。持卡人在通知银行后,应及时拨打110报警,告知盗刷金额、方式、时间、地点,以及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nbsp&nbsp&nbsp&nbspATM机操作。持卡人应迅速到附近的ATM机操作银行卡。此举的目的在于证明卡主和银行卡均不在盗刷现场,证明银行卡系被他人伪造并盗刷。在伪卡盗刷案件中,盗刷发生后及时通过ATM机进行真卡操作,是证明发生伪卡盗刷行为的有效方式之一。&nbsp&nbsp&nbsp&nbsp本报宁波(浙江)4月28日电银行卡被刷34万,银行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卡被刷34万,银行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2018法考辅导百家号银行卡被刷34万,银行不作为,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卡日凌晨1点,潘先生在睡梦中被手机的短信铃声吵醒,拿起手机一看,信息显示“您尾号XXX的储蓄卡消费支出人民币元,活期余额523.24元”。潘先生连忙给银行客服打电话询问,客服告诉他,消费发生在澳门。潘先生向客服申明,此笔消费不是自己所为,要求银行将该账户封存、冻结。当天凌晨3时潘先生向派出所报案,当天上午民警和潘先生一起到银行调取了银行流水,并再次要求银行对涉案账户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银行客服打电话询问从潘先生当天上午在银行过失止损开始,在长达24至48小时的时间内,银行不作为,导致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银行有没有义务赔偿损失?客户的资金,银行有没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潘先生原要求被告银行承担过错责任的主要理由是:1.银行没有履行协助义务。当潘先生要求银行冻结卡时,长达24至48小时的时间内,银行先后三次错失止损的最佳时机,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提供帮助,导致其银行卡被盗刷。2.银行没有履行相应的保护义务。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从而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应为其消极不作为所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2018法考辅导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社会事,法律析,身边免费好律师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责任的承担。_峰源崔_新浪博客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责任的承担。
信用卡被盗刷谁买单?信用卡被盗刷银行会赔偿吗?
如果留意一下最近的资讯会发现,对于信用卡被盗刷案件,法院判决“银行全赔”的正多起来。笔者认为如果一律判处银行负全责,就会迫使银行须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因此,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全赔”应该成为普遍规则。
如果不是临时用钱去银行取款,秦先生也许到现在还不知道自己存入银行的5.4万余元钱被别人在千里外的济南“拿”走了。报警后,秦先生将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后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银行赔钱。
二审法院为何判决银行全赔?案件争议焦点是犯罪嫌疑人窃取资金利用的是真卡还是伪卡。秦先生称卡从未曾丢失、未曾出借他人使用,在没有其他证明力更强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推定犯罪嫌疑人是利用伪卡窃取秦先生所持借记卡内的资金。同时,交行北京分行未能举证证明秦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因此法院没有采信银行的辩护意见。
在这之前,法院对于银行卡被盗刷案件的判决,大多数都是实行持卡者和银行责任分摊的办法,但具体到分摊比例,却是“百花齐放,五花八门”。据说理由是:一方面,盗刷者如果无法获得持卡者的姓名、密码等信息,是不可能盗刷成功的,因此,持卡者有妥善保管银行卡账号密码等个人银行资料的责任;另一方面,银行对持卡人的信息安全具有保障义务,银行应当妥善保管持卡人的卡内资金、向持卡人提供能够安全使用的银行卡以及安全的交易场所。只要发卡行没有尽到保护银行卡内款项安全的义务,就应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责任。至于责任的具体划分比例,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似乎只有法院自由裁量了。
如果留意一下最近的新闻会发现,对于信用卡被盗刷案件,法院判决“银行全赔”的正多起来。甚至一些银行也会主动承认
“先行赔付”了。前不久的新闻说,从3月19日至24日,在京的章先生手机接到多条银行卡境外刷卡消费的短信通知,5天内被刷掉了14万多元。而这几天,章先生并未出境,卡也在他手上。发现问题后,章先生立即报案,银行方面表示,若公安机关证实境外消费记录确实与持卡人无关,银行会采用先行赔付,把损失补给用户,等公安机关追回赃款再将款项还给银行。
在贵州省,对于银行卡被盗刷,法院审理判决“银行全赔”已经成为普遍的案例了。起初,贵州市民刘先生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被盗刷189万余元,刘先生随后起诉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六盘水分行。贵州高院二审判决否认了一审法院责任分摊的判决,决定由银行负全责。法院认为,刘先生办理了农行银行卡,并与农行六盘水分行签订了合同,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因此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银行有义务保证存款的安全,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并由此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有义务负全部责任赔偿储户的损失。同时,贵州高院通报此典型案例,目的在于,以后全省同类案件可以此作为参考标杆,统一类似案件的执法尺度。
笔者觉得贵州高院的判决有道理,即使持卡者泄露了密码,如果银行做到了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盗刷也就无法进行了。而且,我们过去常说持卡者泄露了密码,其实也是很难确认的,密码到底是哪个环节泄露的,有时真的很难查清,谁又能保证不是银行泄露的?因此,银行卡被盗刷后“银行全赔”应该成为普遍规则。我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研讨,然后通过司法解释对全国银行卡被盗刷案件制定统一的判决标准,而不能由各地各级法院自行其是,以保证法律的统一性。
而且,如果一律判处银行负全责,就会迫使银行须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这样,就不仅解决了打官司的判决标准问题,而且让许多盗刷卡的案件根本就不可能发生。客户即使无意中泄露了密码,他人用假卡也无法盗刷。
在网上检索“银行卡被盗刷案”,已成为刘先生每天关注的一个“行业”新闻。他说自己有些灰心了,从发现自己银行卡里的6.3万余元存款“莫名被转走”,至今已过去3年多了,他也几乎穷尽法律途径,不但未挽回损失,还花费了不少律师费和诉讼费。
“就好比我把自行车存车棚里,每月交着管理费,最后车丢了,我还得陪看车人钱。”回忆这糟心的经历,刘先生说他在法庭上也曾如此描述过。报案后,盗贼抓了,已被判刑,但6.3万余元涉案款,仅能返还797元。
与刘先生家相距数十公里的常女士,也有银行卡被盗刷的经历,结果却圆满得多———她得到银行全额赔付。
记者统计发现,此类案件在全国多地时有发生,但判决结果不尽相同。多位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期待有指导案例发布或相关司法解释出台,解决此类案件审理中需“摸着石头过河”的现状。专家希望立法层面能确认银行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确保其提供的金融服务更人性化和更加安全。
A 6.3万存款被盗刷,法院判银行不担责
日,家住北京市丰台区的刘先生准备在网上购买机票,去看在南宁参加足球冬训的孩子。令他没想到的是,在通过网银支付时,发现自己银行卡账户里的钱已所剩无几。
他急速赶到楼下的银行柜台进行查询。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他,存款已通过转账异地被人取走。仔细查看交易信息,他发现,转入的账户户主的名字竟然是他自己,而他从未开办过这个银行账户。刘先生当即报警。
刘先生说,被盗刷的卡是他在中国建设银行丰台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丰台支行)办理的,是张储蓄卡,截止到日,卡里还有6.3万余元。两天后,这些钱“不翼而飞”了。他当时办卡的时候,就办理了短信通业务,但对于建行丰台支行所说的“被人取走款”的短信通知,他一直没有收到。为此,他将银行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要求赔偿。
日,丰台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刘先生为被害人的信用卡诈骗案已由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并案侦查,且该案在海淀区法院审理中,故本案不宜继续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刘先生可视结果行使诉权。
刘先生对裁定结果不服,上诉称,一审裁定所提刑事案件,与他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没有法律上的联系。他认为,自己将钱存至银行,银行就负有相应的保管义务,造成丢失也是银行的责任,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只是银行将来追偿的问题,与他无关。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刘先生的上诉。
随后,刘先生找到海淀区法院,得知了相关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结果。判决显示,早在日,犯罪分子郭铁兴拿着伪造的刘先生一代身份证,在辽宁省铁岭市建设银行东风支行办理了户名为刘先生的一张储蓄卡,并开通了电话银行。
日,郭铁兴通过电话银行,将刘先生在京办理的储蓄卡内的6.3万余元,转入其办理的银行卡内并取走。刘先生的储蓄卡还为此支付了25元手续费。郭铁兴还以同样的方式,骗走另外6名被害人共57.9万余元。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郭铁兴有期徒刑十二年。但在判决中,法院未查明郭铁兴通过何种手段获取刘先生的银行卡密码。最终,刘先生仅收到法院发还案款797元。
此后,刘先生在丰台区法院再次起诉建行丰台支行进行索赔。经过审理,丰台区法院未支持刘先生的诉求。法院认为,根据刑事判决已查明的事实,刘先生账户内存款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郭铁兴的犯罪行为,而郭铁兴能够得逞的最主要原因,是其通过某种手段获取刘先生的电子银行密码。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密码系因建行丰台支行的原因而泄露,建行丰台支行不应对其无过错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驳回刘先生的诉求。
刘先生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他在上诉理由中重申,其办有短信通业务,但是对于建行丰台支行所说的“被人取走款”的短信通知,他没有收到;且关于取消短信提示的短信通知,他也没有收到。二审法院认定,刘先生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B 银行卡被盗刷,处理结果不同
刘先生告诉记者,从开始打官司,他便不时从网上搜索类似案件的处理,发现许多案件案情和自己的一样,但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如家住北京市通州区的常女士,虽然也遭遇银行卡被盗刷,结果却是银行全额赔款。
记者随后来到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进行采访,了解了常女士案件的来龙去脉。日,常女士收到四条手机短信,提示其存款在外地ATM机上分四次被他人取走1.9万元。自己的银行卡从未离身,钱怎么会被取走呢?常女士报案后,警方经侦查确认,存款系他人采用模拟卡的形式取走的。
事发一个多月后,常女士将开卡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下称建行通州支行)诉至通州区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常女士的索赔诉求。
网上检索“银行卡被盗刷”,案例众多。记者梳理发现,此类案件在全国各地处理结果不尽相同。
本报日报道,日,李仁收到来自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的一条短信通知,显示他所开的理财金账户支出29.4万余元。
接到报案后,警方随即展开侦查,查明有人使用伪卡在深圳购买黄金消费29.4万余元。李仁要求银行赔付遭到拒绝后,将对方诉诸法院。海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在李仁无证据证明工行国贸支行泄露该卡密码的情况下,应认定是李仁对该卡密码保管不善,对“被盗刷”承担部分责任;工行国贸支行在涉案理财金账户卡的防伪技术上未尽到防范义务,亦应承担部分责任。依据公平原则,李仁、工行国贸支行应各自对盗刷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工行国贸支行向李仁支付存款14.7万余元及利息。
日《晶报》报道,深圳储户张先生银行卡深夜被盗刷3.6万余元,他为此将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央商务支行告上法庭,索赔损失。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认为银行“没能提供足够的技术保障有效识别银行卡的真伪”,应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储户2.5万余元。
C 银行赔不赔,哪些因素定
同为银行卡被盗刷,有的是储户担全责,有的是银行担全责,有的是各担50%责任,还有的是银行承担主要责任。为什么判决结果会有如此大的差异?
“这是因为此类案件在审理中存在一些争议,主要集中在程序上是否‘先刑后民’;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与双方过错认定等方面。”审理常女士索赔案的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张法官对记者解释说。
记者注意到,在常女士索赔案中,建行通州支行也提出,公安机关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案件的一些关键事实通过民事案件不易查清,如常女士储蓄卡信息和密码是如何被他人知晓的等。建行通州支行认为,常女士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缴,如未能追缴,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相关当事人主张。
关于“先刑后民”,张法官解释,它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时,应当在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查清后,由法院先对刑事犯罪进行审理,在此之前,法院不应单独就其中的民事责任予以审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了这一原则。但200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存款人泄露银行储蓄卡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作出批示,称:“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张法官认为,若“民事”纠纷本身是涉嫌犯罪行为,则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原则;若“民事”纠纷是由犯罪行为派生出来的行为,则可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
“常女士与银行形成的是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本案是基于此经济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经济纠纷,与案外人涉嫌的信用卡诈骗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张法官认为,该案的审理结果不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前提。
而对于举证责任分配,张法官称,储蓄合同纠纷虽不属于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但银行与持卡人在技术与信息的掌握上十分悬殊,应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的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为储户的信息保密等均为银行的重要义务。银行应当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张法官说。
对于双方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是根据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来判定责任。”负责刘先生索赔案二审的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对记者说,随着金融、通讯业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借助于通讯工具和现代网银技术实施的涉银行卡类诈骗犯罪屡见不鲜,此类案件在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但其中对银行的赔偿责任较难认定。
这位法官表示,持卡人认为,非因自己过错导致钱款丢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在审查银行过错方面,法院主要审查银行是否遵守了相关操作流程,银行系统是否存在管理或者技术漏洞,而证明银行操作存在相关过错比较困难。
“实践中,如银行接受了非法复制的伪卡刷卡交易,可认定银行未尽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责任。”这位法官说。
D 应在立法层面确认银行先行赔偿责任
卡明明在自己身上,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被盗刷的钱款,究竟该由谁来买单呢?
“认定银行的主观过错确实比较难,但银行对储户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也注意到,储户合同纠纷案,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一。
“案情相似的案子,在甲地判全赔,在乙地判赔70%,到了丙地却赔偿50%甚至不赔,这种大相径庭的判决,会让公众感觉法院自由裁量权太大,使司法的公信力受损,当事人也对法官产生质疑。”与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官一样,邱宝昌认为,现在亟须权威部门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全国各地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审理思路。
对于此类案件,邱宝昌认为,若储户既没有恶意串通作案,又没有故意泄露密码等信息,在此情况下,就需考虑银行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特别是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为客户带来了便捷,但银行必须确保它是安全的。如犯罪分子通过其他手段获取用户网银密码的,需查明网络银行服务是否存在技术漏洞,或由银行举证证明储户存在故意或过错,否则,银行应承担责任。具体承担多大责任,视案情而定。”
邱宝昌认为,在完善金融服务立法方面,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网购反悔权等人性化规定,规制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新型金融服务。“为让储户能够更放心使用,在出了问题之后,银行应当先赔,若是储户‘监守自盗’或信用卡诈骗,那就严惩当事者,银行先赔后可以去追偿,在立法层面,希望能有这样的条款出台。”
北京二中院法官也建议,为了更好规范银行储蓄服务、防控涉银行卡类刑事犯罪,可考虑在立法设计中加重银行责任,如规定银行承担无过错严格责任,即便涉及刑事犯罪,无相关证据显示银行存在过错,银行也应向持卡人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再向相关的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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