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现金发放年终奖奖“现金+债权”处理可节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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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年终奖想分次发?这些账务处理小技巧帮你节税!
年底很多公司公司选择分次发放年终奖,那么分次发奖该如何记账,如何节税呢?你的账务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员工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而影响员工的税后所得。
A公司准备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因公司管理原因,需要将年终奖分次发放,计划安排1月份发放70%,4月份发放30%。
第一种处理方式
A公司1月份发放70%的年终奖,以及4月份发放30%的年终奖,都是按如下分录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种处理方式,仅就1月份发放的70%部分年终奖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需要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处理方式
A公司1月份发放70%年终奖时,将尚未发放的30%年终奖计到各员工名下,会计分录如下:
1月份发放70%: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A员工
其他应付款——B员工等
4月份发放30%:
借:其他应付款——A员工
其他应付款——B员工等
此种处理方式,员工在1月份一方面取得了现金,另一方面取得的债权。1月份可就全部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属于偿还员工债务,不需与当月工资合计计缴个人所得税。
某员工的月工资为35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年终奖为30000元,1月份发放21000元,4月份发放9000元。
公司按第一种方式处理,该员工1月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995元(25),4月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245元(5),合计缴纳3240元。
而按第二种方式处理,该员工1月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895元(35),较第一种方式少纳税345元。
为何两种账务处理方式,计算年终奖时,个税数额差异较大呢?
根据上述规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是按规定应付给职工的薪酬,并未细化到每个员工身上,员工并无权进行提取。在第一种账务处理方式下,员工就取得70%部分可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税,30%部分需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第二种账务处理方式,员工1月份取得70%奖金的现金,同时取得30%债权,也就是说员工取得年终奖的方式是“现金+债权”,此时可就全部奖金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税。
作者邱晓玲
1天课程给您2天的内容收获!
实用、实效、实操!精华、精萃、精优!风趣幽默、富有节奏感!特有亲和力!
【会议时间】2017年12月7日(周四)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会议地点】深圳罗湖区春风路3011号鸿丰大酒店
联系人:张老师 李老师 邱老师
【课程背景及收益】
2017年,随着我国税收征管进入大数据监控的新时期,金税三期系统在全国全面推广、税务稽查随机制度落地、国地税联合稽查实施以及营改增后全部纳税人的闭环效应,整个征管环境和稽查环境发生了剧烈的变化。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感受到了税收征管的这种颠覆性变化, 这些颠覆性变化给企业的风险控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需要关注控制过程的程序规范、证据完整,更要重点关注企业日常业务的职业判断、会计处理、税会差异调整等琐碎问题的风险判断及应对!企业实施风险控制和税收筹划,必须时刻绷紧税务合规的底线,要看到收益点,更要看到风险点!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学会接受新的协同管理理念,迎接不断升级的监管技术; 学会发展新的实操处理技能,解决不断严苛的政策与不断变化的业务碰撞而产生的各种日常疑难;学会甄别新税政下财税风险控制中的涉税重点、筹划要点和风险化解技巧。
2017年下半年,随着税务稽查第二轮悄然开启,税务总局发布《税务总局开展第二次重点税收工作落实情况专项督查》,重点督查金税三期和发票管理系统等大数据管税的实施情况。国地税合作、各部门协同调查,边督边改,“无死角”监控企业的一言一行,企业“日子难过”。
五. 金税三期大数据管控,报表账务中蕴含的风险预警
。。。。。
本次课程我们特别邀请到财税实操专家桑老师,主要讲解企业财税重大差异协同管理的内涵和目标,集团公司与各分子公司的涉税筹划,企业税务管理及涉税风险点,企业年终结账时如何从报表看问题,借款的税务处理,企业年终结账关注点等,旨在使学员掌握营改增年度下企业年终结账实务技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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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2017年最新政策解读
(五)往来类科目风险点提示
(七)营改增后各部门签订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六)留抵发票与滞留发票的税务风险
第三部分:年终结账时企业税务管理及涉税风险点,站在税务角度进行财税处理
7、员工福利税收风险控制
第四部分:年终结账时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及汇算清缴实务操作
2、企业租用个人私家车的财税处理
7、企业发放以前拖欠的工资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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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专家】杨文国老师
著名财税管理实战专家,资深房地产行业财税专家、资深税务系统稽查培训专家。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硕士生导师,历任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组干部等, 2006年国务院督办的石家庄百户房地产税收专案稽查直接组织者,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平安保险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骨干成员。先后在《中国税务》、《中国税务报》等刊物发表业务文章百余篇,同时出版了税收业务专著多部,其中2006年出版的《房地产企业财税对照及稽查管理解析》为国内房地产业第一本税收专著, 2008 年主编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组织编写的《房地产业稽查实务》, 2009年12月份出版《房地产业财税操作与稽查实务》和《保险业财税操作与稽查实务》。此外,应邀为全国税务系统(例如:历年河北省地税局稽查业务骨干培训班,2006年福建省地税局税务管理业务骨干培训班,2007年吉林省地税局稽查业务骨干培训班,2008年南宁市地税局房地产业稽查培训班,2009年广州市地税局房地产业稽查业务骨干培训班,2010年深圳市国税局房地产业稽查业务骨干培训班,2012年四平市地税局、盘锦市地税局培训,2013年白城市地税局、石家庄市地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南昌市国税局培训,2015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成都市国税局培训,2016年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全省税收领军人才培训)及众多大型企业集团进行专题讲座。
【参训对像】
一、清算单位的确认方法
二、清算对象的分类方法
三、应税收入的确认方法
四、扣除项目的确认
五、房地产企业普通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和优惠申请
六、税务局清算审核期间销售收入和出具清算结论后销售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后续处理
七、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大幅补税导致清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的处理方法
八、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出现土地增值税退税的处理方法
九、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的选择
十、土地增值税清算实战案例分享
单次:2980元/人;企业团体6人以上报名9.5折优惠;中国财税在线(泽华财税)会员企业优惠价198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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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会计师(CFO)资格认证教材编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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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  A公司准备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因公司管理原因,需要将年终奖分次发放,计划安排1月份发放70%,4月份发放30%。A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账务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员工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而影响员工的税后所得。
  第一种处理方式
  A公司1月份发放70%的年终奖,以及4月份发放30%的年终奖,都是按如下分录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 贷:银行存款  &&&&&&&&&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种处理方式,仅就1月份发放的70%部分年终奖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需要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处理方式
  A公司1月份发放70%年终奖时,将尚未发放的30%年终奖计到各员工名下,会计分录如下:
  1月份发放70%: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 贷:银行存款  &&&&&&&&&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其他应付款――A员工  &&&&&&&& 其他应付款――B员工等
  4月份发放30%:
  借:其他应付款――A员工  &&&&&& 其他应付款――B员工等  && 贷:银行存款
  此种处理方式,员工在1月份一方面取得了现金,另一方面取得的债权。1月份可就全部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属于偿还员工债务,不需与当月工资合计计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某员工的月工资为35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年终奖为30000元,1月份发放21000元,4月份发放9000元。
  公司按第一种方式处理,该员工1月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995元(25),4月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245元(5),合计缴纳3240元。
  而按第二种方式处理,该员工1月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895元(35),较第一种方式少纳税345元。
  为何两种账务处理方式,计算年终奖时,个税数额差异较大呢?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2211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2241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通知》(鲁地税所字〔号)第四条对个人取得所得,已明确所有权,但未支取的征税问题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已明确其所有权,而且支付单位在账务上已作处理,不论个人是否实际支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是按规定应付给职工的薪酬,并未细化到每个员工身上,员工并无权进行提取。在第一种账务处理方式下,员工就取得70%部分可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税,30%部分需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第二种账务处理方式,员工1月份取得70%奖金的现金,同时取得30%债权,也就是说员工取得年终奖的方式是“现金+债权”,此时可就全部奖金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税。
  (作者单位:北京中税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文共2406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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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邮箱:分次发放年终奖“现金+债权”处理可节税吗
来源: 贺飞跃
作者: 贺飞跃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中国税务报》日第7版,邱晓玲《 分次发放年终奖现金+债权处理可节税 》一文认为:年终奖分次发放,采取现金+债权方式,一部分实际发放,另一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将这两部分合并计算,可以节省个税。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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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日第7版,邱晓玲《》一文认为:年终奖分次发放,采取&现金+债权&方式,一部分实际发放,另一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将这两部分合并计算,可以节省个税。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该处理将产生纳税风险,不能节税。
个人所得的形式和支付方式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个人取得所得的当天,也就是对方支付所得的当天。对方计提但未实际支付所得,就没有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待实际支付所得时,纳税义务才发生。
按期计算与按次计算
《》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计算纳税,财产租赁所得名义上按次计算纳税,实际上按月计算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次计税
《》()第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名称上看,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按次计税,不是按月计税,也不是按年计税,而是在每次发放时计税,如果一年多次发放,则其中的一次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其他的一律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税。当次实际发放的奖金,计入当次;当次计提奖金没实际发放,不计入当次,待下次实际发放时,计入下次。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2211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2241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根据会计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包括奖金,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有误,邱晓玲一文中的&其他应付款&实质是&应付职工薪酬&。计提奖金时,应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金&&奖金&科目;分次发放奖金时,每次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金&&奖金&,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
因此,不论从税务角度,还是从会计角度,分次发放奖金,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不能合并计算,只能一次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其他的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税。分次发放年终奖&现金+债权&处理,将&应付职工薪酬&转入&其他应付款&,将产生纳税风险,不能节税。
1.贺飞跃主编《新编税收理论与实务》,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6.10公司分次发放年终奖 “现金+债权”处理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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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次发放年终奖 “现金+债权”处理可节税
公司分次发放年终奖 “现金+债权”处理可节税
&&&&& 来源:中国税务报-中国税网 &&&&& 作者:邱晓玲 &&&&& 字号:&&
  A公司准备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因公司管理原因,需要将年终奖分次发放,计划安排1月份发放70%,4月份发放30%。A公司发放年终奖的账务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员工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进而影响员工的税后所得。
  第一种处理方式
  A公司1月份发放70%的年终奖,以及4月份发放30%的年终奖,都是按如下分录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此种处理方式,仅就1月份发放的70%部分年终奖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需要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处理方式
  A公司1月份发放70%年终奖时,将尚未发放的30%年终奖计到各员工名下,会计分录如下:
  1月份发放70%:
  借:应付职工薪酬——奖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付款——A员工
  其他应付款——B员工等
  4月份发放30%:
  借:其他应付款——A员工
  其他应付款——B员工等
  贷:银行存款
  此种处理方式,员工在1月份一方面取得了现金,另一方面取得的债权。1月份可就全部年终奖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税,而4月份发放的30%年终奖,属于偿还员工债务,不需与当月工资合计计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某员工的月工资为35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年终奖为30000元,1月份发放21000元,4月份发放9000元。
  公司按第一种方式处理,该员工1月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995元(25),4月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245元(5),合计缴纳3240元。
  而按第二种方式处理,该员工1月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2895元(35),较第一种方式少纳税345元。
  为何两种账务处理方式,计算年终奖时,个税数额差异较大呢?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2211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2241 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其他应付款科目可按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通知》(鲁地税所字〔号)第四条对个人取得所得,已明确所有权,但未支取的征税问题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已明确其所有权,而且支付单位在账务上已作处理,不论个人是否实际支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是按规定应付给职工的薪酬,并未细化到每个员工身上,员工并无权进行提取。在第一种账务处理方式下,员工就取得70%部分可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税,30%部分需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第二种账务处理方式,员工1月份取得70%奖金的现金,同时取得30%债权,也就是说员工取得年终奖的方式是“现金+债权”,此时可就全部奖金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计税。
  (作者单位:北京中税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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