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合同欺诈赔偿标准行为能不能追讨赔偿损失

股票/基金&
银行是否该为理财产品损失买单?
  王晓娟
  A大南支行的《“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已经向北京市银行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报备,手续完善。日,张某填写了大南支行的《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客户签署卡》,2月19日填写了《境内个人汇购申请书》,同时将5万澳元存入在大南支行处开设的账户内。2月21日,张某与大南支行签订了《申请表-FG理财结构存款A银行“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该产品条款中写明募集期为日至22日,起始日为日,到期日为日,同时对提前赎回权、授权转账、产品风险披露声明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在该产品附表中,张某亲笔书写了“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依据上述条款的约定,大南支行于起始日从张某的账户中划出5万澳元,为张某投资于该理财产品。除此之外,张某还于2月21日、22日分别签署了《客户投资评估问卷》、《A银行(中国)有限公司“FG理财结构存款”之条款及条件》、《适合度问卷》等。日,张某填写了大南支行的提前赎回申请表,依据该申请表以及张某于日签署的《境内汇款申请书》,大南支行为张某办理了账户关闭及余额资金的结汇转出手续,将余额人民币187 778.86元转至张某在中国北京分行账户内。现张某持《境内个人汇购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陈某证人证言等,认为大南支行在向张某推荐销售《申请表-FG理财结构存款A银行“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理财产品的过程中,违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未对张某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亦未就该理财产品的高风险性向张某进行详尽说明,且由于大南支行还存在诱导、欺诈、隐瞒事实等行为,导致张某提前赎回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42621元,故起诉要求大南支行赔偿经济损失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45621元。
  争议的焦点
  理财产品是否合法合规
  在上诉中,上诉人张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大南支行销售的涉案理财产品已经备案,手续完善之说没有依据,故大南支行销售的该理财产品不具备合法性。一是涉案理财产品未依法报请备案,更未征求监管部门意见,涉案理财产品系违规产品。二是大南支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为零,违反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9条第2款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的禁止性规定。三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与报备的理财产品介绍不符,大南支行存在欺诈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损失为142621元,除因汇率下跌造成的损失102040元明确外,其余40565.64元损失的原因及相关数据均不明确。大南支行将该40565.64元损失列为本金损失错误,其目的是混淆是非,因为其不能提供农产品下跌的数据,即使提供了,也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该理财产品只与农产品正向表现挂钩的约定。
  被上诉人大南支行认为,《“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理财产品已经向北京市银行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报备,属合法产品。首先,大南支行向张某销售的理财产品已经履行了向监管部门报备的程序,该理财产品合法有效。其次,大南支行向张某销售的是到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但不保证收益,不是销售收益率为零或者是负值的理财产品。再次,大南支行报备的理财产品和销售给张某的理财产品是同一产品,不存在欺诈和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是否充分提示风险
  被上诉人大南支行提交了《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申请表-FG理财结构存款A银行“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提前赎回申请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证据,用以证明张某对该理财产品的特点及风险性已进行充分了解,张某买进和赎回的行为完全出于自愿,大南支行在接受张某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履行了应尽义务,不存在诱导、欺诈、隐瞒事实等行为,故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另外,被上诉人还认为张某签署的合同对涉案理财产品进行了详细描述和介绍,尤其对客户提前赎回可能在本金、收益和汇率上面临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张某在详细了解理财产品具体内容后自主决定购买涉案理财产品。张某在申请表中亲笔书写“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并签字确认。另外,证人陈某没有证明大南支行存在掩盖产品风险的行为。证人陈某的职责仅为前端市场的业务拓展,即介绍客户,其无权与客户签订任何合同或文件,其对具体理财产品合同的内容、条款不知晓,产品介绍和具体签署合同均由大南支行的客户经理许某负责。故陈某的证言不能证明张某所主张的“大南支行存在描述产品不实、只介绍收益不告知风险等故意误导客户”的问题。
  日,由于张某个人原因,其向大南支行申请提前赎回,并填写了提前赎回申请表,于日办理了赎回金额的结汇转出手续。因大南支行已在合同中就提前赎回的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说明,故张某自愿提前赎回导致本金和汇率损失的责任,应由张某自行承担。大南支行在与张某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欺诈、隐瞒合同真相等行为,张某要求大南支行赔偿损失,缺乏依据,现不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中,法院认为进行投资理财即存在收益或损失的不确定性。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大南支行的理财产品条款中,已对提前赎回权、授权转账、产品风险披露声明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张某在委托大南支行投资理财的过程中,签署了大南支行的《境内个人汇购申请书》、《境内汇款申请书》、《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书》、《申请表-FG理财结构存款A银行“抵御通胀系列”之“A银行/聚集中国农产品总回报指数”挂钩结构性存款第三期(到期保本型)―澳元》及附表、《提前赎回申请表》、《境内汇款申请书》等系列手续,足以说明张某是在充分阅知该理财产品风险性的基础上,仍自愿购买了该产品,后又提前申请赎回。二审法院持相似观点。
  是否履行客户风险评估的监管要求
  上诉人张某在上诉中认为,在签订合同前,大南支行未履行客户风险评估的监管要求。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7条规定,大南支行要先为客户做评估,以便分析客户是否适合购买理财顾问推荐的理财产品。而大南支行却违反了该规定,一直未向张某做评估问卷。在双方签订合同后,大南支行才对张某做了《A银行客户投资评估问卷》,根据张某在该问卷中回答的内容可以看出,张某根本不适合购买涉案理财产品,但大南支行却视而不见,向张某销售了该涉案理财产品。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日,大南支行才对张某做了另一份《适合度问卷》调查,该问卷是在张某开户及与大南支行签订合同后才做的,违反了A银行针对这款产品的内部管理流程的第四条,就是先给客户做评估,看是否适合购买该理财产品的规定。
  被上诉人大南支行认为,在张某签订合同过程中已按照有关规范为(,)张某进行了《客户投资评估问卷》和《适合度问卷》调查。根据《客户投资评估问卷》的调查结果显示,张某有投资经验,适合购买该投资理财产品,张某声明完全明白该产品的相关风险。在《适合度问卷》中张某选择将持有本结构存款至到期,并接受汇率风险。另外,客户经理许某是在日为张某做的《适合度问卷》,并非是张某所述的2月22日。《适合度问卷》中的日期并非签署日期,而是大南支行金融部对张某签字核对的校验日期。大南支行是参考张某所填写的《客户投资评估问卷》并综合张某的整体情况为其投资能力进行打分,得出其适合投资涉案理财产品的结论。
  二审法院根据本案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双方陈述可以确认,大南支行为张某做了《适合度问卷》及《客户投资评估问卷》调查,张某主张《适合度问卷》及《客户投资评估问卷》系在其购买了涉案理财产品后补做的,且问卷结果显示其不适合购买该理财产品,但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大南支行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对张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张某上诉提出涉案理财产品未向有关部门备案及大南支行存在欺诈行为的主张,由于张某对此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此项上诉主张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几点启示
  从上述判例的审理过程来看,银行对待理财业务应注意以下几点:
  应按照监管规定履行理财业务有关批准或报告手续。我国于2005年9月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6条和第51条规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向银监会办理申请批准或报告手续。根据该文件,履行批准手续的业务限于:(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2)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3)需经中国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本案所涉业务只需履行“报告”义务。这里也需注意,后一手续是“报告”而非“报备”或“备案”,报告的手续要求更为宽松,且监管机构无需给予任何具体的审核和确认机制。对于银行而言,只需证明完成了报告提交手续且监管机构收到即可。
  银行理财业务有关文件应按照监管规定进行风险提示。本案之所以法院裁决支持银行,是因为银行的有关理财文件对产品的风险做了较为清晰的提示。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有关产品的销售时发生在2008年2月,我国银监会在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监管方面还缺乏较为完善的规范,因此银行比较容易达到相关要求。自日起实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该办法在风险提示方面有更为详细的要求,银行应特别注意以下事宜:(1)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2)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此外对不同类型的投资产品还有一些个性化的要求。(3)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银行应认真履行客户风险评估职责。本案中客户适合度评估成为双方争议的重点问题,而且评估的时间是最为敏感的问题。为此,银行在实务中应高度重视客户风险评估事宜,并且确保评估在操作流程中限于理财业务有关合同文本的签署时间,确保评估在先,防止被质疑事后补救性评估。《销售管理办法》对客户评估问题做了更高的要求,明确提出产品的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结合,要求银行“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四条)。该文件还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销售管理办法》设置了专门的第五章来规范“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承受能力级别划分、评估的依据、评估结果的告知和客户签名确认、评估的方式和时间、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评估书的审核以及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等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制。基于这些要求,银行的内部管理机制和操作流程应相应跟进,确保监管要求在书面文件和流程中得以实现。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环节也是操作风险易发环节。《销售管理办法》对理财产品销售客户经理及其销售行为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制,银行内部应有相应的机制和措施确保落实,否则,很容易发生违规情形,并给银行带来声誉和经济损失。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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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储户李先生在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购买了100万元的理财产品。项目款项却被理财项目主管郑某转至个人账户。理财产品到期后,李先生多次催要仍未收到郑某承诺的回款。李先生遂将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诉至朝阳法院,索赔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 & 原告李先生诉称,日,他来到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办理业务。理财项目主管郑某在协助他办理业务后向其推荐银行理财产品,并出示了自己作为民生银行理财业务项目主管的工作证和名片。根据郑某的介绍,该理财产品期限为6个月,收益率为12.3%,最低购买额为100万元。李先生购买了100万元该理财产品并由郑某办理相关手续。
& &在随后的的一段时间里,李先生曾质疑款项全部进入郑某的民生银行账户而非自己账户后,郑某解释为银行为方便操作将款项先进入银行理财项目主管的账户,之后再向客户进行回款。此后,郑某三次向李先生发送邮件,说明&理财产品&进展,并告知已向李先生账户支付了112.3万元的理财回款,其账户余额为118万余元。然而,日,李先生在取款时发现账户仅有6万元余额,郑某实际并未向李先生支付任何理财回款。事后,李先生多次与民生银行北京望京支行协商,却被告知郑某已死亡,上述购买理财产品的欺诈行为系郑某的个人行为,银行对李先生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认为,他和民生银行之间已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民生银行作为储蓄机构,具有保障保护存款安全的义务。郑某作为银行的理财项目主管,在银行的营业时间和营业场所内办理理财业务,李先生基于对其职务的认识和信任,有充分理由相信郑某具有相应的代理权限。且郑某的欺诈行为,表明民生银行严重疏于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具有明显的过错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向银行索赔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目前,朝阳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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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银行理财产品涉嫌欺诈 客户遭巨大损失
晨报记者 孙春祥
受美国证监会调查案件的启发,国内众多“渣打苦主”准备掀起一波维权潮。他们不仅要求渣打银行赔偿金融衍生品产品的损失,更要采取进一步手段“讨个说法”。
质疑理财是“对赌”
“美国监管机构已经正式就高盛涉嫌操纵市场和欺诈投资者展开调查。根据我的研究,渣打银行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理财产品和高盛销售金融衍生产品的性质十分类似。”曾因购买渣打理财产品而亏损近80万元的蒋先生表示,“渣打苦主”一致怀疑渣打的行为是一种“诈骗”。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毕业的丁先生表示,他所购买的渣打银行“聚通天下·股票挂钩可转换结构性投资”产品被理财经理描述成“最高收益达30%以上,而几乎不可能亏损”,但第一份合约在取得2.5%收益之后就自动终止了,而第二份合约亏损了37%却仍未止损。
蒋先生表示,渣打设计的这些理财产品实际上是一种“对赌协议”,即:银行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是相悖的,大多数亏损者购买的产品是与收益和表现最差的股票相关联,这种设计显然是违背“信托责任”的。
赔偿要签“保密协定”
蒋先生是因购买渣打理财产品而遭受损失的客户之一。他曾为在网络上发表质疑渣打产品涉嫌欺诈的文章而受到渣打银行高层重视,部分损失得以获得赔偿。但他认为,渣打银行应该赔付全部本金和利息损失并向客户赔礼道歉。
当初渣打与投资者签订赔偿协议书时曾明确规定,投资者须签订“保密协定”,即接受赔偿的客户不得对外透露赔偿细节,如果违约将不能获得赔偿。“我和一位非常好的朋友都相互没有透露获赔比率,当时真的是无可奈何。”一位“渣打苦主”告诉记者。
苏州的马先生表示,他投资的300万元目前仅剩余100多万元,不能承受如此巨大的亏损,他决定要“抗战到底”。
记者获悉,目前准备维权向渣打讨回损失的各地“苦主”已经在网络上建立博客,希望尽最大的努力号召全国“苦主”一齐行动,从而避免被渣打“各个击破”。
渣打称将尽力调查
渣打理财产品涉嫌欺诈事件始于去年初。当时,网上许多关于渣打的帖子称,该银行以不规范的方式将极具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推销给客户,赔光一生积蓄的客户比比皆是。帖子称,在和客户沟通谈判后,渣打高层决定给予部分投资者一定的赔偿。
对于本次投资者维权行动,渣打方面表示,他们将尽最大努力调查,如果发现的确是个别销售人员存在违规行为,没有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警示而致客户出现亏损,他们将根据个案情况对客户进行赔偿。
此外,对于投资者怀疑渣打银行销售“有毒金融衍生品”事件,渣打相关人士表示,受金融海啸影响,一些理财产品难免要受到影响,他们所售金融产品与高盛所售“有毒资产”存在本质的不同,同时愿意就所售理财产品的性质对投资者进行澄清,也愿意和投资者进行沟通。
晨报记者 孙春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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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平安银行望京支行理财销售的欺诈行为
2015年,我在平安银行望京支行够买了两期共164万的90%挂钩的理财产品,最高年收益率为12%,期限一年,一年后一分利息没有,本金亏损16.4万元,回忆当时购买的情景,恍然大悟,上当受骗了,这可是我辛苦了大半辈子,省吃俭用攒下的养老钱啊,就这样莫名其妙地被平安银行吞噬,他们的手段比黑社会抢劫还恶毒,我该怎么办啊?
看起来是和股市挂钩?股市的确是不好,都亏.
有钱,就是任性!
蹁的好!!!!!!!!!!!!
这个属于投资 没法怪罪谁骗谁
你当时肯定签字,表明你知道存在风险。如果你赚了你就高兴,赔了就说别人骗人,这是什么逻辑!如果是没有风险的12%,大家不都抢疯了,你还能抢上!
随便说别人是骗子之类,还点出别人的名字,你这才有问题呢!
投资有风险,也说不上谁骗谁,花钱买教训,比起血本无归,这个损失不算大,以后找些稳健的理财吧。
老年人还是买点稳健型的吧,要不就直接存着,高回报必然伴随着高风险。
我想不会就我一个人买吧,希望其他受害者也能站出来,群策群力,向该银行讨个说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哎呀呀,这么巧!!我也买的这款理财,您买的哪期啊,怎么我赚了呢?那岂不是我赚的是您赔的钱啊?照您的这个赔钱就是遇到骗子的理论,那我是不是遇到了财神爷啊。看来您很善于换位思考,那么我也跟您换个位置想了一想,根据您的发言,我总结了以下几点,不知对不对:第一,投资有风险,购买需谨慎,我也经常买银行的理财,但是我不会把所有资产去买一个理财产品,并且银行也不会同意,因为会有个风险测评,相信您也有。因此,根据您所说,100多万都是养老钱,您说的也太惨了吧~我觉得换做哪个正常的退休在家养老的叔叔阿姨,绝对不会拿全部家当去买风险仅次于股票的理财的!并且银行也得同意您购买啊!咳咳!第二,您说的这个平安银行的理财经理什么成功建立在客户的亏损上??我觉得这个不成立吧?怎么会呢?哪有这样一锤子买卖的,这样岂不是自己把自己往死胡同带?真可笑!第三,我觉得您是不是不懂理财呀?高收益代表高风险啊大哥,总不能说炒股赔钱跳楼了,给我开股票账户的证券公司的业务员就是杀人凶手吧!?或者说总不能专家们推荐的股票不准,您买了第二天赔钱了,专家也是骗子?!虽然现在很多专家的确闲着没事干,但是也不能一巴掌都拍死啊,也是有好人的不是吗?第四,您不懂理财不要紧,贪图小便宜也不要紧,不跟子女商量就购买了也不要紧,要紧的是您赔钱了就说是骗子,那赚钱的岂不是要感激骗子!这是什么逻辑!好可笑!赔了那么多钱,确实换做我也接受不了,但是换做我,也不会买那么多的呀!因此!肯定楼上的评论:两个字:活该! 评论完毕,实在是不吐不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呵呵,你以为那,年息12%,比索罗斯还牛
那还做什么生意,存什么钱,全社会买理财产品好了
本来那玩意就是骗人的
好帖,我不支持谁支持!
理财经理肯定有误导嫌疑,银行内部任务重能蒙一个是一个。但是高收益肯定高风险,去年到现在理财利率一直降低。去年年底就已经4.5左右了吧,这还是稳健型二级风险的,现在马上要跌破4了,低于3.5,还是存死期吧。您也宽宽心,破财免灾。换个想法吧,这的亏是买的银行的,这要是xx宝那种骗子公司,现在一分都没了。被骗子骗去的钱很少能回来。
银行的理财人员确实有骗人的嫌疑,我就在农行看见理财人员忽悠一个存50万定期的老人买理财。
老人家想开点儿吧,千万别跟自己较劲。
损失了那么一大笔本金,换谁都心痛,没办法就当破财免灾了吧。
年收益超过5%的理财都是高风险
12%的收益,那肯定是高风险啊!去年的银行理财产品大约都不到6啊!
用高收益率作诱饵,骗取投资者钱财。
这样的银行还敢在那里投资吗?
挂钩,风险就大
真是糊涂啊,被该行理财经理侯雪娇忽悠了,犯下了不可饶恕的错误,后悔莫及。为了不让朋友们重蹈我的悲剧,特此提醒大家。
最高年收益率为12%.....这是骗你的亮点
是啊!被社会上的骗子骗了还可以报公安局,被银行骗了真是不知所措,平安银行不平安啊,希望我的教训能给朋友们启迪,引以为鉴!
买理财应看清具体投资方向,这笔钱到底用在什么地方。如果收益非常高,则风险极大,此时心里就该有数了。在购买之前,银行会给您做风险评估,目的是测评一下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若您是激进型的方可购买,若是稳健型则电脑会提示无法购买。总之,理财经理有误导嫌疑,但最终还是因为您太贪心造成的。只看利率高,但并未冷静下来思考和咨询,才造成今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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