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机构是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被什么机构监管吗

P2P平台应在银监会备案 监管规则要全国统一
2015年将是P2P网贷平台监管元年,关于互联网金融和P2P行业的监管政策均有可能在今年尘埃落定。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相关部门制定监管政策提供决策参考,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旗下的金融城(CFCity)和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于今年1月联合开展了一次&关于P2P行业监管的关键问题&问卷调查。调研对象主要是P2P平台、传统金融机构高管,收回有效问卷达110份。
之后,主办方又邀请了银监会相关部门领导,以及38家知名P2P机构的高管,召开闭门研讨会进行了讨论。综合问卷调查和研讨会行业观点,主办方撰写了13条政策建议,并报送到了相关监管部门,引起有关领导的重视。本报本期刊发相关内容,以期引发业内人士进一步思考和讨论,助力决策咨询。
P2P平台应在银监会备案登记并有一定的准入门槛,高管团队和核心专业人员也应有一定资质要求。P2P平台应加强公司治理,并坚守小微特征。P2P监管规则应全国统一。
P2P平台应有一定的准入门槛
建议一:P2P平台应该登记备案。在询问P2P平台应该采取哪些设立审核制度时,110份问卷当中,75人(68%)选择了&备案制&,20人(18%)选择了&审批制&,15人(14%)选择了&注册制&.从鼓励创新、容忍风险和&宽准入、重惩罚&的监管思路变革角度出发,我们也建议采取&备案制&,即P2P网络借贷平台除完成必要的工商登记外,还应当在银监会或授权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开展P2P业务,是否需要单独审核或备案, 85人(77%)选择了&需要&,25人(23%)选择了&不需要&(调查对象中传统银行人员少,P2P机构人员多)。由于网络借贷平台和传统银行存贷业务有很大差异,因此我们建议传统银行开展网络借贷平台服务,也应单独备案登记。
此外,考虑到目前已经有近2000家P2P平台在营业,正式纳入监管后,一些平台可能不满足监管要求,因此如何实现这些平台治理整顿或有序退出,也是监管政策出台时需要考虑的问题。我们建议对不达标的平台,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使其经过整顿后满足相关监管要求。并且还要建立问题平台的有序退出机制,可以鼓励优秀平台兼并不合格平台,承接原有的投融资者信息中介服务,稳定投融资者情绪,维护金融稳定。
建议二:平台应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准入门槛。在询问设立P2P平台是否应该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时,103人(94%)选择了&需要&,7人(6%)选择不需要,行业意见高度一致。
虽然定位为信息中介平台,但在中国,P2P平台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准信用机构。为提高行业规范性,保障平台风控体系、IT系统的必要投入和准备,保护投资者权益,我们认为P2P平台应有一定的准入门槛。根据问卷调查和研讨会讨论,多数人认为万的注册资本金(实缴)是比较合理的区间。
建议三:平台高管不一定都要有金融工作经验。在询问P2P平台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应该具有一定的任职资格时,71人(65%)选择了&需要&,39人(35%)认为不需要。
为保证P2P平台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认为应该对P2P高管设置一定的门槛。但考虑到P2P平台高管团队背景的多元化,不一定要求P2P高管必须有金融业从业经验,来自互联网、法律、财会等领域的高管人员也有助于P2P平台的稳健运行。具体而言,我们建议P2P平台高管团队中必须有2名以上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P2P平台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信息技术行业或与所任职位对应的从业经历。
P2P平台应加强公司治理
建议四:平台的IT系统、网站管理应达到一定标准。在询问P2P平台是否需要硬性的IT系统、网站标准时,94人(85%)选择了&需要&,16人(15%)认为不需要。考虑到P2P网络经营的特殊性,我们认为应该对P2P的硬件条件设置一定的标准。例如:平台应该至少有2名核心IT技术人员;对投融资者注册信息、交易数据和交易信息的电子数据包有认证能力;有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相关设备和措施。此外,还可参考第三方支付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专门的、针对性的行业规范细则,对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此外,还可参考第三方支付等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专门的、针对性的行业规范细则,对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等相关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建议五:平台应该有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团队。在询问P2P平台是否需要硬性风控体系和风控团队要求时, 89人(81%)选择了&需要&,21人(19%)认为不需要。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认为应该对P2P风控体系和团队有一定的硬性要求。例如:风控团队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金融机构风控工作经验;有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具体操作流程;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有完善的隔离措施;有P2P平台破产清算时投融资者资金清退(追缴)的机制安排。
建议六:P2P借贷应限于小微贷款领域。在询问P2P平台经营范围是否应局限在小额时,51人(46%)选择了&需要&,59人(54%)认为不需要,存在明显分歧。我们认为,应当鼓励P2P平台主要面向小微企业、个人信贷,发挥普惠金融作用,因此对其单笔信贷进行一定限制,具有一定合理性。
根据同意设定单笔限额的部分调查结果,大部分人同意单笔贷款不超过500万元限额。但是,按目前国际业内主流观点和世界银行有关标准,小额贷款的单笔放贷额度应不高于本国或本地区人均GDP/GNI的2.5倍。如以此为标准,我国单笔贷款额不应超过七八万元人民币,500万元已经很难说是小额贷款和普惠金融了,因此我们认为单笔限额可以更低一些。
或者更有弹性的做法是放宽单笔贷款的小额限制,但对不同额度的贷款,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更大规模的网络借贷,则需要更详实的信息披露。另一个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参照银行单一客户贷款占比不得超过10%的规定,规定P2P平台给单个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余额不能超过该平台净资本的一定额度,比如5%.
建议七:平台应当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在询问是否应规定P2P平台(业务)必须实行第三方托管时,97人(88%)选择了&应该要求托管&,13人(12%)认为不需要,意见较为一致。在认为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的公司当中,73人(75%)认为应该设置单独二级子账户,24人(25%)则认为不必要。
我们认为,为防止欺诈、资金池等行为的存在,应该要求P2P平台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但必须保障资金第三方托管的真实性、有效性。同时也要明确托管人职责、义务,避免托管机构和P2P平台的利益冲突。
建议八:信息披露应是监管的主要抓手。在询问是否应要求P2P平台(业务)必须信息披露时,103人(94%)选择了&需要硬性要求&,7人(6%)认为不需要,意见较为一致。
我们认为,P2P平台作为面向众多投资者,几乎没有任何门槛的公众性公司,信息披露应该是监管的重中之重。根据P2P平台的投资门槛小、较大公众性特征,其信息披露要求应该高于阳光私募、小额贷款公司等,近于商业银行、上市公司。对于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的平台,要加大惩戒力度。
同时,信息披露报告的格式、主要内容、统计口径等也应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具体而言,可以要求P2P平台在网站显要位置披露至少以下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投资项目的用途、交易规则、交易费率等;投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畸形标提示等;借款人与P2P平台、股东没有利益关联的声明;借款人违约、破产等风险发生时的相关责任认定;不得承诺收益率,或容易引起误导的高收益率宣传;定期发布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经第三方审计后的P2P平台财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P2P平台投资人、主要股东、高管人员资质等信息。
建议九:P2P平台线下网点要纳入监管。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对于P2P平台是否有必要成立线下网点,行业意见分歧较大。考虑到中国征信系统、大数据运用等尚不完善,我们认为可以允许P2P平台设立部分线下网点,开展形象展示、信贷尽职调查等业务。但必须对线下网点的功能边界进行明确。线下网点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所有交易必须全部通过P2P平台总部线上进行。
在询问P2P平台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应该审批或备案时,70人(64%)选择了&需要&,40人(36%)选择了&不需要&.我们认为分支机构的备案可以由属地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负责。属地监管部门或授权机构负责监管当地P2P平台线下网点合规经营,例如不得线下吸收客户资金等。
发挥不同部门协调监管效应
建议十:P2P平台应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在询问是否应要求P2P平台必须加入央行征信系统时,100人(91%)选择了&应该要求&,10人(9%)认为没有必要硬性要求。
为更好地发挥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优势,完善和补充社会征信体系,增加平台的征信能力,提高平台用户的信息披露质量,应要求P2P平台公司加入央行征信体系。同时,可以鼓励社会征信机构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与P2P平台开展合作。
建议十一:监管部门应逐渐引导P2P平台去担保化。虽然没有直接询问P2P公司是否可以以自有资金开展担保,但问卷回答中,有些人仍认为可以使用自有资金担保,有些人则反对,行业分歧较大。
在当前信用环境下,如果迅速地去担保化,个别平台可能会利用去担保规则,恶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甚至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但如果允许继续担保,则意味着P2P平台不仅是信息中心,还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信用中介。因此,应该逐渐引导P2P平台去担保化,禁止平台自身提供担保,限制平台关联公司提供担保。还可以借鉴存款保险制度,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由保险公司出台投资险,P2P平台根据营业额的多寡,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
建议十二:P2P行业应成立全国性网贷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大多数被调查者都赞成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例如: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对P2P平台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规范、定期报告模板等,发布行业标准;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承办银监会委托的其他工作。虽然行业协会可以起到很大作用,但其应该主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不应该承担监管职责,避免&政出多门&,此外也要避免过多的行业协会成为企业的负担。
建议十三:P2P监管规则要全国统一。在问卷调查中,一定比例的人认为地方政府在P2P平台管理和风险防范上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还有人提出可以由中央(银监会)定监管政策、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具体执行。
但是,与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仅限于在注册地经营,从而可由地方政府来监管所不同,P2P平台具有天然的全局性。就现阶段而言,地方对P2P行业的了解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分歧。所以,为避免各地发展不均衡甚至政策走样,应由行业主管部门(银监会)负责政策制定和统一协调其他部门进行监管。地方政府可以出台一些扶持、规范&当地&P2P平台发展的政策,但不能和银监会政策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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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架构调整:P2P网贷纳入监管
  昨日,银监会宣布自2003年成立以来的首次架构大调整。南都记者留意到,新的组织架构由11个增加到了17个。从调整后的各个部门职能看,民营银行将归城商行监管部监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则将被划归到非银部监管;P2P网贷则归普惠金融局监管;地方性金融机构准入权将下放到地方监管局。&&&&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重点是清减下放行政权力。据悉,未来银监会只对“三个半”部门负主体责任,即政策性银行、五大行、股份制银行及非银行中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而其他的主体职责全部交到地方银监局,由其进行监管。同时,银监只保留三项准入权力:新机构的出生(只批筹建不批开业)、机构的重组改革、机构的破产重整。
  网贷划归普惠金融
  从银监会此次架构调整看,银监会从11个增加到了17个部门,其中,撤销了培训中心、信息中心2个部门,但在新设部门中,将原有二部拆分为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监管部;其中,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专司对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此外,目前正处于筹建阶段的民营银行也将归城市商业银行监管。而信托监管部从非银监管部分离出来;设立信托监督管理部,专司对信托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
  此外,新设立的部门包括新成立审慎规制局、现场检查局、普惠金融局。其中,普惠金融工作部涉及众多,包括原来二部的小企业办、合作部的农村金融服务监管处、融资性担保部、新成立的小贷公司协会、网贷监管(P2P)等。
  从名称上看,各机构监管部门名称也按监管职责内容重新命名:原银行监管一部现改称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原银行监管二部改称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原银行监管三部改称外资银行监管部;原银行监管四部改称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原合作金融机构监管部改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
  银监只保留三项准入权力
  据悉,经过此次调整,银监会的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了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监管部门处室由85个增加到109个,占处室总数的77.9%,监管资源向一线监管部门倾斜。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地方性机构,总会仅对法人机构的新设筹建、市场退出、重组改制和破产重整进行审批,其他市场准入权力下放给银监局,并由注册所在地派出机构承担风险监管主体责任,总会相应监管部门负指导责任。
  据银监会相关负责人透露,争取在1月25日前完成职能机构和人员的划断,进行试运行。局级干部调整暂不进行,如有的部门被拆分成两个部门,则该部门主任先兼职两个部门,等新机制运行后再进行调整,3月1日将正式运行新机制。
  采写:南都记者 陈颖
  实习生 吴梦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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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部门有哪些?什么部门负责P2P行业的监管
佚名&&&&&& 16:41:37&&&&&&来源:
  日下午,银监会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日。监管政策对平台和投资人都是极为重要的,关系着自身的利益。那么,负责P2P监管的部门有哪些呢?  首先从立法的根本上来看,网贷监管办法是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共同研究起草的。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P2P监管部门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规范引导和风险处置工作。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3.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工作。  4.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指导本辖区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  6.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组织章程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等。  各个监管部门都有明细的监管职责,以上介绍的只是主要监管职责,要想了解本次发布的监管意见稿全文,可以此文查看&&  拓展阅读        希财网网贷(www.csai.cn/p2p)是一个专业的p2p网贷信息 服务门户,网站提供最新、最全的p2p网贷资讯,汇聚了国内权威的p2p网贷产品。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希财网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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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由谁监管?
P2P平台由谁监管?
当前网络借贷风险事件较为集中,一些公司打着P2P的旗号非法集资,平台跑路事件屡有发生,P2P由谁监管? 上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了P2P的监管机构,就
  当前网络借贷风险事件较为集中,一些公司打着P2P的旗号非法集资,平台跑路事件屡有发生,那么,P2P平台由谁监管?
  上周,,明确指出: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
  此次意见对网络借贷做了新的定义,分别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明确了P2P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由此可知,P2P的监管机构就是银监会,同时意见还对第三方资金监管做出规定,指出必须由银行业来监管资金,而不是平台,当然,最终监管部门也是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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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部门 新官上任三把火会怎么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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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官网挂出消息称将进行监管架构改革。其中新增设立银行业普惠金融部,被业内普遍认为将成为P2P网贷的监管机构,这意味着P2P网贷行业逐渐向正规军靠拢,也视为规范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P2P网贷将明确归属
此次机构调整为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来的首次机构大调整。记者登录银监会官网发现,其最新的组织架构已经出现在官网上,但是具体科室以及详细的监管职责仍未明确显示。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机构和人员编制向前台监管部门倾斜,调整后内设22个部门中,监管部门由11个增加到17个,占部门总数的77.3%。按照银监会官网的解释,新设立的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部,其职能为“牵头推进银行业普惠金融工作”。而此前,一直被传将监管P2P的创新部也出现在了银监会新的组织架构内。
趣钱平台运营负责人袁致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的监管架构中会涉及P2P网贷,最终到底会由哪个部门监管,也只差对外正式公布。监管组织架构既然已经落定,监管细则的出台也就为时不远了。
监管细则会涉及哪些方面呢?袁致军表示,或从行业的准入门槛、资金托管、收益定价、运营等方面进行明确说明。
准入门槛或将被约束
据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年底,国内P2P平台已达1575家,较2013年上涨96.88%,但问题平台也剧增,全年问题平台达275家,是2013年的3.6倍。
门槛低、零监管的问题不仅让投资人担心,也影响行业的发展。当前国资、银行、上市公司参与P2P行业的热情都很高,总体来说,P2P是比较有前景和发展的行业,但因无行政许可,对P2P行业准入仍需设立门槛。袁致军认为,门槛或并不仅仅指注册资金的多少,平台安全性、管理者资格、风控能力也会有一定要求,而且目前许多P2P平台还具备支付结算、电子商务的功能,若也能对相关资格进行约束,对P2P的发展更有利。
资金托管引关注
在P2P网贷行业资金托管方面,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认为,对P2P网贷的监管必须要尽快落实。他说,P2P网贷监管思路是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网贷平台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采用第三方托管的方式,不能建立资金池,而且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袁致军认为,将不允许P2P平台做资金池列入监管范围,也是为了划清民间借贷与金融业务间的界限,对促进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健康发展有利。
据银监会透露,此次监管架构改革将统筹有序推进。在监管细则还未出台前,袁致军建议P2P网贷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认真梳理平台的相关信息,及时修正平台问题。行业洗牌在即,一些不正规或能力不足的P2P平台将退出,一些正规的P2P平台能更好地发展。
本文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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