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和代理人代理人可以再委托他人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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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证事项当事人必须亲自申办,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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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第8条规定:&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以上规定的几种情况,由于其带有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防止意思表达差错,需要申请人亲自在公证员面前作出意思表示,以便公证员当面确认事实的存在,准确无误地认定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因此需要当事人亲自办理。这是贯彻公证的真实、合法原则,保证公证质量的必要措施。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讲明理由,公证处可以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16条的规定,派公证员到当事人的住所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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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非本人签字合同有效吗 正文
委托代理人非本人签字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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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浅谈合同之签字
浅谈合同签字的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是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的基本表现形式,也是确定合同生效的实质性标准。在经济来往中,签字盖章是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但合同书谁可以签字、如何签字、签字时需注意哪些事项都没有具体规定。
一、合同签字主体
合同签订时对签字主体有严格的要求,不同的签字主体签订合同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那么,有权签订合同的签字主体如何确定?
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时,签字主体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经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合同当事人为法人时,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时,需加盖公章,否则可能与其行为混同,无法判断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授权委托代理人时,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当事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且明确权限,如委托代理人可签订多大标的额的合同。
二、签字方式
签订合同时,签字的位置往往不被当事人所重视,然而在大量的合同争议中因当事人疏忽签字位置而导致的纠纷不在少数。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签字与合同内容之间应尽量不要留有空白行,以避免合同被修改而使自身利益受损;在条件允的情况下,在合同每页都签字。
三、合同签订地
合同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可以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合同中约定合同签订地为管辖法院,则合同签订地必须明确具体,否则可能发生管辖法院无法确定的情形。
四、签字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1. 签字时所使用的笔,应为专业签字笔、钢笔、毛笔或中性笔,避免使用铅笔、圆珠笔,以防被修改。签字笔颜色为黑色或黑蓝色。
2. 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当面签署,以防签字为假的或对方不承认是其本人签字。此时最好进行拍照,以便于以后发生争议时,能够证明是其本人签字。
3. 所签名字应为本人名字,且为易于辨认的名字。
4. 合同后附签字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授权委托书的附委托书,便于核实签字主体的身份信息及受托权限,且在发生争议时能准确获取对方的信息。
5. 应注明具体签订日期,以便确定合同的具体履行期限,发生争议时确定诉讼时效等。篇二:有代理人的承诺书-受托人签字
本人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受
委托办理出售(购买、求租、出租)北京市__________区/县处房产的相关手续,并代为签署与出售(购买、求租、出租)该房产相关的一切协议,现本人承诺
知情并同意本人做为其代理人办理上述手续,如有不符,本人自愿向XXXXX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与本次交易佣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并向另一方支付与本次交易定金数额相当的补偿金,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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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篇三: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签字盖章应注意的事项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签字盖章的重要性
是众所周知的。
1、谁能在合同上签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肯定能在合同上签字,但对于较大一些的公司,除非这个合同重大,一般来说很难见到法定代表人。大量的合同都是由销售人员洽谈,这就存在一个问题: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对公司生效吗?是否对公司生效就看销售人员有没有得到公司的授权,授权应当有公司出具该的有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该委托书我方应留存原件。授权委托书上的授权应明确具体。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销售人员签字的合同,其内容对公司是不
具有约束力的。
2、盖什么章?
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章,一个合同专
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
3、签字和盖章都要有吗?
合同法规定的是签字或盖章,及只具其一即可,但合同可约定
签字并盖章合同生效。
合同盖章、签字的注意事项
合同的条款并不要求当事人自行书写,但必需要亲自签字或盖章。签字人应当是当事人本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授权的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代理人。对于后者,较为谨慎的方法是由签字人交书面法
人授权书。
法人授权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授权人的基本情况,明确的授权范围包括授权的时间范围,对象等,
授权人或授权单位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日期。
盖章要与订立合同的主体相符。通常会出现,合同当事人一栏与盖章主体不同。这将给合同的履行,主
体的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单位的内设机构则不尽然。
签字时最谨慎的方法,是页签。
签字时最好用蓝黑色的墨水,易于分辩是否是原件。有当事人习惯用炭素墨水,以为利于长年保存。对
于一般的合同而言,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当原件与复印件发生分辩困难时,才是真正的麻烦。
盖章时要加盖骑缝。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时起成立。因此,并非必须签字同时盖章合同才成立,只需其一即可。一般订立合同时当事人都要同时签字并盖章,虽不必要,但应当说是有利而无害
的。在签字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时,有盖章便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
盖章和签字的注意事项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都属常规错误,文件封装之前一定要认真
检查。合同盖章注意事项
尽管不是所有的合同上都加盖印章,但盖章合同毕竟是多见的,特别是在书面合同中,盖章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所谓盖章,是指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在达成的书面合同上各自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合同盖章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合同当事人而言,合同上加盖印章,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阶段的完成―2 ―
和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确认,从而标志合同经双方协商而成立,并对当事人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基于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既然盖章是合同成立的标志,那么,对受诉法院而言,各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盖章是人民法院判定该合同是否已经有效成立的重要证据,一般说来,某个合同一旦由双方当事人加盖印章,当事人将不必另行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由此产生的后果便是法官将不对合同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法官将基于这一法定事实直接判定当事人义务的履行情况,而且,法官断定是非、分清责任也将主要依据盖有印章的合同,反之,合同未盖章,法官将要对合同是否成立展开调查。由此可见,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关涉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大问题。实事求是地讲,在合同法理论中,合同盖章问题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第35条、第37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然而,就是这样一个理论上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引发了许多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基于种种原因在草拟好的合同上拒绝盖章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同时,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随意交由他人使用的情况也并非少见,对于出现在众多合同上的盖章问题,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已经给予了慎重的注意,并做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由于合同盖章问题与当事人关系甚大,因此,本文拟对审判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
纠纷进行类型化研究,并对每类纠纷的处理发表些浅见。
现实生活中,因合同盖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表现为下列见种:
一、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上加盖印章,而对方当事人并未加盖印章
这种情况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对合同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却因种种原因未在合同上盖章。具体表现为:1、异地订立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未随身携带印章,无法在合同订立之时盖章,于是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盖好了自己一方的印章后将合同文本交给对方当事人带回单位盖章,而对方当事人回到单位后,因各种原因迟迟不盖章,也不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2、洽谈、签定合同的人并非是订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而仅仅一般工作人员,合同条款约定后,一方当事人加盖了印章,而对方当事人要将合同文本带回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方能盖章,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同意合同条款进而拒绝在合同上盖章;3、一方当事人盖章后,对方当事人盖章前,交易条件
发生变化(如价格上涨或下跌等),未盖章一方不想日后履行合同,于是拒绝在合同上盖章。
二、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书上预先盖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具体表现为:1、商品定单,例如,书店为了推销图书,将图书的书名、定价、版本、出版社、书店的开户行等合同条款预先制定成合同,仅将购买册数一项空置,加盖印章后将定
单广为寄送;2、商品广告。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实践中,基于减少订约成本、快捷交易的考虑,被代理人常委托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代签合同,一旦发生纠纷,被代理人往
往以代理人无代理权为由推脱自己的责任。
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订立合同并加盖自己的印章
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非少见,许多银行的储蓄所、代办所,保险公司的支公司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上均加
盖自己的印章;而有的公司分支机构对外订立合同也加盖分支机构的印章。
五、私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某些单位主管印章的人员或业务人员,利用本单位印章管理不严。
六、盗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非本单位的人员采用非法手段秘密盗窃或盗盖印章,与他人签定合同。
七、私刻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有的人非法私刻印章,并用这枚印章与他人订立合同。
八、借盖印章
这种情况表现为甲单位借用乙单位的印章与丙单位订立合同,但合同的履行人却是甲和丙。
凡此种种,乃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合同盖章纠纷,合同盖章纠纷类型不同,将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所承
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和人民法院对其处理的不同:
一、一方盖章,对方未盖章。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则该合同不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做了明确规定。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已盖章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依赖此合同能够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财力和物力的准备,从而使自己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那么,已盖章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盖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当然,追究未盖章当事人的―4 ―
缔约过失责任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条件之一,即: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例如,在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中,常发生这样的纠纷,外商以投资为名同中方草签了合作合同,约定由中方负责征用土地、招用工人及“三通一平”,外商负责投入资金。合同签定并由中方盖章、外商携带合同回国后,提出苛刻条件迫使中方就范,否则就拒绝在合同上盖章,于此情形,中方如果接受这一条件,那么合同的履行对中方将明显的不公平;相反,中方如果不接受这一条件,中方为了履行合同,已经征用了土地,招用了工人,为此支付了大笔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恶意磋商。在恶意磋商的情况下,善意方有权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例如,甲乙双方订立钢材后,乙以合同须经经理同意后方能盖章为由将合同带走,但通知甲可以为履行合同作准备,后来,乙看市场上钢材行情下跌,此时履行合同自己将获利较少,于是便拒绝在合同上盖章。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未盖章的当事人将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盖章方
的当事人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 和所遭受的损失,将被视为交易风险而由自己承担。
应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一方虽未在合同上盖章,但对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合同,且对方已接受了履行,则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条做出了如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
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一方预先在空白合同上盖章。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种情况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合同条款进行 了仔细磋商,并经过了讨价还价的过程,并且合同当事人是特定的,而第二种情况 则往往是一方当事人自己事先拟定合同条款,并加盖公章后向对方当事人寄送,对方当事人是不特定的。于此情形,首先要确定这种空白合同条款的性质,如果该空白合同的内容具体确定,包含了一个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一旦对方当事人承诺,盖章方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则该合同条款因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构成有效要约,对方一旦在合同上盖章或实际履行了合同,则视为合同成立。如果该空白合同不符
合要约的规定,则仅仅是一个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则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成立。
三、委托代理人代签合同。通常,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加盖被代理人印章,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实际生活中的情况较为复杂,许多单位将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连同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交给第三人,在委托代理事项完成后,未及时收回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致使委托人以此再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例如,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乙到丙地寻找客户联系购买煤炭200吨,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某将盖有本单位印章的两份空白合同书及授权委托书交给乙,乙到丙地后,同丁公司订立了购买200吨煤炭的合同,煤炭运抵甲公司后,经验收,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了购煤款。两个月后,丁公司派人到甲公司索要煤款,甲公司则称其已于收到煤炭后7日内丁公司支付了煤款。丁公司则称甲公司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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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他人在我国代理诉讼有何要求?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可以亲自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进行。但是,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1、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这是因为,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本国,不能延伸于国外。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外国律师参加非本国法院的诉讼活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司法主权问题。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是不允许外国律师在本国执行律师职务的,否则,无异于让外国律师干预本国的司法审判。另外,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目的在于求得律师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外国律师对法院地国的法律是不熟悉的,委托非法院地国的律师,往往无助于案件的解决。委托中国律师,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其本国公民或者其他国家的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不排斥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以个人名义担任该国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也不排斥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2、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授权委托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它表示委托人的行为由代理人行使,甚至代为处分实体权利,因此,授权委托书必须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我国使领馆认证后,其效力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如果我国与该当事人所在国订有有关条约,该外国当事人履行了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其授权委托书也同样具有效力。例如,我国与波兰等国签订的司法协助协定中就有免除认证的规定,由缔约一方法院或者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者证明的并加盖印章的文件,不必经过认证,即可在缔约另一国使用。如果缔约另一方国家的当事人完成上述手续,其授权委托便有效。这一规定,只适用在我国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的情况。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以及在我国领域内虽无住所,但只是在我国领域内作短期停留的,如旅游、探亲、讲学、经商时,递交授权委托书,无需履行公证、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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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在下列哪些情况下,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A.委托代理人事先通知被代理人B.委托代理人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C.委托代理人事先通知被代理人,被代理人表示不同意的D.委托代理人事后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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