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工商所处理消费者投诉诉调查笔录怎么写

53斤水果变成34斤 海口工商部门拟对商铺从严从重处罚
&&& 53斤水果变成34斤商家缺斤短两 &&& 6日,记者从海口市琼山区工商局中山工商所获悉,该所接到消费者投诉,立案查处了海口中山南路南北水果市场C区一水果商铺缺斤短两的行为。经查实,消费者在该水果商铺购买53.4斤水果,含芒果、红毛丹、金瓜三种,实际重量只有34.2斤,吃秤19.2斤。工商部门拟对该商铺从严从重处罚。 &&& 10月17日,有消费者投诉,在中山南路南北水果市场C区12号商铺购买水果遭遇缺斤短两。中山工商所的执法人员,随即赶往现场调查。经查实,该消费者购买的芒果、红毛丹、金瓜三种水果均存在缺斤短两情况,共缺斤短两19.2斤,多收了138.2元。 &&& 中山工商所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商家就多收的货款,对消费者作出&退一赔二&处理。同时执法人员对商家做了询问笔录,对此事立案查处。中山工商所所长符卫东介绍,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规定,这类行为最高可罚2万元,最后的处罚金额将由上级部门作出意见。接下来,他们将采取现场滚动公示商家违法经营行为、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多次违法淘汰出市场等措施,加强对南北水果市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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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购卖过期香肠 消费者投诉遭跟踪
  乐购卖过期香肠 消费者投诉遭跟踪
  记者调查发现:该超市部分食品保质期有“花样”
  在乐购超市买到过期的香肠,消费者宋先生想讨个合理的说法,没想到向工商局投诉后,却遭到神秘男子的跟踪。
  记者调查发现,在该超市出售的部分食品中,“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确实存在“花样”。
  超市:承认香肠过期“理货疏漏”
  “买回家一看,过期4天了。”2月14日晚,沈阳市民宋先生在乐购超市沈阳铁西店购买了不少食品,其中包括一包“柏慧燕都”牌香肠。
  回家从购物袋中拿出香肠,宋先生发现有些不对,“包装上生产日期是日,保质期是90天,这不是过期了吗?&”
  昨日上午,记者陪同宋先生来到乐购超市铁西店,服务台的工作人员查看了宋先生的购物小票及购买的香肠后,承认香肠确实过期了,并表示可以向宋先生予以10倍的赔偿。对于出售过期香肠,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在理货时出现了疏漏。
  宋先生对工作人员的答复并不满意,要求超市在按照法规做出赔偿的同时,提供已经售出的过期香肠数量,并在超市内公示,且对售出的过期香肠进行召回。这一要求被超市拒绝,宋先生表示会继续向工商部门投诉。
  消费者:投诉后遭神秘男子跟踪
  昨日下午,宋先生再次致电记者称,自己到超市附近向工商部门举报,沈阳市工商局铁西分局家具城工商所的执法人员立即赶到超市进行调查取证。在配合工商部门做完询问笔录后,宋先生和一位同行的朋友离开超市。“从超市出来,沿着八马路向西走,发现了那俩人。&”宋先生称,自己马上调转方向往回走,两名男子也跟着往回走。
  当走回保工街时,宋先生和朋友搭乘了一辆出租车,“那俩人同时也打了一辆红色出租车。&”一路尾随,直到宋先生家所在小区,宋先生才借助保安将对方甩掉。宋先生表示,已经将被跟踪的全过程拍摄了下来。&记者 吕洋
  2月14日,宋先生在乐购超市购买的香肠,生产日期超过了保质期。&记者 王迪 摄
  记者调查
  “花生占”保质期手涂“二月”变“3月”
  昨日上午,记者在超市2楼出售“花生占”的柜台发现,两名超市员工正在剪切并粘贴白色标签。
  或许是由于记者观察太过仔细,引起对方的怀疑,两人窃窃私语,记者只隐约听到其中一位店员说“没事,都改完了的”。
  记者仔细观察发现,在散装“花生占”的柜台上贴着白色的标签,标签上的保质期有明显的手涂痕迹,由原来的“二个月”改为了“3个月”。
  豆干“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
  超市内一处熟食柜台摆放着塑封包装“烧烤豆干”,标签上并未标有生产日期,只有“日”的包装日期。标签上标明生产厂家为“重庆市巴南区五木食品厂”,显然,在重庆生产的豆干不可能在生产当天运抵沈阳出现在超市的柜台上,那么为何在食品的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而是用“包装日期”代替?当记者询问柜台内的工作人员时,对方立即警觉起来,马上表示“不卖了”,并将柜台上摆放的数十袋同样豆干下架。信息分类名称:
工商/行政监管/全社会
荣昌县工商局“三个及时”办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
工商、消费维权
荣昌县工商局&三个及时&办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
  春节临近,各类商场店铺出现购销热潮,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荣昌局按照&三个及时&方案,扎实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办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的高效畅通。
  一是及时认领。该局接到市局转来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后,均在12小时内进行认领,并按片区负责制由辖区工商所指定2名执法人员对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进行调查。
  二是及时办结。该局在办理申诉举报中做到:消费者申诉在30日内办结,消费者举报在60日内办结,需要出现场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必须在3日内办结。做好《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根据需要拍摄照片资料,提取书证,最后拟出《消费者申诉(举报)调查处理意见》。
  三是及时归档。该局在办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立卷归档。截止2月5日,共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36起,已全部办结并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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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谁监管?----转摘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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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提出行政执法建议书 
近期,因消费者侯某食用超市购买的食用农产品发生有机磷中毒伤害事件,侯某向卫生、工商、农业多个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和申诉,各个部门对管辖权提出疑问,均认为自己没有执法管辖权,消费者求助消费者协会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帮助,消协审查了工商部门接受消费者举报后,在第一时间为消费者调取的应急调查材料和证据,出席了*月*日,食品安全委员会召集的由市卫生、工商和农业部门就食用农产品中毒案件管辖权的调查和听证座谈会,听取了各方意见。于2010年*月**日,应消费者申请,个案向农业局提出《行政执法建议书》。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法定职权,消协在该《行政执法建议书》个案提出农业行政部门对“食用农产品”(定义见《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监管的两项法律义务,认定对应的行政主管及具体的管辖机关。两项法律义务第一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农业行政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定期抽查、检验监督义务;第二是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农业行政部门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商品准入检验义务;本案行政执法的主管是指在没有法律规定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企业(包括个体商贩)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监督和检验义务前提下,进入批发市场的农产品因为缺失质量安全检验措施而无法保障消费安全情况下,发生事故应由农业行政部门主管。另据案发后卫生部门所作的病理、毒理和化学分析检验结果表明,有机磷农药残留肯定是在农产品生长和生产期间形成的结果,那么,生产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直接行为和责任人应当是农产品的生产者,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的法定主管权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管辖。听证时农业部门事先推定经销商的责任和截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销售企业的违法责任,以此中断对此事的彻底的调查并机械割裂不合格农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及最终消费行为之间产品进入批发市场时质量安全检验监督环节缺失的责任和关联,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也是没有销售企业违法行为作为事实依据的。
  市场主办方和农业行政部门只有切实履行食用农产品瓜果蔬菜在进入批发市场时的商品准入质量安全检验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吃上放心安全的瓜果蔬菜。消协通过《行政执法建议》明确和提醒农业部门履行该项法律义务。
***消费者协会行政执法建议书
**消协建字第(2010)2 号
***农业局:
兹接受消费者侯**因举报食用农产品&&致中毒损害事件,寻求行政机关予以消费者保护行政执法的材料,消费者书面申请本会提供帮助以实现行政诉求,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行使法定的社会监督权和行政执法建议权。议将本案材料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管辖权移交并建议您局受理、调查或处理。以下附投诉材料和《建议案内容呈报表》,已经本会登记备考,请将处理结果在合理期限内回执本会。
此建议书副本及附表材料同时委托消费者面交您局,抄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区信访局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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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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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一O年&月&&&日
建议案内容呈报表&& 编号:&&消协建字第(2010)2
消费者姓名 ***
侯** 联系电话&
投诉书和提交证据材料(由消费者提供)
1、《关于请求消费者协会给予行政执法建议的申请》正本一份,2、***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消费者信访的函(复印件一份)3、***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询问笔录两份(复印件一份)
建议案理由&
2010年*月**日,**区**镇***村农民侯**向本会申请,就食用农作物导致食物中毒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并请求行政执法保护其消费者权利,侯某“几经周折,还是没有找到一个能妥善处理此事的单位”,特此书面申请向消费者组织寻求帮助,依法协调和确定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本会对消费者提供的申请和证据材料审查后,分别查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于消费者举报问题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查明法律适用和受理处理本案消费者举报的行政执法管辖部门:
1、本案消费者举报涉及的农产品系未经人工加工的农作物自然物果实,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定义“产品”的范围,因此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监管,排除《产品质量法》质量监督行政部门的管辖。
2、本案消费者举报涉及的农产品系《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所定义的“食用农产品”,明确排除在该法“食品”范围外,并规定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和规范。仅国务院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发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质量安全警示信息的程序,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
3、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等规定的行政执法主管权,确定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管辖。据此,本会向消费者提供如下维权法律咨询,供您局参考:
A、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定主管权和属地监督管辖权,直接向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提起申诉或举报,要求履行该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作为义务;
B、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提出行政监管要求,以保障我区消费者食用农产品如瓜果蔬菜的质量安全和消费安全。
C、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业行政部门“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的执法责任。请求对本案农产品中毒的致害原因检测或鉴定,维护个案受损消费者的证据权利。根据中毒事件发生后市卫生局对患者身体和食物所作的病理、毒理及化学分析鉴定结果,证明致成中毒的物质是农产品标本所含的有机磷农药残留物质,该鉴定结论证明
(1)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在农作物生产期间,不合格农产品是生产者的直接行为和责任;
(2)不论致害农产品的产地在哪里?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确定的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监控义务与第三十七条延伸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商品准入质量安全方面的检查抽查义务,关键是该项法律义务在本个案中都是缺失的。
(3)本案中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生产者生产的有机磷农药残留产品不具有违法行为和责任,同时,市场零售商和超市终端销售商也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的质量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抽查义务。因此也不宜承担民事责任;
(4)批发市场的主办企业或物业管理机构,负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对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测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
(5)有关农产品市场准入质量安全检查、抽查责任的农业行政机关应当追究市场主办企业相应的责任。
D、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您局对本案生产有机磷农药残留农产品致成消费者生命危险的生产者追查,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准入批发市场的市场开办企业等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或实施行政处罚,履行保护消费者的执法义务。
4、申请材料中所附**工商局基于流通领域食源中毒举报应急调查所取得的2份《询问笔录》,建议参考为证据,确定致害农产品的终端销售者和中间销售者及消费事实,该2名农产品销售企业不能提供农产品的生产者和进货来源。其原因是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没有经过检验、检测、抽查、等商品准入,不具有质量安全监管的保障。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七条,是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和批发市场开办企业的责任。
&&&&&&5、建议您局在作出以上行政行为后,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职责
,借助行政执法的强制力调处消费者的人身损害赔偿,或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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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O年*月***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荣昌:“三个及时”办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
发布于: 13:56:31  来源:本网  编辑:孙启凡
内容提要:春节期间,各类商场店铺出现购销热潮,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荣昌局按照“三个及时”方案,扎实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办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的高效畅通。
  春节期间,各类商场店铺出现购销热潮,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荣昌局按照“三个及时”方案,扎实做好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办理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的高效畅通。
  一是及时认领。该局接到市局转来的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后,均在12小时内进行认领,并按片区负责制由辖区工商所指定2名执法人员对消费者的申诉举报进行调查。
  二是及时办结。该局在办理申诉举报中做到:消费者申诉在30日内办结,消费者举报在60日内办结,需要出现场的消费者申诉举报必须在3日内办结。做好《现场笔录》和《询问调查笔录》,根据需要拍摄照片资料,提取书证,最后拟出《消费者申诉(举报)调查处理意见》。
  三是及时归档。该局在办结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进行立卷归档。截止2月5日,共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36起,已全部办结并立卷归档。(荣昌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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