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期间奶茶店投资成本本可以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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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时的资本公积部分,可否按投资成本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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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以固定资产出资,评估值4000万。其中1400万计入实收资本,占新公司70%股权。2600万元计入新公司资本公积,对方以600万货币资金出资成立新公司,我方转让70%股权时,我公司可否按4000万元做为投资成本税前扣除
当时评估是否有增值,增值部分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则扣除成本可以按4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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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哥哥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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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这表情是什么意思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受资人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但是楼主所说的情况是评估增值资产投资,应考虑计税基础是否一致,特别是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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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企业(一般企业,非金融企业)之间的资金占用费支出可在税前扣除吗?资金占用费收入要纳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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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谓资金占用费支出 如果在利息合理范围内且有合法发票支撑可以税前扣除现在营改增,需要到国税去开票以往是到地税去开票 收入要纳增值税
国税发[2000]84号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 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 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的增值进项税额。 纳税人自制存货的成本包括制造费用等间接费用,可按评估确 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外事费和法律 ; (二)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量 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加权平均法 、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和零售价法等、排污费、折早费。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段是确定的。 (五) 合理性原则、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 ,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 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税金和损失、先进先出法。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已计入成本的 有关费用除外、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工资、福利费等费用、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绿化费、业务招待费。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保险费、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转让固定资产 、展览费、修理费。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金融机构手 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鑫以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 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 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 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 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 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 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 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 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 独生子女补贴; (八) 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 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 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 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 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摊销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 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 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有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 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采取直线折旧法。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 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 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 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或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 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 、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借款费用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借入资金相关的利息费用,包括: (一〕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 (二〕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除。为购置、建 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 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 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 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 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 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 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 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 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方; (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 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 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0.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0.5%;全年销售(营业 〕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 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章 坏账损失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 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 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 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计提坏账准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 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 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三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 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 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 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 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 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盘亏、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 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采暖费等。从 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四)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和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 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办费摊销。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不得再以销售费用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消防费、看护费。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以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 下原则: (一) 权责发生制原则、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福利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 发生合并。 (二) 配比原则、汇兑净损失、商标注册费等)。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 改变的,应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 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 相关性原则。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储存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 费、诉讼费,包括利息净支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 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采用个别计价法。直接成本可根据 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 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准备基 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直接成本是可以直接计入 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 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 扣除、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 、土地损失补偿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 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财务费用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 确定性原则、罚金、滞纳金; (三) 存货跌价准备金、材料、下脚料、废料。 第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 费。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 费用和税金、办公费、坏帐损失、印花税等税金。 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以及向总机 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 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总部经费、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发文日期。 计入存货成本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消费税、关税、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 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 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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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问题
14:19:0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小编“娜写年华”]东奥会计在线中级职称频道提供:本篇为2015年《经济法》答疑精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问题。
  【原题】:判断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
  正确答案:错
  知识点:其他
  答案解析: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学员提问】
  为什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呢?请老师举例说明一下呢?
  【东奥老师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会计上对于投资资产,只有在实际处置时才能用处置收入减去实际成本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在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资产来说,是不能减去成本的。对于具体原因,您简单了解一下:
  第一,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企业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购进的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油气资产等,其价值会随着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转移到产品、劳务中形成产品、劳务的成本,或为企业管理服务而形成企业的管理费用,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取得应税收入,同时实现了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价值补偿。但对外投资活动所形成的投资资产,是企业行使其资本所有权或债权的凭据,企业据此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或利息,在投资持有期间,除非企业增加或减少对投资企业的股权或债权,投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应发生变化,特别是对其折旧或摊销。因为对一般企业来说,投资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很难归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又不属于管理费用的范畴,很难实现价值补偿,同时投资资产价值的自行降低又容易丧失对所投资企业的权益。
  第二,企业为生产经营所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随着时间的流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其价值会不断发生损耗,因而需要以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将损耗的价值在税前扣除。但投资资产价值并不是由企业本身所决定的,主要取决于所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因而投资资产价值本身是否会发生损耗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按照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对投资资产不能计提折旧或摊销额。
  第三,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等必须从根源与性质上与所取得的应税收入直接相关。据此原则,当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没有投资收益分回时,企业的投资成本是不能税前扣除的;而当企业取得投资收益时,因为投资收益是税后利润,当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一致时,该投资收益一般作为免税所得处理。由于取得投资收益为非应税所得,所以,其投资成本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第四,对外投资,特别是长期投资,一般具有数额大、长期受益的特点,其支出的效益体现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按照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而不是当期费用一次性扣除。
  因此,企业的对外投资,在持有期间,不允许折旧或摊销,更不允许作为费用直接扣除。但在企业收回、转让、处置投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相关投资资产的计税成本。您再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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