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来了,税务总局16号公告发布11号公告,又明确了哪些营改增政策盲点和征管事项

新政策来了,税务总局发布11号公告,又明确了哪些营改增政策盲点和征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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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来了,税务总局发布11号公告,又明确了哪些营改增政策盲点和征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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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自日全面推开营改增以来,我们从纳税人、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税务机关等多渠道,陆续接到一些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的问题。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明确的内容  (一)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  将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的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若干情形。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口径  明确了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对一次性收取多月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并判断是否超过3万元,适用小微企业免税政策。  (三)关于预付卡增值税问题  明确了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业务各环节发票使用等操作问题。  (四)关于限售股转让的销售额确定问题  明确了单位转让其持有的限售股,如何确定买入价的问题。  (五)关于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一般按月或按季结息。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结息日确认的利息收入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六)关于增值税纳税期限问题  明确了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服务,按规定有一项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按季纳税的,其兼营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消费税应税行为,均可一并按季纳税。  (七)关于调整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提供资料的问题  调整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需要的资料清单,明确纳税人办理预缴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合同原件,只需出示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即可。  (八)关于细化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  为便于纳税人开票,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按照营改增行业税负分析的细分行业类别,进一步细分了部分服务的分类与编码;二是新增了&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登录 | 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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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2017]1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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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f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f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f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f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f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f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f票。 七、纳税人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f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f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f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f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通过增值税f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f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f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f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f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f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f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f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f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f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f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f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f票。 七、纳税人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f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f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f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f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通过增值税f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f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f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f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f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f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f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f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f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f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f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f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f票。 七、纳税人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f票的,可于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f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f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f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通过增值税f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f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f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f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f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f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f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f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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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该声音的人(2)案例解析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政策应用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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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和兼营,一直以来都是困扰企业最大的问题,36号营改增之后,各地税务局出台的办法也不尽一致,本月20日,税务总局一纸下发2017年11号公告,对去年营改增全面推行以来的政策盲点和征管变化进行了明确,总局货劳司领导也在总局新闻发布会上进行了解读,这些变化的前因后果是什么?对企业经营和税务管理有哪些影响?如何把握混合销售,如何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合法降低税收负担?请听黄老师结合实务案例及各地执行口径为大家分析分析。
案例解析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政策新规及应对方案&&
结合各地相关政策解析混合销售的几种注意事项
结合11号公告分析混合销售政策的适用性及计算方式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营改增对混合销售的定义
——&&混合销售的规定及风险应对
——&&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货物&劳务税司
——&&混合销售的正确理解与难点解析
两种不同执行口径
——&&各地关于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正确理解
——&&案例解析关于混合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界定
案例解析混合销售政策的适用性
——&&一票制和两票制的利用
——&&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
曾就职财税咨询公司从事近10年财税咨询工作,主要从事财税培训,财税咨询,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等服务,为近百家企业提供财税咨询服务。在营改增筹划、税务筹划、企业日常税务管理都有非常丰富的经验。是秀财网答疑专家,深受学员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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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文件】税务总局又明确了哪些营改增政策盲点和征管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号&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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