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休返聘 社保人员能买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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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返聘人员能买社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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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企业退休返聘人员重返企业进行工作的,与该企业并不是劳动关系,而成立的是劳务关系,因为该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属于退休人员,不再是劳动者身份。那么,企业退休返聘人员能买社保吗下面,小编为您解答。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和《》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了退休,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的次月起应在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停止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求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停止参保和缴费手续。对不按规定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参保,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退休人员作为特殊性质的群体,已完全享受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的基本保障权利,因此,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但是,此项政策也是因地制宜,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就明确规定了退休返聘人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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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社保年终结算能否减免退休返聘人员的费用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湖州日报
  市民张女士致电热线:我单位有退休返聘人员,我想咨询社保年终结算时是否可以减免退休返聘人员的费用?办理需要什么材料以及办理的时间,请相关单位告知。&&&&市财政地税局反馈:经了解,来电人咨询两个问题:一是退休返聘人员报酬是否申报企业部分社保费;二是异地参保本地企业发放工资是否申报企业部分社保费。我局已按政策进行解答。&&&&问题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号)文件规定,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以本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号)文件规定,工资总额包含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所以不能扣除。&&&&问题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号)文件规定,企业对驻外人员工资重复列支,由其在申报缴费时提供驻外人员在外地参保缴费证明,允许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扣除驻外人员工资额度。并告知提供资料。当前位置:
退休返聘人员权益受侵害,能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维权?
作者:宋杨&&发布时间: 11:39:23
  我父亲属于企业退休职工,因为丰富的工作经验,退休后又被该企业返聘,担任部门骨干。在此期间,就工作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与企业发生纠纷,能否依据《劳动合同法》维权?
  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退休再就业人员不属于受《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一些企业从节约人力成本角度出发,聘用退休人员做一些简单的劳务工作。退休后再就业的人员由于不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他们遇到劳务纠纷时,可以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雇佣劳务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刘娜[转载] 退休返聘人员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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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退休返聘人员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吗?
&&&&&&& 某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要返聘一些已经退休的专家回来工作。那么,公司和退休返聘人员之间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吗?单位在聘用已经享受国家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时,是否还必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按规定不能再缴纳社会保险,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把养老保险金作为经济补偿金支付给已聘用的离退休人员?4 Y- N8 F' {; I, d: K: s1 H   && 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退休返聘人员与受聘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目前司法实践和理论中对此尚有争议,未有定性,但是一般认为是劳务关系,具体权利义务根据聘用协议确定,关于上述各个问题以下一一作答分析: 1、 关于公司和退休返聘人员之间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问题?$ N, X" K( x$ q  一般认为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需签订聘用协议,明确约定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4 H& R4 k9 v, l1 Q, A- S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劳部发〔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规定:已办理厂内离岗休养或退养手续的原固定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其离岗休养或退养的有关文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1 Z+& t: N! c: o# c 2、 关于是否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问题?5 E' ?$ S/ I/ S% D- H  社会保险中主要考虑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故针对此二者进行分析, (1)关于工伤保险方面: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均没有规定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不少地方规定明确排除了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29条规定:“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19条第(三)项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属于工伤待遇的排除范围,其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1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 (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 不过也有部分地方,如《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作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文件)第4条中也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从上述中可见,各地并未明确强制规定受聘单位必须要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其中南京、厦门、北京等地已明确指出不予受理或排除,而上海及中办发〔2005〕9号文件,规定了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可参照执行。 (2)关于养老保险方面:: `: x7 x3 t6 K- m&&d2 Z) P; P  退休返聘人员无需再缴纳养老保险。因我国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4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观之,立法者认为:因退休而终止的劳动合同意味着劳动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终止,否则无需强行终止期限未届满的劳动合同,但其前提是劳动者退休时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劳动部 《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离退休人员若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再次聘用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N$ m# E1 I6 U! S2 E: I&&a  综上所述,退休人员作为特殊性质的群体,其已完全享受国家关于退休人员的基本保障权利,从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方面探析,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3、无约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把养老保险金作为经济补偿金支付已聘用退休人员?& s6 E/ e, W( v8 m  根据前述分析,退休返聘人员与受聘单位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属于民法领域关系,关于工作内容及权利范围均由聘用协议约定,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第2条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第4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 B6 ~$ p% I7 o  因此,只要聘用协议中未约定相关解除协议的经济补偿金问题,用人单位无需把养老保险金作为经济补偿金支付退休返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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