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以假离婚证和女方想离婚男方不同意真离婚证合同购房,但首付和月代均为男方承担,产权该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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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证买房产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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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某些城市推出了限购的政策,有些家庭想要买房但受限于限购政策影响,无法买房,这时有人建议去办一张假离婚证,拿到售房处依然可以通过正常的买房。这时人们就会有由假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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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城市推出了限购的政策,有些家庭想要买房但受限于限购政策影响,无法买房,这时有人建议去办一张假离婚证,拿到售房处依然可以通过正常的买房。这时人们就会有由假离婚证买房产权归属问题思考,不知道该套房子属于谁。在讨论假离婚证买房产权归属问题之前,你要知道假离婚证买房是违法的。对不如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家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家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5年内不得在本市购买住房。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在上述量罚幅度基础上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假离婚买房房产如何归属离婚后所买房产属个人财产律师解释,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民政部门查明双方确实属于自愿离婚,且已经达成书面协议,便会颁发离婚证书。此时,离婚便具有法律效力。要注意的是,一方在离婚之后所购买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复婚后房产归属看具体情况双方复婚后,一方在离婚期间所买的房产归谁所有,要看房产证取得的时间及房款支付情况而定。●情况一复婚前办下房本房子归个人离婚后购买且一次性付款,在复婚前就取得房产证的,毫无疑问房产是个人财产。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人是谁,房子就属于谁。离婚期间以个人名义买的房子,当然属于个人财产,而且根据《婚姻法》规定,该房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二复婚后共同还贷归谁不明确如果是按揭购房,复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归谁现有法律没明确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倾向于将此情况认定为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对方参与还贷,同时也对房屋增值做出了贡献,在离婚时,房产所有者除归还对方还贷的部分外,还可就增值部分给予对方适当补偿。假离婚证买房产权归属问题就先介绍到这里,用假离婚证买房被查处的话,夫妻双方都有可能会被判刑而蹲监狱。若您还有对假离婚证买房责任相关的法律疑问,或发生了交通事故想要找律师帮忙,可以在线咨询本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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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 | 父母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纠纷案
发布者:吴超文 时间:日 13时54分 | 已阅读: 248
  假离婚|父母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纠纷案  作者|刘军民  单位|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  【要点提示】  为躲债而“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假离婚”后女方拒绝复婚。就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男方父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无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1959年10...
  假离婚&|&父母确认离婚协议无效纠纷案  作者&|&刘军民  单位&|&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  【要点提示】  为躲债而“假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但“假离婚”后女方拒绝复婚。就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分割条款,男方父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无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小某,男,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女,日出生。  何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何小某系二人之子,何小某与何某女于日登记结婚。  日,北京市石景山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载明,申请人何小某,你家庭申请人口4人,姓名:何小某、何某女、何某某、张某某。配售一套2居室经济适用房。  日,出卖人北京房地产公司与买受人何小某、何某女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坐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燕山水泥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筑面积为68.73平方米,该经济适用房单价为每平方米5980元,总价款为411005元。付款方式为商业贷款,买受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31.87%。  日,何小某、何某女向北京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元。日,何某、何小某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日,建设银行向何某借款28万元。日,何小某、何某女向北京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28万元。  日,何小某与何某女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于日在石景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日生育一子,姓名何小雨,因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出轨,以及经常夜间酗酒至夜不归宿,对家庭及孩子极不负责,致使夫妻矛盾不断加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处理:子女抚养,离婚后何小雨随女方何某女直接抚养生活,由何小某每月支付给抚养费1500元整,在每月30号之前付清,直到被抚养人满18周岁为止。男方可在每周六或周日选择其一探视何小雨。财产处理:位于石景山区燕堤南路房屋属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该套房产归女方何某女所有,房屋贷款(每月3100)由何小某、何某女共同承担(何小某每月支付给何某女1500元)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由男方双方互相配合完成办理。双方确认,在财产分割上,上述已做出明确列明,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并无争议。  日,何小某与何某女离婚。  日,北京房地产公司出具证明,何小某、何某女与我公司签订编号为Y1464094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经济适用房),是我公司开发建设石景山区京原路68号燕山水泥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E地块E3-1号住宅楼,行政楼号:石景山区燕堤南路房屋的买受人,实测建筑面积为68.87平方米,现何小某、何某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正按有关规定在石景山区房管局办理当中。  何某某、张某某主张首付款131000元系何某某给付何某女的;何小某主张何某某给付14万元,其中支付首付款131000元,另外9000元是给何小雨的;何某女主张首付款系何某某赠与何某女的。各方认可家庭成员对于首付款由谁交纳及购房款事宜均未曾协商过。何小某与何某女均认可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系何小某、何某女共同还贷款,2014年11月至今是何某女偿还贷款。  何小某主张其与何某女离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躲避信用卡还贷的债务纠纷,离婚后一直居住在一起。为此提供信用卡账单、月二被告的开房纪录、微信聊天记录、日的离婚协议。  二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日何小某、何某女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第(3)项中关于将北京市石景山区燕堤南路房屋处分给被告何某女的约定无效。  【法院审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首先,本案中,涉案房屋尽管是原被告一起申请,但根据购房款发票,首付款系二被告名义交纳,剩余购房款系二人共同申请贷款;对于首付款的交纳,各方均认可首付款的资金来源源于何某某,但对于购房款如何交纳未曾协商,二原告及何小某均主张系何某某给付何某女的钱,但二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二原告有出资的意思表示。  其次,二原告主张因存在无权处分故离婚协议中处分涉案房屋的条款无效,无论是否存在无权处分,无权处分行为涉及的是合同能否履行以及合同履行后相对人能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问题,并非必然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综上,对于原告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处分涉案房屋条款无效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另,对于二原告及何小某提出离婚协议非何小某真实意思表示,对此,何小某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对于何小某提供的信用卡单据及2013年的离婚协议,并未证明与诉争离婚协议处分房产之间的关联关系,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何某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中,何小某、何某女与北京房地产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的首付款虽来源于何某某、张某某,但二人并未明确表示该笔款项系其二人的出资或者是对何小某一人的赠与,故应当认定为是对何小某、何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诉争房屋的后续贷款均由何小某、何某女偿还,故诉争房屋应当认定为何小某、何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何小某、何某女在协议离婚中对诉争房屋的处分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自愿处分,并未涉及何某某、张某某的利益,其无权主张离婚协议中处分房屋的条款无效。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何某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但在法律适用上存有瑕疵,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何某某、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又是一起因“假离婚”而引起的案件。  离婚其实没有“真离婚”、“假离婚”之说,只要男女双方就自愿离婚协商一致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夫妻的法律身份关系就已经解除,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如果双方想恢复夫妻身份,不是通过撤销离婚证的方式,只能是办理复婚手续,协商一致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方能恢复夫妻关系。如果离婚之后,一方拒绝复婚,那就成了假戏真做,弄假成真了。  “假离婚”一般是为了规避“限购令”、“限贷令”的政策,但夫妻相约“假离婚”的买房智慧,10月10日,在郑州花园路上却演绎成为一幕房产易主和妻子失联的悲情戏,让人唏嘘不已。郑州男子为买房“假离婚”,离婚后妻子却失联,说要带着房子重新嫁人,郑州男子闹了个人财两空。  本案何小某为了规避银行信用卡债务,也上演了一出“假离婚”,离婚时把房屋给了妻子何某女,虽然离婚后也一直住在一起,但是何某女却“反悔”了,拒绝复婚。为此何某某、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房屋首付款是由何某某支付的,那么,何某某支付的首付款,性质应如何认定呢?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作为买受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是何小某与何某女,买卖合同上并没有何某某、张某某的名字。尽管作为家庭成员共同参与了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申请,但是何某某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购房的意思表示。  因为家庭成员对于首付款由谁交纳及购房款事宜均未曾协商过,何某某支付房屋首付款的行为也不足以认定是为自己购房的出资行为,仅仅以首付款的支付认为何某某是为自己购房依据不足。  购买房屋的资金对于购房人甚至是整个家庭,都不是一个小数目,尤其是对于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年轻夫妻来说,更是一个天文数字。买房,也就不是一个人的事,必须借助于父母,借助于整个家庭,父母为子女买房出资也就成为一种常态。但出资并不意味着会成为房屋的共有人,还要综合认定是否有购房的意思表示和是否是为自己购房而出资。  即没有购房意愿,也不能证明出资是为自己购房的情况下,何某某、张某某认为自己对涉案房屋有财产权益没有任何依据,不应支持。  何某某是在何小某、何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其买房支付的首付款,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应系赠与行为。何某某并未明确表示只赠与何小某一人所有,也没有证据证明只赠与何小某,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该赠与应是对何小某、何某女两个人的赠与。  房屋买卖合同是何小某、何某女在婚后签订,贷款也是以两个人的名义办理,并由两个人共同偿还,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何小某和何某女就房屋进行分割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因为何小某、何某女的离婚协议并没有涉及何某某、张某某的利益,更谈不上侵犯了何某某、张某某的合法权益,二人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房产处分条款无效没有任何依据,其无权主张。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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