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持有权益持有人但能控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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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中,W公司拥有该被投资单位权益性资本未超过半数,但可以纳入W公司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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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况中,W公司拥有该被投资单位权益性资本未超过半数,但可以纳入W公司合并报表合并范围的有()。A、通过与被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该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B、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企业财务和经营政策C、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D、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持有绝大多数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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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连续编制合并会财务报表时,有些业务要通过“未分配利润——年初”项目予以抵销。下述经济业务中,需要通过该科目抵销的有( )。A、上期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未实现利润抵销B、本期内部存货交易中期末存货未实现利润抵销C、内部存货交易中期初存货未实现利润抵销D、上期内部管理用固定资产交易后多计提折旧的抵销2甲公司和乙公司同属某企业集团内的企业,2×11年1月1日,甲公司以2 500万元从同一集团的乙公司手中购入其子公司A公司60%的普通股权,并准备长期持有,甲公司同时支付相关费用20万元。A公司2×11年1月1日的所有者权益相对于企业集团而言的账面价值为4 0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为4 5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则甲公司取得A公司股份时初始投资成本为( )。A、2 400万元B、2 500万元C、2 520万元D、2 700万元3子公司与少数股东之间发生的影响现金流量的、需要在合并报表中单独反映的业务包括( )。A、子公司向少数股东支付现金股利B、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增加现金投资C、少数股东依法从子公司抽回权益性资本投资D、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增加实物投资4合并报表中抵消因无形资产原价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时,可能贷记的项目有( )。A、营业外支出B、营业外收入C、未分配利润——年初D、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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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密码:厦华电子: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0870
证券简称:厦华电子
公告编号:临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但尚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存在不确定性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成都数联铭品科技有限公司(“数联铭品”)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所持有的数联铭品全部股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合称为“本次交易”),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互为前提为条件,任何一项内容因未获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而无法付诸实施,则两项交易均不予实施。本次交易方案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另行披露的《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并新增股东,因而导致公司原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华映吴江”)和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华映显示”);股东王玲玲及其控制的厦门鑫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鑫汇”)、德昌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德昌行”)和一致行动人王春芳及其控制的鹰潭市当代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鹰潭当代”)、厦门当代北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方投资”)、厦门当代南方投资有限公司(“南方投资”),其中鹰潭当代、北方投资、南方投资、王春芳为新增股东;新增股东曾途及其控制的深圳市必必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必必德”)、深圳市凯奇飞翔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凯奇”);新增股东拟设立并管理紫玺宸新兴产业证券投资基金的宜宾紫玺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宜宾紫玺宸”)(华映光电、王春芳、鹰潭当代、北方投资、南方投资、曾途、宜宾紫玺宸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持股比例变动至超过 5%或增至 20%以上(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王春芳和王玲玲。1.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本次交易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数联铭品 100%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导致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华映吴江和华映显示对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被动减少至超过 5%且降至 20%以下;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王玲玲、鹰潭当代、北方投资、南方投资、王春芳对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增加至 20%以上;曾途及其控制的深圳必必德、深圳凯奇对公司的合计持股比例增加至 5%以上;宜宾紫玺宸持股比例增加至 5%以上。3. 变动数量和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权益的情况如下:(1)本次交易完成前,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华映吴江和华映显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4,761,903 股,持股比例为 20.02%;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映光电、华映吴江和华映显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变,合计持股比例被动下降为 11.27%;(2)本次交易完成前,王玲玲及其控制的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合计持有公司 74,121,06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4.17%。同时,根据华夏四通与王玲玲签订的《投票权委托协议》,华夏四通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 23,162,204 股股份的投票权委托给王玲玲行使,委托投票权的期限截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成终止。因此,王玲玲、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97,283,272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8.60%;本次交易完成后,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王玲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变,王春芳、鹰潭当代、北方投资和南方投资分别直接持有公司8,130,081、60,162,602、32,520,325 和 32,520,325 股股份。王玲玲、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王春芳、鹰潭当代、北方投资、南方投资将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07,454,4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2.31%;(3)本次交易完成前,曾途、深圳必必德、深圳凯奇均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曾途直接持有公司 2.73%的股份、深圳必必德直接持有公司 1.87%的股份、深圳凯奇直接持有公司 1.56%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57,307,315 股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 6.16%;(4)本次交易完成前,宜宾紫玺宸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宜宾紫玺宸直接持有公司 48,780,488 股股份,持股比例 5.25%。4. 本次交易导致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华映光电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再是公司的第一大表决权股东;王春芳、王玲玲、厦门鑫汇、北京德昌行、鹰潭当代、北方投资、南方投资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王春芳和王玲玲将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5. 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公司拟就本次交易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一系列协议,前述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6 年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第七章内容。二、所涉及后续事项1. 上述权益变动情况导致公司第一大表决权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分别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公告。2. 由于公司拟就本次交易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与盈利补偿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等一系列协议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批准后方能生效,能否获得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3.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6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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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权益(minority stockholder's interest)
  少数股东权益简称少数股权,是反映除以外的其他在中的权益,表示其他投资者在子公司中所拥有的份额。
  在形式下,子公司股东权益中未被母公司持有部分。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拥有子公司的部分产权时,子公司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部分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权中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故被称为少数股权。
  少数股东权益=子公司×(1-母公司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当母公司以非账面价值购买子公司部分股份时,少数股东权益在中应以计价还是以计价,取决于编制所采用的理论。在下,是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才能按公允价值计价,而属于少数股东部分的净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计价,因而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中也以账面价值计价,并被列为一项负债。在下,子公司已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整体的由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提供,它们应被一视同仁。因此,子公司的净资产应采用相同的计价基础,即均按公允价值计价,同时,由母公司购买子公司股份所蕴含的子公司全部也应由少数股东分享。在这一理论下,少数股东权益应列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但可与多数股东权益一起列示。
  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而当子公司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和股东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由于母公司股东的付款责任,少数股权的本质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在实务中,也可以单独列示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它通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以一个总额单独列示,也可以分别列示少数股权所代表的、和等项目。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而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也可将其与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
  报表列示: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例】母公司拥有子公司80%的,年末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帐面值为28000元,子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如下:26000元、资本公积4000元、盈余公积2000元、1000元。
  借:实收资本26000
  资本公积4000
  盈余公积2000
  未分配利润1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28000
  少数股东权益6600
  一、新旧会计准则下少数股东权益的区别
  从财务概念上看,少数股东权益,指的是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部分。新旧会计准则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性质在定性上完全不同。旧会计准则把少数股东权益当成一项负债,而把少数股东权益列为一项所有者权益。业务操作上具体区别表现如下:
  1.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中的列示方式,新旧会计准则分别做了不同的规定。旧会计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公司总资产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股东(指母公司)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含并表母
  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2.在合并的利润表中,对少数股东损益的处理不同。旧会计准则规定将少数股东权益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在合并损益表中的“净利润”之前单列一项“少数股东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此项变化不只是报表格式的变化,与少数股东权益一样也是内涵的变化。
  3.新旧会计准则对会计报表合并基础的指导理论不同。旧会计准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合并报表基础,该理论认为: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公司的角度出发的。新准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应对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少数股东权益性质的探讨
  实施前,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数股东权益本来就不应被视为负债,因为负债就意味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而少数股东权益并不具有这一特征。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还要后于优先股)。在实务中,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
  并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则可以将该优先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也即根据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把少数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无论是优先股的少数股东还是普通股的少数股东,在公司清算解散时的清偿顺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因此,总的来说,少数股权益在本质上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新会计准则将其“移位”到所有者权益项下,就是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正名,也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需要。
  三、新会计准则采用“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会计报表基础的意义
  1.经济主体观下采用完全合并法,与“控制”的经济实质相符。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不是拥有与被拥有的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意味着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和财务分配政策,有权支配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而不仅仅是所拥有的那部分资产。因此,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就是要反映合并主体所控制的所有资源,即母公司的整体价值和被并子公司的整体价值。子公司的整体价值不仅包括子公司净资产的全部账面价值,还包括子公司资产、负债升(贬)值的全部,以及全部的。而在母公司观下,对被并非的净资产升(贬)值,以及按持股比例予以合并,违背了“控制”的经济实质。因为母公司持股比例以外的那部分子公司净资产升(贬)值以及合并商誉也是母公司可以控制和使用的,也应予以合并。再者,子公司的是其全部资产、负债与资产的组合等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若将其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人为地分为合并部分与非合并部分,则所形成的的令人难解。
  2.新会计准则比旧准则更能体现了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旧会计准则在合并会计报表中只是按持股比反映了部分少数股东权益,还有部分少数股东权益没有在合并报表中反映,明显忽视了这部分少数股东权益,形成了账外权益,不利于保护这部分股东权益。而新会计准则在与其非的合并会计报表中,将非全资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作为合并所有者权益并以公允价值全额列示,更能体现了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的公司发展史,尤其是在的发展史中,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在某种程度上,这已影响到了我国股份公司的发展进程。因此,如何对少数股东权益提供切实、适当的法律救济,成为了我国公司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尽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新近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确已规定了不少少数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亦规定了对一些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方式,但其中较为有效的少数股东权益法律救济方式仍乏善可陈。
  与我国少数股东所处的环境相比,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则为少数股东提供了较好的权益救济制度,以供其选择。
  作为英国公司法的一个一般原则,少数股东不能就其公司所遭受的侵害或公司内部事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直接,即“福斯诉哈伯特规则”。亦即,当公司遭受损害时,公司才是合适的原告,少数股东无权就此。
  在英国普通法项下,股东要提起诉讼必须证明,要么其某项受到侵害,要么其有资格就给公司造成的侵害提起诉讼。英国法在这一领域中,有几种诉讼方式,即,,代表诉讼(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和。 在公司法理论中,“”原则是贯穿始终的一条最基本基本原则,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常按持股数量多少和对公司的大小将公司的参与者——股东分为和少数股东,或者叫做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由于该原则的作用,“两类股东之间发生结构性、普遍性的利益冲突也是必然的”。因此,对如何协调两者利益关系,特别是制衡和防止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维护少数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课题研究,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外法学界长期的研究课题。具体到我国,无论是原(93年)还是新订《公司法》均对该方面的研究成果有所体现,比较而言,新订《公司法》更加全面、具体、超前,体现了在该领域制度设计方面的创新,特别是在少数股东权益维护的最后环节——司法救济手段方面有了更强的操作性。归根到底,对这些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避免和化解两类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机制,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
  一、在公司正常运行期间,新订《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也可称之为事前化解机制或内部制衡机制。
  1、知情权的保障制度。
  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帐薄等有关公司经营、、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的业务活动的权利。“包括:财务报告查阅权、帐薄查阅权、询问权。此三项权利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股东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经营管理信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是全面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重要一环”。因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中确认了股东知情权。当然,该项权利也存在滥用的可能,例如股东为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该权利获取公司的,因此,对于该权利的行使,新订《公司法》也规定了适当的、合理的限制措施,保证股东遵循、善意公平地行使知情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合理的。使股东和公司的权利得到了兼顾。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中,与原公司法相比较,增加了股东的帐簿查阅权,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式、程序和障碍排除等操作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司法救济手段,使股东的该项权利落到了实处。是新订《公司法》的一大进步。
  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106条:“本法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选举或者时,每一股份由于应选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由于在该制度下,股东享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持股数乘以待选人数之积,且可以集中使用,因此,改变了直接投票制度()下,完全操纵董事或监事选举的局面,使代表少数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或者成为可能。该制度是新订《公司法》在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方面作出的。
  3、表决权的回避制度。
  “又称表决权排斥制度,是指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16条,回避对象包括两类:一、本公司股东(一般是指);二、“”。即:虽非本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本条只涉及到为以上两类人提供担保问题,但理论上并不限于此。新订《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从程序上规定了对相关问题的决议权仅属于或,排除了由的可能性。由于应在涉及、利益分配、等事项时,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在对特定问题的表决时,要求相关股东回避,限制其表决权是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该制度。
  4、少数股东权制度。
  少数股东权制度是相对于而言的,是指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力。但,享有的少数股东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和。前者主要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41条、第102条,即: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为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中小股东没有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由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在涉及控股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利益冲突的时候,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则少数股东将会处在非常尴尬境地,其利益不免受损。该权利是原《公司法》中未规定的;后者主要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且内容并不限于此。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5、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也称作退股权,是指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丧失股东资格的制度。股东退股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行为,而是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被动而为的行为。股东退股是基于法定事由,而非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因此其区别于。该权利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75条,该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该条还同时对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期待权落空理论”,也称作“公司契约说”其主要内容是,股东一旦加入公司,就可合理地期待公司按其加入时的状态继续运行下去,公司结构、运营方式、章程条款等重大事项,未经其同意不可擅自变更,否则,股东投资时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导致该股东期待权落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该股东以公平的价格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以得到合理补偿。该制度设计的意义就在于对异议股东(少数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
  二、在公司非正常运行期间,新订《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也可称之为事后化解机制或外部校正机制。
  1、解散公司的权利行使。
  少数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力,是新订《公司法》新增加的内容,体现在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因此,本文所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一般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期间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也即平时所称的“”。该权利是少数股东权利中比较极端的、最后的救济手段之一,由于一旦适用,公司即可进入,甚至归于消灭,对公司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所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该项权利的行使均主张有一定限制,坚持“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和”,防止权利滥用而导致公司利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实践中对于该僵局的解决,宜采取股东退出模式得以解决。如:通过内部、外部股份转让。这样既可以打破僵局救济少数股东权利,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公司的存续。
  2、直接诉讼与代位诉讼制度。
  一般认为主要分为直接诉讼和两种。前者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其公司所有权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强制执行其请求权的诉讼。这种诉讼提起权是一种,完全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提起。原《公司法》第111条及新订《公司法》第12条均有相应规定,因此本文着重讨论后者。代位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衍生诉讼”“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派生诉讼的提起权属于固有的,在性质上属于股东的”。该制度最终被我国新订《公司法》所吸收、确认,体现在第152条。由于股东所享有的该诉讼权利并不是源于自己,而是源于公司,以及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该权利,在制定设计上规定了两个限制性条件:1.主体要求必须是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2.必须首先向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只有在以上机构或人员在收到该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才可以提起代位诉讼。代位诉讼制度最初起源于19世纪英美国家,是作为衡平法上的一项特殊制度而出现的,后,不仅被国家的判例法和公司法所借鉴,而且被国家的公司法所借鉴,从而成为少数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
  总之,扩大和加强对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同时对控制股东滥用权利做出限制,加强股东诉讼的权利和程序性规定,是新订《公司法》的特点之一。它改变了原《公司法》在这方面规定失之片面,而且过于简单,没有对股东相应权利行使的方式、程序和障碍排除等操作性问题做出规定、对相应股东权益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做出制度安排的缺陷,大胆吸收和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中关于少数股东保护方面先进制度,使我国在少数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提高到了一个新阶段,也必将对少数股东权益维护起到切实地保障作用。
  从财务概念上看,少数股东权益,指的是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部分。
  对于少数股东权益在中的列示方式,新旧会计准则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旧会计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拥有的数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公司的计算公式为:总资产=负债+股东(指母公司)权益+少数股东权益。新准则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并表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总资产的计算公式变为: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含并表母公司权益和少数股东权益)。
  同样道理,在合并的中,对的处理,原规定将其从合并净损益中扣除,在中的“”之前单列一项“少数股东损益”,而新准则规定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此项变化不只是报表格式的变化,与少数股东权益一样也是内涵的变化。
  实施前,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数股东权益本来就不应被视为负债,因为负债就意味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而少数股东权益并不具有这一特征。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在有优先股的情况下其受偿顺序还要后于优先股)。在实务中,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并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则可以将该优先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也即根据少数股东是否享有优先权,把少数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无论是优先股的少数股东还是普通股的少数股东,在解散时的清偿顺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因此,总的来说,少数股权益在本质上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新会计准则将其“移位”到所有者权益项下,就是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正名,也是与接轨的需要。
  新旧会计准则是分别以不同的指导理论为合并基础的。旧准则以“母公司理论”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合并报表按大股东的利益来编制,合并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延伸或扩展,认为合并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因此合并的基础是从母公司的角度出发的。新准则则以“经济主体理论”为合并基础,该理论认为应对合并主体的所有股东一视同仁,合并报表应反映所有股东的利益。
  在上,为防止或大股东滥权,也相应规定了少数股东权益的救济或保护制度,如根据第41条、第102条: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在公司存在的情况下,极易为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中小股东没有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由控股股东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新《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召开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且内容并不限于此。赋予,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了少数的保障制度、、表决权的回避制度、特定情形下制度、特定情形下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以及制度。
韦军宁.谈少数股东权益新旧会计准则的变化[J]商场现代化.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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