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企业信用评级、发改委等有指导开过与信用有关的会议活动吗?

中宣部、发改委、商务部等多部委联合推介红星美凯龙经验_新浪家居
中宣部、发改委、商务部等多部委联合推介红星美凯龙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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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由中宣部、发改委、商务部等多部门联合发起的201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该活动已连续开展10年,今年的主题是“倡导诚信兴商理念,共创诚信营商环境”,将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个层面开展诚信宣传,推动完善商务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来源:国际商报
日前,由中宣部、发改委、商务部等多部门联合发起的201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该活动已连续开展10年,今年的主题是“倡导诚信兴商理念,共创诚信营商环境”,将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两个层面开展诚信宣传,推动完善商务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人无信不立,企无信不兴。一个相对完善的信用体系是保证市场竞争机制良性运转的基本条件,对企业而言,它可以避免无效成本,大大降低融资成本。
拥有悠久传统优秀文化积淀的中国并不缺乏诚信的基因,但其诚实守信的行为更多的是建立在道德自律的基础上。一个社会或市场诚信机制的有效运行与维护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和强有力的执法系统作为支撑,法律的作用在于提高人们破坏信用的成本,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减少企业和个人在交易活动中逆向选择的动机,强化正向激励。
显然,对处于经济转型期和增速换档新常态下的中国企业而言,“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意义非凡。为了更好地弘扬诚信精神,传递诚信的正能量,自即日起,本刊将从近年来在大众消费领域和商贸流通领域涌现出的优秀市场化信用评价平台企业中推出十大典型。这些平台企业围绕信用评价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和创新,对企业经营行为和消费者消费行为产生了积极的引导作用,对整个行业市场化信用评价机制的建立起了示范引领作用,值得其他企业学习借鉴。透过这些典型企业,可以看到中国企业在完善市场诚信机制方面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
房子装修好了,接下来就是买家具、开开心心地准备入住了。但跑过市场之后才发现,事情并不像自己想得那样简单。家具城里充斥着各种“绿色环保”、“零甲醛”的噱头,一开口询价,更是一头雾水,这家7折、那家5折,甚至还有3折的。成百上千个品牌鱼龙混杂,令人眼花缭乱,茫然不知所措,究竟如何才能让人买得放心用得安心呢?针对消费者这一困惑,中国家居行业最大的流通平台红星美凯龙经过大胆尝试,建立了独具特色的商户信用分类管理体系,通过向客户推荐信用等级高的优秀经销商,解决了消费者的“痛点”问题。
信用分类让选择有据可依
红星美凯龙是如何做到的呢?
据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他们从商品的顾客喜爱度、质量管理、价格管理、服务管理、履约行为这五个关键指标对商户进行信用评定,将商户按照信用表现由好至差,分为五星级到一星级,对商户进行信用分类管理。
对于五星级的商户,红星美凯龙会给予鼓励和经营支持,包括客流资源倾斜、广告支持、营销主推、租金优惠等,让信用与市场、收益、机会充分正相关;而对于那些不诚信甚至严重违规的商户,则会要求该品牌停业整顿,甚至解除合约。
在工作推进方面,红星美凯龙按上海市商务委“分步骤、分层次”的实施指导原则,先选取部分商场进行试点、再在全国所有商场全面落实。与此同时,红星美凯龙自主研发了“商户信用分类管理”计算机系统,包含资质管理、第三方检测管理、标价签管理、订单管理、送货安装管理、客诉服务管理等模块,并将“商户信用分类管理”计算机系统植入到集团ERP系统中,在全国商场同步上线。
把好环保质量关守住经红线
红星美凯龙商场对入驻经营的商户实行严格的商户资质审查制度,商户入驻签约前需提供工厂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理授权委托书等资质材料。进驻后要提供经销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质材料及商品的检测报告、3C证明、材质证明、进口报关单等商品资质材料。全部材料均用ERP系统进行管理,到期提醒,过期锁定。
在日常经营中,一方面,红星美凯龙在全国各大商场对商品进行严格的环保质量抽检管理,全国所有商场与120家符合CMA、CAL两项资质的各级质量检测机构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商场年度质量抽检比例不低于36%;另一方面,红星美凯龙在行业内率先实施每年投入1000万元经费对工厂源头进行检测的举措,从产品出厂阶段把控质量。
在借鉴了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能效“领跑者”计划后,红星美凯龙自2013年开始,每年定期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联合发布“中国家居行业绿色环保领跑品牌榜单”,该榜单的评选标准获得了国家质检总局认监委的审核备案。
管好价格让诚信有保障
红星美凯龙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了对价格和标价签的管理,对商场的价格标示、降价促销等行为统一标准,设立了一支由350人组成的专业商检物价员团队,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密切互动,不断完善价格管理体系。
红星美凯龙逐步引导、要求各家居品牌控制标价水分,推行“全场不低于七折”的管理模式,杜绝高标低折;同时,在20%~30%的品牌中逐步推行“明码实价”和“明折明扣”。
为改善客户体验,经过多年探索与创新,红星美凯龙建立了“星承诺、心服务”的服务体系,承诺“绿色环保”,且率先在行业内推出“30天无理由退货”和“先行赔付”。若顾客改变购买意愿,红星美凯龙首创的“15分钟退单”让顾客不再为退货犯难。此外,设计免费咨询、分期付款、送货安装准时到达,贴合消费者的服务需求,从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给予消费者最贴心的人性化关怀。
信用分类管理见成效诚信经营成共识
两年来,红星美凯龙的商户信用分类管理成效显著,在其商户体系内形成了一种重视信用、珍视信用的氛围。诚信等于收益、诚信等于机会、诚信等于市场已成为全国110多个城市160多个商场经销商的共识。红星美凯龙以经销商的信用记录为基础,结合星级商户认定标准,建立了国内家具建材实体零售行业唯一的“商户信用分类管理”科学评价机制,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经销商,实现了分类管理。
市场端的信用分类与评级,反向促进了生产工厂的自律。通过全国160余家商场“商户信用分类管理”的联动,以“门店倒逼工厂”的方式,直接敦促工厂按照标准流程进行生产制造,杜绝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现象的发生,对于控制产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产生了积极正面的引导作用。
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实施以来,销售平台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可对商品生产的源头进行追溯。商品从设计、生产、流通到消费者购买使用是一条长长的供应链,每个环节都存在着出现问题的概率,如果控制不善,就可能出现“样品不等于产品,产品不等于商品,商品不等于用品”的失控现象。要做到对消费者完全负责,须将管理链条向前后端分别延伸,方能实现有效控制。
借助于“商户信用分类管理”的数据沉淀,红星美凯龙启动了“家居商品全程追溯”体系的建设,计划从家居工厂源头开始,建成从工厂原材料采购、到商品生产、物流运输、商场销售、送货安装直至顾客查询真伪的全供应链的商品防伪认证平台,从源头建立完整的家居商品全程追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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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双11”前后将披露6440家电子商务黑名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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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有关部门共享的黑名单信息中,共梳理出电子商务黑名单企业6440家,将在“双11”前后发布,其中首批500家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  10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双11”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媒体通气会。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陈洪宛介绍,在“双11”前后,将发布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发布《电子商务领域信用风险“双11”预警报告》和《“双11”网络促销活动期间消费信用评估报告》。  陈洪宛指出,当前国家发改委正会同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陈洪宛表示,在“双11”前后,国家发改委将发布电子商务领域黑名单,发布《电子商务领域信用风险“双11”预警报告》和《“双11”网络促销活动期间消费信用评估报告》,指导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反炒信”联盟成员企业开展“反炒信、树诚信”活动,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双11”活动期间各主要电商平台的相关承诺兑现情况进行数据跟踪与测评分析,委托信用服务机构在产品质量、产品销售与服务、产品价格、物流服务等各环节开展信用监测,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  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周民介绍了电子商务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有关情况。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有关部门共享的黑名单信息中,经分析比对,共梳理出电子商务黑名单企业6440家,其中首批500家已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之一,协调有关部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截至目前,存量代码转换率达99.5%,存量证照换发率达71.5%。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信用信息量107亿条,联通42个部门和所有省区市。开通“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的查询服务,公开各类信息1.4亿多条,日访问量突破600万人次。会同有关部门签署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24个、守信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4个,制定联合奖惩措施100多项,初步建立起“发起—响应—反馈”机制。《信用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立法研究全面展开,地方信用立法工作加速推进,现已有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等5省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组建全国社会信用标准技术委员会,已出台相关国家标准26个。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见证下,“反炒信”联盟举行了扩盟仪式,7家互联网企业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书》,加入“反炒信”联盟。“反炒信”联盟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由互联网企业于2016年10月发起成立,目前成员有15家。
(责任编辑:DF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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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天天基金商务信用(BCP)简报 总第148期 —— BCP中国商务信用平台,国家级、第三方、权威信用监督、信用认证、信用评级机构。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等3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决定对环保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印发该备忘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有关要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事项通知。
  8月2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信用工作办公室)耿洪洲副司长、商务信用处王胜利处长等一行莅临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富泰”),就商务诚信领域建设“三项机制”、行业信用等级评价发展及规范、地方商务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工作进行调研,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姚广海党委书记热情接待了市场秩序司领导一行。国富泰公司陈登立总经理、武兴华副总经理及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陪同,并汇报工作。
  8月10日,全国首个文化企业信用促进会在北京朝阳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简称“国家文创实验区”)成立。文化部文化产业司、中国人民银行营管部领导,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文资办、市文化局、市金融局、市银监局、市文促中心等市相关部门领导以及26家首批会员单位、文创实验区内重点园区企业代表出席成立大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依据《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进行了2016年第一批质量信用评价工作。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信用评价程序,依据《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质量信用A级企业评价细则(试行)》,经协会信评办初审、第三方评价机构测评初步确定了5家参评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AAA级企业为4家,AA级企业为1家。
  7月21日网友郭先生通过BCP信用投诉中心投诉京东商城,在京东商城618促销活动期间购买了松下冰箱,商家承诺4—7天送货上门,但一个月过去,根本没发货,而且是无货可发。
本期152家企业集中报名参与评级认证工作
  8月10日,全国首个文化企业信用促进会在北京朝阳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简称“国家文创实验区”)成立。文创实验区信用促进会将以文化创意企业信用价值为依托,以对接金融服务为目的,积极探索破解文化企业融资难题,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升级发展。该促进会的成立,填补了国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信用评价组织的空白,是文创实验区创新服务发展模式、搭建文化金融公共服务平台而做出的重要探索。北京国富泰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担保和评级公司,也将针对文创实验区内企业制定优惠的政策和担保产品,为文创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为了配合信用促进体系建设,支持国家文创实验区发展,我们这次签约的担保机构,把针对实验区文创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率优惠至2%以内,最大限度降低文创企业的融资担保成本”。
  中国商务信用平台,由商务部电子商务中心主办,是国家级、第三方信用认证平台。包含门户网站、BCP数据库、BCP联盟和商务信用杂志等,是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主导平台。淮安市商务局
发改委、商务部等28部门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 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对外经济合作稳步推进。通过&一带一路&建设、对外经济合作,我国产业布局不断优化,产品、人才、技术、标准和文化大踏步&走出去&,国家海外利益稳步拓展,同时也实实在在地促进了合作国经济社会发展,从而实现互利共赢、包容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为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对外经济合作秩序,提高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参与者的诚信意识,营造良好的对外经济合作大环境,现提出如下意见。
&&& 一、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 建立健全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政府依法监管和社会广泛参与的信用体系,有利于在对外开放中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声誉和安全,有效规范对外经济合作参与者的行为和市场秩序,营造守法、合规、优质、诚信、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对外经济合作大环境,有效提高对外经济合作参与者诚信意识,提高对外经济合作水平,树立良好形象。  
&&&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记录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有效规范对外经济合作秩序和参与者行为。  
  建立健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规则,严格保护组织、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依法依规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鼓励开发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产品,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推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增强负面惩戒的力度。  &
  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以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贸易、对外金融合作为重点,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信用记录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处理、公示和应用。
  三、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合作信用记录建设&
  对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参与实施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合作的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一)建立对外投资合作主体的信用记录&
  对外投资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虚假投资、捏造伪造项目信息骗取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骗取资金以及办理资金购汇及汇出,拒绝履行对外投资统计申报义务或不实申报或拒绝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违规将应调回的利润、撤资等资金滞留境外,恶性竞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二)建立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主体的信用记录&
  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虚假投标、围标串标,骗贷骗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不符合相关标准,未及时足额缴存外派劳务备用金、违法违规外派和非法外派、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拒绝履行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统计申报义务或不实申报,恶性竞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三)建立对外金融合作主体的信用记录&
  对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利用夸大、捏造不实信息冲击人民币汇率以及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或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情节严重的,非法跨境资本流动、洗钱、逃税、非法融资、非法证券期货行为,为暴力恐怖、分裂破坏、渗透颠覆活动融资,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四)建立对外贸易主体的信用记录&
  对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出售假冒伪劣产品,通过虚假贸易,非法买卖外汇,骗贷骗赔骗税骗外汇、洗钱、套利、编造虚假业绩,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给社会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对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五)鼓励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信用记录建设&
  推动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配合,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建设的合力。鼓励行业组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信用记录建设,通过各种渠道依法依规搜集整理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各类主体的失信信息。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如实举报相关失信行为。
  四、加快推进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应用&
  对外经济合作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础信息、对外经济合作基本信息、违法违规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失信行为信息、相关处罚信息等。&
  按照属地化和行业化管理原则,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定期将各自管理职责范畴内采集到的对外经济合作失信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平台及时动态更新失信行为相关主体、责任人的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对外经济合作相关主体、责任人的信用信息。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各相关部门掌握的可以依法向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通过部门网站公布,并主动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推送。积极协调有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公开的失信行为相关主体、责任人信用信息,不断扩大信用信息的公众知晓度。
  五、建立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失信惩戒机制&
  各相关部门通过签署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和企业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采用市场化的手段,对失信企业在信贷担保、保险费率、招投标采购等方面采取限制性措施,强化失信联合惩戒的效果。
  六、机制保障&
  (一)指导协调机制&
  在国务院&走出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内,加强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地方要高度重视,研究制定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二)修复机制&
  制定信用信息主体异议和申诉流程,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建立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明确各类信用信息期限,失信惩戒期限,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信息修复方式。&
  (三)采集、查询机制&
  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要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保障信用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信用信息采集、查询和使用的权限和程序。 
  (四)通报机制&
  建立对外经济合作领域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部门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反馈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及其他相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商  务  部
外  交  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部
文  化  部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安 监 总 局
统  计  局
银  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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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监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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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中宣部 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开展200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商信用发[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商务部 中宣部 发展改革委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属、各直属海关,贸促会、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委员会):
  为深入推动诚信宣传教育工作,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贸促会、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决定,自日至9月30日继续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
  现将《200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将宣传月活动办出特色、办出声势、办出成效。
  附件:1、200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
  2、200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略)
  商务部 中宣部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贸促会 企业联合会 消费者协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0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方案
  一、活动宗旨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要求,在经济领域大力倡导“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增强全社会诚实守信意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活动主题
  诚信兴商,和谐共赢
  三、宣传重点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和方针政策;有关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信用基本知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历程;我国商务、价格、卫生、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部门以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开展诚信建设的进展、成果和有益经验;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知识;在诚信创建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企业和先进个人;重大违法违规、商业欺诈典型案例等。
  四、组织协调
  宣传月活动由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并在各自工作系统布置和开展相关工作。有关统筹和协调工作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承担。
  五、时间安排及活动内容
  (一)全国统筹安排的活动。
  1、召开新闻发布会
  9月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商务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介绍“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新特点和主要安排;发布重点行业警示信息。
  2、制作专题节目
  9月底,与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共同制作、播出专题节目。各地方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案例或线索。
  3、开展“诚信兴商”巡展、巡演活动
  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牵头统一编写诚信宣传展览脚本,设计张贴画,供各地在城市广场、步行街、商场、社区、道路周边等流动人员多的地方或人口聚居地自行布置展览和张贴。有条件的地方要举办“诚信兴商”巡回路演活动,内容包括诚信建设主题展览、文艺节目演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相关部门现场咨询、典型企业信用实践情况介绍、公众现场互动等。
  4、召开“商业信用销售发展论坛”
  9月中旬,由商务部牵头,举办“商业信用销售发展论坛”,组织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保险公司、银行等,共同研究推动商业信用销售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企业资金融通,提高流通效率,扩大国内需求。
  5、召开“第五届中国国际信用和风险管理大会”
  9月24-26日,贸促会与美国国际金融、信用及商业协会(FCIB)在厦门市联合举办“第五届中国国际信用和风险管理大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议题,探讨企业在国际化环境下信用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制度和流程,研究应对方案和风险规避手段。
  (二)各部门积极开展突出部门特色的诚信宣传活动。
  1、商务系统要围绕加强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结合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商务信用制度建设的重大意义及主要内容,倡导诚信经营。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价格法律政策;宣传自觉守法经营,带头平抑市场物价的正面典型;宣传推进“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开展价格诚信建设、创建“价格诚信单位”的事迹和经验;严肃查处、公开曝光一批实施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
  3、卫生系统要结合北京奥运保障食品卫生专项整治行动,开展餐饮业承诺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活动。
  4、海关系统要树立诚信经营进出口企业的典型,对走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并结合海关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对进出口企业诚信经营、守法便利试点的指导力度。
  5、税务系统要围绕“税收 发展 民生”主题,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改善民生”为主要内容,加强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收入、、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同时建立中小学税收教育基地,进一步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6、工商系统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公告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案例,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同时积极支持和指导各种形式的公益广告活动。
  7、质检系统要结合“质量月”活动,深入开展质量诚信建设和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继续开展“打假保名优”专项行动,大力推进商业、服务业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加大对市场计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营造质量诚信的社会环境。
  8、广电系统要组织协调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利用广播、电视,采用新闻、专题、文艺节目等形式,深入宣传开展诚信教育的重要性,充分反映全社会开展诚信建设的进展、成果和有益经验。
  9、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应适时开展全国饮食安全宣传周和全国饮食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10、外汇系统继续加大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努力创新宣传形式,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加大对外汇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专项行动打击地下钱庄等外汇非法交易;完善外汇违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扩大负面信息披露影响力。
  11、企业联合会要继续开展企业诚信评价活动;编写《企业诚信建设读本》,普及企业诚信管理基本知识;开展企业诚信课题研究,引导更多企业建立并逐步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提升企业诚信管理整体水平。
  12、消费者协会要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十五周年纪念活动,以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践行《良好企业社会责任导则》为重点,组织开展“诚信维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企业诚信水平再上台阶。同时,结合近期投诉和消费者评议活动,发布消费者警示,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失信案例进行披露曝光。
  (三)各地方结合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活动。
  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省会及其他城市举行由政府部门、企业、群众参加的广场宣传活动,同时要结合地方实际,通过制作展板、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制作电视公益广告或综艺节目、举办知识竞赛、编发诚信短信、开展网上论坛等方式,开展诚信宣传。
  (四)新闻媒体要开展全方位、多角度、宽领域的诚信主题宣传活动。
  中央及地方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宣传月活动,开辟和制作 “诚信兴商”宣传专栏、专题节目,宣传诚信典型,揭露欺诈案例,并跟踪报道各部门、各地方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中国反商业欺诈网要开辟宣传月活动专栏,发布宣传月活动的相关新闻和工作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整规工作牵头部门、商务、宣传、价格、卫生、海关、国税、地税、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要参照《活动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宣传月活动。同时,要组织指导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参与这项活动。
  (二)宣传月期间开展的各类相关宣传活动,要统一使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标识(可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下载http://www.antifraud.gov.cn/)。
  (三)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日前将书面活动总结和《2008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一并报送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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