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打旧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吗?

& 【老板和会计都来看看:这两种情况多数人都没想到!】迟迟拿不到发票,汇算清缴时还能做税前扣除吗?北京国税【老板和会计都来看看:这两种情况多数人都没想到!】迟迟拿不到发票,汇算清缴时还能做税前扣除吗?最近,不少纳税人咨询,其2016年度发生的部分成本、费用,迟迟拿不到发票,到时候汇算清缴时还能做税前扣除吗?能不能用其他收据代替啊?对于这种情况,大家不用着急,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一、若您能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如果能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的,到时候是可以正常做税前扣除处理的,否则,就不能扣除了。二、若您能在汇算清缴后取得有效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简单地说,如果您在五年内能够取得有效凭证的,该项支出是可以追补到项目发生年度扣除的;且如果有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是可以用来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或申请退税的。编辑设计:北京国税来源:深圳国税纳税服务精品推荐官方税务微信第一品牌,引领纳税服务时尚精品。 ?【稽核比对不相符,所列税额暂不得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最新公告……?【如何把关审核报销费用?】差旅费审核要抓住8个要点,企业会计必收干货!?【多数会计都把它忘了,今天记得看一看哦!】时下发票问题10个小热点,个个都是您关心的~~快来第一个点赞吧~写评论发布热搜好文iphone8终于来了!新功能让买i7的人瞬间崩溃...你肾还好吗?<span class="num" data-v-668b上海最值得去的9家二手书店,小怪教你兜兜转转找旧书去啦!<span class="num" data-v-668b小叔让我把腿张开点,他要插得比老公深...<span class="num" data-v-668b【外卖有好料】天黑请闭眼!狼人请开始表演......<span class="num" data-v-668b嫁给“老实人”的她们都后悔了,嫁给男神的她却收获了最忠诚的老婆奴<span class="num" data-v-66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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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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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5月1日前取得的旧税率专票日后能不能抵扣?_东奥会计在线【手机版】
5月1日开始,根据新政增值税就要进行调整了,很多人会有疑问,那大家5月1日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能进行抵扣了吗?今天小编就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是对或者提供加工、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在增值税中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两个概念,我们应交的税费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之后的金额。一、什么是抵扣进项税额呢?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假如你是,你花1元钱买的商品的同时(卖方如果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话),给你商品的一方要替税务局向你收0.17元的税款,所以你要向卖给你商品方支付1.17元。当你把1元的商品以1.2元卖出的时候,你要替税务局向购买方收取1.2×0.17=0.204元税款,实际你的是0.204-0.17=0.034元。这里我们把0.17元叫进项税,0.204元叫。那么用0.204抵减0.17元(即增值税抵扣)的过程就叫抵扣进项税。抵扣的前提是纳税人为,有认证过的进项税额。二、根据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况如下: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并且保存增值税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计其它有关事项的;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3.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4.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谓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5.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6.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额或应税劳务。所谓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给职工个人的物品;7.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以外的损失,包括:(1)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2)其它非正常损失。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中国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做计入;9.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取得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未到税务机关认证的(开票日期为日以后的,认证期限为开票之日起360日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当月未按有关规定核算其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0.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11.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上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若企业在购进时已结转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一经查实,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三、5月1日前取得的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5月1日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没有在不得抵扣的范围内。虽然之前开具的17%或11%的发票可能不适用与5月1日之后,但是进项税额是“支付或者负担的额”,与税率或征收率无关,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销售方开17%或11%的专票,其已缴纳过17%或11%的增值税额。所以说,取得17%或11%专票,不是必须要在5月1日前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日起,取得的日及以后开具的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只要在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都可按规定抵扣17%或11%的进项税额。但小编建议最好是先把收到的发票认证,如果在4月底之前认证,我们只需要勾选一下就可以,如果内容有误,处理起来也非常快。5月之后就算能退,手续可能也比较繁锁。(本文由东奥会计在线原创,作者:小鹭,转载须注明出处)相关文章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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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意!这10种发票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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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在备注栏备注但是没有备注相关内容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取得的实行差额征税的发票如旅游业、广告业、劳务派遣等发票备注栏上未注明“差额征税”字样;
(2)取得的建筑服务类发票如工程款、装修费发票没有备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及项目名称的;
(3)销售不动产与出租不动产的,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房产详细地址的发票;
(4)取得货物运输服务发票,没有在备注栏上注明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货物信息的发票;
二、取得的日以后开具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都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三、取得的已经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的“失控发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取得的属于“变名虚开”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将餐费开具成会务费;
(2)将购物卡开具成办公用品;
(3)将招待礼品开具成宣传礼品;
(4)将月饼开具成纸张等等;
五、取得的“材料一批”、“货物一宗”等的发票而没有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清单的发票以及属于假销售清单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取得的盖章错误的发票或者发票盖章不清楚、又在旁边重新盖章一次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七、取得的证据链不够充分而且费用支出不合理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支付大额会务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2)支付大额办公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3)支付大额劳保用品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4)支付大额培训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5)支付大额加油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
(6)支付报销差旅费的发票需要充足的证据链等等;
八、取得的“三流不一致”的发票、或者让第三方开具来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九、个人消费的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超过公司规定的标准报销的住宿费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解更多税务资讯可登陆深圳九星企业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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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主要指税前扣除项目,包括、税前可以扣除的项目。
税前扣除释义
税前扣除是指在计算时的说法。这是会计法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
1.会计处理时,实际发生的费用开支是入了账的;
2.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即常说的税法上的规定)有些不允许在的费用,就要将利润调增。也可以说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是要交所得税的。
总之,平时你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发生了的就入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不用理它,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开支你将加上这部分来计算所得税(当然还要考虑调减项目)。
税前扣除项目
税前扣除项目主要包括: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实际发生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1)六税一费: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出口关税及教育费附加;
(2)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包含在计税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时不得扣除。
(3)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中扣除的,不再作为销售税金单独扣除。
2.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提示: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一、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文件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文件。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一)备案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目前减轻纳税人办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应尽量减少备案,而采取增加企业信誉的制度。  (二)合理性: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造成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所谓的“合理”对于税务机关的操作空间比较大,而对于纳税人就比较难把握。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在刚成立时往往会将折旧年限拉长,以减少当期的成本和费用,不然可能当年的税收都不能弥补亏损;而在盈利时,就将年限缩短,折旧变大,成本增加,纳税变少,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进行调整。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财务软件,应该是记入当期费用还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最低是十年以上,而财务软件又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如果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到两年,但需要进行备案。  (三)时效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中影响前期损益的各项支出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文意思类似,以前年度已经发生的各项支出并且已经在税前扣除,因政策变更需要对以前的东西进行调整,例如2014年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的是2013年,就调整2013年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的,就将当年的亏损额进行调整,将来在弥补的时候做适当的变化;如果已经多缴纳了税金,不能退税,只能在未来的年限内抵税。  (四)可追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在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其更正金额允许追补调整业务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以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以有追补的年限,按照现在的规定一般是五年以内,而在讨论稿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给了一个框架。  (五)一致性:企业在年度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税前扣除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的税金,那么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补缴,那么这个怎么入账?根据会计准则,如果前期的会计差错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响,可以记入当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响,进行全年度损益调整,而这里和会计上的处理一致。
税前扣除政策法规
一、国税总局《》通知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定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的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为。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
纳税人某一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第六条 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以外,在计算时,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
(三)金、跌价准备金、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第七条 纳税人的存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 成本是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第九条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和。
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提供服务的,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第十条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纳税人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
计入的税金是指购买、自制或委托加工存货发生的、关税、和不能从中抵扣的。
纳税人的成本包括等。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各项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或,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方法、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十三条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管理费用和,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四条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等费用。
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的,不得再以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采暖费等。
从事邮电等其他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销售费用已计入营运成本的不得再计入销售费用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 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股东大会或、、(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的工资薪金、、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等。
第十六条 是纳税人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第三章 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第十九条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二)已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二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扣除办法,计税工资扣除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行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可据实扣除。
第四章 资产折旧或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的折旧费用、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计价按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
(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并确认损失;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的范围按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者外,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一)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
(二)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批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扣除的的计算,采取。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外购的价值,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
第二十九条 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第三十条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的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20%以上;
(二)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经过修理后的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五章 借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第三十三条 是纳税人为经营活动的需要承担的、与相关的,包括:
(一)长期、的利息;
(二)与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
(三)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
(四)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第三十五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人为开发房地产而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二)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
(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
第六章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第四十条 纳税人每一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批准(财税2012-48号文件及解读)。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第四十四条 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六条 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的金额。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不得提取。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四十九条 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税务机关、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基本失业保险费,按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的标准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可以扣除。
第五十条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缴纳的、、、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等,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报废净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纳税人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不得扣除。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和有关税收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省级税务机关可以作出规定,要求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中国或的审核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税总局与国务院对税前扣除的最新补充
1、国税总局: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企业车辆因违章缴纳罚款,取得的发票可否税前扣除?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今天明确答复,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行政性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此外,国税总局还明确了以下问题: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企业无偿赠送房产给投资者本人或家属,需分不同情况缴个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2、公益社团捐赠获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今日发布通知,2012年度,共有148家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获得税前扣除资格。这些社团包括、、等148家。
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于今日公布,具体名单如下:
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泛海公益基金会
2)安利公益基金会
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5)亨通慈善基金会
6)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7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 )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9 )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0)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11)德康博爱基金会
12)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1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14)济仁慈善基金会
15)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16)中国盲人协会
等等,详情请登陆财政部网站查询。
3、国务院:扩大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下称《意见》),提出要在“十二五”时期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意见》指出,中国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够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一些科技资源配置过度行政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未得到充分发挥。
《意见》提出,“十二五”时期,要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全社会研发经费要占国内生产总值2.2%。要形成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骨干作用,培育若干综合竞争力居世界前列的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集群。
《意见》提出,要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吸纳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的决策。产业目标明确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有条件的企业牵头组织实施。
同时,要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等领域的研发活动;改进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合理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加大企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政策的落实力度。
人才培养方面,《意见》提出,要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每万名就业人员的研发人力投入达到43人年;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比例要超过5%。
《意见》提出,到2020年,中国原始创新能力要明显提高,创新环境要更加优化,基本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发展规律的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
近年来,中央不断呼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2012年5月,胡锦涛曾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会议指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最根本的是要靠科技的力量,最关键的是要大幅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2011年7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委员先后在《》杂志撰文谈及科技体制改革。温家宝指出,科技要更好发展,必须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刘延东则表示,体制机制不尽合理是中国基础研究源头创新能力不足的重要原因,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通过深化改革来破除障碍、激发动力。
为了帮助企业正确进行账务处理,协助小企业熟悉税前扣除在小准则下的账务处理,为企业创造效益,帮助企业在向税务机关顺利完成纳税申报,畅捷通举行了一系列的关于税前扣除的专家视频讲座,其中有国家税务部门的专门亲自坐镇,为企业支招,就企业关注的热点话题现场讲解,其中有,合同与纳税,小企业稽查风险防范,税前扣除等讲座,另有十余名专家线上互动答疑,帮助财税人员学习和了解具体会计实务中的税前扣除执行。
.会计网&#91;引用日期&#93;
.搜狐&#91;引用日期&#93;
.法制网.&#91;引用日期&#93;
.财经网.&#91;引用日期&#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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