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申请北京公租房外地人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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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主要是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下2015年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它住房困难家庭。
  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
  优先配租对象: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特别提示: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不同地段将有不同标准,租金应该是比较低的,申请家庭能接受的。而且根据不同地段,研究出台不同的租金标准。同一地段的公共租赁住房,会是统一的价格。而对于将来租住公租房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在公租房产权单位和租户确定的租金水平中,可以约定包含物业费,也可以约定单独收。
  1.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2.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监督管理,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2]13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是指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监督管理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依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资格进行复核。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负责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等工作,并协助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加强承租家庭资格动态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管理部门等开展社区服务。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申请轮候家庭及配租家庭动态档案,实现全市动态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承租家庭信息变动情况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保证信息准确。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建立岗位职责和人员管理制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和租赁管理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办理房屋入住手续,与承租家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负责房屋租金确定、收缴等工作,并协助承租家庭办理租金补贴;
  (四)建立承租家庭动态档案,定期入户走访,及时掌握承租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五)受理承租家庭房屋合同变更、调换及调整、续租申请,并按照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宣传、贯彻执行住房保障政策,开展日常检查,接受、处理举报和投诉,按租赁合同约定监督承租家庭房屋使用情况;
  (七)按租赁合同约定纠正和处理违规使用房屋行为,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及时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八)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自用和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完好,确保房屋正常使用;
  (九)负责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
  (十)按要求定期向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检查;
  (十一)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合理使用房屋,配合产权单位开展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工作。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受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有关规定,按照委托物业服务合同做好物业服务工作。
  以上是小编为你提供的北京公租房申请相关内容,北京房协秘书长陈志表示,目前外地户籍人士和本地居民同样都在申请区域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本地户籍居民需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申请,还不能在工作所在地就近申请;同样,按照目前政策,外地户籍人士即使在北京工作5年以上,但不满足在区域内工作5年以上的要求,也不能申请公租房。他建议,公租房应尽快研究在北京市内跨区域申请的政策,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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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公租房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发表时间: 15:17:01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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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北京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北京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有哪些,北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申请条件:  1  “三房”轮候家庭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  2  “三房”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  外省市来京家庭  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  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三房”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家庭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所需材料:  1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件的,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或军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标明身份证件号码。)  2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暂住证明  3  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  4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包括申请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他处住房等  5  原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6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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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申请标准有哪些?
  2017年北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申请标准有哪些?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三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配租:
  一是现有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三房")轮候家庭,轮候家庭可直接到原申请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二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也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是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具体申请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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