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离岸公司怎么缴税公司缴纳税款时为什么会有暂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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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权转让需要缴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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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份转让时,买卖双方需缴纳涉及转让股份的公司净资产的0.1%的印花税。香港公司股份转让计算例子:甲方把其持有的某香港公司的普通股10000股售予乙方。该笔股份代表50% 的权益。该公司的资产净值是港币100万元。甲乙双方需要各自缴纳的印花税金额如下:印花税金额 = (100万 x 50%)x 0.1% = 港币500元。香港公司股份转让程序:1、订立股份买卖合同。该合同不必以特定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如果合同因特定股份的买卖而订立,股份的衡平法权利立即转移给买主,在其后公司公布红利时买主有权享有。然而,对公司而言,拥有股权、享有红利者是注册股东。2、提交适当的转让文件。公司章程细则可要求股份转让须以契约(deed)的形式,但这很少见。常见的股份转让文书形式是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文件。3、登记。公司章程细则如规定股份转让登记的事项,董事局须遵守。法例规定,公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对尚未缴清股本的股份之转让,和任何公司已有留置权的股份之转让,可拒绝登记。另外,私人公司董事局无须说明理由,可拒绝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不论有关股份是否已缴清股本。通过股份转让登记手续,公司不仅承认受让人成为股份持有人,也接受受让人成为公司的新成员。登记之后,如公司成员转让其全部股份,公司将在成员名册中注销其成员资格,增补新成员的资料,并且发新股票给新成员。如公司成员转让其部分股份,公司将保留其成员资格,并按其转让后持有的股份另发新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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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股权转让需缴纳一定比例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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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税收系列:“走出去”企业有关税收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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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6日星期五于北京
1、“走出去”企业需要关注哪些税收问题?
A、境内税收问题
涉及税种:增值税(出口退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务问题:
(1)税务登记
(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
(3)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4)受控外国企业
(5)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6)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7)境外投资信息报告:《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及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告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
(9)出口货物退税
(10)营业税免税
(11)境外企业所得税抵免
(12)境外企业亏损弥补
(13)个人境外所得抵免
(14)双重征税
(15)常设机构
(16)税收协定待遇(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等)
(17)关联企业同期资料
(18)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集团内劳务及无形资产等)及预约定价
(19)相互协商程序启动
(20)一般反避税
(21)跨境重组与股权转让
B、境外税收问题
当地税收问题:税种及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转让定价(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等)、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非居民税收、税收协定网络等等。
具体应关注以下税收事项
(1)熟悉当地的税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以便依法纳税、依法办理涉税事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熟悉当地财务、会计规定,以便正确核算、准确计税,避免因财务、会计处理不当造成涉税风险;
(3)熟悉国际税收惯例,以便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维护并争取涉税权益的最大化;
(4)树立国际税收意识,在涉税跨国所得的处理方面应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减少与所在地税务当局发生争议和规避不必要的税务检查;
(5)如果投资所在国与我国有税收协定,还要熟悉税收协定内容,以便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互惠待遇和运用税收协定来维护自身权益;
(6)了解当地涉税公共环境,注意寻求社会各界包括政界和税务中介的涉税支持和服务;
(7)与国内税务主管机关保持常态化的联系,以便获得适时的咨询服务和涉税事务援助。
C、全球税收监控问题
转让定价指南
(2)OECD之BEPS及税收协定范本及注释
(3)OECD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4)OECD税收情报自动交换
(5)UN《发展中国家转让定价操作手册》及税收协定范本
(6)国际联合反避税信息中心(JITSIC)
(7)美国《外国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
2、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样的税务手续?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旧: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7号令,新: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走出去”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自境外投资项目被境内有权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需要填写税务登记表,如实填写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有关情况。当纳税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一些省市如江苏及深圳国地税等针对于“走出去”企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事宜,需附送以下相关材料:
(1)《企业境外投资基本情况登记表》;
(2)商务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其从事境外投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境外公司的设立合同、章程及批文(复印件);
(4)其他证明境内投资者有境外投资行为的文件(复印件);
(5)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而针对境外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终止、撤资、撤股、资本变更等事项的,境外投资企业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境外投资情况变更表》及有关合同、审批文件等材料。
3、我国对“走出去”企业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出口退税、营业税免税、所得抵免及协定优惠税率等等,具体如下:
A、出口货物可以享受出口退税
境外投资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货物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点,对外承包工程属于视同出口业务,可以按规定申请退税。具体申报除需要提供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的,由承接分包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并且必须注意一点,对外承包工程和外对投资在收汇上是不同的,对外承包工程有收汇要求,申报期限为报关之日起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
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具体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是出口的进项税额未抵扣过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7条第3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设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但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购进的设备,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在本企业试点以前购进的设备,如果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均实行增值税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申报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报《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④出口收汇核销单;
⑤《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4条第6项规定: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上述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的操作步骤: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其他向导→其他退税明细采集→出口已使用设备录入→二生成其他退税预申报→生成其他申报数据→选择“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如果去主管税务机关预申报,申报数据有相关电子信息且逻辑审核无误,可以出口退税正式申报,继续往下操作→四生成其他退税正式申报→生成其他申报数据→选择“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五打印其他申报报表→打印信息及其他申报报表→选择“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
第二种是出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过的已使用过的设备:
如果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以作为生产企业的视同自产货物实行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可以按照正常的免抵退税申报步骤操作。注意: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时,业务类型代码选择“STZC-10
视同-外购设备”。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根据2014年9月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的规定:
(1)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企业、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2)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购买的,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国内生产企业生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3)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
B、境外建筑工程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三条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C、境外租不动产无需代扣代缴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条例第一条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由于该公司租赁的仓库位于中国境外,不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该项租赁费不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企业不需要进行代扣代缴。
D、外派海员等劳务享受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企业派遣自己单位的船员到境外,为外籍船运企业在境外从事远洋运输劳务,促进中外交流合作,虽然其属于营业税条例规定的纳税人,但是,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外派海员等劳务,取得的相关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
其他免征营业税的劳务还包括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E、“走出去”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如从境外取得的营业利润,该营业利润在境外所缴纳的所得税额可以从“走出去”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境外中资企业居民企业待遇,如“走出去”企业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F、税收协定规定的境外税收优惠。如“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具体协定规定享受5%~10%的优惠税率。
G、个人境外所得在中国享受抵免优惠
根据税收协定及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对可抵免的税额提出了一些条件。例如,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本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但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高新技术企业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主营贸易),国内在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2011年5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的做了如下规定:
(1)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3)该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因此,如果高新技术企业是将境内外一起合并按国科发火[号及国科发火[号的相关规定申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所得也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5、在境外取得的所得,回到境内如何纳税?是否会双重征税?
答:“走出去”企业可能面临同一笔收入在中国和收入来源国被双重征税的风险,这会增加集团的整体税负。双边税收协定中对征税权的划分可以部分解决双重征税的问题。另一方面,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国居民企业收到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走出去”企业应特别关注可能导致境外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在中国抵免的情况、在境外国家获得的税收优惠是否可在中国获得税收饶让。
实践中,中国居民企业经常由于以下原因导致不可获得境外所得税抵免:
(1)在境外已缴纳税款,但未取得相关缴税凭证;
(2)在境外属于错缴或错征的所得税税款;
(3)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又未向中国税务机关寻求通过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条款解决争议。此类在境外“自愿”多缴的境外所得税在中国不可获得抵免;
(4)多层投资架构的情况下,最下层的境外子公司是第三层以外的子公司,不可适用间接抵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的确认和抵免具体如下:
(一)境外所得抵免概述
我国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汇算清缴时,可以从其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运用这项政策,企业在国内实际缴纳的税款只是本国税款与已纳境外税款的差额,从而避免了双重征税。
(二)抵免类型
抵免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饶让抵免三种类型。
(1)直接抵免: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抵免限额内抵免。
(3)税收饶让抵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尚未单方面规定税收饶让抵免,但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议(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议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三)抵免限额的计算
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号文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地区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公式: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四)境外企业亏损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即“走出去”企业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利润,境外不同国家(地区)分支机构的盈亏也不能相互弥补。
此外,2014年1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超大幅度的修改。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基础上增加了三张三级明细表: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根据税法、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文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根据税法、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文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根据税法、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文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
6、香港公司缴纳税款时为什么会有暂缴税?
答:中国香港特区以属地为征收税项的基础,只对来自香港的利润及收入征税。香港的低税率及简单税制对内地投资者非常有吸引力。香港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要直接税是利得税(企业所得税)、薪俸税(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
税务局每年寄出缴税通知书,利得税和薪俸税等数据必须在指定期限前自行呈报,上述税项每年只需报税一次,香港的课税年度为每年的4月1日至翌年的3月31日。(香港财政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同英国)。
由于香港注册公司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利润而征收,这样某一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在下一年当有关年度的利润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可作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若企业的收入非来源与香港,且公司未有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及招聘香港员工,其所赚取得利润便可豁免缴纳利得税,但是需要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离岸收入税务豁免。
此外,香港公司纳税人因入息或利润下降或因周转困难而未能依期清缴税款,可申请缓缴暂缴税或分期缴税。具体按如下申请:
注册香港公司申请缓缴暂缴税必须以书面提出。纳税人可下载政府文件编号为IR1121
表格,并填妥有关部分,特别是日间联络电话号码。
如申请香港公司缓缴暂缴利得税,申请人须提交最近期的业务帐目(
通常要不少于8个月,但如情况特殊,较短期间的帐目亦可接受),并列明在这年度余下期间的预计利润或亏损。
申请期限:注册公司申请必须在下列期限前提交(两者以较迟的为准):
(1)在缴交暂缴税的限期前28天;
(2)暂缴税缴税通知书的发出日期后14天内。
评税通知书内已清楚注明该纳税人申请缓缴暂缴税的最迟日期。
注册香港公司如错过了第一期暂缴税的申请期限,纳税人仍可申请缓缴第二期的暂缴税,但须依时清缴第一期税款,并在第二期缴税限期前28天之前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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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章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香港公司利得税
香港公司只须缴交17.5%的利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关于香港公司利得税的征收范围、征收方式以及利得税优惠政策介绍如下。
香港公司只须缴交17.5%的利得税,无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关于香港公司利得税的征收范围、征收方式以及利得税优惠政策介绍如下。
一、利得税的概念
利得税是指香港政府向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商业活动而获得或赚取纯利者而征收的税款。这里所指的&获得或赚取的纯利&包括香港的公司、合伙商号、和团体机构在香港所取得的一切经济来源。
二、利得税的纳税人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利得税的纳税人是指一切在香港从事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利益的公司、合伙、商号、团体和个人。
三、利得税课税范围
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托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纳税。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
因此,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得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件。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款项汇回香港,亦毋须纳税。
如任何人士出售楼宇或物业是属于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则该人士会被视为经营一项「业务」,并须就任何赚取的利润缴纳利得税。
四、确定应课利得税的特别规定
根据税务条例,下列款项须被当作是因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营业收入:
(1) 因在香港上映或使用的电影或电视的影片、纪录带或录音,或任何与该影片、纪录带或录音有关的宣传资料而获得的款项。
(2) 因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专利权、设计、商标、受版权保护的资料、秘密工序或方程式或其他相类似性质的财产而收取的款项。
(3) 因在香港经营业务而收取有关的补助金、津贴或相类似资助形式的款项。但任何与资本开支有关的款项则除外。
(4) 因容许或授权在香港使用的动产,而以租赁费、租金或其他相类似形式所收取的款项。
非居港人士及为非居港人士服务的代理人
(1) 非居港人士如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均须纳税。此税项可直接向该非居港人士或他的代理人征收,而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已收取所得利润。税务局并可由该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追回此项税款,也可向代理人追讨。代理人必须由非居港人士的资产中保留足够款项,以备缴税。
(2) 非居港人士自税务条例第15(1)(a)或(b)条所载获得的款项,及非居港艺人或运动员在香港以艺人或运动员身份演出而收取的款项,均须纳税。此税项可以支付款项人士名义征收。该名缴付或以转帐方式缴付这些款项的人士,须在付款或以转帐方式付款时,自这些款项中扣起足够款额以支付应缴税款。
(3) 居港代销人须每季向税务局局长申报其代非居港寄销人所作的销售总额,并须同时向税务局局长缴纳一笔相等于该销售总额的1%的款项或税务局局长所同意的较少款项。
(4) 如非居港人士与居港人士经营业务,而经营方法使该居港人士不获任何利润,或使其所获利润少于普通独立营商者可得的利润,此项业务可被视为该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经营的业务,而以该居港人士为其代理人。
(5) 倘若不能轻易确定非居港人士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实得的利润,税务局可按其在香港的营业额的某一公平百分率计算其所获得的利润。
(6) 倘若非居港人士的总公司设在香港以外地方,而帐目未能显示其设在香港的永久机构所实得的利润,在进行评税时,该驻港分行的利润将以比例方法计算,例如根据该驻港分行的营业额在营业总额中所占的比率去计算香港分行的利润。
应评税利润(或经调整的亏损)指任何人士在评税基期内依照税务条例第IV部的规定所计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纯利(或蒙受的亏损)〔售卖资本资产所获利润(或所蒙受的亏损)除外。{
五、利得税评税基期
评税基期为以下期间之一:
(1)截至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的一年;
(2)如年结并非于3月31日截结,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3月31日止一年内终结的会计年度;
(3)如帐目以农历结算,则为在有关课税年度终结的农历年;
(4)如开始或停止业务,或更改结帐日期,则为根据税务条例第18C条、18D条或18E条规定的特别期间;
(5)如属新开业务,倘有关期间的帐目尚未制备,则可依照该期间帐目的分摊利润来计算出应评税利润;或
(6)如属停止业务/转让业务,则在下述情况下会采用特别规则来处理:
- 若业务并未停止,但全部或部份已转让或交予别人经营;
- 若业务在日以前开业而在日或以后停业。
六、利得税豁免
应评税利润并不包括以下各项入息或利润:
- 已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分派的股息;
- 从其他应课利得税人士所收取的已课税利润;
- 储税券利息;
- 根据《借款条例》或《借款(政府债券)条例》发行的债券所派发的利息及所获得的利润;或从外汇基金债务票据或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息或利润;
- 认可互惠基金法团或认可单位信托的受托人用以下方式收取或应累算的款项:
(2) 证券以出售、其他处置、到期被赎回或于出示时被赎回所产生的收益或利润;及
(3) 根据任何外汇合约或期货合约而得的收益或利润。
七、可扣除的开支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评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
在计算香港分行或附属公司的利得税时,如总公司将部份可扣除的行政费用转帐,则此项转入的费用也可予以扣除,但亦o限于在有关课税年度的基期内用以赚取应评税利润的部份。
八、不可扣除的开支
在计算应评税利润时,以下项目不得扣除:
- 家庭或私人开支及任何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花费的款项;
- 资本的任何亏损或撤回,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或任何资本性质的开支;
- 根据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而可得回的款项;
- 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占用或使用楼宇的租金或有关开支;
- 根据税务条例缴纳的各种税款,但就支付雇员薪酬而已缴付的薪俸税除外;
- 支付予东主的配偶、合伙人或其配偶(如属合伙业务)的薪酬,及其所提供的资本或借款的利息。
九、建筑物翻修开支
任何人士,可将因翻新或翻修商用楼宇而招致的资本开支,由实际支付该笔款项的评税基期开始,分5年作等额扣除。
购置用于制造业的机械及工业装置开支,以及购置电脑硬件及软件开支可获即时全部注销。
折旧免税额
(1)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免税额:
- 初期免税额:建造成本的20%
- 每年免税额:建造成本的4%
-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2)商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重建免税额:
- 每年免税额:建造成本的4%
- 在拥有权终止时,则获给予「结余免税额」或征收「结余课税」。
(3)机械及工业装置
- 初期免税额:资产成本的60%
- 每年免税额:按资产的递减价值计算。折旧率由税务委员会规定,分别是10%,20%,及30%。每年免税额折旧率相同的资产,会列入同一「聚合组」内计算。
- 如纳税人结束业务,而该业务并无人继承,可获给予「结余免税额」。如在任何年度,变卖一项或多项资产的收入,超过此等资产所属「聚合组」的合计递减价值,则须征收「结余课税」。
十、捐款的扣减
捐赠给认可慈善机构或属公共性质的信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市政局或区域市政局作慈善用途的款项,可获准扣除。但规定捐款的总和须不少于$100及不超过应评税利润10%。
对亏损的处理
于某一课税年度所蒙受的亏损,可予结转并用以抵销该行业于随后年度的利润。但经营多于一种行业的法团,则可将某一行业的亏损用以抵销另一行业的利润。对于实施优惠税率征税的收益或利润,计算其盈亏在抵销其他收益或利润时,会作出相对的调整。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的人士,如蒙受任何营业亏损,可在入息总额内扣除营业亏损。
十一、利得税税率
法团: 17.5%
法团以外的人士: 15%
从符合资格的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或利息收入,以及专业再保险公司的离岸业务所得,其税率为一般税率的一半。
所有的纳税人,不论其居住地或注册地,一律按法团或法团以外的人士的税率纳税。但是,任何年满18岁或未满18岁而父母双亡的香港永久居民或临时居民,均可选择按个人入息课税办法计税,以减轻将利润及收入全部以标准税率15%计税时的负担。当采用个人入息课税计算的税款较分别以利得税、薪俸税及物业税计税的税款为低时,纳税人将可透过该选择得到税务宽减。
暂缴利得税
利得税是根据课税年度内的实际利润而征收的。由于某一年的利润要到该年度完结之后才能确定,因此税务局会在该年度完结前征收暂缴税。在下一年当有关年度的利润评定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来支付该年度应缴付的利得税。
反避税的条文
税务条例第61条订明,凡评税主任认为,导致或会导致任何人的应缴税款减少的任何交易是虚假或虚构的,或认为任何产权处置事实上并无实行,则评税主任可不理会该项交易或产权处置,而该名有关的人须据此而被评税。
根据税务条例第61A条,任何在日之后达成的交易,如该项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有关人士能够获得税项利益,则助理局长须评定该有关人士的税项,犹如该项交易并未曾订立或实行一样;或以助理局长认为适合的其他方式评定,用以消弭从该项交易中所获得的税项利益。
税务条例第61B条是用作限制利用亏损法团以避税的做法。此条款是针对将有累积亏损的法团售予在业务上获得利润的法团的情况。亏损法团的拥有权一旦变更,新股东可将获利的业务拨归亏损法团,利用累积的亏损去抵销所得的利润。若税务局局长信纳股份拥有权改变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为了利用累积亏损余额而获得税项利益时,税务局局长可以根据这条款拒绝以亏损抵销利润,从而限制此等避税的做法。
双重课税宽免
香港已与中国人民政府的有关当局就避免内地与香港之间出现双重课税问题的安排达成谅解,范围包括航空、航运业务及其他商业范畴。此外,本港和其他国家在航运及航空收入方面也有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安排的条文。
任何人士可根据税务条例所列出的规定,向税务局局长提出申请,就条例的各项条文如何适用于申请人或申请所述的安排作出裁定,该等申请是需要缴付费用的。
豁免缴纳利得税
港存放于认可机构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在日或之后所累算的),得豁免缴付利得税。此豁免不适用于财务机构所收取的利息或累算归予财务机构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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