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2017.4.24辞工后社保多久才会停,4.27又上的班,中间社保会断吗?

没有交全不计?简直胡说八道!不懂还要乱说。
塔里木的沙
ypjane的回答很正确,从元月份交那就行了,因为你失业期间不用交纳社保,在你到了退休年龄前五年是很关键的,对你的退休金数额有实际意义。
塔里木的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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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尽快办理补交费手续。
按我国家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必须连续交满15年且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金。
“两险”中断后原则上是需要补交的。在办理补交过...
要从原单位转到现单位,如果两个单位是在一个区内,就不用在社保局转,直接就是原单位不交关于你的保险费用了,由现在单位交就行了,社保局有你的身份号,单位办理保险的工...
建议您拨打我局咨询电话转保险关系科,将您遇到的情况向我们的工作人员反映,我们将提供详细的解答。
非本市户籍人员必须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后由企业办理参保手续,本市户籍人员可到户籍地税部门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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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招商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6条最新意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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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26条最新意见(日)
发布︱北京高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摘自 | 劳动法库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法律讲堂”投稿邮箱:&&交流合作:微信号zsm800418日9: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争议案件”新闻发布会。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争议案件执法尺度,北京高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同研究发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解答》共涉及26个问题,其中第1条、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8条、第21条、第22条、第25条是重点条款。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用工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五项中“被挂靠单位”、“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产生争议,如何处理?“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仅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与“因工伤亡职工(人员)”之间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决定不予认定工伤产生的纠纷,属于行政争议。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个人”追偿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2、发包单位将业务发包给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包括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体经营者),从事该发包业务的劳动者与上述主体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应当认定劳动者与承包的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发包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除外。&3、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聘用参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员产生争议,如何认定?结合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性质和用工特点等因素,区分情况予以严格判定。对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精神的,应依法确认参与农民合作社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社员与该合作社存在劳动关系。&4、仲裁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经审查发现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经释明后当事人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如何处理?在此种情况下,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受理并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5、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如何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经审查用人单位证明生产经营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属于合理范畴,应支持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有正当理由,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行为。判断合理性应参考以下因素:用人单位经营必要性、目的正当性,调整后的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但未约定如何调岗的,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所列情形时,用人单位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属于违约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参照原岗位工资标准补发差额。对于劳动者主张恢复原工作岗位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经审查难以恢复原工作岗位的,可释明劳动者另行主张权利,释明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可驳回请求。用人单位在调整岗位的同时调整工资,劳动者接受调整岗位但不接受同时调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说明调整理由。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劳动者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性质、双方合同约定等内容综合判断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7、劳动者按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合同,又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是否支持?劳动者已经按变更后的工作地点实际履行合同,又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8、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般应予以支持。在仲裁中发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做好释明工作,告知劳动者将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如经充分释明,劳动者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尊重劳动者的诉权,驳回劳动者的请求,告知其可另行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如经释明后,劳动者的请求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的,应当继续处理。在诉讼中发现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另行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9、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主要有以下情形:(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2)劳动者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3)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到期终止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4)劳动者原岗位对用人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不可替代性和唯一性(如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且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一致意见的;(5)劳动者已入职新单位的;(6)仲裁或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复工通知,要求劳动者继续工作,但劳动者拒绝的;(7)其他明显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原岗位已被他人替代的,用人单位仅以此为由进行抗辩,不宜认定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10、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是否为违法解除发生争议,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提交了其他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并以此主张劳动者与新单位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此时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能否作为认定劳动者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并由此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不能仅以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作为认定劳动者与新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此时举证责任转移,由劳动者证明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若劳动者不能提出反证,则依据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缴费记录确认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新用人单位不是案件当事人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缴费记录仅为“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的裁判理由,不应径行裁判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1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处理?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及法律依据。用人单位证明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认定,在试用期的认定标准可适当低于试用期届满后的认定标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1)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对履历、知识、技能、业绩、健康等个人情况说明与事实有重大出入的;(2)在试用期间存在工作失误的,对工作失误的认定以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内容为判断标准;(3)双方约定属于用人单位考核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其他情况。&12、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13、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的基本要求,即便在规章制度未作出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亦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职业道德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4、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拒绝继续履行约定的正常劳动报酬、福利外的经济方面的特殊待遇,或者要求劳动者返还正常劳动报酬、福利外的经济方面的特殊待遇,如何处理?用人单位除向劳动者支付正常劳动报酬外,还特别给予劳动者如汽车、房屋、住房补贴等经济方面特殊待遇,双方对特殊待遇与约定工作期限的关联性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虽无明确约定,但能够认定用人单位系基于劳动者的工作期限给予劳动者特殊待遇的,由于劳动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者未履行合同对应部分拒绝给付特殊待遇,对已经预先给付的,可以按照相应比例要求返还。&1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建立了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双方订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在审理中注意全日制劳动关系与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区分,充分保障劳动者实际权利。&16、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支持?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在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予支持。&17、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现劳动者要求将其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如何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的除外。&18、如何计算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规定职工累计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累计”应指工作时间的相加,其中中断工作时间予以扣除。对于参加工作第1年的时间的“累计”,应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12个月”,指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曾经在同一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不中断工作满12个月。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未休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19、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如何处理?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200%福利部分)诉请的仲裁时效期间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考虑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点,故劳动者每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应获得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时间从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算。&20、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何处理?劳动者未休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职工日工资收入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与正常劳动工资报酬、加班工资报酬的性质不同,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100%部分)及法定补偿(200%部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在于维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支付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中法定补偿(仅200%部分)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宜认定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21、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按哪些原则确定?(1)劳动者每月应得工资与实得工资的主要差别在于各类扣款和费用,应得工资包括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金、税费等。对于社会保险金、税费,用人单位承担的仅是代缴义务,劳动者的纳税由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金缴纳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审理中一般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工资标准。(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的,以该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工资确定。依照本款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3)计算“二倍工资”的工资标准时,因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等按月支付的工资组成项目具有连续性、稳定性特征,金额相对固定,属于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应得工资,应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不固定发放的提成工资、奖金等一般不作为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4)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5)劳动者所得实际工资扣除该月加班费后的数额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2、如何确定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具体情况如下:(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予支持。(2)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对工资组成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的规定执行。(4)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5)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6)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23、劳动者先后曾在几家用人单位工作,其中的一家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过养老保险,但是劳动者在其他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已经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被告知无法补缴养老保险,劳动者起诉要求赔偿养老金差额能否支持?由于劳动者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只是因其中的一家或几家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影响了其养老金水平,不属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裁定驳回劳动者的起诉。&2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如何处理?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内,存在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26、哪些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劳动者的工亡赔偿待遇?近亲属间如何分配劳动者的工亡赔偿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不同于《继承法》的继承人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近亲属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具体认定可按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除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享受劳动者的工亡赔偿待遇的近亲属范围的顺位可参照《继承法》中法定继承顺位考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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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间 公告掘金
4月25日晚间,沪深两市多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重要公告摘要如下,仅供参考:【增减持】渤海股份:股东泰达控股减持1%股份渤海股份发布公告称,股东泰达控股4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5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减持均价28.5元/股。大商股份:获前海人寿增持大商股份披露2016年报,实现营收280.87亿元,同比下滑8.9%;实现净利7.03亿元,同比增长6.17%。同时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7.2元(含税)。从股东情况来看,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利年年在2016年第四季度增持公司约590万股,持股比例达3.11%。恒华科技:股东泽润投资两年减持5%股份恒华科技发布公告称,泽润投资自日至日合计减持894万股(复权后),通过定向资产管理方式合计增持恒华科技股票41万股,泽润投资累计净减持853万股。本次权益变动后,泽润投资持股比例为8.39%,期间累计变动比例为5%。龙净环保:阳光集团拟斥资5至10亿元继续增持龙净环保就控股权转让事宜回复上交所称,阳光集团高溢价受让控股权是为抓紧环保产业蓬勃发展契机,实现战略布局。同时,龙净环保现实控人周苏华,是龙净环保董事长,年届60岁,意在退休,周苏华的家族也无意再承担公司发展重任。而阳光集团则表示拟继续斥资5亿至10亿元增持,但目前无对公司主业调整的计划,并保证核心管理团队原则上三年以内保持不变。此前阳光集团拟溢价56.6%接盘龙净环保。冀东装备:唐山国资运营公司近两日减持4.98%股份冀东装备披露异动公告称,经核查,股东唐山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分别于4月24日和4月2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550万股和580万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4.98%。减持完成后,唐山国资运营公司仍持有6.54%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中矿资源:股东国腾投资拟减持不超530万股中矿资源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国腾投资(持有1489.5万股,占比7.74%)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到10月20日止,减持不超过5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2.75%)。金马股份:多只社保基金一季度加仓 合计持股比例超5%金马股份披露一季报,公司一季度营收5.35亿,净利3123万元,分别同比增41%、12%。公司一季度受到社保基金追捧。一季度,社保基金111组合、109组合、602组合新进前十大股东,分别持股2.35%、1.67%、0.82%。社保基金四一四组合则减持500万股,占比由1.51%下降至0.57%。总体来看,前十大股东中,社保基金净加仓超2000万股,合计持股比例升至5.41%。中京电子:实控人拟增持不超2%公司股份中京电子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林拟自日起12个月内,通过交易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累计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中青宝:控股股东增持逾102万股中青宝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增持公司股份1,028,780股,占总股本的0.39%,成交均价19.44元/股。三星医疗:股东减持2700万股公司股份三星医疗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郑江先生于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公司2,7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3%。  公司表示,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华邦健康:控股股东增持逾2431万股华邦健康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西藏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于日至日,通过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票2,431.83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1951%。康强电子:任奇峰等一致行动人举牌 持股达10%康强电子发布公告称,截至4月24日收盘,一致行动人任奇峰、任伟达、任贵龙、任峰杰、宁波汇峰电子和宁波沛瑞能源科技累计持有公司2059万股,占总股本9.984%;4月25日,任峰杰增持3.25万股,截止目前累计持有公司2062万股,占比10%。【定增并购】安车检测:拟推80万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安车检测披露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2%,授予价格为28.61元,激励对象为104名核心骨干员工。公司最新股价为46.33元。鞍重股份:终止与九好集团的重大资产重组鞍重股份发布公告称,根据证监会调查结果,九好集团作为重组标的已经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行政规章的规定,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和实施的基础,公司拟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承诺自公告刊登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相关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此前通报,九好集团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与鞍重股份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两者信披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年报业绩】龙大肉食:2016年净利增长101%龙大肉食披露2016年年报,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54.5亿元,同比增长27.62%;实现净利2.33亿元,同比增长101%。公司同日披露一季报,2017年一季度营收为14.76亿元,同比增长23%;净利为7732万元,同比增长40%,主要原因为本期子公司烟台龙大养殖实现利润增加。公司预计1-6月净利为1.2亿-1.59亿,同比变动幅度为-10%至20%。景兴纸业:2016年净利增超26倍景兴纸业披露2016年年报,公司2016年营收36.81亿元,同比增长24.6%;净利3.19亿元,同比增长2640%;公司当晚同时披露一季报,2017年一季度营收为9.74亿元,同比增长29%;净利为1.3亿元,同比下降20%。相较于去年末,2017年一季度长安基金黑珍珠1号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及金鹰稳健成长基金均退出前十大股东之列。【高送转】赢时胜:拟10转15派3.00元赢时胜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5,080.8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40.26%;营业成本6,317.9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6.5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103.94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107.20%。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奥联电子:拟10转10派4.00元奥联电子发布2016年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恒锋工具:拟10转6派2.50元恒锋工具发布公告称,公司2016年盈利7463.92万元,同比增9.73%,拟10转6派2.50元;2017年一季度净利1343.46万元,同比增5.53%。鲁阳节能:拟10转5派1元鲁阳节能发布公告称,公司2016年盈利1.05亿元,同比增81.89%,拟10转5派1.00元;2017年一季度净利1701.76万元,同比增130.77%。瑞和股份:拟10转15派2.5元瑞和股份披露2016年年报,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2,436,680,172.89元,同比增长33.8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4,952,679.10元,同比增长46.51%;基本每股收益0.721元/股。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天龙集团:拟10转15派0.5元天龙集团披露2016年年报,公司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5,289,656,149.30元,同比增长208.60%;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2,344,608.79元,同比增长205.74%;基本每股收益0.4899元/股。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90,570,7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一季度业绩】老板电器:一季度净利增逾5成 半年报预增20%-40%老板电器披露2017年一季报,公司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3.62亿元,同比增长33.98%;净利润2.52亿元,同比增长54.28%。公司预计今年上半年净利润为5.07亿元-5.92亿元,同比增长20%-40%。股东方面,社保基金一零一组合持股643.64万股,新晋前十大流通股东。西部证券:一季度净利同比下降34%西部证券披露2016年年报,公司2016年营收为34.06亿元,同比下降39.61%;净利为11.25亿元,同比下降43%。公司拟每10股派1.1元(含税)。一季报显示,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收为6.63亿元,同比下降28%;净利为1.82亿元,同比下降34%。科达股份:一季度净利增逾7倍科达股份发布公告称,2017年一季度营收15.7亿元,同比增72.97%;净利9703万元,同比增732.15%。公司互联网业务相比去年同期收入大幅增长;去年同期青岛置业未实现交房,本期实现交房,确认收入1.9亿元;造成本期收入大幅增加。飞科电器:一季度净利增约4成飞科电器发布公告称,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收9.4亿元,同比增20.27%;净利2亿元,同比增38.22%。证金公司和社保基金一一五组合进入十大股东,分别持股0.26%和0.09%,位列第三与第九股东。鹏华新兴产业基金、中国人寿委托建信基金公司股票型组合等退出十大股东,华夏红利混合型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基金等取而代之。坚瑞沃能:一季度净利2.54亿元 同比增长1681倍坚瑞沃能发布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为278,324.1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615.27%;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5,359.7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68,130.26%。公司称,报告期内公司收入规模大幅增加及盈利能力快速提升,主要因公司2016年度完成对沃特玛的并购之后,主营业务在消防业务板块的基础上新增锂离子电池(组)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租售及服务业务收入增加所致。河北宣工:一季度亏损470万河北宣工披露2016年年报,公司2016年营收2.6亿,同比增2.37%;净利209万,同比增200%。一季报显示,公司2017年一季度亏损470万。日至3月31日期间,银国达资管公司-银国达佛山2号基金及天河1号基金新进前十大股东,持股分别为105万股、59万股;此外中行-泰信优质生活股票型基金也新进买入93万股。受雄安消息刺激,4月初河北宣工一度连收6个一字板。方大炭素:一季度净利增逾5倍 证金公司增持方大炭素发布公告称,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收6.9亿元,同比增46.36%;净利7352万元,同比增566.34%。证金公司增持至0.74%,位列第三大股东。全国社保基金四一四组合由0.23%减持至0.17%。电科院:一季度净利同比增长169.99%电科院公布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报告显示,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230.1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23%;营业利润734.3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34.95%;利润总额906.49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212.6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99.6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69.99%。公司表示业绩较去年同期实现了大幅增长,主要因为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较去年同期增加607.52万元,增长了5.23%;其中,母公司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加903.97万元,增长了8.53%。此外,报告期内,公司适当加大了对市场拓展的力度。开润股份:一季度净利增113%开润股份披露2017年一季报,公司一季度营收2.21亿,同比增41%;净利2756万,同比增113%。公司一季度获机构大举加仓。其中,社保基金四零四组合及一零二组合新进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2.9%、1.26%,为第三大、第八大股东。此外,中国人寿委托鹏华基金公司混合型组合、鹏华新兴产业混合型基金均新进前十大股东,分别持股1.97%、1.21%。东方证券:一季度净利翻番 证金公司小幅增持东方证券发布公告称,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收21亿元,同比增54.16%;净利8.4亿元,同比增99.55%。前十大股东中,证金公司持股由3.27%增持到4.06%,最新持股达2.52亿股。云海金属:一季度净利增近两倍云海金属披露2017年一季报,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收为11.41亿元,同比增长40%,主要系报告期销售量增加及销售价格上涨;净利为6102万元,同比增长196%,主要是销售量增加及本期收到政府补贴、诉讼案款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增加。公司预计1-6月净利为9389万元-1.28亿元,同比增长34%-83%。实丰文化:一季度净利增两倍实丰文化披露2017年一季报,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收为8291万元,同比增长12%;净利为515万元,同比增长200%。公司预计1-6月净利为1420万-1775万,同比增长20%-50%。先河环保:一季度净利增近4成先河环保披露2016年年报和2017年一季报,公司2016年营收7.9亿元,同比增24.59%;净利1.05亿元,同比增28.8%。2017年一季度营收、净利同比增27.72%、37.13%。股东方面,去年三季报有4只产品入围前十大流通股东的汇添富基金,经过持续减持,今年一季报仅1只产品入围,持股也有所减少。*ST紫学:一季度营收增超百倍净利扭亏*ST紫学披露2017年一季报,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收为7.08亿元,同比增长11202%;净利为915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公司上年同期亏损610万元。公司营业收入增加,主要原因是公司报告期合并范围发生变化,学大教育集团及北京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范围所致。中国铝业:一季度净利增长20倍中国铝业发布公告称,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收409亿元,同比增95.03%;净利3.9亿元,同比增2068.74%。华侨城A:一季度净利7.57亿 同比增长26%华侨城A披露2017年一季报,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收为61.55亿元,同比增长12%;净利为7.57亿元,同比增长26%。冠城大通:一季度净利增逾247倍冠城大通发布公告称,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收24亿元,同比增105.57%;净利2.95亿元,同比增24762.38%。净利润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房地产项目结算周期及结算项目的区域不同,报告期内房地产业务结算面积较上年同期增加,结算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湖南黄金:一季度扭亏为盈湖南黄金披露2017年一季报,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收为13.8亿元,同比增长1.81%;净利为6681万元,同比扭亏为盈。公司预计1-6月净利为1.59亿-1.83亿,同比增长230%-280%,主要系公司主要产品黄金、锑制品及钨制品销售价格同比增长。数据港:一季度营收净利均增27%数据港发布公告称,公司2016年营收4亿元,同比增19.98%,净利7822万元,同比增8.44%。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4元。2017年一季度营收1.1亿元,同比增27.60%;净利2400万元,同比增26.72%。另外,公司全资子公司张北数据港拟投资约6350万元建造数据港2A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即数据中心用房,并持有产权。罗平锌电:一季度扭亏 半年报预盈罗平锌电披露一季报,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收为2.39亿元,同比增长198%,净利为573万元,同比扭亏为盈,主要系铅精矿、锗精矿、锌锭销售量和销售价均同比增加,加之财务费用大幅度下降所致。另外,公司预计今年1-6月净利为300万-1300万,同比扭亏为盈。超声电子:一季度净利同比增近3倍超声电子披露一季报,公司2017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9.50亿元,同比增长15.39%;净利润5648.93万元,同比增长283.99%。股东方面,社保基金一一三组合持股877.94万股,新晋第五大股东。西藏矿业:一季度营收下降69% 净利由盈转亏西藏矿业披露一季报,公司一季度营收6039万元,同比下降69%;净利为亏损2253万元,同比由盈转亏,公司上年同期盈利2343万元。营收下降主要系公司属于矿山采掘业企业,位处于高海拔地区,一季度处于冬季停产期,加上年初铬铁矿已无库存,生产的锂精矿未能下运,导致锂盐产品生产受到一定影响。梅雁吉祥:一季度净利降六成梅雁吉祥发布公告称,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收4,567万元,同比降39.91%;净利889万元,同比降63.83%。一季度公司直属及控股公司水电站累计完成发电量8116.49万千瓦时,同比减少44.3%。公司于4月25日将持有的嘉元科技(9万股,按每股5.15元的价格进行了转让,公司合计获得收入1.6亿元。【半年报业绩】深深房A:上半年净利预降44%-59%深深房A披露2017年一季报,公司2017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2.72亿元,同比下降18.2%;净利润3462.16万元,同比增长11.19%。公司预计今年上半年净利润为5500万元-7500万元,同比下降44.33%-59.18%。公司表示,受房地产开发、销售周期影响,本期公司房地产项目销售结转同比减少。泰和新材:预计上半年净利润同比翻番泰和新材公告2017年一季报和2016年年报显示,2016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8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883.82万元,分别同比下降1.11%和38.19%。公司拟以6.11亿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公司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21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90万元,分别同比增长28.79%和44.70%。公司表示,2017年将争取三大产品的产销量再上新台阶,实现营业收入及利润的双增长。另外,公司预计,今年上半年有望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同比增长78.47%-108.21%。鞍重股份:预计上半年同比扭亏为盈鞍重股份披露2016年年报和2017年一季报,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9099.36万元,同比下降43.68%;净利润亏损2322.22万元,同比由盈转亏。公司2017年一季度营业收入2742.37万元,同比增长4.06%;净利润864.68万元,同比增长750.93%。另外,公司预计上半年净利润为1197.79万元-1597.05万元,同比扭亏为盈。立讯精密:上半年净利预增50%-80%立讯精密披露一季报,公司2017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39.33亿元,同比增长87.57%;净利润3.01亿元,同比增长51.17%。另外,公司预计今年上半年净利润为6.01亿元-7.22亿元,同比增长50%-80%。【重大事项】江苏索普:主产品ADC发泡剂一季度价格涨五成江苏索普披露一季度经营数据,从主要产品来看,一季度ADC发泡剂的市场价格延续了去年四季度以来的上升态势,价格同比上涨52.72%。漂粉精价格基本稳定,较去年同期上涨7.83%;从主要原料来看,尿素价格与去年四季度环比略有下降,与去年同期相比价格下降23.3%。万科A:钜盛华将所持公司股份再度悉数质押万科A发布公告称,4月21日,钜盛华将持有的万科10040万股A股股份通过质押式回购方式质押给中信信托,并已办理完成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本次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91%。截至4月21日,钜盛华直接持有公司A股共计9.2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9%,累计质押9.2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9%。瀛通通讯:核查完毕 股票复牌瀛通通讯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因涨幅异常停牌核查。鉴于相关自查工作已完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日起复牌。炬华科技:预中标2.25亿元国网采购项目炬华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成为国家电网公司2017年第一次电能表及用电信息采集设备招标活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根据预中标数量以及报价测算,预计公司此次国家电网合计中标金额约2.25亿元,约占公司2016年营业收入的18.86%。云南白药:红塔集团所持11%股份已过户至云南合和云南白药发布公告称,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云南白药股份共计1.15亿股已全部过户至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本次证券过户登记完成后,云南合和持有公司股份共计1.15亿股,持股比例为11.03%,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游久游戏:股东结一致行动人未披露遭上海证监局警告及罚款游久游戏发布公告称,公司股东代琳、刘亮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双方2015年初登记结婚,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19.59%,但直至2016年初才首次对外公开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因此,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刘亮、代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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