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交养老险竞业限制 诉讼时效效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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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要求单位补缴之前未交养老保险(有时效问题)
江苏-南通&06-03 10:09&&悬赏 5&&发布者:晓枫蝉月 & 回答:(0)
本人05年6月和单位签订合约进入一所公办幼儿园上班(当时是临时工的性质),一直工作至今(已经满10年),05年以后没签过劳动合同,期间单位也没有帮我交过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我个人从2008年到2011年为自己交过农保(当时单位称只能报销一部分的农保费用,所以只能交农保,后想转社保未能转到,相当于几年农保白交)2012年开户帮自己交社保(以自己的名义开的户,不是单位的名义),也从当年以后在单位能报销一部分的社保费用,现本人面临退休,所以想请问让单位帮我补缴2012年之前未帮我交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这个可以吗,谢谢
附:前天已经向启东市劳动监察大队咨询过,他们的答复是已经过了两年的时效期,不受理。但是我在网上看到有很多案例都说追索养老保险不受仲裁和诉讼时效限制,附上链接:http://wenku.baidu.com/link?url=f0bfx7WqyJgF22ubuF2RvZxqBxgDTydmc_7J2fwOwRvRxRI1BGT4VmLgxVYmln08kxBS9EGESULUGU9synmGBP7WPh6n5qGxEn04GQ23G7u
http://www.lnfzb.com/news_view.aspx?id=57709
所以想问下:1、能不能通过以上这些成功的判决案例来让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如果他们坚决不受理能否投诉他们不作为?)
2、如果劳动监察大队不能解决,我能否向法院提起上诉?(这个胜诉可能性有多大)
3、我可不可以先行补缴所拖欠的养老保险费用(因为考虑到有滞纳金),后根据交费单子来提请仲裁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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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281178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应否受仲裁、诉讼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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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应否受仲裁、诉讼时效的约束
社保补缴案例:诉请补缴社保费应否受仲裁、诉讼时效的约束
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应否受仲裁、诉讼时效的约束
蒋贤铮& 010年6月28日
&&& 案例:李文于1996年3月到大丰公司工作。2000年1月,李文与大丰公司签订10年的劳动合同。日,李文经公司总经理同意请假7天。同月29日,公司总经理发现其假期届满未回公司上班,也未按要求补办请假手续。当日,公司董事会经研究认定其旷工10天,决定将其开除,解除劳动关系,并通知了李文。李文于3月15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大丰公司撤销开除决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以及各项经济补偿金,并支付2000年以前的社会保险费。
&&& 本案需要讨论的法律问题较多,其中之一是,大丰公司是否应当为李文缴纳1996年3月至1999年12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这一争议的解决,核心法律问题是李文申请用人单位大丰公司补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受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对此有两种相反意见。
&&& 一种意见认为,李文申请用人单位大丰公司补缴所欠的1996年3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受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理由是,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都没有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排除在劳动争议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界定为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6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七条列举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形,在《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界定了劳动争议范围的基础上,用列举方法界定了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从而完整地确定了劳动争议的内涵和外延。从《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二)》第七条列举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形”可以看出,其中第一种情形“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完全不是同一性质的争议。因此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并不属于法定的“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六种情形”,就应认定此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将社会保险费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既然追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就应与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样,受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
&&&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文申请用人单位大丰公司补缴所欠的1996年3月至1999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不应受仲裁、诉讼时效的限制。理由有三点:
&&& 第一,依照《劳动争议案件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规定,既然退休的劳动者可以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劳动者,更不应受时效限制地追缴社会保险费。
&&&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的立法精神,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属于该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的情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与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的性质一样,都属于特殊的债权请求权。据学理解释,缴足出资请求权是基于股东的法定义务而由公司享有的法定权利,是民事主体法人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属于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而非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任意性条款。缴足出资请求权的行使是对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保护,也是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的本质要求。如果缴足出资请求权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将违背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也不利于对交易第三人的保护,反而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同理,补缴社会保险费请求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具体而言,依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企业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不是任意性。企业或用人单位如无力缴纳,也只能办理缓缴手续,不得因企业或用人单位无力缴纳而免除,更不能因职工未申请仲裁或起诉而免除用人单位的此项法定义务。同时,企业或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职工享有的法定权利,属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的一项保障性、福利性措施。可以说,请求企业或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这项权利,不仅是劳动者的私权,也是国家的公权。换言之,即使劳动者不主张此项权利,国家有关部门也应当强制要求企业或用人单位履行缴费义务。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将不利于保护和实现职工这一特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再者,在用人单位普遍不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今,职工追缴社会保险费如困于其诉请受一年诉讼时效的约束,会理解为不得不每年对用人单位过往一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提起诉讼,无形中增加了职工的诉累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的负担,纯属劳民伤财、混淆视听。
&&& 第三,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物权请求权、基于身份关系(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配偶之间的债权)、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均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其中,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诸如矿山、土地、水流等自然资源,以及涉及国家利益、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受到侵害时,均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国家财产。本案中,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侵害了职工个人利益,而且侵害了国家利益,因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一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帐户,另一部分作为国家财产进入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保险费中进入社会保险基金部分的欠缴,属于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此行为的追诉,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鉴于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立法宗旨一致,职工追缴社会保险费同样不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 (作者单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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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履行的一般性合同义务。追索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不属于普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的适用范围。
  【案例】日,程某与合肥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一份《书》,约定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并自日起,工作岗位为销售,工作地点为安徽省,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时制,月均工资为(税前)11701元。2015年9月程某的岗位,安排程某调岗,致其2015年8月、9月工资由之前每月10000元左右降至2000多元。日,程某以公司降低薪资、福利和工作环境变化为由正式提出离职。公司为程某办理了2012年7月至2015年11月离职之前期间的,但未办理2008年10月至2012年6月的社会保险。程某离职时与公司协商补办未成,即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办2008年10月至2012年6月的社会保险。公司答辩称:程某要求补办2008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超过,不应支持。
  【评析】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程某自2012年7月起就应当知道公司未为其办理之前的社会保险,而程某于2015年11月申请仲裁,表面上看来显然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不应支持。
  但是,《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做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负有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同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向劳动者履行的一般性合同义务。追索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不属于普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的适用范围。本案中,虽然程某申请仲裁表面上超过了普通仲裁申请期限,但公司为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并不因此消灭。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程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为程某补办2008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其中双方承担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后,各自负担。
A首先须看借条的行文是否约定还款时间,其次你需证明在此期间你向对方主张过权利,再次如对方愿意还款并出具还款计划,则可诉讼时效问题。
A这要看债权到期是多会
A你好,是的超过两年是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A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来分析,必要时建议委托法律人士介入调查取证
处理相关维权事宜。
A可以起诉或直接让对方配合向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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