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十级伤残就业补助金金与年龄及退休年龄有关吗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照样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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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照样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原告封某是被告泰兴市某电机有限公司的职工。2011年4月10日20时50分左右,原告接被告电话通知后,驾驶摩托车在赶往仓库途中发生事故,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即至泰兴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82天,被诊断为创伤性颈椎间盘突出症、颈脊髓损伤、退变、软组织伤。2011年5月20日,经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的受伤为工伤。2012年7月31日,原告的工伤经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委员会鉴定,被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五级。此后,泰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因未能获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而诉至本院。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计99786.64元。
被告泰兴市某电机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已经支付。因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故原告不应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被告同意原告护理期间为住院时间即182天、每天60元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兴市某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封某护理费人民币10920元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6074元,合计人民币2699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遭受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以上规定,原告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被告应当支付护理费,按每天60元计算,护理费为10920元。原告主张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医疗费、交通费则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而不应由被告支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应当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而影响其重新获得劳动机会的一种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原告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是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共规定了六种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其中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而《工伤保险条例》就职工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应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时的终止劳动合同情形并未规定是何种情形,也并没有将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排除在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未禁止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事各项劳动,故而职工发生五级工伤的终止劳动合同情形应当包括法律规定的所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2011年)第七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五至十级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仍按原省规定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用人单位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的情况下,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就应当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按6个月计算为160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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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退休年龄能否领工伤医疗和就业补助金
作者:王明  时间:   来源:转  浏览量:0  
文︱刘伟,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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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职工由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而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能否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在立法上,《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未予明确,各地方规定也不尽一致。
笔者通过查考我国31个省份的具体规定,发现我国共计16个省份对此进行了明确,而且是禁止性规定。其中,有7个省份规定“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省份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它6个省份则规定“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如下:
一、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安徽省: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
第二十七条 伤残职工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2、河北省: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第三十四条第3款 &工伤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湖南省: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伤残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少一年减除20%,但最高减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云南省:
《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云政发〔号)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继续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5、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
第三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报经办机构确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23个月,六级19个月,七级14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5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全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25个月,六级21个月,七级16个月,八级13个月,九级11个月,十级7个月。&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全额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上海市: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第四十条(致残五至六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致残七至十级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
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7、浙江省:
浙江省人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号)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
第5款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 20%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重庆市: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渝府发〔2012〕22号)
第三十六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在本办法实施前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原标准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办法标准执行。
2、吉林省: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第四十条 伤残等级为五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1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9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7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本人工资。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标准的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
职工在同一单位发生两次以上工伤的,按其最高伤残等级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每多一次工伤增加20%。
3、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内政发〔2014〕65号)
第三十八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山东省: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鲁政发〔2011〕25号)
第二十五条第4款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江苏省: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第二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山西省: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
第二十一条第4款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4、陕西省: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5、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 (黑政发〔2011〕8号)
第十三条 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青海省:
《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第三十四条 &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缴费工资的15个月至7.5个月,其中五级15个月,六级13.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5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5个月。
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值得一提的是,其余15个省份虽未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但其中的河南、湖北、江西、辽宁、宁夏和江西等6个省份均规定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能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数额,随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年限的减少而降低(即越接近法定退休年龄,能领取的数额越少)。立法倾向是显而易见的,即不支持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执业机构: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今日律师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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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退休年龄也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时间:&&|&&作者:许建斌&&|&&浏览:17720
原告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也不满足实质退休条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没有也无法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把原告按退休人员处理,原告的生活就无法得到保障,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客观事实。
基本案例:雷女士是东北人,来打工近十年,此前在上海某酒店做面点师,日,雷女士的右手在和面工作过程中被和面机轧伤,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伤七级伤残。雷女士与该酒店签订的截止到日,雷女士截止日年龄满50周岁。当事人双方因工伤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雷女士申请委员会仲裁。因对仲裁结果不服,委托许建斌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接到委托后,本律师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究案件,经过努力,一审法院支持了雷女士的赔偿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本律师据理力争,用大量的法律规定说服了法官,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律师解析:雷女士仲裁请求:一、&与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二、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4月至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费1280元;三、支付日至日住院期间护理费3200元;四、支付日入院时的救护车飞228元;五、支付2012年9月的停工留新工资2800元;六、支付七级伤残补助金56303元;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972元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972元。仲裁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第一、三、四、六项请求,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裁决理由:一、法律规定,工伤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法律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工伤的,治疗期间,顺延至结果出来之日。一审中许建斌律师意见:一、被告应该支付原告9月份工资。原告于日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时,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故劳动关系应自日解除。这一点在庭审中已经得到被告的认同。之前被告只支付原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至日,故还应支付原告9月份一个月的工资2800元。《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截止到日,被告支付原告停工留薪工资10个月,再支付9月份的工资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间。二、原告依法应该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理由如下:(一)裁决书认为原告因达到退休年龄而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缺乏依据的。1、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不适用于原告。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目前只有两个文件,一个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另一个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后者适用的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的工人,而且两个文件规定了参加革命满十年和连续满十年的退休前提条件。本案原告是进城务工农民,既不是退休规定适用对象,也不符合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条件。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此规定可视为对像原告一类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休年龄和办法的规定。《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贡养老保险办法》亦对个体工商户员工的退休年龄做出了规定:“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本案原告工作单位被告系个体工商户,对于原告的退休年龄亦可适用该规定。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只规定“因工伤人员退休或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规定的待遇”,并没有规定工伤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就不再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里的“退休”是指满足退休条件、单位已经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国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养老金的情况,与“到达退休年龄”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本案原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单位也根本无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也不能领取养老金,根本无法退休。4、此处省略。5、此处省略。(二)原告手部伤病仍需后续治疗,还需要大量医疗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工伤治疗的保障,是工伤人员(原告)依法应该享有的,故被告应该予以支付。(三)以原告受工伤致残之前的身体状况及技术,还可以继续长期的就业劳动,获得一份比较稳定的收入。受伤后,原告手部活动困难,劳动能力受到很大限制,增加了原告就业的难度,降低了就业水平,劳动收入也会大大减少,所以原告应该依法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作为对其就业降低和收入减少的补偿。(四)原告自2008年8月就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从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仲裁裁决书中“本会认为”部分也予以认定。原告在日受伤后,被告为了规避法律责任,才于2012年3月和10月为原告补缴几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这种补缴行为没有任何意义,不能视为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原告在劳动中,被告使用200元购得的废旧机器,没有给原告提供任何劳动保护用品,才致使原告受到身体伤害。原告正是基于上述两个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上述情形也正是《》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伤人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的除外情形。综上,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进城务工农民工退休制度,而参照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原告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也不满足实质退休条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被告没有也无法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如果把原告按退休人员处理,原告的生活就无法得到保障,不符合《》的立法目的和客观事实。原告因工伤造成七级伤残,应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享有法律规定的一次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雷女士在仲裁中的所有请求。用人单位不服提起上诉,许建斌律师继续作为雷女士的代理人。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单位的诉讼请求。文章来源:互联网
作者: [上海-浦东新区]专长:房产纠纷 婚姻家庭 律所: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4562积分 | 帮助2892人 | 108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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