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从业资格证,出了事故保险给理赔吗

交通事故案例: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代表无驾驶营运车辆资格不能免除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裁判要旨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了驾驶营运车辆的资格,更不能证明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即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中关于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系免除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基本案情日9时59分许,被告付仲兵驾驶鄂s号中型普通客车,从郝店镇由南向北驶往花山村,行驶至花山林场路段停车下人后,在起步驶往花山村时,因对周围情况观察不清,导致该车与刚下车的原告之子卢胜战相撞后将其碾压致伤,造成卢胜战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广公交认字(2014)第001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付仲兵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卢胜战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卢胜战死亡后,被告付仲兵、王德菊赔付了20000元丧葬费后,拒不赔偿其它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赔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求。另查明,鄂s号中型普通客车系被告付仲兵所有,并在被告广水财保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保险期限自日0时起至日24时止),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限额为50000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综上所述,被告付仲兵的行为致原告亲人死亡,给原告精神上造成重大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保险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308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判结果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卢小意、余欢欢因其亲属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二、被告付仲兵、王德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给原告卢小意、余欢欢因其亲属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00843元。三、驳回原告卢小意、余欢欢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付仲兵在驾驶车辆时,因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车辆起步时将车外男童卢胜战碾压致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已进行了责任认定,被告付仲兵负本案事故全部责任,卢胜战不负本案事故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原告付仲兵与被告广水财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后,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广水财保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广水财保公司认为被告付仲兵没有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所以第三者责任险不能赔偿。本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不能认定原告投保时被告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尽到了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说明义务。肇事车辆驾驶员付仲兵持有驾驶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表明付仲兵具有驾驶中型普通客车的驾驶资格,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营运车辆的资格,更不能证明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即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故被告广水财保公司以格式条款中关于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即可免除保险人在商业三责险中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系免除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而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因此,被告广水财保公司以被告付仲兵的车辆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证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赔偿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事故车辆系被告付仲兵及其妻子王德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付仲兵利用该车从事道路客运以贴补家用,系为家庭共同利益。付仲兵驾驶夫妻共有的鄂s号车为家庭谋利过程中致人死亡,尽管系付仲兵一人导致,其妻王德菊无直接过错,但从车辆权益、管理等方面均应认定夫妻二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王德菊认为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付仲兵、王德菊主张原告方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部分责任的抗辩理由,但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相关文章备注:本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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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车辆营运证过期发生的事故能否免责?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谢艳萍&&发布时间: 11:25:18
  【案情】
  2016年6月份,王某(拥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连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连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连某负次要责任。因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连某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但保险公司以王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营运证过期为由拒赔。
  【分歧】
  对于营运性质车辆的营运证过期,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投保营运性质保险的车辆,获得营运证是其获得道路运输许可的凭证,对于在事故发生时营运证超出了有效期,即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依照保险合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者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免责。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中关于“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者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的免责条款,只约定了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并未约定营运证作为免责内容,驾驶员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应免责。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只在“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作道路交通事故的”四种情形下,可以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后,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除此以外,保险公司在其他任何情形下都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可免责。故车辆营运证过期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免责的理由。
  第二,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在“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者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生保险事故是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下可以免责。可见,商业三责险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是针对驾驶人的,而不是针对经营者的。案例中的保险公司主张逾期的是车辆营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车辆营运证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后,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的。是核发给经营者的进行道路运输经营的证书,并非驾驶员需要具备资格,也非车辆所需的行驶证或号牌,故在被保险车辆具备行驶证、号牌,且驾驶员享有驾驶资格及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免责,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在事故发生时,车辆营运证过期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责任编辑:胡佳佳
          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没有从业资格证(上岗证),这样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大货车同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无人伤亡,对方负全责,对方买的是车险全保,但我方司机没有从业资格证(上岗证),这样对方保险公司会赔吗?
提问者:网友
看是否驾驶营运车辆。
驾驶非营运车辆,保险公司交强险、商业险都可以赔付。
驾驶营运车辆中,交强险可以正常赔付,但是商业险条款中规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属于责任免赔,也就是交强险赔付,商业险不赔。
回答者:网友
其他网友的回答
既然是对方全责,你就安心等待理赔吧,放心就算你方驾驶员没驾驶证,对方也会赔的
回答者:网友
看是不是按新条款保的,新条款没赔,旧条款还是有赔的。江西5月28号之前保的保单是旧条款,之后保的全部是新条款,你可以拿条款看一下有没有这项免赔条件,交强险还是有赔的。
回答者:网友
有驾驶证,在准驾范围,不违反交规在理赔的范围就要赔。资格证只是判断是否非法经营,该司机能不能拉货。拉的货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收不收钱?要是不收钱,就与资格证无关了。与交规是两码事。跟保险并不冲突。这样解释你明白了么?
回答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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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的士”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
作者: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燕飞 魏灵&&发布时间: 09:47:21
  【案情】
  李某乘坐由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车行使途中冲出路面,撞到路边电线杆,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的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因张某无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的,保险公司免赔为由拒赔。
 【分歧】
  张某不具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付责任,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营运车辆的驾驶员除具有驾驶证外,还须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张某只具备驾驶证,无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约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理由为:从业资格证书只是一种从事出租车经营业务的资格准入,而非驾驶该类车辆的资格准入,该资格证书的有无与事故的发生并无实质关联,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约定为由拒赔,理由不成立。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业资格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依据保险法的近因原则,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的前提是损害结果与危险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该原则也同样适用免责条款。即免责事由系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时保险人可不承担赔付责任,否则仍须承担赔付责任。那么,无从业资格是否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国家虽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但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规定,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从业资格的有无与能否驾驶机动车并无必然联系,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即使无从业资格也可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本案张某有无出租行业从业资格,仅是道路营运运输行政管理调整的范畴,与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无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
  二、“有效资格”的理解
  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对“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该如何理解?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营运车辆的驾驶员除具有驾驶证外,还必须有从业资格证,即该免责条款约定的有效资格还包括出租行业从业资格证。笔者认为,按照常理,判断驾驶人是否具备驾驶资格,通常以驾驶人是否具备国家特定机关颁发的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为标准。这里的“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通常情况下应指公安交警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保险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首先应按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格式合同解释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对免责条款中的“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的理解应为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未包括从业资格证。
  综上,本案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付责任。
责任编辑:元春华对方营运车辆,没有从业资格证,保险不给理赔,该怎么处理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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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营运车辆,没有从业资格证,保险不给理赔,该怎么处理
广东-广州&12-20 16:00&&悬赏 0&&发布者:133922…… & 回答:(3)
和对方发生事故,保险已经定损修车,金额3000左右,准备去理赔,保险说要提供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多次联系没有要到,现在不给理赔,需要怎么处理,交警说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起诉车辆单位,和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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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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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起诉的话保险公司还是要赔
没有办理过这些,麻烦问下起诉流程是什么?该去哪里办理,我白云区龙归镇的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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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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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和保险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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