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人担保丈夫把房子过户给妻子改在妻子名下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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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别人担保妻子没签名,妻子个人名下的房子可以保权拍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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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替人担保妻子存款被扣 法院认定银行扣划行为不合法
核心提示:
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三个,首先,杨林为张敏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笔债务是杨林的个人债务还是杨林与孙玉娟的夫妻共同债务。
潍坊8月22日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王京华实习生周昌)在银行存了5万元钱,没多久却&不翼而飞&,原来是丈夫给人提供担保,因为对方没有及时还款,银行直接扣划了她的这笔存款。丈夫给人作担保,银行可以直接划走妻子的这笔钱吗?近日,潍坊市寒亭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为银行的扣划行为不具合法性,应当返还这5万元及利息。
存进银行5万元,半个月后没了影
日,孙玉娟在潍坊一家银行存款5万元,一个半月后,这5万元竟然&不翼而飞&。她发现,这笔存款被银行悄无声息地私自划走了。&为啥把我的钱划走了?&孙玉娟想不明白,她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返还存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法庭上,银行也觉得&委屈&,称这事儿在七年前就埋下了伏笔。当时孙玉娟的丈夫杨林为张敏行在这家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根据合同约定,银行有权扣划担保人的存款。
在2006年12月,张敏行与这家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杨林和周永与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张敏行向银行借款5万元,杨林和周永为张敏行借款提供最高额担保,并约定,保证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银行可以直接从保证人在该银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
银行发放借款后没有如期收到还款,便将张敏行、杨林和周永起诉到法院。经民事调解书确认,由杨林对张敏行在银行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后来两人都没有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
丈夫替人担保,妻子没签证明书
七年后,也就是2013年5月,孙玉娟在这家银行存了5万元。当年6月18日,银行依据与杨林签订的合同约定,自行将孙玉娟账号下的存款5万元及利息24 . 60元扣划,用于偿还张敏行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我对杨林为张敏行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不清楚,也没见过民事调解书。&孙玉娟说。但银行方面表示,孙玉娟知道这件事情,当时还签订了一份证明书,同意杨林为张敏行的5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那不是我签的字。&孙玉娟提出,证明书中的签字并不是她本人所签。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作的鉴定显示,证明书中的签名的确不是由孙玉娟本人所签。
未经本人同意,银行扣款不合法
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三个,首先,杨林为张敏行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笔债务是杨林的个人债务还是杨林与孙玉娟的夫妻共同债务;另外,孙玉娟在银行的5万元存款是否为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第三,银行扣划孙玉娟存款的行为是否合法。法院认为,经鉴定,借款申请审批表中所谓孙玉娟的签名不是她本人所签,保证合同中也没有她本人的签名,所以,杨林因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对银行所负的债务不是他和妻子的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在二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这5万元存款应认定为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双方属共同共有关系。
此外从查明的事实看,杨林没取得妻子同意就同意银行扣划两人共同共有的银行存款,这一意思表示无效,银行据此扣划存款不具有合法性,应当返还孙玉娟存款。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支付孙玉娟存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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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如何看待“扬州一男子为抵押夫妻共同持有的房子竟找了个假老婆办手续”这件事?前几天,扬州市民方女士家里来了几个不速之客,自称是债主上门来要钱的,一问才知道,原来是方女士的丈夫老武借钱没还。可夫妻二人都是打工一族,收入并不高,家里唯一值钱的就是夫妻俩名下的房子,难不成,丈夫老武为了还钱打起了房子主意?焦急的方女士赶紧给丈夫打电话。最后发现竟然是丈夫找了个人办了手续来替代自己,这个手续合法吗,你怎么看?
提供的知识:99随便语:丈夫为了一己私利,找人冒名顶替妻子办理房屋抵押,被判刑也是自找的。丈夫找人顶替老婆,用房子抵押办了贷款。扬州市民方女士和丈夫老武都是打工一族,收入不高,家里唯一值钱的就是夫妻名下一套房子。不久前,老武因债台高筑犯愁,于是打起自家房子的主意。又担心妻子不同意,就找了个女人,冒名顶替方女士,用房子做抵押,在小贷公司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近日,方女士被人上门追债,到市民中心房产交易窗口查询时,发现办抵押手续时的夫妻照片。照片上男子是她的丈夫老武,而旁边女人却不是自己,方女士当场报警。到案后的老武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却不以为然。他认为房子既然是自己的,拿出去抵押贷款没问题,只不过找了个人冒名顶替而已。目前,老武,以及协助他办理贷款手续的小贷公司员工,冒名顶替的女人,已被刑拘。穿上囚服的老武老武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找人冒名顶替使用身份证的行为,在法律处罚上,还是有一定差异的,行政拘留或刑事责任,都有法可依。所以说,老武对于自己的行为“不以为然”,是很错误的。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后果轻微的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但如果后果严重,就会触发刑法,承担“盗用他人身份信息罪”的刑事责任,更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夫妻之间不能相互欺骗。老武的行为,更可恶的一点是对于妻子的欺骗。夫妻本是同林鸟,但更是一家人,丈夫隐瞒妻子,找人冒名顶替办理抵押贷款,使用的抵押物还是家里唯一的一套房子,老武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一个丈夫不能如此自私!事实的情况是,老武为了一己私利,擅自处置了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却把麻烦全部丢给了自己的妻子,让妻子面临被小贷公司追债的风险。如此丈夫,哪里称得上是丈夫,被判刑也是好事。另外提醒大家,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等重要资料,一定要保管好,避免被心术不正者利用,拿去向小贷公司借款。夫妻之间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夫妻共有房屋被丈夫找假老婆办理抵押事件属于丈夫无权处分了房产,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为无效合同,妻子可以要回房产,但是若房屋已经办理完毕过户登记的,妻子则追讨不回房屋,只可要求丈夫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夫妻共有房屋抵押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在法律上为共同共有财产。所谓共同共有财产是指部分份额的共有一份财产。《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明确规定处分共有财产须经占有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方可实施。本案中夫妻共有房屋只能是全体共有人同意。但丈夫找一位假老婆办理了抵押手续,并未经实际共有人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其次,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行为无效,但已经善意取得的有效。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签订的合同在法律上属无效合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共有财产中无权处分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追回房屋。但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这就表明无权处分行为的房屋一旦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且对方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那么妻子无权去回房屋。本案中想要善意取得比较难,因为丈夫只是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尚未转移财产,且办理抵押登记后房屋不允许直接归属抵押权人。若对方明知丈夫是赌博欠债而办理的抵押登记,那么对方就是知情,所以应该不属于善意取得制度。妻子可以主张抵押无效,要回自己的房屋。至于赌博欠款,这里可以认定为丈夫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加以偿还。最后,妻子可以主张房屋登记部门责任。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并一同前往办理。但是妻子明明没到场,办理房屋登记的工作人员居然没有辨认出照片与本人的差距,直接办理完毕了抵押登记,可以视为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妻子可以诉至法院要求房屋登记机关变更抵押登记的,将房屋产权恢复原状。总之,房屋是重要财产,须谨慎对之,切莫糊里糊涂就失去了财产。学习、了解一点法律知识,在生活中很有必要,“轩逸箐风铃”和你一起学习法律、使用法律。如果你有需要,欢迎关注和私信。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在看在“扬州一男子为抵押夫妻共同持有的房子竟找了个假老婆办手续”的这件事本人认为:本案中方女士的丈夫私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应属无效,方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抵押登记。夫妻二人的财产法律上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如果没有约定份额的话一般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处理。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各共有人之间没有份额之分,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之全部。我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明确规定处分共有物需经过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抵押房产的行为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处分行为,理所当然的应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在本案中方女士的房屋很明显属于其与配偶老武的共同共有财产,老武抵押该房屋应经方女士的同意。老武找一位假老婆办理了抵押手续,并未经实际共有人方女士的同意,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应属无效。方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抵押登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家事房产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李燕律师京师咨询热线: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有权要求丈夫退还属于自己一半的财产。但房子能不能要回来,还要看房子过户没有,手续已经走到了哪一步?首先如果是已经和对方签订了卖房合同,但是还未过户那么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因此只要妻子,没有对该房子的买卖行为进行追认,那么该处分行为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因为该合同而取得的房产,应当予以返还给卖方,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若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若善意取得,程序有效法律上会优先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权益通俗来说,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夫妻一人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即为有效:1,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并不是与其中一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2,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3,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如果符合这三个条件,那么房子是无法拿回来的,妻子最多追回自己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果受害配偶一方不想离婚,可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以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提出离婚的情况下,让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在提起该诉讼时,为了防止转移财产,个人建议及时申请诉讼保全,将对方因为卖房取得的钱财及时冻结。最后,为了防止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情况,个人建议尽量房产证登记为两个人,这样都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是没有办法私自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的。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分享有用的法律知识,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提出精准的解决方案一、案件事实前几天,扬州市民方女士家里突然来了几个不速之客,自称是债主上门来要钱的,一问才知道,原来是方女士的丈夫老武借钱没还。没想到,电话里老武不仅承认了在外边借钱的事,还表示已经把房子给抵押出去了。两人名下的房子,丈夫一个人怎么能抵押出去的呢?方女士赶紧来到市民中心房产交易窗口查询。方女士经过查询发现,房子真得被抵押了,而且还有办抵押手续时候的夫妻照片。照片上的男子正是丈夫老武,但旁边的人却不是自己,方女士当场报了警。二、该案的抵押合同是否根据案件事实可知,案涉的贷款公司的业务人员主动帮助老武找了人顶替并进而达到抵押登记的事实。首先案涉的房屋系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案中老武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处分的行为,虽然没有经过妻子同意,但是根据《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即时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四)转让合同有效。上述条款此谓“善意第三人”条款,也就是如果放款一方如果是善意不知情房屋处分过程中存在虚假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是本案中小贷公司为老武找到顶替人选并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显然并不符合善意条款的当中的“不知情”原则。所以该案的抵押行为方女士依旧可以主张撤销该份抵押登记。想获得更多法律问题解答的朋友,可以点击关注“麋鹿说法”后私信我们留下你的问题。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如何看待“扬州一男子为抵押夫妻共同持有的房子竟找了个假老婆办手续”这件事?显然,这个手续是不合法的,是可以取消的。首先,这是一起冒名顶替抵押房产贷款的案件,相关人员已经涉嫌犯罪,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警方通报,目前,丈夫老武,以及小贷公司的许某,冒充妻子的王某因涉嫌盗用他人身份信息被刑事拘留,另外小贷公司的余某被警方上网追逃。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次,现在一些小贷公司存在很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在生活中,我们常常接到那些提供贷款的推销电话,说是可以给你提供什么贷款。那么需要追问的是,这些小贷公司为何就能贷到款,他们的钱又是从哪里来?他们在程序方面有没有什么捷径可走?至少从本案来看,就走了歪路。最后,作为房产交易窗口,是如何忽略了这个假老婆的问题?照理说,应该有结婚证、身份证、人员到现场等各个方面的查证手续,却可能就被这个假老婆钻了空子,问题出在哪里,恐怕也得追问追问。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冒名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丈夫以冒名的方式,与抵押权人订立的抵押合同无效;该合同对于妻子没有法律约束务。从法律上来看,本案抵押合同应当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因为,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抵押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能会因为抵押权的实现而发生物权变动。鉴于本案抵押合同是冒名订立的,因此,该抵押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权处分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权利人不追认的,该合同无效。妻子可以以丈夫和抵押权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抵押合同无效;获得法院无效判决后,再向登记部门申请涂销登记,注销已经登记的抵押权。这个案子中,抵押登记部门没有责任。因为,抵押部门的审查限于形式审查。对于前来办理抵押登记的人是否属于本人,抵押登记部门没有实质性审查义务。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点击千寻法律主页右下方“法律咨询”栏,我们解答你的来电咨询老武此行为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该套房屋为方女士和老武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二人共同所有,在方女士未授权其丈夫老武抵押房屋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老武擅自抵押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方女士该如何救济方女士可基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自己的丈夫及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判定其丈夫与债权人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撤销对共有房屋的抵押登记行为。请注意:本内容来自悟空问答,版权归悟空问答所有,本网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赞同以上意见,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网联系!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提供,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如有任何不妥,请与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联系:猜你还喜欢: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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