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网站农业综合开发局隶属哪个厅

公告/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开发行为,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支持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经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立项,利用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有关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区域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活动。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坚持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管理制度。开发县的申报、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开发县是指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进行农业综合开发的县(市、区)。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领导,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农业综合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配备相应人员,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需要。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是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开发县人民政府或者农业综合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综合开发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农业综合开发政策;
  (二)拟定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制度;
  (三)编制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计划;
  (四)管理和统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五)指导、管理和组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
  (六)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执行情况;
  (七)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具体工作;
  (八)其他有关工作。第十条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项目管理/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第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等。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盐碱地改良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小流域治理、生态林建设、草场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蔬菜、经济林等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畜牧水产等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项目。
  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业综合开发信息化建设,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加强对项目库的管理。第十四条  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向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
  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上报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按照规定权限批准或者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审批。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项目建设期为1至2年。 经批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开发规模等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公示制等管理制度。
  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及其主要单项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择优确定。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和完成情况,以及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应当在项目区公示。第十七条  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土地集中连片,有增产潜力;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集中连片,具备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
  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经村民委员会采取民主方式,征求村民意见,实行“一事一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具村民同意筹资投劳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八条  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应当明晰产权,确定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
  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各项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经费筹集机制,保证项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十九条  申报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体现当地资源优势和区域特色;
  (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申报单位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济指标、财务指标等符合有关要求;
  (四)申报单位与当地农户建立生产、加工、销售的利益联结机制。第二十条  申报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管理的要求;
  (二)申报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科研推广能力、技术依托单位;
  (三)推广的技术成果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专业部门鉴定,具有地域适应性、技术先进性以及推广效益。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项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设区的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验收准备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组织对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村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工程运行管护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三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包括:
  (一)财政设立的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
  (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自筹资金、以物折资和村民投劳折资;
  (三)通过财政资金投入吸引的金融资金等;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资金。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奖优罚劣、效益优先。第二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执行规定的报账程序和手续。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应当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不得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对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建后管护等情况的中期检查、专项检查、年度验收、综合考评等工作。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和开发县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举报事项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
  (一)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未执行建设标准、延长建设期的;
  (二)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和开发规模等的;
  (三)设区的市、开发县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将无偿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转为有偿使用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取消开发县资格:
  (一)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未实行县级报账制的;
  (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未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按照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数额的3倍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投资指标;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开发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项目申报单位骗取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专项资金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追回被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并处以被骗取财政专项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毁、破坏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设施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
第三十六条  国有农场经国家或者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批准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利用本级财政资金开展的农业综合开发活动,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相关影像
互动百科的词条(含所附图片)系由网友上传,如果涉嫌侵权,请与客服联系,我们将按照法律之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本站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www.baike.com。
登录后使用互动百科的服务,将会得到个性化的提示和帮助,还有机会和专业认证智愿者沟通。
此词条还可添加&
编辑次数:3次
参与编辑人数:3位
最近更新时间: 07:52:09
贡献光荣榜
扫码下载APP>>>> >>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
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批复
索引:17-00248发布机构:山西省水利厅
信息名称:山西省水利厅 山西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7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 公开形式:
文号:晋水农水〔号公开时限:依申请公开
生成日期: 00:00:00
版权所有:山西省水利厅
&&&&&&承办:山西水利发展研究中心
&&&&&备案序号:晋ICP备号
&img src="http://ta.trs.cn/c/1.gif?mpId=848&jsoff=1" style="border:0" alt="" /&努力开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新局面--《山西财税》2016年03期
努力开创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新局面
【摘要】:正2015年,全省农业综合开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稳粮增收、提质增效、创新驱动"的要求,坚持以农业可持续发展为主线,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主动适应新常态,科学谋划新发展。继续增加资金投入,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作者单位】:
【分类号】:F327;F812.8
欢迎:、、)
支持CAJ、PDF文件格式,仅支持PDF格式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夏克梦,何启远;[J];四川财政;2002年05期
;[J];中国农业会计;2002年05期
杨泾民;[J];甘肃农业;2002年06期
董河元;[J];甘肃农业;2002年08期
刘榆春;[J];吉林财税;2002年10期
张涛;[J];内蒙古财会;2002年06期
逯献民;[J];农村经济与技术;2002年03期
曾青云,何大江;[J];农村经济与技术;2002年05期
,吴丛华;[J];农村经济与技术;2002年08期
陶应虎;[J];南京农专学报;2002年04期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赵建生;;[A];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与探索:全国财政支农优秀论文选(2008)[C];2009年
马健;任世忠;;[A];中国“三农”问题研究获奖优秀论文选编(2004)[C];2004年
王主力;;[A];中国青年农业科学学术年报[C];2004年
李为勋;朱先伟;庄光华;;[A];山东水利学会第九届优秀学术论文集[C];2004年
黄家玉;;[A];全国财政支持新农村建设研讨会优秀论文汇编(2006)[C];2006年
黄晓平;;[A];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与探索——全国财政支农优秀论文选(2010)[C];2012年
刘庆元;;[A];2009全国农村改革与发展座谈会论文集[C];2009年
王建国;;[A];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与探索:全国财政支农优秀论文选(2008)[C];2009年
;[A];首届湖湘三农论坛论文集(上)[C];2008年
王金安;;[A];论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2年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张丰;[N];山西经济日报;2005年
杨俊英;[N];云南日报;2002年
陈贵安 雍强 记者  李仲宏;[N];阿坝日报;2006年
;[N];安徽经济报;2006年
通讯员 陈俊 汪世学;[N];安徽日报;2006年
通讯员 常乃光 记者 左隽;[N];安徽日报;2006年
陈俊;[N];安康日报;2006年
王晓军;[N];安康日报;2006年
余绪海;[N];安康日报;2006年
姜蕴真;[N];安阳日报;2006年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黄非;[D];南京农业大学;2006年
周学武;[D];华中农业大学;2006年
王金安;[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年
栾海波;[D];中国农业科学院;2009年
田祥宇;[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年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徐莉;[D];山东农业大学;2008年
尚海燕;[D];中国海洋大学;2010年
杨智;[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6年
王丹;[D];东北财经大学;2005年
胡秀琴;[D];湖南农业大学;2011年
刘南;[D];西北大学;2012年
翁利根;[D];南京农业大学;2008年
谢峻峰;[D];南京农业大学;2004年
刘丙申;[D];清华大学;2004年
王景成;[D];河海大学;2005年
&快捷付款方式
&订购知网充值卡
400-819-999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 - 山西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地方规范性文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提高立项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1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评审,是指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按规定程序、内容、标准等,聘请有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专家组(以下简称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评审资质的专业机构和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对申请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项目进行评议审查、作出综合性评价,并提出立项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评审范围包括申请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项目、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推广项目等。未经评审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不得立项扶持。
  第四条 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章 项目评审权限与职责
  第五条 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统一组织,省、市农发机构按照权限分别实施具体项目评审。全省投资规模较大的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发展贷款贴息项目、涉农企业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省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科技推广项目、创新性试点示范项目等,由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具体组织评审;授权市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评审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及家庭农场申报的产业化发展项目。
  第六条 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制定全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办法;建立健全省级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市级进行授权评审项目的评审工作;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对市级的项目评审工作完成情况及工作质量进行抽审;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评审本级负责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七条 市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项目评审细则和具体项目的评审方案;建立健全市级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评审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授权评审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八条 县(市、区)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全面实地考察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申请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项目;聘请行业、技术专家审查评议项目及项目单位的可行性、真实性、合规性;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并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
第三章 项目评审内容
  第九条 项目综合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项目合规性、建设方案可行性、投资方案可靠性、效益分析合理性,以及申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项目能够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源,促进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目标,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申报项目合规性。符合相关规划、市场准入等条件;
  (三)建设方案可行性。申报项目规划布局合理,建设标准明确,治理措施得当;技术路线科学,工艺流程可行,设备选型配套,环保节能措施有效。
  (四)投资方案可靠性。项目投资估算准确,资金投向合理,资金筹措方案可行。
  (五)效益分析合理性。项目建设预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客观合理。
  (六)申报材料规范性。文本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附件、附表、附图齐全。
  第十条 土地治理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面积符合要求,水源有保障,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项目实施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项目申报单位管理制度和经营机制、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符合立项规定,项目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土地流转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项目能明显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十二条 科技推广项目应当符合项目科技含量高、实用性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推动当地农业的技术升级,对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种养业的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起到推动作用。
  第十三条 对项目或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立项扶持:
  (一)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省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其他相关政策的;
  (二)项目建设必要性不充分,建设方案不可行的;
  (三)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申报资格的;
  (五)破坏或危害生态环境的;
  (六)其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
第四章 项目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主要包括评审准备、实地考察、材料审核、形成结论、意见反馈、工作总结等程序。实地考察与材料审核互为补充,以保证评审结论客观、真实、准确。
  (一)评审准备。根据项目类别,选用评审专家、专业机构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制定评审方案,组织培训,强化责任与纪律。
  (二)实地考察。县(市、区)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申报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形成项目的考察意见,随项目申报材料上报,考察重点:拟建项目及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用地、环境评价等相关手续的真实情况等;省、市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可根据项目评审需要,抽取部分项目实地考察。
  (三)材料审核。评审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独立审核,审核重点包括:项目规划布局、建设方案、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效益分析及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可行性、准确性。在专家独立审核材料的基础上,可根据评审需要,采取专家现场质询,项目单位答辩的方式,对项目进一步论证。专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材料审核意见。
  (四)评审结论。由评审专家综合实地考察及材料审核意见,形成项目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结论,并对可行项目的申报材料提出修改建议。项目评审结论作为项目立项决策的依据。
  (五)意见反馈。负责具体实施项目评审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及时向县(市、区)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项目申报单位反馈评审结论及相关意见和建议;市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督促有关县(市、区)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和项目单位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
  (六)工作总结。项目评审结束后,评审专家,受托评审的专业机构或职能单位要及时总结项目评审工作情况,汇总评审资料,上报及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的审核程序可适当简化,重点审核扶持范围、贴息年限、贴息金额及原始凭证是否合规、真实、有效。
第五章 评审专家及专业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选择。承担评审任务的农发机构应当建立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执业资格,或从事相关工作满10年。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的确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评审职能的单位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动态管理。承担项目评审任务的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对评审专家、专业机构的工作水平及质量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对不宜继续从事项目评审的专家、机构予以调整。
第六章 评审工作保障
  第十九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项目评审管理人员,为项目评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足额安排项目评审经费,保障项目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接受社会对项目评审工作的监督。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理
  (一)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处理。
  (二)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专家独立评审,不得篡改评审结论,如发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评审专家和专业机构,取消评审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评审细则,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省政府部门
市、县(区)山西太原:审计关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td align="right"
当前位置:
山西太原:审计关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来源:山西省太原市审计局】字号: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审计局在全省统一组织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计中,重点关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贯彻落实和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确保利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图为审计人员实地察看闻喜县侯村2011年中低产田改造工程的完成情况及水利设施使用情况。(王富东、邢正原)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办公厅  技术支持: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 审计署总机:010-  网站电话:010-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中都南街17号(邮编:100073) 备案编号:京ICP备号  建议使用分辨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山西农业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