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存在商业社会的本质是什么么?

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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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作者】 【作者单位】
【中文关键词】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新颖性
【文章编码】 01)03-0126-03【文献标识码】 A
【期刊年份】 【期号】 3
【页码】 126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判断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必备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和新颖性。本文提出了上述要件的理论基础和判断标准。
【全文】【】 &&&&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世界经济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知识总量的竞争。由法律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则是直接体现知识总量的重要内容。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分支的商业秘密,不论是理论的研究、法律的规定,还是执法司法的实践,和知识产权的其他分支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相比,都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商业秘密在经济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小到对企业和个人,大到对国家和社会,都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商业秘密作深入研究。其中,最重要的是对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研究,因为只有对其构成要件有了深入了解,才能把握住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有利于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才能正确判断一项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有利于执法和司法实践。本文拟就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作一简要的探讨。
  一、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主要标志。因为其他知识产权多数是公开的,例如,专利技术一申请就必须公开,否则就不受专利法的保护,而商业秘密则必须具有秘密性才会受法律保护。一项信息是不是具有秘密性,从认识论上说是看公众这一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是否感受到了信息这一客体,如果公众普遍感受到了,则该项信息就不具有秘密性,如果没有感受到,则具有秘密性。
  1.感受的主体
  “感受商业秘密的主体,是指什么范围内的人可以参加判断,即从法律上说什么人的判断结果有法律效力。”[1]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感受的主体应是公众。至于公众的范围,不论是法律法规规章或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就有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公众就是指任何人,即任何一个不特定的人。就是说商业秘密拥有人拥有的商业秘密,对于社会上的任何一个不特定的人来讲都是秘密的。”[2]另一种意见认为“公众是一个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概念,也不是泛指一般的社会公众,而是指相关信息所属领域(即相关领域)的不特定多数人”。[3]而大多数人赞同后一种意见,其主要理由是,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提高,商品经营和营业性服务的范围越来越广,各种行业存在着较大的区别。而《》调整的是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行为,因此,公众所指的特定对象应当包括两类:一类是从事同种行业经营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另一类是准备涉足商业秘密所在领域和行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4]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行业“一般不是指农业、工业、商业这样的大行业,而是运用某种专门知识的行业”,[5]包括各种社会上约定俗成的行业,也包括按照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必要知识划分的各种技术专业。
  2.被感受的客体
  商业秘密被感受的客体即商业秘密的客体,是对商业秘密范围的抽象化。如果商业秘密被感受的客体被感受商业秘密的主体即公众所知悉,则该信息就不再是商业秘密。根据《》第条的规定,被感受的客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整体的确切内容。如果一项保密信息整体的确切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则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
  (2)信息各个组成部分的确切内容。即使一项信息的整体及其组成部分是为公众所知悉,但具体组成部分的确切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则该信息的具体组成部分的确切内容,可以认定为是商业秘密。
  (3)组成部分的确切组合。即使一项信息的整体和各个组成部分的确切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悉,但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则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可以认定为是商业秘密。
  3.感受的方式
  感受的方式,是指感受商业秘密的主体了解掌握商业秘密的正当渠道,其实质是说明在什么范围内公开的信息不再是商业秘密。一般认为能从下列渠道取得的信息不再是商业秘密:
  (1)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只要一项信息刊登在一本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就可以认定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这种知悉即可以是实际知悉的状态,也可以是具备知悉的条件,就是说,一项信息公开后,可以是公众确实看到了、知道了、掌握了,也可以是没有人看,但具备看到、知道、掌握的条件。这里的出版物既包括书籍、杂志、报纸、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技术报告和专利文献等传统的传播系统,也包括用其他方式制成的公开发行的载体,如公开发行的光盘、磁盘、照片、影片等。
  (2)很容易被模仿的产品的公开销售和展示
  一项产品如果很容易被模仿,则其制造方法在该产品公开销售和展示后,就不再是商业秘密,尽管在此之前可以是。但是,如果一项产品的反向工程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较长时间,则该产品的制造方法不论是最初的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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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是什么
14:13&&自考365 【
  问:通过商业秘密的概念、构成条件以及与知识产权的区别等来论述商业秘密。
  自考365网校解析答案: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1)信息性;(2)未公开性;(3)实用性;(4)保密性。
  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依多数国际公约的规定,商业秘密权归属于知识产权领域。就客体的非物质性而言,商业秘密权与其他知识产权具有相同的无形财产权本质属性,但前者却并不具备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商业秘密权不具有严格意义的独占性,即权利人无权排斥他人以合法手段取得或使用相同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利效力,完全取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程度,一旦秘密公开即丧失权利;商业秘密权不受地域和时间限制,商业秘密的保密状态决定其权利的覆盖地域和存续期间。但是,商业秘密主要是一种智力创造成果,其权利形态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一样都具有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因此相关国际公约将商业秘密权视为某种知识产权是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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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广东的考生,《》和《》过了,都是71分,庆幸!
  我也来报个喜,三科全过,《》72分,《》76分,《》73分。另外10月份的论文答辩及工商企业管理实践考核也通过了。现只剩下最后一门《计算机实践考核》了,要等到明年3月份报考了,今天很高兴。感谢自己这两年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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