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工商银行的钱,欠多久才会欠钱不还法院起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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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要做可研报告,没有土地证明,现在那块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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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在要做可研报告,没有土地证明,现在那块土地是村上集体所有,是不是要先国家征用转成工业用地才能建项目?我们应该怎么办呢?谢谢在线律师回答:问土地部门先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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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商银行办的信用卡,欠了11800左右已经逾期快三个月了,我暂时一次性无法偿还。怎么办。银行会不会通过法院起诉等收到抓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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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华启林状告工商银行案起诉书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起 诉 状
原 告 人:华启林、男、汉族、65岁、高中文化、云南省大姚县人,工行退体干部(2003年8月退休)住昆明市五一路五福巷1号,邮编650031,电话:
被 告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负责人蒋玉林、男,住昆明市青年路395号邦克大厦,邮编650011,电话:3158666(总机)转
诉 讼 请 求
要求省工行:一、赔偿本人社会统筹养老金1024.32元/月。二、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后的行政级别生活待遇按县处级执行。依法维权,请求法律保护。
事 实 与 理 由
我是云南省工商银行的退休干部华启林,男,汉族,高中文化,1943年7月出生,60年参加工作,62年入伍,1964年入党,1967年提干。86年1月由云南省军区后勤部(副团职干部)转业到工行云南省分行机关工作, 2000年10月下岗,到2003年8月办理退休时,我的工龄43年,其中军龄24年,工龄19年(含下岗4年)。可称为&扛过枪,下过岗的军队转业干部&。月退休养老金1171元。详见附件: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
云南省工商银行在实施我国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法的过程中,违返了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人为的造成了工行员工离退休后每月减少离退休金300元至600元不等的个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是否有失职、渎职、腐败、违纪违法的问题。坚决要求纠正云南省工行利用职权损害职工合法利益的错误做法,切实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取信于民。请求解决落实事项如下:
(一)坚决要求云南省工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办发(2001)14号、(2001)70号、(2003)93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三个文件通知精神。纠正不贯彻执行和不按规定给职工调整工资的错误做法。
(二)、要求云南省工行认真贯彻我国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纠正在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公积金、医保费中不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的错误做法,按照三次增加工资后的个人实际工资标准,给职工补缴补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保金。
(三)、要求工商银行认真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从1985年大裁军以来,历年转业到工商银行工作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政治待遇生活待遇问题的有关政策,给符合享受军队转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人员落实政策。
(四)、要求云南省工商银行纠正离退休人员统筹外的行业内的生活补贴的错误计算办法,补发少给的行业内生活补贴费。(属过渡性调节金)
我每月820元多元应得的社会养老金和我的军队转业干部行政职级的享受待遇无辜被取消,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工商银行依法赔偿。[按月实际工资计发的养老金303.57元+(行业内598元-80.80元=517.20元)=月少得821元]
自2003年8月办理退休时,我的工龄43年,其中军龄24年。我对只有1171元的退休金和取消军队干部行政职级的享受待遇有质疑。我认为:我的社会养老退休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方面,省工行在执行政策和计算方法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没有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政府有关社会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和行业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没有按规范、严格、透明、公正的原则缴纳、计发养老金等费用,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于2003年至2005年8月先后多次口头、书面向业务部门报告反映解决。
三年多的时间里,省工行没有任何人给我谈话和答复。在2005年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学习中,于日和10月16日,先后两次书面向省工行党委、工总行督导组报告请求工行补缴、补发社会养老金等问题,直到2006年2月底时,省工行都未作答复。无奈,于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云南省政府报告请求帮助调查解决。从此,走上艰难的维权之路,直到2007年9月省社保厅批复找省工行解决。详见附件二:&关于工商银行退休人员华启林反映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复函&。2007年11月我将批复报省工商银行。2008年10月再一次向省政府、省长、省总工会报告。省政府、总工会将我的报告转省工行解决。我问工行、工会、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是否收到我的报告,答复是没有收到。11月6日我又报了一份。我的报告和社保厅的批复是对是错,至今没有给我答复。省工行采用拖的办法来对待政府、对待职工,现在只好向各级政府领导和部门报告请求帮助解决。
(一)关于要求省工行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三次政策性调整工资的问题
1、国务院的三个政策性调资文件是:①、[日国办发((2001)14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②、[国办发(2001)7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③、[(日)国办发(2003)93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这三次发文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是国家政策性的调整工资。是政府行为。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决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工作人员的关心,是党和政府得民心、得民意的阳光工程。三个调资文件代表着党纪、党规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尊严和权威。三个文件精神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代表着对人民的信任程度。任何党派团体组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不能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来对抗。不能丧尽良心、用手中的权力来对抗政令,侵占人民群众的血汗钱。省工商银行员工符合三个文件的调资范围和调资规定,而省工商银行不执行调整工资标准、不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不给符合增加工资的员工增加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的退休费。除了有意与国家对抗,无视各级政府的领导、肆无忌惮,侵占职工的合法利益、有意制造社会混乱外,无任何理由、更无法律依据。要求按三个文件精神纠正不给职工增加工资和增加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错误做法。按照文件规定补发职工应得的三级工资待遇和补发离退休职工应得的离退休费待遇。
2、工商银行是事业单位或是企业、执行什么行业的工资问题,国家是有规定的。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依照执行《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办法函(1995)8号(日)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其工资、福利按照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的规定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文规定,制定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日)文中第四项,几个特殊问题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原中保集团实行行员工资制(交通银行按交银发[1995]72号文件执行)。经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金融系统的统筹项目,已离退休的人员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其中经各总行《集团》统筹办公室核定进入统筹的生活费、物价补贴,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根据劳社部的通知精神,各地和各行业企业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只要是在云南省辖区内的行业和单位、职工只要符合国家规定调整增加工资的,都必须按调资政策规定,给职工增加工资和增加缴纳养老保险费。
3、工行没有按照(国办发[2001]14号、[2001]70号、[2003]93号)三个文件规定执行。一是没有给符合调整增加工资的职工增加工资和增发离退休职工的生活补助费;二是更没有给符合增加工资的职工,按增资后的工资缴纳20%养老保险费和11%个人帐户养老金。
4、在调整工资的问题上,人们要消除一种错误的理解。就是一谈到增加工资和增发生活费时,工行一些业务部门有人就说,那是给公务员增加,咱老百姓没有份,把话题转移开,(是否隐藏着别的问题)这种说法和认识都必须消除。哪些单位、人员调整增加工资、增发生活补助费,三个文件都有明确的规定,不是个人说了算。公务员(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服务性质单位人员)、企业(生产工人),他们的单位、岗位各自不相同,但他们都是国家的主人。社会财富是人们共同创造的,不是哪一部份人创造的。国家也没有只给哪些人增加工资提高生活水平,不给哪些人增加工资和提高生活水平的规定。国家对企业职工是特别关心的,早在99年9月7日,云政办法(号文,云南就按照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给国有企业职工增加工资和增加下岗职工生活补助费。
由于云南省工行不执行国家政策性调整员工工资政策和工总行贯彻国家政策性调整员工工资政策的实施规定,广大员工没有享受到国家对事业单位和企业政策性调整工资的政策性待遇。是工行领导失职渎职造成的,他严重侵害和剥夺了职工的合法利益权益。所以,广大职工坚决要求云南省工行纠正错误。按国家三个政策性调资政策和总行的规定,给职工补发增加的工资和按职工真实工资补缴补发社保金、住房公积金、医保金。
5、云南省工行不仅不执行国务院三次调整工资的政策,还对工总行关于国务院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人员生活费的规定和承诺都不执行。例如:①[(工银发(2000)88号文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内部退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的以下规定,第十二条&内部退养人员保留原生活性津补贴,取消全部生产性津补贴。在内部退养期间,享受总行新出台的生活性津补贴。&第十三条&内部退养人员,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工资,其档案工资按照在职员工标准调整,退养金比照退休人员标准调整。&第十四条&内部退养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养老金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十五条&内部退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工资,内部退养人员档案工资作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第十六条&内部退养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标准及缴纳方式,仍按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当月的标准和缴纳方式执行&&。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工资,内部退养人员档案工资作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②[工银发(号《关于调整员工档案工资的通知》(日)] 规定,&根据[国发(2001)14号]精神和我行实际情况,总行决定按规定标准调整员工档案工资,实际工资不做变动。&一、调整对象&日以后的在岗正式员工,内部退养及下岗人员、长期病休人员。&二、起始时间,&日。&三、调整方法,&(一)正常情况下员工档案工资的调整,应根据2000年12月员工职务工资等级调整工资标准。(二)、(三)&&(四)已办理内部退养、下岗的人员,按上述第(一)项规定方法进行调整。&③[工银发(2002)85号文关于印发《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日)]第七条加强对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的规定及各省、直辖市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组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统计和申报工作,不得随意拖欠、少缴、拒缴、挪用单位及个人缴费,要建立健全各类员工缴费档案,做到登记及时,数据准确。三个文件中分别规定的&不增加实际工资,只增加档案工资,给职工增加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过渡时期中退休的员工都以其日的实际工资为基础计算离退体费。退休时按档案工资计算离退休费,以这一退休费计算社会补差额&。工行的承诺,不仅没有兑现,还给职工降低了缴费工资基数。要扣减行内生活补贴,就得按工行规定的五年过渡期中的规定执行。五年过渡期中,国家先后三次调整了工资,工行应按国家三次调整工资的规定,给职工增加工资和增缴养老保险费。从云南省公布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全省职工每年都增加了工资,唯独工商银行没有给职工增加工资,反而降低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扣减了生活补贴,严重侵犯了职工利益。国家政策性调整工资的资金流到什么地方去了,工行有什么理由不给职工增加工资,应向职工讲明理由。
还有未向员工传达见面未执行或在执行中走样变味的文件,如[工银发(2001)64号、[工银发(号]、[工银发(号]、[工银人复(号(日)《关于云南省分行统筹外养老金发放实施方案》]的批复。省工行在执行上逑文件中,不执行总行(680元&580元)的规定,另搞(1100元&100多元)一套,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制订有利于自己的各种政策,并且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侵占这个社会中无组织的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利益,过分蚕食、剥夺其他职工利益,从而使退休金收入更加不平等,威胁社会稳定。
(二)要求云南省工行认真贯彻我国社会统筹养老保险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纠正在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公积金、医保费中不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的错误做法,按照三次增加工资后的个人实际工资标准,给职工补缴补发养老金,住房公积金、医保金。
我国的社会保险是有法律保障的,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不是执行或不执行,而是要认真执行,坚决落实的问题。
1、我国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实施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以下内容。
※ 什么是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集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共济性和普遍性等特征,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
※ 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的区别
(1)性质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施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
(2)目的不同。社会养老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使他们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是获得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
(3)资金来源不同。社会养老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分担;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负担。
(4)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养老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承担最后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法规强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地方机构及其中方职员;
(4)、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
(5)、外省驻地方机构及其职工;
(6)、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中介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7)、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聘用人员。
※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
※ 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是多少
缴 费 主 体
缴 费 基 数
上年度单位工资总额
以省政府公布的执行费率为准 20%&24%
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
自谋职业人员
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300%任选一个档次
个体工商户
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300%任选一个档次
雇主为其缴纳10%
雇员个人缴纳8%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 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在从业人员参保后,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人,其中,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
※ 基本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什么
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缴费时间的长短和缴费额度的多少。因此,职工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额高度越高,其退休后基本养老金水平就越高,反之则低。这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关系。
※企业内部&退养&、&下岗&分流安置&人员缴费规定
按[云劳社(1995)19号文]第十条,企业内&待岗&、&退养&、&在医疗期&的职工,按本人待岗,退养及医疗期前上一年月平工资收入为基数缴费。
按[云劳社(2002)76号文]第十条第(15)款规定:因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有误,拖欠养老保险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偏低的,其责任由单位承担。
2、云南省养老保险实施政策、方案:日,云政发(86)130号文《云南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和(日)云政发(93)72号文《云南省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先后起动实施。云南省工行从94年开始实施行业统筹。(日)省政府颁发政府令第25号《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本办法自日起实行。同时废止了(86)130号、(93)72号文二个暂行办法,全省统一实施25号令。
(日)云政发(1998)18号文按(日)国发(1997)26号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印发《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日)云劳社(1998)72号文印发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从此,全国各地终止了在国务院指导下各地制定实施的方案,全国各地统一实施国务院&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费率、统一调剂&的方针、政策、法规。细则通知第三条规定:从日起,全省企业和职工、个体经济组织雇主和雇员以及城镇自谋职业者实施统一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
(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工资总额。
(二)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本地、州、市(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地、州、市(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低于本地、州、市(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以本地、州、市(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3、云南省工行贯彻执行国家社会统筹养老起始时间:云南省工行于94年到97年实施行业统筹办法。98年由中央下划到云南省统筹,各行业的统筹资金缴省属地统筹管理。98起实施全省范围为内&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费率、统一调剂&使用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云南省工行于98年终止了94年&97年的行业统筹。
4、云南省工行在给职工缴纳社保、公积金、医保三费中存在的问题
(1)、云南省工行于98年由中央下划到云南省统筹后,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云南省、市政府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改革政策,执行中另搞一套,以行业管理为由,无视中央关于属地管理的原则,没有按职工月实际工资足额、足够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93年&&2003年的社会统筹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有违反养老保险政策、法律法规。有不作为和乱作为做法,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有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是编造出来的。一是没有按国家政策,给98年至2003年退休的职工增加工资和增加缴费工资基数;二是没有按职工月实际工资和三次增资后的工资给职工缴纳20%的养老保险费和11%的个人帐户养老金;三是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一年比一年下降;四是职工在职时和&下岗&,&退养&时期的缴费工资基数有误。不仅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也不符合工总行给&下岗&&退养&人员增加缴纳社保、医保、住房三金费和生活费的规定。以我的为例,95年至2003年降幅在27元至900元之间,98年至2003年6年平均年下降506元。四是98年至2003年6年只给我缴了11480元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少缴3664多元。
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是银行编造出来的,与个人月实际工资相差甚远。详见附件三:个人四项缴费实际工资与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对照表。表一、表二、表三、表四、表五养老金、住房公积金、所得税、医保金个人帐户对照表。工行的效益一直是好的,工行系统内是排在前六、七名,不是亏损和破产企业。但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一直逐年下降,这是造成职工退休金低、生活水平降低的罪魁祸首原因之一。原因之二:省工商银行在执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中,不仅是降低了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更不执行国务院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三个增资文件。人为的三次不给工行职工调整、增加工资和增加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原因之三:工商银行不仅是不执行国家政令、法令、政策、法规,人为的不给工行职工调整增加工资和增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外,对工总行和省分行自己制定的[工银发(2000)88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内部退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日)]、[工银发(号《关于调整员工档案工资的通知》(日)]、[工银发2002]85号关于印发《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日)、[日省分行人事处对工银云发(号文执行中出现的答复《关于对内部退养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解释》、[工银发(号]文有关增加工资,增缴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享受待遇等规定都不执行。这种做法是有欺骗和欺诈的行为。
(2)、云南省工行2007年给社保厅的调查答复都是编造的,详见附件二:&关于工商银行退休人员华启林同志反映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复函&及华启林个人工资、补贴等收入演变情况综合表。仅个人所得税月份的10个月,(11月份起,下岗内部退养,月领退养金1659.30元)共缴个人所得税676.34元,月平均缴67.63元,按3%的税率,我的月工资为3054.34元,减去800元的起征点后,月实际缴税工资为2254.34元。为什么工行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只有1541元,相差1513元(月工资与保险缴费工资相差元=1513元)。按调查报告的2000年全年工资收入19511.06元&12个月,月缴费工资应为1626元,与实际计算退休金的工资基数1541元相比、相差85元(1626元-1541元=85元)。有意人为降低了职工个人实际缴费工资基数。附件三:个人四项缴费实际工资与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对照表。表一、表二、所得税个人帐户对照表。造成的后果:一是欺骗政府职能部门;二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在社会上给广大群众对养老保险有疑惑,也给政府、社会添乱;四是造成人们对改革开放的质疑和失望。
(3)、省工行职工月缴费工资的真实与否,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到不到位,关系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功与失败。缴费工资基数的多与少,不仅是关系到我个人的退休养老金和个人医保帐户的费用多与少,而且关系到工行全体职工的问题。如果企业为了给社保部门少缴单位、个人应缴纳的保险费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医疗保险费,就影响到全社会退休职工养老金、医疗费的多与少的问题。退休金高,个人的医保费就高,反之就低了。以我的为例,如按我的月实际工资缴纳社保金,我的月退休金为1462元。按工行编造的缴费工资缴纳社保金,我的月退休金为1171元。按医保政策比例退还的医保费每月少15元左右。简单的讲,每个职工缴费工资高,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就高。但缴费工资基数,国家是有明确规定的,不是想缴多少就缴多少的。最高不得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60%。具体的说,就是不能多缴和少缴,只能按实际工资额缴纳。工商银行不真实缴纳养老金,公积金、税金、医保的做法是明显错误。
(4)、除缴费工资基数降低外,工商银行没有按云南省政府令第25号执行。给职工缴纳95年至97年21%的养老保险费和13%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而个人从93年至97年缴纳的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只退给个人缴纳的部份,单位应给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没有退还给个人。
(5)、云南省98年实行全省社会统筹四统一时,工行以行业统筹为由,没有按照98年2月9日(云政发[1998]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印发《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按职工月实际工资基数补缴95年至97年21%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和13%的个人帐户养老金。工行只按缺失工资基数缴纳98年至退休时20%的养老保险费和11%个人帐户养老金,而且缴费工资逐年降低,并与职工个人月实际工资不相等。
从退休报告审批表中看,我的个人帐户养老金98年末封定前,储存额4092多元(月=34.10元/月),但在计算个人帐户退休金时,4092多元的余额不翼而飞的消失掉。
(6)云南省工行在贯彻执行各项制度改革中,不仅不执行国家政策,就连自己制定的规定都不执行。例如:(工银发[2000]88号、[号、[2002]85号)三个文件。三个文件中分别规定的&不增加实际工资,只增加档案工资,给职工增加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过渡时期中退休的员工都以其日的实际工资为基础计算离退休费。退休时按档案工资计算离退休费,以这一退休费计算社会补差额&。工行的承诺,不仅没有兑现,还给职工降低了缴费工资基数。要取消行内补贴,就得按工行规定的五年渡其中的规定执行。五年过渡期中,国家先后三次调整了工资,工行应按国家三次调整工资的规定,给职工增加工资和增缴养老保险费。从云南省公布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全省职工每年都增加了工资,唯独工商银行没有给职工增加工资,反而降低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额,扣减了生活补贴。是否符合政策?
省工商银行在社会统筹养老保险改革中,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做法,是违法、违纪行为。是典型的故意制造阻力,给政府和社会添乱。工行不但不给职工增加缴费工资基数,反而还降低了职工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其目的是为了向政府少缴纳社会统筹保险费,其实质是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侵犯了广大职工的退休金。破坏和增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难度。结果是使广大拥护和支持改革的职工没有得到受益,而是成了直接的最大受害者。
(三)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问题。
中央的决定是正确的,是加强我国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受到全党、全国人民、全军上下一致拥护,全军广大指战员服从中央的分配,投入到各行业生产战线上,为发展经济、社会稳定、和谐作出了贡献。不论在军队,在地方工作,党和人民都没有忘记他们。针对少数地方和单位,不能正确对待接收和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多次三令五申发文一定要安排好军转干部下地方后的工作和生活,使他们安心工作。这一措施对巩固国防、稳定军心、民心,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功不可没。工商银行不执行党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侍遇、生活待遇是错误的,无法律依据的。
退休后,国家给企业离退体人员几次增加退休金和工总行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统筹外养老金当中,省工行只承认技术职称,不承认军队转业的干部行政职务,人为的取消了应享受云转联字(1991)第1号&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日)的待遇和云南省人事厅印发的《关于200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中两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云人工发(2003)20号](日)都有明确规定和答复。详见附件四原文:工商银行为什么不执行。答复是省社保厅规定的,针对这一问题,向社保部门反映时,答复说要问人事厅,向人事厅反映时答复仍要问社保厅。请政府关心一下转业干部的这一问题,不能让两个职能部门难予解决军转干部的实际问题。
(四)、行业承担生活补贴的发放,都有国家政策规定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政策的通知》(云劳社[号(日))。工行不仅没有执行好,在计发方法上存在严重的错误,破坏了按劳分配的原则。98年实行全省社会统筹养老制度时,封定98年的工资基数,它是作用是起到调节作用,是为计发职工月过渡性养老金的控制线,就是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即按新办法计算的多出老办法的部分,多多少,发多少,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按新办法计算的,少于老办法的,少多少,补多少过渡性调节金。
封定98年的工资基数,不是封定不让职工增加工资,提高生活水平,更不是让单位不执行国家调资政策,不给职工增加工资和增加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依据,也不是搞98工资万万岁的错误做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扣有关政策的通知》现就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直接纳入省级统筹。&&。
二、对云南航空公司、太保公司昆明分公司、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工行云南分行、建行云南分行、农行云南分行、中行云南分行、交通银行昆明分行、中保云南财险、中保云南寿险、云南邮电管理局、云南电力公司、水利水电十四工程局、有色昆明公司、有色十四冶金建筑公司、昆明铁路局等行业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即行业社会保险机构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原参统或未参统的所属集体企业、劳服企业、其它所有制企业)按全额缴拨方式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并负责建立个人帐户,每年度末报省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确认一次;省社会保险机构对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按差额缴拨方式进行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和管理。
二、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签订三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日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确定为5%;企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省政府另行规定和公布。
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从日起建立(原已按行业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不再另行建立),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的本金总额进入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前国家和省承认的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从日起,个人账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次的11%记入,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全额记入,单位记入部分为11%减个人缴纳部分的余数。在日到12月31日期间,单位实际缴费低于单位应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应补缴后才能记入个人账户。
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对个人账户建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20)。
(二)个人账户建立前参加工作、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其中:
1、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 +&&&+ )&(退休当年年份-建立个人账户上年年份-中断投保年限)]&建立个人账户以来行业平均工资的月平均值
2、月过渡调节金=1998年底按原行业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120(行业计发办法中已包含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不再重复计算)-(按新办法计发的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
在按原行业1998年底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中,原未封定工资的必须封定在1日;统筹项目按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确定。
3、按新办法计算的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高于按原行业1998年底计发办法计算的基础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以下办法处理:日&&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高出部分支付40%;2000年退休的人员,高出部分支付60%;2001年退休的人员,高出部分支付80%;2002年以后退休的人员,高出部分全部支付。
工行规定2001年至2005年取消行内补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是工行没有给职工增加三级工资;二是没有按档案工资执行;三是没有增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反而扣减40%,还搞层层&剥皮&克扣生活费,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是不合理的。就按每年递减20%的计发,我2003年退休时,可享受592元的60%,也应得355.20元,工行有什么理由只给我80.80元,无形中扣减274.40元。按照老的行业标准办法计算退休金,我的月退休金应为等级工资计算和行业生活补贴两项组成:1、等级工资退休金 = 等级工资556元+(556元&6&4)&95%=880.33元;2、行业生活补贴=生活补贴400元+开放补贴180元+交通补贴12元=592元;3、每月退休金为等级880.33+生活贴592元=1472.33元。
按无法律依据的工银发(2002)85号文规定计标退休金办法,从2001年&2005年每年递减20%计发,我的行业生活补贴应为592元&60%=355.20元,不应是工行所说的180.80元,更不应是实际发给的80.80元。要求补发给355.20元-已发80.8元=后少发的274.40元。
不应该用1472.32元减去社保给的1171元后的301.32元&60%的错误计算办法,我说的层层剥皮,指的就是以上计算方法。原因是省工行没有执行国家(年)三次给职工调整增加工资和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也没有执行工总行增加档案工资和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退休时按档案工资计算退休金的规定。如果说工行真的执行了国家的三次增、调资政策及总行的规定,也不能用这种害人的错误计算办法来克扣职工的养命钱。社保金是政府给的,工行为什么要扣回,有什么依据,钱扣缴到什么到方去了?
工商银行自98年实行社会统筹后,至2003年没按国家政策给职工增加工资,也没有给职工增加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还降低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资。也没按退休时的档案工资计算补差额。人为的把职工的生活水平封定在98年工资水平上。是混淆月过渡性养老金与生活补贴的政策界限。不让人们享受政策的成果。
(五)、住房公积金问题
主要是工行没有按职工月实际工资额给职工缴纳。要求按政策办事。为了证实我的各项缴费工资基数,自2004年起,就要求工行业务部门提供我的住房公积金台帐,告知我的缴费工资,直到今天都未告知。无可奈何的的情况下2006年8月,自己去找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看也查不到,最后我到资金代办银行才得知只能查2003年的台帐,03年以前的代办银行没有。代办银行告知我2003年的缴费工资为1878元/月。而养老金缴费工资是1489元,相差389元。
(六)、职工个人的医疗保险费问题
从我的月工资单中反映出来的医保缴费工资是:自2002年7月至2003年4月,每月扣缴39.08元,2003年5月至7月,每月扣缴费为30.78元。[2000年10月至2003年7月我已是&下岗&,&退养&者。按云南省政府令第25号《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日)和《云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劳(号]、《云南省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劳(1998)72号]的政策规定。除所得税外,养老金,公积金,医保金都应按下岗退养时前个人的月实际工资缴纳,此前,我的月实际工资为2132元,还不包括奖金,加班费,绩效工资。按2%的缴费比例计算,工行2002年4月的月缴费工资为1954元,月应为1539元,为什么前后的二个年份16个月的时间,工资基数反差至415元之多,以个人下岗前的2132元比相差593元之多如此之大。
四、造成工行已离退休及将要退休的职工,特别是98年以后退休的职工退休金严重普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各级政府的政令不畅通的结果。
我在日和10月16日的报告中已经反映过。工行在经济体制改革追求民主与法制巨大变革中,过分强调企业自主权,一些部门从上到下和领导没有认真研究贯彻执行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国家三次([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国办发(2003)93号]政策性给职工增加工资,给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补助金等有关政策。借口企业管理,就可以不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日)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日)规定的行员工资制。是人为因素造成的问题,工商银行有不可推卸的人为责任。
2004年6月我已向工行人事部报告请按云劳社(2002)76号文]第十条第(15)款规定:&因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有误,拖欠养老保险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偏低的,其责任由单位承担&的规定,要求工商银行依法办事,纠正工行在缴费基数中的错误,归还职工被侵犯的权益。
云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住房制度改革,是从1995年实施的。我一直认为:养老保险、医疗、住房三项制度(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承担)改革的方针、政策、措施是很好的,正确的。如能正确贯彻执行,企业不再搞各自为政,和另搞一套的做法,对国家、企业、个人都是有好处的。不会出现目前存在的人为的养老金普遍严重偏低的复杂问题。
为什么在三项制度改革中出现阻力和困难,除思想认识跟不上以外,还有宣传教育不到位,没有把政策向广大职工宣传见面。在制定实施方案过程中,不让职工参与讨论。领导和职工思想认识跟不上改革的需要。加上从上到下的业务部门的人员对有些政策界限不理解,如缴费工资基数,月过渡性调节金差额分不清楚。在实施过程中,不是按政令执行,而是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不作为做法,借口行业统筹,企业有自主权,弄虚作假,欺骗政府职能部门,欺骗广大职工。该办的事不按政策、制度办,不该办(商业保险)的事乱办。而且办事规则不透明,不公开、不公正。对职工有利的事不给办、对职工不利(4050工程)的积极办的怪现象。
由于当初工行有关部门在养老保险方面弄虚作假,不作为和乱作为。给职工少缴或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自认为是给工行和职工办了好事情,实际结果是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今天的麻烦,给职工造成离退休后每月减少退休金(按工龄长短,级别高低计算)300元至600元损失的恶果。工行广大职工是改革开放拥护者和支持者,由于工行在养老制度改革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职工没有从养老制度改革中得到受益,而是这项改革的受害者。工行职工是人为制造的受害重灾户。工行的这种做法,明显地坑害了职工离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侵犯了职工的权利和权益。这些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不是改革开放造成的,必须清除这些错误做法。
五、要求对云南省工行不贯彻执行国家三次政策性调整增加工资政策和社会统筹养老政策及军队转业干部政策的违法违纪进行监察。对调整工资的资金和所扣应缴的养老金、公积金、医保金流向进行彻查。
在我国,人民赋予各级政府很大权力。政府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承担着主要责任。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是政府的主要职能。国有、集体、个体企业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中同样承担着主要责任,必须对党、政府、社会、公民负责。同样企业也受到党和国家宪法、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企业必须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办事。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对法律负责。而这些恰恰是企业领导对党、政府及员工负责应有的准侧。云南省工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一是不执行国务院三次政策性给职工调整增加工资的政策;二是执行政策中走样变味,不按职工实际工资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公积金、医保金;三是不执行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政策。这表明,省工行是无视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党的方针政策不能在工行很好的贯彻执行。已导致工行内部管理混乱,分配不公,造成离退休人员退休金偏低,影响退休人员生活的实际问题。是对离退休人员思想精神上的极大伤害。引起员工对云南省工行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制度改革政策、政令、维护宪法和政府的权威受到质疑。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工行受到干扰。
我的请求核心问题是:要求云南省工行按照国家政策解决好退休金及生活待遇问题。员工依法要求云南省工行按照国务院三个调整工资文件精神给职工增加三级工资。要求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保金、公积金、医保金。要求按政策落实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要求按职工实际工资缴纳计发社保金、公积金、医保金待遇。
我的请求是天经地义的合理要求。一不是提出来秋后算账,而是工行不执行政策,侵犯了职工的权益,提出秋后算帐也是应该的;二不是提出无理要求和无理取闹,反映从2003年至今未得到解决,而是依法维护公民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不是给政府出怪题难题,而是肯请政府对离退休人员这一弱势群体给予具体政策、措施乃至司法、法律的援助,监督省工行按政策落实员工反映关心的问题尽快解决。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尊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都不可违抗。云南省工行是国有企业的主体,但无任何权力随便不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省工行是在中国云南省国土上的国有企业。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受中国政府和国家宪法的保护和约束。不是在别的国土上和别的党派领导。在中国国土上,任何企业都有责任和义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提高职工的工资福利。有给职工缴纳社保金、公积金、医保金的责任和义务。有遵纪守法,讲诚信的责任。要求省工行按[云政发(号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严格按[云劳社(2002)76号文]第十条第(15)款规定:&因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有误,拖欠养老保险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偏低的,其责任由单位承担&的规定。切实解决好我反映的问题。给一个满意的答复为盼。
个人权利、权益受到省工行侵害,2003年8月起一直向省工行要求解决。2008年10月再次省政府,省总工会,省社会保厅请求解决。以上单位按信访条例规定,将我的报告转由省工行解决。10月29日我到省工行工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询问收到我的报告没有,相关人员的答复是不有收到。11月6日又再次向蒋行长报送1份,至今省工行用拖的办法来对待政府、对待职工。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事情的首尾就是这样,为保护个人权益,不得不起诉到法院。谁是谁非,请求查证落实,以昭党纪国法,为感为幸。
证据附件:
一、原告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昆明市五&&& 华区劳动争议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08)五劳仲字第609号。
三、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信息&。
四、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
五、关于工商银行退休人员华启林反映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复函。
六、个人四项缴费实际工资与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对照表,表一、二、三、四、五。
七、云转联字(1991)第1号《关于师团职转业干部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云人工(2003)20号《关于2003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中两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八、二种办法、三个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的退休金对比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2份
&&&&&&&&&&&&&&&&&&&&&&&&&&&&&&&& 起诉人:华启林
&&&&&&&&&&&&&&&&&&&&&&&&&&&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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