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有固定资产但没钱,担保人也担保人无力偿还会判刑债务。债权人催着担保人要钱不肯起诉借款人,担保人应该怎么办

债权人起诉担保人 担保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_百度知道
债权人起诉担保人 担保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009年经我介绍债权人和借款人签订合同借款10万,合同约定一年还清,我在他们的借条上签下担保人。期间借款人在2个月内支付了债权人利息1万,就一直未支付利息,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本金也未偿还。现在借款人进了看守所,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借款人,也把...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与债务人(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你要在债权人追缴的时候还款,但是这个借款不是意味着就是你自己的承担,你可以在还款后向债务人追偿的。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力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执行财产。只要你没有恶意逃避债务,拒不履行财产执行,转移财产的等情况一般不会出现拘留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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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正常情况下人是宁愿还债务也不坐牢的。
你好,担保责任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担保,一种是连带担保。这要看借款合同约定的哪种担保责任。普通担保就是在债权人已经充分对债务人行使了权利,但债务人仍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有担保人承担责任。连带担保就是债权人可以向你们任何一个人行使权利要求偿还债务。如果你确无力偿还债务,并且该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使用情况没有违法犯罪的情况,就是经济纠纷。也是按照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来处理,并不会因此而坐牢,顶多司法拘留几天。然后法院也没有很好的办法执行。
与借款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你追要欠款,你有代为还款的义务,之后你可以向借款人追要前款以及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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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问答|担保人可以平摊银行债务吗?
导语:2010年的时候我和其他几个共同担保人为现在的债务人担保了两笔贷款,为连带责任担保。2012年信用社起诉了,开庭前其中几个担保人(正式职工)在我(也是正式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银行协商平摊了债务,他们交上了自己的那一份,银行就申请法院对那几个担保人免予起诉,从案子中撤了出来。而我当时没有交自己的那份,现在工资被法院查封扣划,直至还清所以剩余欠款和利息。请问银行和法院的判决合法吗?所有担保人中还有一部分是没有固定收入的,银行和法院不能对他们进行追偿?如果可以平摊就都平摊,不能让我全部承担啊。关于“担保人可以平摊银行债务吗?”这个问题,我整理了多个来源的用户回答,供大家更全面的了解。来看看网名为“80分2”的网友是怎么说的:担保分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没有特殊说明的担保都是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在担保有效期内等同于借款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选择权在债权人,不存在平摊债务一说。当然债权人同意的除外。来看看网名为“李虹含”的网友是怎么说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要看保证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银行贷款一般分为一般保证贷款和连带责任贷款。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提前约定了一般保证方式,并且债务人自己还提供了物的担保,银行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任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来看看网名为“张利平律师”的网友是怎么说的:根据你介绍的情况,银行和法院都没有问题的。首先,你们都是连带责任保证人,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选择性让谁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要求所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其次,你们当时并没有约定具体担保数额,只是说连带担保,所以银行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就全部债务或未偿还部分承担还款责任;最后,这属于民事纠纷,遵从当事人自愿原则,所以其他担保人与银行协商平均承担还款责任是合法有效的。这相当于重新约定了担保条款,把担保数额给调整了。根据你介绍的案件现状,建议积极与银行协商看能否调解一下。来看看网名为“社保情报局”的网友是怎么说的:银行针对你们几个人的连带担保责任人起诉是合理合情合法的,比如说你们是5个人担保,贷款本金利息一共50万,那你们5个人平摊这50万元一人10万,其他几个人已经把自己那一部分偿还后银行可以撤销对偿还人起诉,而你没有偿还,法院只能强制执行,直到还清这10万。至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也要被强制执行,比如说变卖固定资产等等。通过这个案例给我们一次深刻的教训,做责任担保前应该做一下清楚的了解,并根据担保内容清楚贷款人的偿还能力,不能因为是朋友就碍于面子就当担保人,如果真的出现问题,不是嘴能说清楚的,被朋友坑也是常有的事情。名为“小六钱袋”的网友的回答也是很透彻:要是本人有能力还肯定本人全额还清,如果本人无能力偿还,那么担保人要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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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如何“自保”?
制图/钟文静
  借款人无钱还债,由担保人偿还,这是近年来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较常见的现象。由于借款人玩失踪或丧失偿还能力,债权人往往将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有两种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法院必须先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强制执行债务人以后仍无法履行债务的,方可向担保人执行;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案例1.借款人无法还钱 保证人被判担责
  张林是一家养殖场的法人代表,2011年6月张林的银行贷款到期,因资金周转困难,贷款无法偿还,遂找到朋友何某向其借款100万元。何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张林提供保证人。于是张林找到其表姐王梅作保证人,王梅在借条上签了名,何某放心地将借款全额汇到张林的银行账上。张林将钱归还银行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未果。何某得知后,催要借款无果,将张林和王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张林归还借款,由王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梅所称的其只是作为见证人而非保证人签名的说法,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而且,在出具借条时,王梅并不在场,实无见证之必要,故认定王梅是以保证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并判决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例2.个贷后“人间蒸发” 担保人被迫还贷
  家住七里河区的刘某因做生意资金无法周转,向某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在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之前,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刘某需要找一名保证人。于是,刘某找来朋友陈某。陈某在兰州市一家国有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他未多做考虑,便答应为刘某贷款做保证人,两人很快和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刘某如愿拿到4.4万元贷款。按照合同,刘某需在日之前,还完所有利息和本金。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日,刘某只支付了利息800余元,未还清余额本息。金融机构将刘某和陈某一起告上了法庭。七里河区法院判决借款人刘某依法还款,同时认定保证人陈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借款人刘某不知所踪,这笔款项只能由保证人陈某清偿。
  案例3.借款人不还钱 法院判保证人来还
  日,小亮找到周先生,希望周先生为其作担保借款,周先生答应后两人找到孙先生借了32万元。借条约定日归还,按月利率2%计息,利息按季度结算。周先生在借条下方注明“此款由我负责担保,直至还清为止”。借款期满后,小亮以资金困难为由未归还本息,作为保证人的周先生也只归还了1万元利息。多次催收无果,又联系不上小亮,孙先生将周先生告上法庭。
  七里河区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视作为小亮提供的保证责任为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孙先生要求周先生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借款利息8.6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主持人:
  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
  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文杰
  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齐
  主持人:《担保法》规定保证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对保证人主体资格有怎样的规定?
  周文杰:保证人即担保人。《担保法》第六条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通俗而言,作为担保人,无论是口头上还是书面上的担保,都必须承受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即为,一旦被担保人违反此前的承诺,给接受担保的一方造成物质或精神上损失的,此时担保人就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李齐:在《担保法》中,对担保人主体资格作出了明文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因此,国家机关没有保证人的资格,不得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保证。根据《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有什么区别?
  李齐: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在判决书中一般会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周文杰:可见,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利益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一般而言,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较优越,往往并不实际承担任何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的地位不太有利,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主持人:民间借贷中保证人和见证人有何区别?
  李齐:保证人、见证人的含义不同。所谓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均冠以“见证人”字样。保证人亦称“担保人”,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案例1中,王梅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具有一定社会知识的人,应当知道保证人与见证人签名在法律上所承担的不同责任。换言之,如果当时王梅签字的本意是“见证”而非“保证”,则必定要在签名前注明“见证人”或“在场人”字样,但其签名前并无任何标注,应首先推定其身份为“保证人”,如王梅无法举证证实其系现场见证人,则应认定为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主持人:在民间借贷活跃的现状下,保证人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将风险降低呢?
  周文杰:首先要多方考察被担保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被担保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法律风险较大。如果对被担保人的信誉不了解,就不要为其担保。还要摸清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担保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再者要摸清被担保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被担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李齐:作为一名有着完全行为能力的社会人,每个人在现实的工作和生活中都会遇见这样或那样,需要签字的行为。希望每一位市民在签名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并询问所需签名文件的内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在提供担保时要清楚被担保人情况,要有承担担保责任的准备,不要因自己签字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后,影响家人的正常生活,甚至导致夫妻分离、朋友反目,所以一定不要随意签字担保。  (原标题: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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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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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么样算?
直接向他主张权利
一条短信!内容是贷款下来了吗怎么不接电话能成为主张权利的证据吗
没有提到要钱嘛
短信内容就是贷款办出来了吗?怎么不接电话!别的啥也没有
帮我解答下呗大哥
意思上不算朝担保人要来?律师说算不上
得明确的让担保人代为偿还
那应该算不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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