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谈到如何推进领导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下

干部“能上能下”新规要靠落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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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了《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明确提出了“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其中,《规定》更被专家称为“可能是中共干部体制的关键转折点”。
毋庸置疑,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既要把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制定和实施《规定》,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再好的制度、再严的规定,不落实,都是空摆,都会沦为“一纸空文”。应该说,早在邓小平时代,中央就提出了要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但是,“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在很长一个时期内,领导干部一旦升迁到某一行政级别,此后只会平调或者升迁。除非领导干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其行政级别不会下降,即使是实行官员问责制之后,被问责的官员通常也只是暂时调离岗位,行政级别不变,过几年一旦“复出”,又可以担任同级别的领导职务。自2008年以来所引发舆论关注而下台的官员有52名,而当中的40名是因突发事件而遭免职,但有一半已复出,例如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中下台的三名河北石家庄领导人均已复出。因此,要想真正实现干部“能上能下”新规所要求的目标,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发展是硬道理,落实是真功夫。抓落实,尤其是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是对各级各地党委政府、党政官员的严峻考验,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试金石”。为促进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的两份重要文件特别是干部“能上能下”新规落地,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要铲除“潜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这里的前提是明规则、显规则必须得到执行,绝不能让一些“潜规则”盛行,影响或阻碍明规则、硬规矩的落实和执行。因此,要下大力气开展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方面的专项整治,铲除各种“潜规则”,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为确保中央政令畅通扫除障碍、消除梗阻。
二要提高“执行力”。应该说,中央的政策规定都是好的,但是一些地方官员在执行和落实上总习惯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搞选择性执行。在干部的使用管理上,“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要求,往往被一些官员的长官意志或个人喜欢所代替,必须切实加以扭转。严规定,必须有严执行。凡是中央或上级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必须不折不扣地加以执行,绝不允许在执行的过程中搞变通、打折扣、玩猫腻、翻花样,尤其要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一套,从而以到位到边到底的执行力,提高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三要加大“惩戒力”。抓落实,是本领,更是责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责任落实不到位,必须受到严厉问责、严肃惩戒。同时,有相应的配套机制作保障,才能有效发挥制度的积极作用。因此,各级各地必须结合地方实际,对中央的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分解,并要建立健全有关配套措施,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不留盲区。对于在落实政策、执行决定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迁就,以严惩戒倒逼严执行。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干部“能上能下”新规颁布实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新的蓝本。但是,要想取得理想的效果,为党和人民事业绘出宏伟的蓝图,还必须靠各级各地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各司其职、狠抓落实、从严从实干事,否则,一切皆有可能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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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策舆、谢磊)
热点关键词大力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近日,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印发了《合肥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持之以恒、一抓到底,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要加强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合肥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实施细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对政治上不守规矩、为政上不廉洁、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上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干部,坚决进行组织处理,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以下6种:
(一)到龄免职(退休);
(二)任期届满离任;
(三)问责处理;
(四)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五)健康原因调整;
(六)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三章 任期届满离任
第八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条 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问责追究
第十一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以及吃喝风、红包风、赌博风、走读风等“小四风”问题比较突出的;
(四)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或恶劣影响的;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一)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二)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十三)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程序为: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办理相关事宜。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可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至少两年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符合条件重新任职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章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第十四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相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上不守规矩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党建工作责任落实不力,党内政治生活庸俗化,分管领域党建工作基础薄弱、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二)为政上不廉洁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6)违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7)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规接受宴请以及各种娱乐活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8)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违反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和社会组织兼职的有关规定的;
(9)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违规使用公款,违规“三公”消费,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10)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的;
(三)工作上不适应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1)不敢担当、不负责任,奉行好人主义,不敢坚持原则,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12)为官不为、慵懒散拖,工作出现较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13)人岗不相适或工作能力弱,较长时间打不开局面或工作出现明显滑坡的;
(14)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的;
(1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四)作风上不实在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6)形式主义突出,作风漂浮、脱离实际,热衷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造成恶劣影响的;
(17)官僚主义突出,宗旨意识淡薄,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维护群众利益,甚至损害群众利益的;
(18)享乐主义严重,贪图享受,不思进取,创新意识不强,工作动力不足,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19)奢靡之风严重,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群众反映强烈的;
(20)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以下情形的,也应进行调整:
(21)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22)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五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巡查、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六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在决定前应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第六章 健康原因调整
第十八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七章 违纪违法免职
第十九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八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二条 加强干部的日常考核了解,采取建立实绩档案、谈心谈话、随机调研、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全方位、多角度考核了解干部。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加强教育引导,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四条 建立总结报告和督促检查制度。每年年底前,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情况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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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动真碰硬&大力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央颁布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专门就干部能上能下作出制度规定,这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严治党治吏的决心。浙江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以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为重点,着力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取得了积极成效。三年来,全省共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1506名,其中省管干部32名、市管干部128名、县管干部1346名;省市县三级共降免职干部619名。同时,对1785名表现不佳的领导干部给予诫勉或通报批评。全省干部队伍呈现信念坚定、务实进取、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新风貌。
一、省委高度重视,扛起主体责任,切实把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作为从严治吏重要突破口
历届省委一以贯之重视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努力构建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习近平同志主政浙江期间,强调领导干部要拎着“乌纱帽”干事,不要捂着“乌纱帽”做官,指出“干部下有不同的下法,有纪律惩处的下,有不胜任工作的下,还有正常退出机制的下”。几届省委按照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工作思路,不断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完善了职务任期、任职试用期、干部辞职、干部问责等办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干部队伍不同程度存在的能力不足、担当不够、不作为等问题,省委专门部署推进好班长、好班子、好梯队建设。一方面,大力选拔重用敢抓敢管、担当有为的干部,通过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着力打好“五水共治”“三改一拆”“浙商回归”等转型升级组合拳,推动干部上前线、上火线,在一线建功立业。另一方面,省委于2013年5月专门出台《关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建设过得硬打胜仗干部队伍的若干意见》,明确任务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大力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召开全省干部队伍建设会议、2次全省乡镇干部队伍建设视频会、9次县委书记工作交流会,反复强调既要把好干部选上来,又要把不称职不胜任干部调下去,全面提振干部队伍精气神。
二、健全制度机制,明确红线底线,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提供刚性标尺
省委认为,破解干部能上不能下这一难题,关键是要强化制度思维,规定下的标准、明确下的情形、拓展下的渠道,形成刚性约束。一是及时出台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办法。针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这一重点难点,我们早在2013年5月就制定出台《浙江省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办法(试行)》,明确考核不称职或不胜任、工作不力未完成任务、失职受到问责、群众满意度低等4个方面20种具体“下”的情形,规范调整程序和处理办法,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提供制度依据。二是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多种调整方式。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精神,积极探索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有效制度办法。嘉善、德清、诸暨等县市开展“反向提名”,由分管领导、所在单位党组织、干部群众“提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经组织部门考察核实,由党委作出组织调整。温州、长兴、浦江等地探索机关部门中层干部任期制,实行任期届满“职位归零、全员竞岗”。金华市金东区针对一些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等问题,出台干部“小错无为”问责办法。三是研究制定推进能上能下实施细则。中央《规定》下发后,我们立即着手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涵盖了中央规定的6种下的渠道,充分吸收已有实践和制度成果,重点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了5大类20种情形。
三、注重以上率下,聚焦重点难点,动真格把不胜任不作为不规矩的干部调整下去
省委坚持从省管干部抓起,带头示范、凝聚共识,形成了全省上下合力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局面。2013年以来,省委共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省管干部32名,其中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厅级领导干部5名,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18名、高校领导干部4名、省属企业领导人员5名,在全省干部队伍中产生了较大震动。被调整对象主要分5类:一是工作不适应、人岗不相适的干部。两年来,我省先后对10名县(市、区)长作出调整,由省管干部改任市管干部。这10名同志,素质都比较好,工作也很努力,每年民主测评也不差,廉洁自律方面也没有问题反映,但均因不适应岗位要求、打不开局面而被调整交流。二是不敢担当、履职不力的干部。表现为担当精神缺乏,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缺少真抓严管办法,特别是推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不力、成效不显。三是看摊守业、激情衰退的干部。主要表现为工作安于现状,当“太平官”,特别是干劲明显减弱、影响事业发展。近期,省委对省直单位的几位表现不佳的领导干部作出了免职调整。四是作风不实、群众认可度低的干部。主要表现为德行表现较差,品行不够端正,工作作风不实,群众满意度不高,对这样的干部及时加以调整。五是律己不严、标准不高的干部。主要是规矩意识、纪律意识不强,在干部考察或巡视中反映问题较大,但又够不上“双规”的干部。如省属某高校原副院长杜某,未经批准多次持因私护照出国,组织上发现后免去了其领导职务。在省里的带动下,各地各单位也动真格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倒逼干部干事创业。金华市重点对为官不为、庸懒散的领导干部作出处理,全市共有93人被调整,其中被免职和调离岗位的市管干部各10人。衢州市处置不担当、不作为、不干净等“三不”干部57人,其中降免职28人。同时,加强督促检查,先后两次对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进行专题分析督办,通报有关情况,明确工作要求。据统计,全省调整的1506名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中,降免职的占42.0%,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占23.2%,平职调整的占34.8%。
四、强化分析研判,提人知情、提情知人,为推动干部能上能下打好基础
按照省委提出的“提人知情、提情知人”要求,我们坚持关口前移,把功夫下在平时,为推动干部能上能下提供决策依据。一是近距离接触了解干部。建立落实组织部门领导分片联系走访和上门谈心制度,开展以走进工作单位、走进领导干部、走进干部档案为内容的“三走进”活动,充分利用干部考核考察、专题调研、工作督查、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时机,与领导干部面对面交流。对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或群众有反映、认可度不高的干部,都第一时间与班子成员或有关干部谈心谈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期间,省委组织部由部领导带队走访省管领导班子210个,与省管干部谈心谈话1500人次。二是广泛收集各方面干部信息。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动加强与纪委、巡视机构、法院、检察院、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全方位多角度了解印证干部情况。2014年以来,还探索专门听取巡视机构的干部情况介绍,听取省审计厅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的分析,更深入地掌握干部的现实表现。三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从2013年起,建立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专题分析会制度,2014年出台了有关综合分析研判的专门意见。到目前,省委组织部已组织23次专题分析研判会,开展了新任省直单位一把手履职情况、公选干部现实表现、年轻干部培养、重点工作专项考察情况等30个专题的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我们排摸提出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名单,根据情节轻重程度,向省委提出调整建议。
五、从严教育管理,营造良好氛围,以下的压力增强干部干的动力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下不是最终目的。我们把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通过“下”这一关键环节的牵引,激活整个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加强综合治理。省委出台“1+5+X”系列文件,“1”是省委关于加强好班长好班子好梯队建设的若干意见;“5”是选拔任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工作“5个办法”;“X”是针对当前干部队伍建设突出矛盾,出台治理为官不为、加强非领导职务领导干部管理,以及提醒、函询、诫勉具体操作规程等若干个制度办法,初步形成以“三好”建设为统领,涵盖干部的上、下和日常教育管理的制度体系。二是强化后续管理。对被调整干部,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和专业特长,尽量安排适当工作岗位,并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跟踪管理。对表现好的,及时予以任用,做到下有所学、下有所管、下有所用。宁波市实行“回访教育”制度,对调整对象进行不定期回访。金华、台州等市对下的干部实行统一管理。浦江、遂昌等县对表现不佳的领导干部,统一组织到党校离岗培训,并实行“二次择岗”。三是营造良好环境。专门在省级媒体开辟专题专栏,请各级党政一把手谈学习中央《规定》的体会,刊发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典型做法。注重发挥正反面典型的教育警示作用,大力选树千名好支书、百名优秀乡镇书记、十名优秀县委书记典型,坚决曝光一些不规矩、不作为、不实在干部,形成良好舆论导向。
这几年的探索实践,使我们深切体会到: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关键是党委要下决心,组织部门敢担当。干部下的力度和成效主要取决于党委特别是书记的态度和决心,党委领导班子旗帜鲜明、组织部门敢于负责,工作局面就会大不一样。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根本是健全制度机制,实现常态长效。以往推进干部下不经常、不彻底、不动真,根源在于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缺乏刚性。这就需要我们强化制度治党,用严格的制度划定红线底线,做到有违必下,防止因人、因时而变。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基础是功夫下在平时,确保下得准下得稳。加强经常性了解和分析研判,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做细做实基础工作。我省被调整的1500多名干部中,没有发生一起信访。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核心是激励警示干部,发挥综合效应。扭住能下这个突破口,以下促上、抓人促事,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营造干事创业良好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从三个方面继续努力。一是抓学习培训。结合我省召开的贯彻《干部任用条例》、从严管理干部座谈会,原原本本学习中央《规定》,对全省组工干部进行全员培训,同时把《规定》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程,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教育,提高理解和执行政策的能力水平。二是抓专项推进。结合中央《规定》学习,省本级以及各地各单位对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情况进行一次专题分析,重点是对照中央“五个不”情形,排查出一批名单,进行集中调整,形成干事氛围。三是抓深化拓展。在出台我省《实施细则》基础上,指导各地各单位制定具体办法,继续推动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从省一级向市、县(市、区)延伸,从党政机关向国有企业、高校拓展,真正实现全覆盖、可持续。
(责编:王金雪、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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