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有哪些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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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17:24:14
导读: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住所,用人单位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为其住所。有两个以上.办事机...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住所,用人单位办事机构的所在地为其住所。有两个以上.办事机构的,以用人单位主要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劳动合同文本中要记载的用人单位的住所必须标明具体地址。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用人单位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该单位的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是自然人区别于其他自然人的符号。劳动者的姓名以户籍登记,也即身份证上所载为准。劳动者的住址,以其户籍所在的居住地为住所,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居民身份证号码,即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都必须载明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和劳动定额、工作的任务等。工作地点,是指劳动者可能从事工作的具体位置。(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标准下,根据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规定提供劳动的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目前,我国实行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休息,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自行支配的时间。《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保证劳动者在一个工作日内有一定的休息时间。休假,是指劳动者无需履行劳动义务且有工资保障的法定休息时间。《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法》之所以将社会保险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旨在将双方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中说明,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清楚地知道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也再次提醒双方必须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不受伤害。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包括劳动场所和劳动工具。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对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情况严重的可导致职业病的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就职业危害的告知和预防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即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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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适当地提高了劳动标准。例如: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都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等内容的规定,必然会加大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和管理成本...
  《》适当地提高了劳动标准。例如: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都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等内容的规定,必然会加大用人单位的劳动成本和管理成本。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者职业安全问题,而且中国需要适当提高劳动标准,实现产业升级,提高竞争能力,劳动者收入的增加也会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
  强调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明确《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劳动合同法》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的争议。&单保护&即主张《劳动合同法》是向劳动者权益倾斜保护的法律;&双保护&则主张《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从社会舆论看,一方面要求立法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呼声一直非常强烈,认为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始终存在,&强资本、弱劳工&是普遍的事实,立法不能只重视形式上的平等,忽视事实上的不平等,更应通过法律的扶弱抑强,实现实质公平。另一方面,以企业家为代表的诸多人士,反对&单保护&,他们认为,如果实施过分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将大幅增加劳动用工成本,对中国的环境造成消极影响。但最终立法仍然是坚持在总则上写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没有写上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加大了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对违法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而刑事责任。在的追究上较为重视经济责任的承担,例如: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额度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诸如此类的经济责任条款在法律责任追究上是较为普遍的。这也是吸取了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因为法律责任追究的不完善,造成执法困难的教训。
  加重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意思自治受重视,国家干预降低,而中国&强资本、弱劳工&的现实,、集体协商制度尚不完善的现状,决定了在我国的协调不能放任劳资双方意思自治,不能放任市场自发调节,国家必须予以适度的干预,以政府的权威制止、制裁违法行为。因而,《劳动合同法》的国家干预色彩较为浓厚,在法律责任的追究上,几乎对列举的每一项违法行为,都规定有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行使劳动监察权,赋予了国家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职权,这就加大了政府责任。同时,为防止劳动行政部门滥用职权或不履行法律职责,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力图有效地寻求劳动者、用人单位间的利益平衡,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如对用人单位知情权、劳动管理权的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竞业限制条款的规范,均体现了平衡用人单位利益与劳动者利益的立法本意。
  尽管《劳动合同法》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但在我国改革开放已有20多年,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成熟的条件下制定的《劳动合同法》,顺应了劳动关系的发展现状,既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考虑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国家利益的平衡,适时的提高劳动标准,加大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保持经济发展水平与劳动者享受发展成果的适度平衡,使劳动者能充分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使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平稳发展,最终实现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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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被追认的合同当事人对此也有过错,那么便不能主张赔偿。反之,即可以主张赔偿。因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比如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导致合同效力待定,最后又没法取得其他共有人的追认导 ...
并不一定。如果磋商时一方报价,并最后双方又没合作,但对方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提供的报价,并给对方造成利益损失的,那么即要赔偿缔约损失。并且,双方未达成合作,但给无过错方造成固有利益损失的,也要赔偿缔约损 ...
可以。可得利益损失即为信赖利益的间接损失,一般包括以下:(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2)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时要赔偿以下几项:1、固有利益损失,即在缔约时未尽保护义务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2、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会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实践中的做法是可以主张。有效的合同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以下要件即可主张: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3、违反法定附随义 ...
1、借款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对方借钱逾期不还,那当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2、借款合同无约定或未签订借款合同的,一般不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但可以对方赔偿损失,如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3、如果协商不成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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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有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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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4]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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