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是否可以要求五继承权的亲戚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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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房产有一继承将应继承的份额卖给其他继承人的协议.doc 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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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房产有一继承将应继承的份额卖给其他继承人的协议
篇一:遗产(房产)共有协议书
遗产(房产)共有协议书
被继承人:,原身份证号码: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继承人:
系被继承人之 ,身份证号码:
被继承人 于年 月 日因 去世,留下遗产(房产)尚未分割,继承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各继承人应当本着妥善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构建和谐的家庭氛围为原则,合理处分被继承人遗产,不得侵吞、夺占或企图侵吞、夺占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二、各继承人确认,依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名下财产为:位于济南市历下区 号房屋一套
三、经各继承人协商,上述房产归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房产所有权登记在各继承人名下,并体现于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所有权登记簿及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
四、上诉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由各继承人共同委托办
理相关过户手续,各继承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根据被继承人去世后,各继承人协商决定:由 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后世,包括负责购买被继承人墓地等事项,上述房屋由 居住使用。
六、上述房屋由 居住使用期间,其他继承人不得主张转让、出租、抵押。
七、上述房屋存续期间如遇房屋拆迁、政府征收等情形,所得补偿优先购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购买房产,仍有各继承人共有,且继承人 居住使用。
八、为处理被继承人后事所有开支共计元人民币,由继承人 独立承担,其他继承人不再负担。
九、本协议在北京市 区签署,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或与本协议内容相关的纠纷,由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十份,各继承人执一份,房产管理部门执二份,公证机构留存二份。
继承人:继承人: 继承人:
继承人:继承人: 继承人:
签约时间:
篇二:遗产分割协议范文
遗产分割协议
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
现被继承人去世,留下房产一套和现金叁拾贰万元整的遗产未分割。我们是被继承人的四个子女,是法定继承人,因被继承人未留下任何遗嘱,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如下遗产分割协议,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1、现金叁拾贰万元整由子女四人平分,现在已经分割,每人分得捌万元整。
2、房产一处归四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因该房产要拆迁,现我们约定:该房产在获得拆迁获得补偿款并分割前或者四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处于四人共同继承,共同共有状态;未经四人共同协商一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产进行分割、处分,及其他侵害其他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行为。
3、在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四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约定该房屋由继承人_________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负责该房屋的
一般维修、保护和管理,所付费用由该继承人暂时垫付,实际分割遗产时由四人平均分担。
4、在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四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对该房产 的重大修缮、保存和改良行为应该由四个人共同协商同意(未经协商一致的行为,由该行为人负担),并由合法继承人_______负责,产生的费用由该继承人暂时垫付,实际分割遗产时由四人平均分担。
5、在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四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约定该房屋的收益由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合法继承人_____暂时保管,在分割遗产时由四人平分。
6、在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前或者四人共同协商对该房产实际分割前,因为某合法继承人的过错产生的债务、侵权等纠纷由该继承人自行承担责任,非因继承人原因产生的债务、侵权等纠纷由四人共同承担,实际分割遗产时由四人平均分担。
7、待该房产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后,由子女四人对该款项平均分配。
8、若该房产在________(年\月\日)后,未拆迁,由四个合法继承人依法分割,分割方式由四人协商一致。
9、若任何合法继承人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有造假、欺诈等行为的,约定其对该房产的继承份额减半,剩余份额由其他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10、若任何法定继承人实施侵害其他法定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行为,
约定取消其对该房产的继承份额,该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11、如有其他争议可通商过协处理。
1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3、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人签字、按手印:
篇三:如何处理房屋的遗产继承问题
继承关系中的房屋产权问题——身边的法律问题今年是“六五”普法启动年,20 多年的普法学习使广大居民的法律 责任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法律意识不断的增强,社区居民学法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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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房产继承的那些事儿 看看你到底是第几继承人
盘点房产继承的那些事儿 看看你到底是第几继承人
来源:搜房网房天下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作为主要的固定财产,房子是大部分家庭倾注了一代甚至两代人的心血而购买的,越来越多的房产在老一代人去世之后也面临遗产继承的问题,而很多读者对如何继承或者继承需要什么条件都不太了解。一位王女士打电话咨询:其公公于两个月前去世,丈夫是家里独子,公公生前名下有两处房产,但公公去世的时候并没有遗嘱之类的材料,王女士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该需要如何继承财产?同时,如果有继承权继承财产需要注意些什么?根据王女士情况,高参谋对有关房产继承的相关问题简单整理,供读者参考。一、弄清概念房产继承是指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至继承人的法律行为。二、房产继承发生条件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的。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他的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三、法定继承的顺序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的顺序继承:第1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2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第2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1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2顺序继承人继承。四、房屋继承步骤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如有遗嘱应出示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核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5.规定需递交的其他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五、房屋继承公证所需材料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外销房需公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原外销房需公证);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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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trl+Enter发送转继承!离婚20年前妻终获房产继承权_新浪大连_新浪网
  前夫3年前因病去世,亲生女儿今年为情自杀,前夫遗留的房产引发“转继承”,由已离婚20年的前妻继承。记者了解到,与其他继承争议相比,转继承案件相对少一些。转继承具有哪些特征?与其他继承争议有何区别?法律界人士对此进行了详解。
  前夫因病去世,女儿自杀身亡
  魏女士与祝先生1988年12月登记结婚,于第二年10月生育一女祝宇。两人结婚7年后,魏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日,在法院主持下,魏女士与祝先生达成离婚协议,婚生女祝宇由魏女士抚养。
  2006年10月,魏女士和前夫再次到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祝宇变更为随前夫祝先生共同生活。
  魏女士与祝先生离婚15年后,祝先生和哥哥各自获得一套房产(由已去世父亲的原有军产住房动迁改造而来),祝先生的这套房屋位于沙河口区,建筑面积为78.86平方米。 2011年3月,某干休所向祝先生颁发了《房屋证》,其中“房屋所有权人”一栏标明“所有权人”为祝先生,“房屋产权类型”一栏标明为“私有房产”。
  日,祝先生因患尿毒症去世。在前夫患病期间,魏女士念及旧情,始终守候在病床前,给予精心照料。
  祝先生去世三年后,又一件令魏女士悲痛万分的事发生。日,亲生女儿祝宇因为与男友之间的感情纠葛,一时想不开,打开煤气后中毒身亡。女儿死亡时年仅26岁,魏女士悲痛欲绝。
  前夫遗留房产由谁继承?
  对于祝先生遗留的这套房产,祝先生哥哥认为,在弟弟去世后,该房产应当由侄女祝宇继承。现在侄女祝宇已经去世,那么,这套房子已经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产应当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哥哥所有。祝先生哥哥联系了魏女士,主动提出了对该房产的处置事宜,并通知房产的产权登记和管理部门,表明了自己的态度。
  女儿身亡后,魏女士始终沉浸在巨大哀伤中,原本对前夫留下的这套房产没有任何想法和企图,但祝先生哥哥的一系列举动导致她疑窦丛生:这套房子会不会跟自己也有关系呢?为此,魏女士找到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的张荣君律师咨询这套房产的继承问题。
  张荣君律师听完魏女士的情况后,在确认其前夫和女儿都未留下遗嘱的前提下,非常肯定地告诉她,这套房产魏女士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而祝先生的哥哥则没有继承权。魏女士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她拿出全部材料,又请张律师详细地查阅了一遍,得到的结论仍然是,她享有该房产全部的继承权。
  前妻终获房产继承权
  2015年10月,魏女士委托张荣君律师将祝先生哥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由魏女士继承。
  审理过程中,祝先生的哥哥认为“军产房”不属于法院受理和管辖范围,另外“军产房”不能继承。此外,他还拿出一摞票据(票据上有祝先生的签字),称弟弟在生病住院期间,他借给弟弟9万元作为医疗费和案涉房产增加面积的款项。
  对此,张荣君律师认为,早在2009年5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军产房”纠纷应否受理问题已经形成了统一认识,并明确“凡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涉及军产房纠纷案件应予受理”。关于“军产房”能否继承问题,根据祝先生遗留房产的《房屋证》,案涉房产已经明确为“私有房产”,所有权人就是祝先生,属于法律上能够继承的房屋。
  关于应由谁继承的问题,张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规定,本案中,在魏女士前夫祝先生去世后,因魏女士与祝先生早已离婚,故案涉房产应由祝先生的女儿祝宇作为唯一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因祝先生的女儿祝宇又在遗产分割前死亡,这样,案涉房产就应由祝宇的母亲,即祝先生的前妻魏女士“转继承”。
  法庭采纳张荣君律师的辩论意见,并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日,双方达成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案涉房屋归魏女士所有,魏女士偿还祝先生生前所欠被告的借款9万元。
  律师说法
  要把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区分开来
  针对此案,张律师介绍,本案主要涉及到《物权法》和《继承法》,在普通继承争议中,会经常遇到代位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问题,转继承案件相对少一些。在法律上而言,转继承,就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二、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三、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四、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五、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张律师表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是因继承人死亡无权行使继承权而发生的、由继承人的继承人行使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转继承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其次,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的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还有就是继承人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分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却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由于转继承是继承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继承权。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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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用法律伸张正义,让专业彰显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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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执业机构: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温州市的胡先生今年已经53岁了。几年前,胡先生的母亲就已经去世。2007年12月,80多岁高龄的老父亲也因病去世。胡先生是独生子,父母留下了一户房子,产权证上是父亲的名字,而且父亲在临终前留下遗嘱,确认房子由胡先生继承,并且找来两位邻居签字作证。按理说,胡先生继承父亲的房产是理所应当的事,没想到,在市房产局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却遇上了麻烦事。-
  产权过户一波三折-
  2008年1月初,胡先生拿着父母的死亡证明、父母留下的房屋产权证及自己和父母的关系证明,来到市房产局业务大厅,打算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却被告知,胡先生父亲留下的遗嘱没有经过公证,而遗嘱继承公证是国家司法部、建设部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中规定的,是房屋产权遗嘱继承过户的前提,否则只有法院判决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者,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在订立遗嘱时,只有见证人的签字是不够的。-
  随后,胡先生拿着父亲的遗嘱来到公证处。因胡先生的父母已经去世,公证处要求胡先生提供其父母遗产继承第一序列继承人里,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死亡的证明。这下,胡先生可犯了难:自己是独生子,没有兄弟姐妹,这一点没有问题,可继承人里还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们是否活着自己无法证明。-
  胡先生说,他的父母去世时都已经80多岁,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健在,年岁早已过百。再说,父母在解放前,是领着唯一的弟弟从安徽老家逃荒来到东北的,与胡先生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失散多年,无法查找他们的下落,这4位老人的证明也不知道到哪里去开具。-
  胡先生咨询律师后得知,唯一的办法是到法庭进行民事确权诉讼,由法庭判决胡先生父亲的遗嘱有效,然后到市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民事确权诉讼必须得有被告,现在根本没有人与胡先生争夺遗产,他告谁去呢?-
  拉来亲戚当被告-
  无奈之下,胡先生只好和自己远在外地的堂妹商量。胡先生说,当时就快过年了,人家都是走亲戚、送礼、拜年,可自己却是来求亲戚当被告的,真是张不开嘴啊。-
  几番思量后,胡先生硬着头皮把这件事情向堂妹和盘托出。堂妹听后十分理解,并表示为了能让房屋产权顺利过户,愿意“客串”一下——当一回被告。-
  于是,胡先生的堂妹特意从外地赶到大庆。随后,胡先生以堂妹欲要求继承父母遗产为由,将堂妹告上法庭。法庭上,法官根据胡先生出具的父亲留下的遗嘱和订立遗嘱时见证人的证词,下达了判决书,判决胡先生所持的遗嘱有效,房屋由胡先生继承。-
  拿着判决书,胡先生终于办完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案情分析]
  律师详解房产遗嘱继承-
   律师说,目前房屋产权过户一般包括3种: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继承。胡先生遇到的是典型的遗嘱继承房屋产权过户,也是最常见的房屋产权过户方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但不论何种遗嘱,都应当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将遗嘱继承所得的房产过户,有两种途径:先公证,后过户。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的,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公证是过户的前提条件。在办理公证时,首先要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之后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到遗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公证处在受理公证申请时,可能会要求提供与继承有关的相关资料及证据,其中也应当包括要求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表明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
  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或者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导致公证处作出不予公证的决定时,为了确保合法权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若法院判决确认某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此人就可凭法院判决书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当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继承人,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都会产生包括公证费、案件受理费、办理过户的手续费等相应费用,这都将由继承人来承担。-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
  记者从市公证部门了解到,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一、关于死者的材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注销户口后由公安机关出具)。-
  2.死者档案的复印件。包括档案的封皮、档案中有死者照片的一页、档案中的主要社会关系一页、档案中有单位公章的一页,将以上几页档案依次排开,并由提供档案部门加盖骑缝章,并在第一页加盖提供档案部门的档案专用章。-
  3.继承权证明表。有单位的,由死者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及所掌握的情况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如果有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一定要同时带上。-
  二、死者配偶的材料-
  (一)死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需要的材料与前一项相同。-
  (二)死者配偶健在的,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如果没有结婚证,需要死者单位或配偶单位出具的二人婚姻关系证明及死者去世后其配偶是否再婚的证明。-
  3.有关遗产的相关权利凭证。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购房结算单、保险单及缴费收据、股票账户卡及当前账户对账单、公司章程及股权证等等。-
  三、死者子女的材料-
  1.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子女对遗产的态度。如果放弃遗产,可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如欲继承遗产且继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办理,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书。-
  3.如果子女先于死者死亡,且子女已结婚生子,需要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子女的子女的情况证明、继承权证明、档案材料。-
  4.如果子女在死者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需要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子女的婚姻状况和子女情况证明,继承权证明、档案材料。-
  四、死者父母的材料-
  1.死者父母健在的,需要表明对死者遗产的态度。如果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其本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如欲继承且继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办理,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书。-
  2.死者父母已死亡的,需要提供父母的死亡证明。该证明由死者父母注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且要写明死亡的具体时间及其与死者的关系。-
  五、死者兄弟姐妹的材料-
  如果死者的父母后于死者,且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除以上材料外,还要准备下列材料:-
  1.在子女的继承权申请表上,填写死者兄弟姐妹的情况。-
  2.死者的兄弟姐妹对死者遗产的态度。如果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其本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如欲继承且继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办理,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书。-
  订立遗嘱最好经过公证-
[案情结果]
  法庭上,法官根据胡先生出具的父亲留下的遗嘱和订立遗嘱时见证人的证词,下达了判决书,判决胡先生所持的遗嘱有效,房屋由胡先生继承。-
  拿着判决书,胡先生终于办完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相关法规]
  律师详解房产遗嘱继承-
  吕律师说,目前房屋产权过户一般包括3种: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继承。胡先生遇到的是典型的遗嘱继承房屋产权过户,也是最常见的房屋产权过户方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其中,遗嘱继承又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等,但不论何种遗嘱,都应当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将遗嘱继承所得的房产过户,有两种途径:先公证,后过户。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的,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公证是过户的前提条件。在办理公证时,首先要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公证,之后凭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到遗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公证处在受理公证申请时,可能会要求提供与继承有关的相关资料及证据,其中也应当包括要求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均表明对遗嘱的真实性无异议。-
  若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予配合,或者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导致公证处作出不予公证的决定时,为了确保合法权益,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由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若法院判决确认某人对该房屋享有继承权,此人就可凭法院判决书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遗产过户手续。-
  当然,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继承人,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都会产生包括公证费、案件受理费、办理过户的手续费等相应费用,这都将由继承人来承担。-
  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
  记者从市公证部门了解到,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以下材料:-
  一、关于死者的材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原件(注销户口后由公安机关出具)。-
  2.死者档案的复印件。包括档案的封皮、档案中有死者照片的一页、档案中的主要社会关系一页、档案中有单位公章的一页,将以上几页档案依次排开,并由提供档案部门加盖骑缝章,并在第一页加盖提供档案部门的档案专用章。-
  3.继承权证明表。有单位的,由死者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档案及所掌握的情况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4.如果有死者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一定要同时带上。-
  二、死者配偶的材料-
  (一)死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需要的材料与前一项相同。-
  (二)死者配偶健在的,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如果没有结婚证,需要死者单位或配偶单位出具的二人婚姻关系证明及死者去世后其配偶是否再婚的证明。-
  3.有关遗产的相关权利凭证。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购房结算单、保险单及缴费收据、股票账户卡及当前账户对账单、公司章程及股权证等等。-
  三、死者子女的材料-
  1.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子女对遗产的态度。如果放弃遗产,可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如欲继承遗产且继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办理,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书。-
  3.如果子女先于死者死亡,且子女已结婚生子,需要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子女的子女的情况证明、继承权证明、档案材料。-
  4.如果子女在死者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需要提供子女的死亡证明、子女的婚姻状况和子女情况证明,继承权证明、档案材料。-
  四、死者父母的材料-
  1.死者父母健在的,需要表明对死者遗产的态度。如果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其本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如欲继承且继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办理,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书。-
  2.死者父母已死亡的,需要提供父母的死亡证明。该证明由死者父母注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且要写明死亡的具体时间及其与死者的关系。-
  五、死者兄弟姐妹的材料-
  如果死者的父母后于死者,且在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除以上材料外,还要准备下列材料:-
  1.在子女的继承权申请表上,填写死者兄弟姐妹的情况。-
  2.死者的兄弟姐妹对死者遗产的态度。如果自愿放弃继承遗产,其本人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如欲继承且继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办理,并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书。-
  订立遗嘱最好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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