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中国人寿保险如意随行如意随行附加险681和682观察

中国人寿推出“如意随行”两全保险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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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众多消费者在选择保险的过程中,往往对投资型险种情有独钟,常常选择的是“高收益,高回报”的险种,而有时却忽视了保险最原始的保障功能。意外险和健康险等最具有保障意义的险种,在很多消费者的心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众所周知,人生三大风险:意外、疾病和养老,最难预知和控制的就是意外和疾病。当这些风险来临时,真正能体现“保险保障”作用、帮助投保人或受益人渡过经济难关的恰恰是健康型保险、寿险和意外险。  专业人士曾指出:“科学的保险规划,应该先从意外、健康险做起,有了这些最基本的保障,再去考虑其他的险种,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任何的商业保险,买保险一般应按以下顺序购买:意外险(寿险)、健康险(含重大疾病、医疗险)、教育险、养老险。”  例如,一个年轻人在买房之前或买房后应当配置一份寿险和高额意外保障险,因为年轻人在买房之前过的是自由自在的生活,但在买房后压力骤显,20年的房贷,意味着这20年的工作不能中断,一旦由于意外、疾病中断工作中断了收入,生活压力将会更大。而谁也不能保证在20年期间不生病、不出任何意外。如果出现大的人身意外,比如身故或残疾,收入将永远中断,那时如果没有其他的办法还贷,房子要被收回。所以,一般来说,一个年轻人有多少房贷,在还贷期间内就要有多少寿险或意外险,比如房贷是100万元,那么就至少需要100万元的寿险或高额意外险,以此来防范还贷期间的人身风险。  作为国家副部级央企中国人寿在枣庄的分支机构,为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扩大保险受益人群,自2016年4月起,中国人寿枣庄分公司将再次投放一款高性价比惠民产品——《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组合计划》。该保险组合可以提供高额意外保障,轻松让消费者享受上百万的意外身价保障。简单来说,自驾保车和客运交通保障高达基本保额的15倍,航空意外更是高达25倍,不仅如此,它还是首款可保疾病身故和高残的意外险,保障长达30年。最重要的它颠覆了以往大部分意外险纯消费性的特点,增加了满期给付保险金功能,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返回主险合同所交保费的125%。  举例来说,30岁男士购买了如意随行两全保险组合计划,年交保费2554元,十年交费,可以获得自驾车、客运交通意外150万元身价保障,航空意外250万元身价保障,保险期间如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更有每日住院津贴补助,保障时间长达30年,共计投入保费25540元,30年后平平安安,届时国寿将给付投保人满期金共计29875元,大于前期所有投入的保费。  “不仅能够为市民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还人性化地设计了各类交通意外的多倍赔付功能,能够很好地满足市民的出行保障需求。”有关专家表示,这正是“如意随行”这种长期保险产品更适合市民选择,同时也更受欢迎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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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百万身价-如意随行长期意外险
150万意外保障
长期的意外险
返本的意外险
¥2390.0元/年
(10年交)
方案包含的保险产品
咨询代理人姚海权
(代理人手机号码)
2、拨打电话,放心咨询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保险状态:在售承保年龄:18-50周岁缴费期间:保障期间:产品类型:医疗保险——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设计类型:普通型特殊属性:无承保方式: 个人产品条款文字编码:中国人寿〔2015〕医疗保险004号
责任责任规则规则条款条款案例案例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
投保年龄: 18-50周岁保险期限:30年缴费方式:5年,10年适合人群:个人
中国人寿〔2015〕医疗保险 004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如 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 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 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三十年。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本附加合 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意外伤 害住院保险金根据实际住院日期所在保单年度计算各自保单年度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在本附 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的累计住院给付天数以一千日为限。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七、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八、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九、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十、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页)十五、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六、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九、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治疗。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分为五年和十年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意外伤害住院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及出院证明、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病历等相关资料;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但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第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主合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本附加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 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 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中“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三、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四、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第十二条 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 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 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二页)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 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 醉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 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 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 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国寿附加如意随行意外伤害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三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第二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分别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 届满的次日起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 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 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五条 受益人 本合同包含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约定的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一页)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第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 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保险金申请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利益条款所列的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 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 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三、人寿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 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八条 借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 中,视同重新借款。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第九条 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派发红利(仅适用于分红型保险)、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保险单借款未还清者,本公司有权先扣除欠款及其应付利息。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 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后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二页)第十二条 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按周岁计算。投保人应在投保本保险时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除外。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 例支付。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合同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投保人于 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 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释义 本公司:指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利息:指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利息,根据补交保险费或借款的数额、经过日数按日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日利率=(1+年利率)1/360-1,年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度公布一次。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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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已连续13年入选《财富》全球500强企业,2015年以近872.5亿美元的年营业收入排名全球第94位;公司连续8年入选世界品牌500强,2014年位列第233位;所属寿险股份公司继2003年12月在纽约、香港两地同步上市之后,又于2007年1月回归境内A股市场,成为内地资本市场“保险第一股”和全球第一家在纽约、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的保险公司,目前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构成了我国最大的商业保险集团,是中国资本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2014年,营业收入5375.83亿元,总保费收入达到4069.34亿元,境内寿险业务市场份额为27.02%,总资产达到27467.95亿元。现已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上市寿险公司。
近年来,众多消费者在选择保险的过程中,往往对投资型险种情有独钟,常常选择的是“高收益,高回报”的险种,而有时却忽视了保险最原始的保障功能。意外险和健康险等最具有保障意义的险种,在很多消费者的心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众所周知,人生三大风险:意外、疾病和养老,最难预知和控制的就是意外和疾病。当这些风险来临时,真正能体现“保险保障”作用、帮助投保人或受益人渡过经济难关的恰恰是健康型保险、寿险和意外险。
专业人士曾指出:“科学的保险规划,应该先从意外、健康险做起,有了这些最基本的保障,再去考虑其他的险种,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任何的商业保险,买保险一般应按以下顺序购买:意外险(寿险)、健康险(含重大疾病、医疗险)、教育险、养老险。”
例如,一个年轻人在买房之前或买房后应当配置一份寿险和高额意外保障险,因为年轻人在买房之前过的是自由自在的生活,但在买房后压力骤显,20年的房贷,意味着这20年的工作不能中断,一旦由于意外、疾病中断工作中断了收入,生活压力将会更大。而谁也不能保证在20年期间不生病、不出任何意外。如果出现大的人身意外,比如身故或残疾,收入将永远中断,那时如果没有其他的办法还贷,房子要被收回。所以,一般来说,一个年轻人有多少房贷,在还贷期间内就要有多少寿险或意外险,比如房贷是100万元,那么就至少需要100万元的寿险或高额意外险,以此来防范还贷期间的人身风险。
中国人寿作为国家副部级央企,为进一步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扩大保险受益人群,2015年金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将再次投放一款高性价比惠民产品——《国寿如意随行两全保险组合计划》,该保险组合可以提供高额意外保障,轻松让消费者享受上百万的意外身价保障,简单来说,自驾保车和客运交通保障高达基本保额的15倍,航空意外更是高达25倍,不仅如此,它还是首款可保疾病身故和高残的意外险,保障长达30年。最重要的它颠覆了以往大部分意外险纯消费性的特点,增加了满期给付保险金功能,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将返回主险合同所交保费的125%。
举例来说,30岁男士购买了如意随行两全保险组合计划,年交保费2554元,十年交费,可以获得自驾车、客运交通意外150万元身价保障,航空意外250万元身价保障,保险期间如因意外伤害导致住院,更有每日住院津贴补助,保障时间长达30年,共计投入保费25540元,30年后平平安安,届时国寿将给付投保人满期金共计29875元,大于前期所有投入的保费。
“不仅能够为市民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还人性化地设计了各类交通意外的多倍赔付功能,能够很好地满足市民的出行保障需求。”有关专家表示,这正是“如意随行”这种长期保险产品更适合市民选择,同时也更受欢迎的原因所在。
本文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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