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国家有补贴吗补贴手续办完了请问属于那个部门

武汉精神病人服药补贴申请怎么办理?
【导语】:武汉精神病人服用药物可以申请补贴,具体怎么申请呢?  办理对象  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和《残疾人证》的本市户籍精神残疾人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本人户口或、证、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  办理程序  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社区公示→街道(乡镇)审核→区残联复核→区残联确定补贴对象,建立档案→按月发放服药补贴  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承诺期限:从区残联确定补贴对象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服药补贴到位  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  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蔡甸区:;  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 ;东西湖区:;
  汉南区:;经济开发区:;东湖高新区:;  东湖风景区:;化工区:。&
相关推荐 &&武汉对于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是免费的,但是对象是下肢残疾人和盲人,还必须是武汉户籍,该证在去残联办理。我国对于残疾热是有一定的社会补助的,不过在享受这个待遇的前提是必须得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武汉残疾人证的办理程序小编已经整理好,首先要提出申请,其次要去的相关证明,再带上所需的材料去区残联办理。武汉残疾人证件办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对象才能办理,带好资料到相关单位办理。武汉残疾人免费乘车证在哪办理呢?这个在市残联办卡中心服务点办理,具体办理指南小编一一为你介绍。持有本市《福利企业证书》并经当年年检合格的全市福利企业可以申请残疾人补贴,具体申请流程如下:武汉残疾人证在哪办理呢?这个证是要到区残联办理的,每个月的15号办理,如果碰到周末,则时间顺延。残疾人证办理时需要一定的材料的,首先要申请书和社区证明一份。其他相关材料如下,此外登记照也是需要的。武汉贫困重度精神/智力残疾人居家护理补贴怎么申请呢?下文为你详细介绍申请补贴的条件、材料、流程及时间地点。上一篇文章:下一篇文章:猜你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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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患者,可以申请低保吗。国家有什么补助
我有更好的答案
如果因为精神病人的存在而给家庭造成严重,可以申请贫困补助或者低保.还有特殊补助.
患病的是我老婆,怎么申请,去什么部门,
若符合条件,由患者的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办理申请低保手续。低保申请书有固定的格式,到社区申请时,会给你一张申请表,按要求填空即可。去社区申请时,带上患者的户口本,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或残疾证,收入证明或就业登记证,2张一寸照片,监护人也要带上相应的证件,证明自己与患者的亲属关系,同时写下声明,声明自己是患者的亲属,是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手续齐全之后,就等社区上报审批了。
我们这是农村,不知道你说的社区是什么部门。
去农村合作社去问问
没有农村合作社,就村大队
具体可以办理那些,有关补贴,我抽空百度找去,
那就去村大队问问吧,具体的一起去问他们吧,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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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重型精神疾病已纳入慢性病报销范畴,居民医保分两个等级,高档能报销百分之七十左右。慢性病报销,需要用住院病历办理慢病医保,出院后用药每年满六百元以上进行和住院一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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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国家对精神病患者有以下方面的政策,一是可享受残人待遇,个人营业或家人经商可免税,家庭贫困户还可以享受低保,特困家庭的民政有困难补助,三是可免费服用传统、常规的抗精神类西药,但需要办理“残疾证”。这些是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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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贫困精神病患者生活和医疗救助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程序应保尽保,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并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施保救助。对享受了城市低保的精神病患者,可从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一定金额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平时购药维持治疗;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的,按城市医疗救助政策,一年可予以最高限额的住院救助。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精神病患者要纳入农村低保。纳入农村低保的可按农村低保补差标准全额进行补助。对农村精神病患者,农村医前救助每年可从农村医疗救助金中酌情解决100—200元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在就近卫生院或卫生室购药维持治疗;病情严重者需入院治疗的,通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再予以二次救助。二、贫困精神病患者就医的优惠政策对2008年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精神病年门诊费用超过1000元的,新合办继续执行一年定额补助200元的政策。对精神病人因精神病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者,新合报销比例提高到70%。 &&&&&&以上是对“国家精神病有什么补助政策吗?”这个问题的建议,希望对您有帮助,祝您健康!
疾病百科| 精神病
挂号科室:神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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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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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峰区综治办召开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政策暂行办法工作部署会
发布日期: 09:48
&&&&&&来源:鱼峰区委政法委
&&&&&&作者:陈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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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的文件精神,自治区综治、公安、民政、财政、卫计、残联等部门联合制定了《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暂行办法》,对各项工作和各部门的职责义务进行了规定。因此,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做好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以奖代补工作,理清思路,明确职责,9月12日,区综治办在政法委516会议室组织召开鱼峰区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实施以奖代补政策暂行办法工作部署会。鱼峰区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于伟,区综治办、卫计局、财政局、公安分局、民政局、残联的分管领导以及各街道办事处分管综治副主任参加了会议。&
  会上,区综治办对《暂行办法》中适用对象、监护责任的认定、补贴申请流程、补贴标准以及资金来源进行了解释说明,针对《暂行办法》中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和鱼峰区的实际进行了细化,对各部门开展该项工作的职责分工、任务目标进行了划分和明确。针对各部门、各街道提出的问题和疑惑,区综治办逐一进行了说明和解答,要求卫计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和各街道要密切配合,对已在公安部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危险性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信息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补贴申领手续,同时,要加大宣传和排查力度,准确掌握辖区有肇事肇祸危险性的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情况信息,及时录入公安部系统或综治信息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街道、社区要指导监护人按程序进行申报,确保《暂行办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鱼峰区委政法委 陈资颖供稿)&
主办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办法〈暂行〉》的通知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切实落实县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有效防范肇事肇祸发生,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68号)文件要求和2015年3月全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监护人补贴列入当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重点。实施监护人补贴是激励监护人主动积极履责、减轻患者及家属负担、防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县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推动该项工作全面启动,尽快落实。
二、积极动员所有符合条件的患者及监护人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组织相关部门(卫计、公安、民政、残联)和基层组织(村、居、社区)履行日常监督管理,对监护人看护管理情况进行认定,办理相关看护管理手续,并按要求按时、足额发放补贴。
三、严格领取条件,加大考核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资金安全和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管理补贴办法&暂行&》
兴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兴仁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申领看护
管理补贴办法(暂行)
&&&第一条 &总则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要求,为帮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有效防止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依照自愿申请、适度帮扶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
本办法规定的被监护人为兴仁县精神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在档管理,具有本县户籍且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统称被监护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患有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病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及按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报告的其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本办法规定的监护人是指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有看护管理能力且实际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由被监护人居住地村(居、社区)确定(以下统称监护人)。
本办法确定的监护人不作为主张其他监护权利的依据。
第三条 &监护人的看护管理责任
(一)为被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或自行购药,遵医嘱监督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
(二)发生被监护人居住地迁移、监护人变更等情况及时向所居住地的村(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报告,并按要求履行变更手续;村(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由村(居、社区)精防医生、治保主任、村(居、社区)干部等人员组成;
(三)每日观察被监护人病情变化情况,填写《看护管理记录手册》;
(四)引导被监护人逐渐恢复社会功能,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协助其申请并督促定期参加康复活动;
(五)照料、看管被监护人日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被监护人,防止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流浪乞讨、肇事肇祸;
(六)配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村(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开展社区随访、管理等工作;
(七)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后立即报告当地派出所、村(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被监护人发生病情波动时,监护人立即告知村(居、社区)精防医生,并根据病情评估结果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被监护人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监护人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告,并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处置,将被监护人送至精神专科医疗机构诊治;
(八)根据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医学建议,履行接出院等相关责任。
第四条 &对履行看护管理责任情况的认定
居住地村(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成员自接到监护人申请后每三个月对监护人看护管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并在《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相应栏目中签字。
(一)村(居、社区)工作人员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
(二)村治保主任或社区民警对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
&(三)村(居、社区)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服务、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
(四)县残联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五)民政部门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
第五条 &申领流程、领取条件、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申领流程。被监护人建档后或一个看护管理年度期满后,监护人可向现居住地的村(居、社区)提交《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申请》,领取《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待提交申请一年期满后,村(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将《看护管理记录手册》统一交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代表乡(镇、街道)对《看护管理记录手册》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补贴。
(二)领取条件。在一个看护管理年度内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看护管理责任,并按照第四条要求被村(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全部认定,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足额领取全年补贴。
(三)补贴标准。一个看护管理年度金额为1200元(平均每月100元)。
(四)资金来源。看护管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全额支付,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将乡(镇、街道)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看护管理责任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不再给予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户籍或居住地迁出本县的;
(二)被监护人死亡;
(三)监护人丧失履责能力或没有尽到监护责任的和被监护人在看管年度内发生肇事肇祸案(事)件的。
自发生前三款情形的下月起,乡(镇、街道)根据监护人前期履责情况结清看护管理补贴。
第七条 &停发整个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监护人未履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责任;
&(二)被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以下肇事肇祸行为的:
1、杀人、强奸、伤害等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行为;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行为;
4、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行为;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6、其他肇事肇祸行为。
前两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自下一个看护管理年度起,监护人可重新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提交《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申请》。
第八条 &停发看护管理补贴的情形
(一)被监护人住院治疗期间;
(二)被监护人入住康复、养老等福利机构期间;
(三)被监护人失踪或下落不明,长时间未找到的;
(四)应当按月停发看护补贴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持续期间,不予发放当月看护管理补贴。
&&&第九条 &实际居住地迁移
被监护人实际居住地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迁移的,监护人持身份证、《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申请》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村(居、社区)办理迁出手续,并按实际看护管理月数领取补贴。监护人应于办理迁出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和《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到迁入地村(居、社区)民委员会重新提交申请。
第十条 &部门职责
(一)卫计部门:在本系统内对村(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室)和精防医生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组织精防医生在随访过程中宣讲本办法,教育指导监护人履行各项看护管理责任;指导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申请免费服药政策、配合日常随访、督促被监护人按时按量服药情况进行认定;印制《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申请》及《看护管理记录手册》;配合乡(镇、街道)制定补贴预算和发放补贴工作。
(二)财政部门:明确资金预算程序及拨付流程,对基层在预算编制、资金拨付等环节出现的问题进行指导解释。 &&
(三)公安部门:在系统内对派出所、社区民警、治保主任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指导社区民警、治保主任对被监护人有无肇事肇祸行为进行认定,将肇事肇祸情况通报给村(居、社区)个案管理小组其他成员;对掌握的在档患者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通报给属地派出所;派出所负责对有无失踪或下落不明情况进行认定。
(四)民政部门:对被监护人接受流浪救助情况进行认定;将本办法中村(居、社区)承担的职责列入村(居、社区)工作目录,支持、指导村(居、社区)开展工作;审核各部门意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监护人发放补贴。
(五)残联:对持证精神残疾人在有条件情况下,参与残联组织的康复活动进行认定。
(六)乡(镇、街道):接受监护人提交的《领取年度看护管理补贴申请》;按照本辖区在档患者人数制订年度补贴预算;纳入补贴发放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个案管理小组职责;指导本乡(镇、街道)民政工作人员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七)村(居、社区):在所在的村(居、社区)宣讲本办法;与社区民警、村治保主任、精防医生对监护人看护管理能力进行认定;确定一名履行看护管理责任的监护人;受乡(镇、街道)委托接受监护人提交的补贴申请,向监护人发放《看护管理记录手册》;对监护人履行照料、看管责任进行认定;协助监护人领取补贴。
第十一条 &管理与监督
涉及看护管理补贴发放工作的村(居、社区)、公安派出所、村(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时足额计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控,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发生营私舞弊行为或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骗取、滥发补贴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并追回所涉及资金。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县综治办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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