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哪些材料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流程(3)
(三)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5、个人合伙企业跨区(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办理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领取临时营业执照的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临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五)承包租赁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证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有关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指南
访问次数:
  办理地点
  办税服务厅及行政审批中心
  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提交资料清单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具体要求同单位纳税人;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经营户)。
  办理时限
  窗口受理,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注意事项
  合伙性质的个体经营户适用个体经营登记。
  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行为的,按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国地税联合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先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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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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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个体工商户不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解读
青岛全搜索电子报&&& 星期四
&&&&昨日,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围绕各自工作领域,对今日起实施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进行了解读。
&&&&免费换发“统一代码”营业执照
&&&&“两证整合”适用于我市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包括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自日起,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含港澳居民、台湾居民、台湾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后,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不收取任何费用。
&&&&“统一代码”营业执照具备原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功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日起,各地质监部门不再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因此,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在个体工商户办理业务时,不得再索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证明材料。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功能。
&&&&新办个体工商户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
&&&&实施“两证整合”后,新办个体工商户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
&&&&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换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无需收缴税务登记证
&&&&个体工商户办理“两证整合”营业执照时,无需收缴税务登记证。换照后,原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对于暂未办理“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如变更税控设备等)。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税证明》
&&&&实行“两证整合”后,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其他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在税务机关已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系统获取工商部门变更工商登记有关表单信息,并对变更信息进行确认,纳税人无需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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