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小规模纳税人开票税率,遇到税收问题怎么办

“一带一路”相关税收问题解读与建议
来源:博智税通
作者:王政、李可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大倡议以来,国家税务机关在加强国际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方面也做出了许多努力,并不断对走出去的企业加强税务服务,帮助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的税收问题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以来,税务机关在加强国...
百度 www.shui5.cn
大倡议以来,国家税务机关在加强国际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方面也做出了许多努力,并不断对走出去的企业加强税务服务,帮助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相关政策&&
一、&一带一路&建设中面临的税收问题
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共建&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以来,税务机关在加强国际合作、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方面也做出了许多努力。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布里斯班G20峰会上,首次就税收问题提出要&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倡议;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服务一带一路的十项税收举措;2016年,在北京召开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共商税收治理,共议国际税收合作,在论坛期间,签署了11个国际税收合作的协议。
&一带一路&建设中的税收问题不容忽视,走出去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税务部门的服务。税收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阻碍海外的投资,也可以促进海外的投资。据有关部门调查,&走出去&企业在税收领域遇到的双重征税、税收歧视等问题是其进行跨国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给企业每年带来的损失或许高达数百亿元。因此,如何破解&走出去&企业面临的税收争议,帮助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已成为我国税务机关以及企业所急需解决的难题。
(一)税收协定问题
首先,对于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来说,目前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还不够全面。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66个国家中的54个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仍有十余个国家尚未签订协定,其中包括往来贸易较多的缅甸、东帝汶等国。税收协定的签订可以使&走出去&企业享受协定中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若东道国未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企业就要按照东道国的国内法来征税,不仅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待遇,还有可能面临双重征税的风险,阻碍企业&走出去&的步伐。
其次,我国与一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部分条款已经过时,不能适应市场和发展方向的改变。一直以来,我国出于吸引外资的目的,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更多地考虑对资本输出国(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税收饶让政策,至于发展中国家,一般给予相互饶让抵免。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投资的快速增长,作为资本输出大国,在税收协定谈签时一般不再给予对方饶让,这样做虽然可以保护资本输出国的税收权益,但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将无法享受其投资所在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影响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另外,税收协定还存在着宣传不到位、普及性不强等问题,许多走出去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于国际税收基本理论、东道国的税收协定内容缺乏了解,在不知不觉中可能遭受税收&歧视&,从而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据统计,2014年,北京281户被调查的&走出去&企业中仅有26户企业在境外享受过税收协定待遇,在面临涉税争议时,大多数企业不知道如何利用协定来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
(二)重复征税问题
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最大的风险还是担心被双重征税的问题,即便存在税收抵免政策,还是不能完全避免重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就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同时征税。&例如:走出去企业在境外当地对企业的所有所得征税,回到中国后,作为居民企业,又具有对全球所得进行申报纳税的义务,这样使得企业对于同一笔所得缴纳了两次企业所得税。
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在国外已经缴过税的部分所得,可以凭国外的完税凭证,按照规定在中国进行纳税申报时给予税收抵免。不同的适用对象,税收抵免的政策也不同,主要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即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直接抵免,这样可以有效的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但在&一带一路&发展过程中,许多&走出去&跨国企业考虑到境外投资的风险,普遍选择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者多层法人公司,这就涉及到间接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问题。目前我国签订的有关间接抵免的规定,对于跨国公司间接控股的比例和层级要求较高。文规定:只有对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三层外国企业才予以办理境外税收抵免。&三层&企业即通常所说的子、孙、曾孙公司,最多只有这三个层次可享受间接抵免,对于四层及其下层公司所缴纳的税款不能享受抵免,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同国家之间的抵免余额和超限额不能互相抵消,即&分国不分项&政策,只有像中石油这样的少数企业才能享受综合抵免制度。这对于&走出去&企业的发展实际是一种束缚,重复征税问题不能完全避免。
(三)转让定价问题
转让定价一般指跨国公司利用不同地区的税率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通过关联交易制定价格,从而降低企业税负的行为。在跨国经济活动中,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交易时制定高价,这样,低税国就最大程度的承担了企业的利润,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实现税收逃避。
对于&走出去&企业而言,在跨国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特别是关于劳务的定价、无形资产的定价,很难说清楚它们公允的价格,因此,&走出去&企业更容易因转让定价问题遭到东道国的反避税调查,甚至补税、罚款。如何更好的防范被境外税务部门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查是企业应当重点关注的一个问题。
对于我国税务部门而言,&走出去&企业在进行关联申报的过程中,有55%的企业在境外的关联交易数据上都是零申报,许多母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服务时,没有收取相关费用就将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无偿提供给子公司,导致出现母公司在国内年年亏损,而境外子公司却年年盈利的&怪象&。企业通过转让定价手段进行避税的行为不仅违背了跨国企业的独立交易原则,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更侵犯了政府的税收征管权,减少了政府税收收入,具有很强的危害性。
二、&一带一路&建设中
解决相关税收问题的建议
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过程中,如何破解&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困境是重要的一环。我们应当把握机遇,完善税收协定的谈签与修订工作,加大税务部门的协助力度,推动国际税收合作,优化间接抵免法,以消除重复征税,助力&一带一路&战略发展。
(一)加快税收协定的谈签与修订工作
税收协定作为推动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手段,对于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经营活动起着十分重要的支持作用。税务部门应加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税收协定的谈签力度。对于目前尚未与我国签署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尽早开展税收协定政策的研究,加快税收协定的谈签工作,与沿线各国共同发展经济。对于已签订的协定,要继续跟进相关条款内容的的研究与对比,及时修改老协议中与现在的发展方向不太符合的观点,不仅内容要健全,协定条款也应当订立的更加清晰明确,避免出现歧义。
(二)加大税务部门的协助力度
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需要政府提供更加公平、合法、有效的政策和措施,协助企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为助力&一带一路&发展,2015年国家启动了外派税务官的项目,将税务官外派到中国驻外大使馆;同时,全国税务机关对95个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编写的59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基本上涵盖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以及境外其他主要投资目的地。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当与沿线国家建立良好的税收沟通机制,提高各国税收的透明度,有的国家可能税收监管的水平不到位,存在着协议条款理解不太正确,执行不太到位的问题,通过引入电子税务局、互联网+云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方法,从长远来看,可以逐步提高沿线国家税收征管的水平,为&走出去&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大环境。
(三)完善间接抵免法
我国对于走出去企业运用间接抵免时,不仅有持股20%的限制,还有三级层级的要求,这使得多层层级的跨国公司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税负加重,限制了企业发展的步伐。对比其他国家,在运用间接抵免法时所要求的控股比例一般在10%左右,为了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将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20%以上的比例降低为10%左右。同时,对于间接抵免的层级限制也应当适当放开,目前,我国对于石油企业在境外投资进行间接抵免的待遇放宽至五层,这一优惠待遇也可以予以其他&走出去&企业,从而有效解决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企业提前预约定价解决转让定价问题
针对转让定价问题,首先,企业可以预先提请税务总局与对方国家建立一个双边预约定价的安排,在三到五年之内,签订双边的预约定价,把中国母公司与国外子公司交易的价格和利润率事先约定下来,给企业的转移定价领域提供确定性。其次,在当地请一些专业的机构,来评估定价、利润率是否合理,是否能被当地税务机关接受。最后,如果企业被对方国家税务部门调查,一定要与中国当地的税务机关寻求帮助,提请税务当局对于涉及到中方的相应的部分进行调整,使企业避免双重征税的风险。为避免受到反避税调查,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应当主动的去了解它所要面临的税务风险,以及东道国的税收监管政策,进行提前谋划,例如,可以寻求跨境事务所专业中介机构的咨询。各个公司总部要设立相关的国际税务的部门,在当地聘请税务顾问和税务部门,建立自己的国际税务团队。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税收政策探析
发布日期:
浏览次数:
2013年,习近平同志关于 &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大倡议的提出,使中国第一次从被动的全球化参与者成为主动的国家间合作模式的创造者。甘肃是国家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主要省份,与中西亚地区有高度的经济互补性和深化合作的广阔空间。白银作为丝绸之路重要节点城市,&一带一路&战略为支持白银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带来了新机遇,同时也需相应税收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本文试从推进税制改革与加强国际税收征管、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等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为白银企业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提供税收政策支撑。
一、 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全面深化税制建设
&&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后,要统筹国内外资本发展,需要有相应的税收制度与政策,建立和完善中国企业&走出去&所需的税收支持,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体系建设。
(一)健全完善&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税制建设。要加快角色转变,逐步从国际税收规则的适应者转变为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者,适时提出符合大多数沿线国家利益的税收原则,扩大我国税收理念在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影响。通过调整和完善税制结构,改革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对企业的境外所得进行抵免,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企业税负,为企业创造公平高效的市场竞争环境,提高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健全完善税收制度,为纳税人的跨境经济活动提供确定的税务风险管理,保护纳税人的税收公平待遇,促进我国和沿线国家及地区的贸易和投资。
(二)改革完善&一带一路&战略下的税收优惠政策。高税率会增加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困难,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25%,均高于沿线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率。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放弃对企业境外所得征税的税收政策,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国门到境外投资。因此,我们也应该加大对出境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从而促进我国优质企业和需要扶持的产能过盛的企业向沿线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在税收饶让方面,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沿线国家给予我国企业的税收优惠,我国应给予同样的税收优惠饶让抵免。在谈签新的税收协定以及修订既有税收协定时,要根据沿线国家国情予以区别对待,针对发达国家尽可能由对方给予我国税收饶让、针对沿线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原则上给予东道国税收饶让,以适应国家战略的需要。
(三)加强税收协定的谈签和修订工作。应积极争取与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还没有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尽快进行谈签。做到税收协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全覆盖。同时,对已签订的税收协定,要根据各个国家税收法律的变更等,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税收协定中不适应当前情况的条款,比如税种范围、转让定价内容、非歧视待遇、双边磋商机制等等进行修订,同时将避免货物与劳务双重征税纳入国际税收协定的谈签范畴。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增强境内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经营的税收确定性、可预期性。
二、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基准,切实推进征管发展&
  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税收征管面对的纳税人情况更为复杂,征收对象和税源控制更为多样化,计税依据的计算更为技术化,这都对税收征管的技术性和信息化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不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要将风险管理贯穿跨境税源管理的全过程,将风险管理理念贯穿于反避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税收情报交换、&走出去&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等始终。按照风险分析识别、等级排序、任务推送、风险应对、监控评价的流程,实行风险闭环管理。根据风险类别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增强分析监控合力,重点开展反避税、协定执行、非居民、中国居民境外所得等高风险分析监控。要合理界定省、市局承担税收风险战略规划、分析识别、等级评定、风险应对等工作,县(区)局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风险应对工作,并积极实践,加强学习,提升国际税收风险管理能力。坚决打击恶意税收筹划,增强对跨境涉税违法行为的敏感性和主动性。
(二)加强反避税专业化管理。要建立跨国企业利润水平监控平台,实现对跨国投资企业利润水平及其波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让非法避税的企业无处遁形。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跟踪管理等手段,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完善反避税操作规程,规范案件管理程序,加大调查补税力度。深化跨国公司内控审核机制,及时发现定价政策确定、产业链增值分配、地区利润分布及企业内部各部门财务评价中存在的缺陷,对内控机制不完善的企业进行反避税调查,促进跨境企业逐步完善内控机制。
(三)运用&互联网+&加强税收征管。要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的新特点、新要求和新挑战,充分挖掘利用互联网技术,积极谋求与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的广泛对接和深度融合。通过互联网与各个领域分享信息平台所带来的云数据,把数据分析比对成果应用到国际税收领域。加强各类数据信息的整合分析,形成境外信息、国内信息、典型案例和征管系统互为补充的信息集中管理机制。综合沿线国家及地区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集团价值链、新型经营业态、商务模式等因素,及时分析税基侵蚀、利润转移和跨境税源动态,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支持。强化数据信息应用,注重在应用过程中不断修正数据信息,提高数据信息整体质量,塑造国际税收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建设,进而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管理服务环境。
三、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契机,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和地区众多,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制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培养国际税收人才,为企业梳理提供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税制信息,可以有效帮助出境企业。
(一)加强国际税收人才队伍建设。在税收国际化的要求下,税收征管人才和&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筹划人才需求量都在增加。税务部门要及早着手,在税务部门内遴选一批业务能力强,外语基础好的同志,联合相关国际税收组织、高校开设专业培训,争取尽快培养一批国际税收人才,以适应我国&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对外投资趋势。同时,应采取 &走出去&等方式,共同举办国际税收培训、开展业务交流,进一步传播我国税收思想、治税理念,增进沟通了解,共同打造有利于深化&一带一路&建设的国家税收人才队伍。
(二)加强境外税收政策研究提升服务水平。针对&走出去&企业对境外税收政策不够了解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必要的税收政策业务专题培训,宣讲相关涉税政策。对规模较大、有行业代表性,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较多的企业,税务机关应深入研究企业在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面临的税收问题和需要获得的税收支持,开展专题调研。探索搭建全方位的境外税收资讯查询平台,发布统一规范的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帮助&走出去&企业事先搜集、辨识各类税收风险,获取投资目的国税收政策、税收制度、执法环境、争议解决渠道等信息,跟进跨境税源管理和服务,加大对跨境交易行为的预警预报和监控力度。努力构建专业的国际税收服务机构,加强培训辅导,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事前辅导、事中指导、事后评估的全方位服务。
(三)完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要逐步建立国际税收交换网络和信息情报交换机制,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跨国协调与合作,借助互联网优势建立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的网站,收集跨国企业的纳税基本信息、提供税收信息查询、申请交换的功能。建立事前自主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跟踪反馈机制的信息情报交换机制。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适时扩大谈签范围,有选择地在税收协定中引入国际税收仲裁机制,明确程序规则及裁决效力,促进税收争端的公平高效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走出去&企业实质性的权益和地位。
版权与免责声明:①凡信息来源注明甘肃各级地税部门网站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甘肃各级地税部门网站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转载使用。经同意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②信息来源未注明甘肃各级地税部门网站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并不意味着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必须要注明其实际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稿件来源为甘肃各级地税部门网站,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③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们联系。  1、我国税收协定基本情况怎么样?  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它是国际税收关系与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资本技术或劳务输出国(又称居民国)和东道国(又称所得来源国),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分配跨国经营及投资所得的征税权,从而提高税收确定性,避免双重征税,并通过开展税务合作与双边磋商解决涉税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双边经济、技术、文化、人员等的交流。  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所得给予税收抵免,进而实现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  2、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税收协定情况如何?  截至2017年3月,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我国已与大部分国家签署税收协定。2014年至2016年,我国与俄罗斯、爱沙尼亚、印度尼西亚、波兰、罗马尼亚、柬埔寨、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印度等9个“一带一路”国家达成了税收有关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或换函。  3、税收协定待遇享受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目前我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现行的程序性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根据该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并接受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 
责任编辑:刘丹&&(window.slotbydup = window.slotbydup || []).push({
id: '4387617',
container: s,
size: '300,250',
display: 'inlay-fix'
浙江企业“走出去”遇到税收问题怎么办?这些政策了解一下
在深度融入全球化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浙江企业搭乘着“一带一路”走向世界,然而对税收政策的不了解成为掣肘企业“走出去”的重要原因。为此,小布从浙江税务部门了解到一系列与“走出去”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与大家分享~关于服务渠道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降低纳税人“走出去”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编写了“走出去”税收指引、建立“一带一路”专题税收服务网页,发布75份《国别投资税收指南》,开发12366“一带一路”热线专席等在内的各种税收服务产品,助力“走出去”企业在海外市场开展投资、并购活动。关于税收协定目前,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3个税收协定,其中99个协定已生效。“走出去”企业可以通过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解决避免和消除对所得(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所得、劳务所得和财产所得)的重复征税问题。同时,“走出去”企业如在东道国遇到涉税争议,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东道国国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向税务主管当局申请,按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条款的规定,请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向东道国提起相互协商程序。关于税收抵免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小规模纳税人限额500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