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没满一年上高速追尾,对责,保险公司主管职责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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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在高速上追尾,我全责,没有满一年驾龄,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偿
我今天在高速上追尾,我全责,没有满一年驾龄,保险公司会不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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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买了保险,并且出现了相应的承保事由和条件,那么就保险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赔的话,就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VIP+版主]
您好,应当赔偿损失的
你好,应该可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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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驾照没满一年上高速出事故自己付全部责任保险赔不赔_百度知道
驾照没满一年上高速出事故自己付全部责任保险赔不赔
驾照没满一年上高速出事故自己付全部责任保险赔不赔
我有更好的答案
驾照没满一年,属于实习期内,实习期内上高速出事故自己付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不赔偿。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不扣分。所有的保险公司对于实习期上高速责任都将不赔偿,实习期上高速事故将认定为全责,实习期高速违章将并罚并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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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没满一年上高速出事故,已经属于违章,按照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不赔的。。要求2年以上才能上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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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
刘女士驾驶小车准备从永川到重庆,长假期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车辆也较多,当刘女士行驶至高速公路进城某处时因为操作不慎,追尾李某驾驶的小车,由于速度太快,李某的小车在巨大冲击力下,又追尾前面夏某驾驶的小车。三车虽然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但万幸的是无人员伤亡。交警经过仔细勘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刘女士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为此刘女士支付三辆车的修理费共计2万余元。刘女士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但由于其拿驾照不满一年上高速,保险公司认为其实习期内上高速且无驾龄3年的驾驶员陪同,属于保险合同免责范围内,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之后刘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保险条款中“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之约定属于兜底性条款,并未明确具体的免赔范围,也未对“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作出具体约定,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不应认定该兜底性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效力。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向刘女士支付保险理赔款20935元。
保险公司不服当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5条第二款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而刘女士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没有符合上述规定的驾驶人陪同,属于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情况下驾车,在免责范围内。此外,在刘女士签署的《家庭自用汽车保险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中,已签字确认“贵司销售人员已向本人详细说明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免责部分的内容,本人已知晓和正确理解上述销售事项内容的告知和解释”。据此,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提醒:不要心存侥幸
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准确适用公安部对于驾驶证申领使用的上述条款,必须运用合理的解释方法来予以解释和判断。首先,本案保险条款虽然没有直接明确列举不允许驾车的其他情况,但它给定了一个范围,即在外延上强调是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相应禁止性规定。其次,实习期内驾驶人驾驶技术不娴熟,考虑到独自驾车上高速危险性提高,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增大,为了减少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更加严格地遵守法律法规,所以要求“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有理有据,也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综上,刘女士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不符合上述规定,属于依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情况下驾车,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不允许驾车的其他情况之一,所以此兜底性免责条款有效。这就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予以确认,对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做“中国好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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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实习期高速单独驾车追尾 保险公司能拒赔吗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拒赔有效发布时间: 14:06 星期二来源:法制网记者吴晓锋 通讯员郝绍彬 李天全
重庆盛女士刚拿驾照不满一年,还在实习期,心血来潮单独驾车上高速,发生意外追尾导致三车相撞,造成财产损失2万余元。因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未果,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盛女士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违反驾驶员实习期内上高速应有驾照3年上驾驶人员陪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拒赔有效,判决驳回盛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4年国庆第一天,盛女士驾驶小车从重庆永川区欲前往重庆主城,行驶至渝昆高速公路进城33KM处时,因为操作不慎,追尾李某驾驶的小车。由于高速路上车辆速度太快,李某的小车在巨大冲击力下,又追尾前面夏某驾驶的小车。最终造成三车相撞,所幸无人员伤亡。
事发后,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盛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为此,盛女士支付了三车维修费2万余元。
因保险公司拒赔,盛女士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
盛女士认为,她向重庆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公司应当赔偿保险理赔款20925元。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不具体不明确,更没有向自己作出过明确说明,因此不应认定其法律效力。保险合同并没有对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情形作出具体约定,保险公司以兜底性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扩大了其免责范围,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理赔20925元。
保险公司辩称,盛女士在该公司投保是事实,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但盛女士的驾驶行为违反了车损险条款中免责条款的约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上高速应有驾龄3年以上的驾驶人员陪同,盛女士在实习期单独上高速出了车祸,故有理由拒赔。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人应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尽到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合同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该条款为兜底性条款,并未明确具体的免赔范围,也未对“驾驶员在实习期内单独驾车上高速发生事故保险人免责”这一情形作出具体约定,难以使投保人准确预测获益范围,甚至额外减免保险公司责任,不应认定该兜底性免责条款已经发生效力。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重庆某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盛女士保险理赔款20925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重庆五中院二审后认为,本案保险事故属于约定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遂作出二审改判,驳回盛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独立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强制性规定
公安部关于“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规定属强制性规定,纳入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内容合法有效,对被保险人有约束力。
据重庆五中院主审法官陈秀良介绍,结合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列明了包括上述争议条款在内的免责条款,且该条款已经盛女士丈夫签字确认,盛女士也认可丈夫的代理行为,应认为该签署的效力及于盛女士本人。
本案中,盛女士的行为就违反了不得单独驾驶被保险机动车上高速路行驶的禁止性规定。故此情形下所致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拒赔符合约定。责任编辑:莫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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