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广告陈述与欺诈消费者三倍赔偿受欺诈之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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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兴旺、民族振兴和事业发展,不仅需要以经济、科技、军事实力为表现形式的硬实力,而且还要依靠文化、价值观、意识形态表现出来的软实力。树立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能够进一步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以国家文化软实力为视野,考察和研究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的“支撑体系”,具有显著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时代命题,使得文化这一当代学术研究领域里的一个“高频词汇”,变成了国家现实政策与发展战略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进入到国家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之中。构成中国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首要资源,就是在政治文化领域体现国家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
日发生在四川汶川的特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涉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这次抗震救灾,诞生了以“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畏艰险、百折不挠、以人为本、尊重科学”为主要内涵的伟大抗震救灾精神,使我国的文化软实力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和空前的提升。这是一个鲜活的素材,我们可以从中进一步认识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之间的逻辑关联;同时,这又是一个重要的平台,
文化软实力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关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时代命题,已经成为国家现实政策与发展战略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进入到国家未来发展的宏伟蓝图之中。中国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基础就是在政治文化领域体现国家根本利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感召力、凝聚力和辐射力。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之一,所以,探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关系,既是重要的理论任务,也是迫切的现实需要。这组笔谈论文,旨在探讨社会主义荣辱观与文化软实力之间的深刻的内在联系,以及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其教育途径和实现机制。现编发这组笔谈论文,以期抛砖引玉,把本课题的研究引向更高层次。
道德价值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规范有助于维护和促进共同体的健全存在和发展,包括共同体成员的平等的政治资格和平等的道德人格、共同体内部的交往秩序、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动力等;二是行为规范符合我们对人性所应达到的状态的理解,在理性上认同它们,在情感上赞同它们,在行为上践行它们,能够提升我们的精神境界,培育我们的美德,
若X和Y两个语言单位,按照常规语序组合成X+Y,称之为常规结构(或常式结构),而有的时候(或特殊情况下),可颠倒顺序,组合成Y+X,称之为倒装结构(或变式结构)。这样定义倒装,可使范围明确,也可排除一些似是而非的现象如序换(易序)、回文、回环格。根据倒装现象所涉及的两个语言单位(设为X和Y)及常式结构体(X+Y)和倒装结构体(Y+X)这四个方面的各种特点及相互关系,可对倒装现象进行系统的多角度的分类。此分类视角.既利于全面揭示倒装特点,也利于深入描写每个小类。
“V就V在P”格式是现代汉语常用固定格式,但从语义和认知语用角度对此格式的研究较为薄弱。本文在分析该格式中V的语义特征的基础上,认为能进入该格式的V主要是性质形容词、具有状态和结果意义的动词和“(没)有+抽象名词”短语。该格式中V所具有的语义特征符合人类认知规律中的“凸显性”和“象似原则”。
“PRs+PN人”结构是汉语中一种极具个性的结构体。结构前项的[+单数]特征、结构后项的[+指人]、[+专有]特征使它与类似结构有着截然不同的分布与功能特点。分布上,它常用于对话中,有庄重色彩,且常对待使用;功能上,有回声型极性评价功能、反谦敬功能。
吴城,是一座千年古镇,曾被称作“小南昌”;南昌,是江西省的省会。吴城方言与南昌方言同属赣语昌都片。两地方言的词汇差别表现在构词、词义和特殊词三个方面。
语言是哲学的思辨领域,不论二者关系如何,它们一直以来总是具有明显的不可分离性。不同的语言类型产生不同的研究方法,不同的知识结构也会导致不同的语言观和不同的语言学流派,不同的哲学基础导致语言学学科性质的变迁。从语言本身的多相性、研究方法的多样性以及语言学与其他知识体系的相关性,可以看出从语言哲学的角度对语言作出考察与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运用思想政治理论课网络平台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网络时代的必然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网络平台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具有重要价值;运用思想政治理论课网络平台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须正确处理教材内容的基础性与网络资源的选择性的关系、教育手段的技术性与教育方式的人文性的关系、施教者的主导作用与受教者的主体地位的关系。
在当今的信息化、全球化时代,网络文化已成为一种全新的文化表达形态,对大学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传统的大学生职业素质在网络文化的渗透下开始发生变化。在网络文化的影响下,大学生的职业素质可以通过培养大学生的信息素质、加强网络阵地的舆论宣传、做好网上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措施来进行。
审视我国当前高校学科建设的问题,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新要求和应对来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多方面的挑战。当前,我国高校学科建设迫切需要采取一些有效措施予以保障:建立有利于学科建设发展的完善体系;突破狭隘的观念,将学科建设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以人为本,营造有利于创新人才发展的环境;深化改革学科建设投资体制,科学论证适宜投资。
在中共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前夕,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大上对改革开放的起点、成就、性质、目的、进程、基本问题、宝贵经验、态度、成功原因和成果分享等10个问题作了全面而又明确的回答。在理论上,有利于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凝聚改革共识,在实践中,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推进改革开放伟大事业。
我们正处在一个网络化、信息化迅猛发展的时代,信息在网络上交互流动正在使人类社会生活发生着巨大的变化。网络的政治参与功能为政府职能转变与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契机;极大地调动公民主动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畅通了政治利益表达渠道;节约了政府行政管理成本;为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改革开放前,中央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阻隔了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关系。改革开放后,中央通过专项政策促进地方政府间合作,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维护地方政府间合作秩序,并通过人事变动为地方政府间合作创造条件。但是中央通过政策、法规、人事调整等方式调控地方政府间关系存在不足。从战略高度统一规划,利用政治动机和经济利益双重驱动,加强中央仲裁地方政府间争议的能力,避免频繁的人事变动是地方政府间合作持续、稳定的有效途径。
历史证明,任何一个大国要保持持久的繁荣和发展主要依靠本国市场,对外贸易很重要,但一般依赖度不高。在全球化相互依存时代,国家统一市场是一种重要的国家竞争力。由于地区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我国的统一市场并没有发挥整体的优势,而市场本身也是一种国家实力,所以努力建构一个统一的国内市场对于一个崛起的大国来说极为重要。
政治合法性是关于公共权力正当性和政治秩序如何持久的问题。源于古典共和主义传统的协商性民主理论,强调通过程序主义对话伦理赋予公共政策或立法以合法性基础,从而实现了对于共和主义民主和自由主义民主的超越。协商性民主在政治参与、法律监督、政治博弈、程序正义方面的优越性,为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重建其政治合法性基础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
我国刑法对所有单位犯罪均配置了罚金刑,但在立法模式上兼采双罚金制与单罚金制两种,且大多采用无限额罚金刑。这种立法模式弊大于利,应代之以双罚金制及倍比罚金刑和限额罚金刑。
无论从历史渊源、法律规定、适用范围还是从民法的一般原理来看,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都不是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也不是侵权的归责原则。所谓的公平责任其实是一种法定之债,也可以将肯定论者所谓的“公平责任”称作法定补偿。它是基于法律规定在本无权利义务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以给付一定财产为对象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理解,理论上有依据,当事人也可接受,符合中国人的道德观念。
虚假广告具有广告宣传内容是虚假信息、虚假广告的性质是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的直接受害者是消费者或同业竞争者、虚假广告是通过广告形式实现的等法律特征。虚假广告须从以下方面加以认定:广告所传递的信息必须有欺诈消费者的可能;广告的陈述或表示必须能够欺诈相当数量的消费大众;广告的陈述或表示与消费者受欺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制作虚假广告可视危害程度负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改革开放30年来,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在不断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理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的“发展才是硬道理”的理论,是中国特色的经济发展理论的奠基石;江泽民的“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理论,是从执政党应如何对待发展问题的新视野,对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理论的重大继承和创新;胡锦涛的“科学发展观”理论,进一步回答了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赋予中国特色经济发展理论以新的时代内涵和实践要求。
国外对后社会主义国家的诚实与信任问题的研究,都以企业之间的合约履行为切入点,认为正是因为合约不能被履行,所以这些国家才出现了大量的失信行为。合约的实施机制可以划分为正式和非正式实施机制。转轨时期,后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出现了大量的失信,但是交易仍在继续。对此,国外研究持三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是合约的正式实施机制保障了交易的进行;另一种则认为是各种不同形式的非正式实施机制保障了交易的进行;调和的观点则认为是正式实施机制和非正式实施机制的协同作用保障了交易的进行。
设计活动在当今设计行业中已经不是单纯的个体活动,而是设计-产品-市场-商品的全过程,更多表现为集体行为活动。设计管理也是对整个设计过程的管理。设计过程中会产生诸如设计产品与市场经营、设计部门与生产部门、管理者与设计师等方面的矛盾冲突问题。博弈论可以解释其中许多矛盾的根源,找出导致设计的侵占和模仿、管理者和设计师脱节、设计和生产低效率等方面的原因,从而帮助企业提高设计资源的有效利用,完善设计制度和提高效益。
排污权交易是污染物防治的一种重要经济手段。当前,我国将SO2作为最主要的大气污染物控制对象,提出了明确的减排任务和目标,但政策实施的效果却很不理想,究其原因是制度设计上存在问题。美国在SO2污染物防治方面的制度安排是排污权交易,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其成功经验对我国的SO2排放和减排有着重要借鉴意义。研究排污权交易可以为我国开展的SO2减排工作提供有效的政策工具。
东汉末季之家兵与宗伍有联系更有区别,二者不可混同。当时的家兵有两种类型,即豪强地主之家兵和统军将领的家兵,他们都是在特定社会经济及政治环境下的产物。汉末家兵的数量,开初约三至四万人左右,后来由于统兵将领把国家军队私家化,加之其大量招募和收降,实有家兵远远超过这个数据。对这些家兵给养的经费来源,存在多种情况,或由主人私养,或豪富资助,但主要是靠政府的财政支拔和就地筹措。随着家兵职业化的加固,人身依附关系增强,世兵制也就首先从家兵中逐渐形成。
围绕汉代“乡三老”是否为官的争论聚讼纷纭,主要原因是对史料的掌握与理解上存在一些歧异,其实“乡三老”的身份有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考之史籍,西汉“乡三老”是官,但未被列入吏员行列。东汉的“乡三老”既是官,可能也被纳入吏的系统。汉代县、郡国三老的职掌及作用与乡三老不同。
熊明遇之母王太孺人墓志发现于江西省南昌县泾口乡东湖村。它是最新发现的重要原始资料,不仅具有较高的文物价值和史料价值,还为熊明遇、熊人霖、刘日宁、吴道南、徐作、徐来凤、喻致知、徐良彦等江西特别是南昌的地方名人的研究提供了线索,有助于江西地方人物的研究以及明末清初以熊明遇、熊人霖父子为代表的江西的西学东渐的研究。
“古拙”风格在中国绘画史中享有崇高地位。它的产生总是针对着繁缛、空洞的形式主义的流行与泛滥,因此“古拙”风格蕴涵着批判意识。它根植于中国传统的艺术感知方式,这使其既高不可及,又无法被继承超越。而中国近代、当代艺术界“古拙”风格的频繁出现,其实隐藏着本土文化衰落的深刻危机。
印章作为中国传统书画的重要元素在标志的发展史中功不可没。古代印章自诞生起最主要的功能是示信。随着社会经济繁荣,商业发达,逐渐成为具有防伪功能的标记。唐代以后文人画的兴盛又使之为书画家个人字号所用。而在当代设计中,时代的发展已使印章的标识功能淡化,作为一种民族特色的艺术形式,它在现代标志设计中更多用于表达诚信,以及展示自身特有的审美价值和文化内涵。
自2006年CCTV青年歌手大奖赛设立“原生态唱法”以来,“原生态民歌”在全国大受欢迎,并同时引发了关于“原生态民歌”的热烈讨论。无论是根据语言发生学、音乐社会学的原理,还是分析“原生态民歌”提法的发生过程、厘定“原生态民歌”概念及其定义,仍然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然而,对“原生态民歌”的真正文化内涵和当代经济意义的理性深入的思考,以及对“原生态民歌”的抢救保护和传承发展,则是我们音乐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使命。
客家人在中国广泛分布于大江南北,客家山歌音乐各具有鲜明的传统文化特征。位于赣西北的江西铜鼓客家山歌是由来自粤、闽、赣南等地不同的客家音乐元素与当地原人的音乐元素长期碰撞,经过二三百年时间的磨合,从而形成其特定的传统“唱与腔”的风格特征。音乐中的语言与发声方式、润腔组成了传统“唱与腔”的结构基础,而通过山歌音乐所体现出来的情感与修养、自娱与表演等又共同印证了传统“唱与腔”的特征。
[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国家文化软实力(笔谈)](周婷)
[语言与文字](李胜梅)
(徐采霞 鲁素霞)
[教育与科学]
(关少化 毛祖桓)
[政治与社会](陈小林)
(胡传明 谭伟燊)
[法学与法治]
(利子平 李春华)
(黄娅琴 李小华)
[经济理论与实践]
(张大敏 万艳萍)
(方灏 马中)
[历史与文化](黄今言)
[艺术与设计](虞敏)
(刘明健 解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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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岳某诉某经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对生产者、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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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原告岳某于2015年5月12日通过天猫网购平台,在一家名为某专营店(其经营者为被告某经贸有限公司)看到该搜酷数码专营店内发布了有关单反数码相机Canon/佳能700D套机的商品销售信息,载明:单反数码相机Canon/佳能700D套机原价为5742.22元,促销标价为5168元;并注明:“佳能EOS 700D全新全套到货,全国联保未拆封,原装正品四码合一;今日购买700D享受超值优惠,18-200镜头还送价值100元三脚架;今日优惠,仅限一天;第一今日购买佳能700D套餐送价值60元单反专用手腕带;第二今日购买佳能700D套餐升级到蚂蚁原创大白话版教程2.0版;第三今日购买佳能700D套餐均包邮顺丰或EMS,最快最安全;第四今日购买佳能700D腾龙18-200一镜走天下镜头,送价值100元专业三脚架;第五今日购买佳能700D套餐均升级为15天无理由退换货,且我们承担来回运费,让您购物零风险!”岳某当即拍下相机。次日岳某打开该店铺页面时,发现该店铺仍然显示为仅限一天和5月12日同样的促销活动。旺旺聊天记录显示,2015年5月14日起,原告就向被告提出“仅限一天”的促销活动质疑,被告告知原告其承诺十五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若原告不想要该商品了,可在签收后的十五日内退货,但原告一直未要求退货,而只是以被告价格欺诈为由,要求不退货而退款。后双方协商未果,遂成讼。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原告价款5168元(原告不退还相机),并增加三倍赔偿金额15504元,共计20672元。二、审理情况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为被告的促销活动未如其宣传的仅限一天的情况下,原告可否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并对被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有关惩罚性赔偿之规定。惩罚性赔偿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的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原告可以获得实际损害赔偿之外的增加赔偿。被告在其网店页面对涉案商品“仅限一天”的宣传系一种销售手段,虽存在欺骗消费者的嫌疑,但并非对商品本身质量、功效的夸大或虚假描述,而原告对涉案商品本身也未提出存在缺陷、瑕疵等任何异议,且至今为止被告未对涉案商品施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故在被告销售的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瑕疵,其销售价格亦属合理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三倍金额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在商品销售页面承诺涉案商品可十五天无理由退货,在原告对“仅限一天”的销售手段向被告提出质疑时,被告再次提醒其可在签收后十五天内退货,然原告拒绝坚持不退货,故现对原告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请,亦不予支持。综上,被告关于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岳哲明的诉讼请求。原告岳某不服该判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被告发布了不实的促销宣传,构成价格欺诈。另,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没有诚信经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经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中涉案商品展示页面宣称的“今日优惠,仅限一天”等信息,主要针对送插手腕带、升级教程、包邮、送三脚架、升级为15天无理由退货等优惠条件,虽涉嫌虚假宣传,但岳某作为买家,应当知道上述信息只是一种吸引消费者的促销手段和广告语,且该虚假宣传和商品的实际功能无关,即使该公司在岳某下单次日并未取消上述优惠,亦不会损害到岳某的实际利益,故岳某主张的被告构成欺诈依据不足,故驳回了岳某的上诉,维持原判。三、评析(一)本案涉及欺诈行为的认定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看出,欺诈的构成有四个要件:1.一方基于欺诈的故意,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1)欺诈的行为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积极的欺诈,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这时往往足以构成欺诈的故意;另一种是消极的欺诈,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故意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欺诈人负有告知说明义务却不作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才会构成消极欺诈。那欺诈人在什么时候负有告知或说明的义务呢?通常情况下,这得依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规定、交易的习惯、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来考量确定。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对一些无须说明的虚假回答不成立欺诈,如对招工方提出的诸如“你是否喜欢旅游” 之类问题所作的不真实回答,不能认定为欺诈;再如一方收集的诸如标的物价格的涨落趋势等有关商业信息,掌握信息的一方并无义务告知对方,不告知亦不会构成消极的欺诈。判断欺诈者是否有欺诈的故意,对故意要作双重的考量,要求欺诈人不但主观上有希望或放任对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的认识的故意,而且有希望或放任对方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故意。若仅有一重故意的,仍不构成欺诈。本案中被告并无欺诈的故意。“今日优惠,仅限一天”字样后列有五项优惠内容,因此应把该五项内容与“今日优惠,仅限一天”作整体解读。其中第五项内容为:“购买佳能700D套餐均升级为15天无理由退换货,且我们承担来回运费,让您购物零风险!”被告通过该条款,为自己课以义务而为原告设定了相应权利。在售后原告提出“今日优惠,仅限一天”的质疑后,被告向原告重申了支持15日无条件退换货的权利,可见被告在整个销售和售后过程中均未有希望或放任对方作出不真实的购买意思表示的故意,不构成欺诈。2.受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法律意义上的欺诈这一概念取之于生活用语,但它具有独特的规范内容,不能望文生义。(1)若仅有欺诈行为,但对方并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的,不成立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系基于产品责任事件特别是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制假、贩假行为屡禁不止,给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背景下,为进一步强化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打击制假贩假和生产销售伪劣新产品的经营者而制定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反欺诈,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按通说主张处罚性赔偿需符合三个要件:①一方为经营者,另一方为消费者;②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③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若消费者“知假买假”,经营者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但消费者未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知假买假”的消费者无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而只能主张补偿性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该条规定了一个例外。出售缺陷食品、药品的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普通消费者知假买假,虽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作为例外,消费者仍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惩罚性赔偿。这个例外有限定条件,即仅限于食品、药品。(2)欺诈行为与受欺诈人限入错误认识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也即陷入错误认识和欺诈之间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受欺诈人对欺诈人故意陈述的虚假事实之信赖,需以一个正常的人的正常判断为标准是可信的,未超出合理信赖的范畴。日常生活中,大街上的商铺经常挂有类似于“跳楼价”、“厂家清仓大甩卖,最后一天”的广告牌。经营者对“跳楼价”的陈述显然虚假,见者若对此也予以信赖则太过天真,不应据此认定欺诈行为与受欺诈人限入错误认识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对往往几天甚至几个月后仍挂同样的“厂家清仓大甩卖,最后一天”的销售广告,即便见者陷入错误认识,依日常经验法则,也不应太当真。笔者认为这时若受欺诈人仍予以信赖并因此陷入错误认识的,这种信赖显然难谓合理,经营者的这种不诚信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本案中被告销售的相机本身无任何质量瑕疵,货真价实,被告以5168元的促销价格销售,该价格低于当时的市场售价,被告承诺一个月内涨价不收钱,降价退差价,原告对此知情,且亦未表示异议。原告对相机的性能和价格本身并未因“仅限一天”的促销信息产生任何错误的认识,即便有错误,也只是对“一天”时间的陷入了错误认识,但这种信赖如前所述。3.受欺诈人因错误的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即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与其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间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从原告起诉状中自己陈述的“看到该单反数码相机促销价为5168元并且是仅限一天的促销后,由于时间紧迫来不及思考当即拍下单反数码相机”,以及事后其发现仅限一天的优惠活动仍在进行向被告提出质疑,被告告知在可在15内退换货且承担运费的情况下,原告仍坚持以该价格购买相机,不要求退换货,亦可进一步证明原告一方面对被告以5168元的价格销售该相机明知,并未陷入任何认识错误,另一方面原告以此价购买该款相机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本不存在因陷入被告的欺诈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能;只是若不是“仅限一天”,可能会迟点下单而已。4.欺诈具有不正当性。也即欺诈行为超出了法律、道德或交易习惯允许的限度。若未超出限度的一般欺骗不应当认定为法律上的欺诈。譬如一方收集到的有关商业信息,故意不告知对方,显然有隐瞒和欺骗,但因其未超出法律所容忍的限度而具有正当性,应此不构成欺诈。(1)欺诈人的虚假陈述须是针对事实进行,若仅是其对个人意见或观点的虚假陈述,因“一千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显然未超出法律所允许的限度,不成立欺诈,相对方不必对这种观点或意见较真。(2)故意对商品或服务作出抽象的夸大宣传,或者作抽象的言过其实的吹嘘,只要未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性质进行虚假陈述,亦不成立欺诈。本案中被告“仅限一天”的促销信息确实言过其实,但并未对相机本身质量、性能、功用等作夸大或虚假的描述,而相机本身也不存在任何缺陷或质量瑕疵,故不成立欺诈。综上,从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分析,本案被告未诚信发布“仅限一天”的促销信息,但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故原告的诉请难以支持。(二)退一步讲,即便“仅限一天”的促销信息构成欺诈,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之规定可知,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属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变更或撤销。此类合同的效力状况因撤销前后而有所不同。在合同被撤销前,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合同一旦被撤销,则该合同至始无效,但是该撤销权的行使权利仅仅赋予受害人,而欺诈者并不享有该权利,而且这种撤销权只能以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且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既然是受欺诈人享有的权利,受欺诈人自然可抛弃这一权利,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撤销权。本案从原告事后拒绝退货的行为亦可知,其明确放弃撤销权,故原告的诉请仍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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