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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啊?_百度知道
想离婚一方不离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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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维持一份痛苦的婚姻,不如早日分开。另找幸福的港湾。在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一、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的适当的处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不须进行诉讼。登记离婚时,要提供以下文件:1、户口本、身份证2、结婚证3、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建议你首先尽量说服他,和他进行登记离婚,尽量以和平的方式解决离婚问题。如果他实在不想离婚,而你坚持一定要离,那么,就只有进行离婚诉讼了。二、离婚诉讼。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离婚诉讼的手续(过程)如下: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A、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B、户口本C、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D、结婚证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A.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B.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C.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须注意的是,如果他是现役军人,他如果不同意离婚,那么你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版)相关条款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条款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第二十九条 本解释自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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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急急,房产问题,求专业人士帮我解答谢谢!发了5次了就没人能帮我一下吗我家是北京房山郊区的,我家院子是太爷爷制下的产业,正房5间,东西厢房各3间,太爷爷死后把房子分给3个儿子。大爷爷和2爷(也就是我爷爷)占正房各2间和西厢房各1间,正房中间以前是由3个儿子共同使用,3爷爷占东厢房3间和西厢房1间,1980年的时候因大爷爷去世后把大爷爷的房子转给了2爷爷(也就是我爷爷),后3爷爷不愿意闹出了矛盾,现在我们家的院子我家有5间正房,2西厢房,3爷爷家有3间东厢房和西厢房旁边空下来的一间地方,院子我家占2/3,3爷爷家占1/3,现在爷爷一辈人都已经去世了,3爷爷的儿子(也就是我叔白的老叔)也分了房基地搬出去住了有15年了。我是当兵退伍回来的,以前因为我父亲有病,手里的钱都给父亲看病了,现在手里富裕一点了,我想翻新房子,可是我想把院子弄的像样一点,可是院子里的房子还在我老叔的3间,我想和他们沟通花点钱买下来,可是因为爷爷那辈的纠纷,老叔就是咬死不卖,我也想和村里大队要个房基地从新盖个房子,可是大队说现在批不了房基地,我当兵的时候大队答应给我们房基地的,后来因为我父亲生病,家里没有钱,妈妈也没有考虑到去大队要,后来换了书记就不认账了。现在北京房子也在涨价,我到不想什么搬迁的问题,我就想结婚了想有个自己的院子好好装修下。大家帮我出出主意,谢谢大家了,我们村现在就我们一家这样的院子!谁不想有个独门独院的,谁不想有个温馨的家,
现在正房5间是1981年我父亲盖的,2012年西厢房2间是我新盖的,老叔家的房子都破烂的快倒塌了,我们不想看着房子在那破烂的样子,我想有一个属于自己的院子,真正自己的家,请好心人和专家帮下忙,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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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是个人财产,但关键要证据证明是谁买的房子,建议找当地律师协商根据具体材料合理解决。李中华,
婚前所购如明证据证明是男方出钱买的房,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婚后所购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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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男方买房时出钱的凭证还在吗?购房合同是谁签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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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要证据证明是谁买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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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买房,婚是真离了,房子归谁呢?
来源|CCTV今日说法电视剧《离婚律师》让我们认识了一个新词汇为了房子假离婚就不怕人财两空?婚姻是严肃容不得半点虚假来看今天的法律咨询吧1Q12003年结婚,2004年假离婚。假离婚后,两人共同在老公单位买了一套房子,房子写的老公的名字。买房两年后又复婚了,复婚后去公证处,公证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现在双方想离婚,房子和女儿归女方,也由女方承担还贷责任,这样行的通吗?答:您好!需要提醒您一点的是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这个概念,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你们之间就不存在夫妻关系了。夫妻双方可对房产分割、孩子抚养问题等内容达成离婚协议,您丈夫只要同意您的方案,双方订立离婚协议即可;若您丈夫不同意,您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但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不一定会支持您的请求。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您与您丈夫在离婚期间购买的、登记在您丈夫名下房屋属于您丈夫的婚前财产,但您夫妻双方在复婚后又对该房产进行了约定,因此属于您夫妻的共同财产。又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因此,您可将您提出的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等离婚方案与您丈夫进行协商,若您丈夫同意,则可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即可。若您丈夫不同意,您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陈述您请求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法院有可能会支持您的所有请求。? 2Q2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家里老人在2008年全款认购了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小区其它楼都已建成,由于钉子户的原因,我家预购的那栋楼一直没盖起来,协议上规定于2009年10月底交房,逾期开发商每日赔偿万分之六的房款,但是赔偿金至今多次讨要无果,是否应该直接起诉?还是有其它投诉渠道?谢谢!答:您好!由于房管部门对延迟交付房屋的开发商也没有处罚权,所以购房者要想获得赔偿,最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您收集向房地产开发商索要违约金的证据后,直接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您与房地产开放商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是2009年10月,距今已过7年,因此您无法请求解除合同。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您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因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故建议您收集这几年向房地产开发商索要违约金的证据,用来证明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现在还未超过诉讼时效。收集好证据,证据包括通话记录、短信记录、信件等,然后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3Q3我买了一套按揭房,现在发现房产证的平数和交款的平数不相符,少了2.6平,使我多贷款了7000多元,相应的,也多付利息,请问我多贷款的部分,他们有责任吗??答:您好!房地产开发商是否要承担责任,首先要看合同约定;若无约定,要看您所购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误差比是否超出3%;若超过3%,您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若您所购房屋的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误差比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即房地产开发商应返还以下差价: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差,乘以房屋每平米单价。房地产开发商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若您所购房屋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您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若您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对于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给您,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给您。律师建议:请先看合同约定,若无约定,请将实际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进行计算,看是否超过3%;若在3%以内,可以要求返还差价;若超过3%您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若房地产开发商拒不赔偿,您可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您的正当权益。4Q4快递在运输途中被水浸湿,收件方拒收,对方的快递员并未给我打电话说明,就将快递返回原地址,这面的快递没给我打电话,而是直接把快递放在别处。直到一个多月后,收件方投诉时,我才知道快递被退回了。我投诉快递公司,但是只索赔16元,而我补救就花了400元。我该怎么办?答:您好!由于您对400元的用途及16元的赔偿理由描述的并不是很清楚,我并不能判断是否您存在损失。但是,如果您认为快递公司给您造成了损失,你需要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损失的大小,您可以收集快递货物的价值证明、补救费用单据等证据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您的实际损失。若对方拒绝赔偿,而您认为确实需要赔偿损失且有时间和精力的话,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快递公司只赔偿16元的理由应该是依据快递单上的合同条款。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若该条款明显减轻了快递公司责任、排除了您的主要权利,则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款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快递公司的合同义务应当是将货物安全、完整运送至收件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快递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因此您有权向快递公司赔偿实际损失。若快递拒绝赔偿,您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地域管辖法院。您可以查看快递面单及详单,确定是否约定了管辖法院。若没有约定,您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但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损失大小的证明责任在于您,因此,您需要收集货物的价值信息、将该货物装入包裹的过程或者已向快递公司告知,以及补救费用单据等证据证明你的损失;若没有收集到上述相关证据来证明你的损失,您可能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5Q5我2008年与前夫离婚,当时协议我们名下的一套房产归我,男方全力配合过户。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履行过户手续,现在如果前夫要求平分房子,我该怎么办?答:您好!您先确定下你们之间达成的离婚协议上是否约定了过户期限,若约定的履行期限距今未超过2年或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房屋归您所有;若约定的履行期限距今超过2年,且您前夫在法庭上提出您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则该房屋需要进行从新分割。??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此,第一,若离婚协议上约定了过户期限,且约定的履行期限距今未超过2年,您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您前夫履行协议,配合过户,房屋归您所有;若约定的履行期限距今超过2年,且您前夫在法庭上提出您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则法院无法判您胜诉,该房屋需要从新分割,法院会根据你们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多等法定因素进行判决。但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您前夫要求平分房屋,视为自愿履行一半义务,您可以与前夫达成协议,您可以获得一半的房产。第二,若离婚协议未约定过户期限,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您可以在离婚协议生效后的20年内起诉要求您前夫履行协议,房屋归您所有。感谢值班律师:之所以用爱情换面包爱情在你眼里是廉价的欢迎转载,共同普法,注明出处。?【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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