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焦的焦沫大于5%按合同结算半价结算,这怎么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山西永祥煤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相关法条: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824民初483号 原告:,所在地址:稷山县西社煤焦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俊,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杰珍,男,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稷山县。 被告:张军民,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义马市。 原告与被告张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杰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军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焦沫款19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份达成焦沫买卖协议,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焦沫,被告支付焦沫款。至日止,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焦沫款19600元未支付。由被告出具一张01lydyh01今欠到永祥焦沫款19600元。张军民,日01lydyh01欠条。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被告张军民日欠条一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被告张军民于2014年6月份达成焦沫买卖协议,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焦沫,被告支付焦沫款。至日止,双方通过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焦沫款19600元未支付。由被告出具一张01lydyh01今欠到永祥焦沫款19600元。张军民,日01lydyh01欠条。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达成焦沫买卖协议,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焦沫款19600元未付,应予支付。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张军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军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焦沫款196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被告张军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道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伟威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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