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卖给别人房子卖给儿子 别人住进去迟迟不给钱 多次通知之后我朋友撬开门锁 把屋里东西搬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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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房子没装修,有人把我家门锁撬开了,并换锁,而且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入住1年
北京&11-15 11:20&&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8)
我家的房子没装修,有人把我家门锁撬开了,并换锁,而且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入住1年,我报警了,警察说有人打招呼了,给我赔100多元的换锁钱,让我了事,我现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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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30809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被告人孟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民刑初字第296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男,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民权县。因犯盗窃罪,于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犯抢劫罪,于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日被逮捕。现押于睢县(民权县)看守所。辩护人孟祥升,律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抢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及辩护人孟祥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府后街东沙河加油站北边李某甲家中,撬开门锁,盗走其东屋床上被子下面钱包内的1800元现金。2、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小康街六胡同的王某甲家中,将堂屋门门鼻子撬开,盗走卧室内桌子上的一对黄金耳坠,价值500余元。3、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石油公司家属院的李某乙家中,将西侧耳房房门跺坏,盗走一块梅花牌手表、两条金项链和一副金耳坠,总价值10000余元。4、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道南城关卫生院南侧田庄村的家中,将堂屋门锁撬开,盗走屋内2000余元现金、1部OPPO手机及1部杂牌手机,总价值4200余元。5、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道南城关卫生院南侧田庄村的丁某某家中,撬开窗户,进入其屋内,盗走一沓老粮票。6、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赵沙沃村庄周大道东段教堂东北角的张某家中,撬开屋门锁,盗走500元现金和一个价值1500元的黄金吊坠及一根鹿鞭,总价值2000余元。7、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绿洲路北段老电视台西门管某某家中,撬开堂屋门锁,将放在卧室床头柜的1400元现金和一个价值300余元的银手镯盗走,总价值1700余元。8、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田庄村王某乙家中,偷走一条价值300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345元的白金项链和一对价值1000余元白金耳环,被盗总价值4345元。9、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庄周大道东段民政局家属院内苗某某家中,撬开门锁,将一条价值2500余元的金项链和6000余元现金盗走,被盗总价值8500余元。10、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府后街东段张某某家中,将堂屋门锁撬开进入屋内,没有盗走物品。11、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入民权县人民路与中山大道交叉口东侧平房区韩某某家中,将堂屋门锁撬开,将一个玉佛盗走,价值100余元。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冰熊大道不夜城KTV西胡同内秦某某的家中,偷走一条彩金项链、一个玉手镯和100元现金,彩金项链经鉴定价值252元,玉手镯价值30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652元。13、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重点高中西侧家属院赵某某家中,将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条黄金手链、黑色手提包内的2000余元现金以及床头柜抽屉内的一对银戒指、四个&一元&纪念币、一个打火机盗走,被盗总价值5200余元。14、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科研路中段底某某出租屋内,把屋门撬开,盗走西间铁皮柜子里的现金20000余元。15、日14时多,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科研路中段广播电台北侧肖某某家中,将堂屋门锁撬开,盗走抽屉内的4200余元现金及西间卧室抽屉内的两个黄金戒指、一对银手镯,两个黄金戒指价值4800元,银镯子价值70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9700元;后被告人孟某又跳墙进入其邻居韩富军家中,将堂屋门撬开,盗走床头柜内的1300元现金、一条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个银手镯和一部手机,被盗物品共计5000余元。16、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赵沙沃村赵道峰家中,将屋门撬开,未盗走物品。17、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赵沙沃底杰家中,撬开屋门锁,将柜子内的2000余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部白色奥克斯牌手机、两枚纪念币盗走,被盗总价值5400余元。18、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赵沙沃村罗志杰家中,将防盗窗撬开后钻入室内,盗走卧室内衣柜内的100余元零钱。19、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刘店村马真亮家中,撬开屋门锁,偷走一部VIVO手机和400余元零钱,手机经鉴定价值200元,被盗总价值600余元。20、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刘店村西头贾二妮家中,将其西屋门锁撬开,将衣柜内的2000余元现金和四块银元盗走。21、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重点高中西侧陈亚梅家中,把堂屋门锁撬开,盗走陈亚梅一颗黄金转运珠,价值300余元,一块手表,价值500余元,一对银耳环,价值100余元。盗走同室居住的崔亚珍一个银首饰,价值400余元、一条石榴石手链,价值100余元,一个玉佛吊坠,价值100余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500余元。22、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和平路中段刘志云家中,撬开门锁,盗走卧室桌子上的一台深红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500余元。23、日下午,被告人孟某翻墙进入民权县赵沙沃村张文光家,盗走卧室床垫下放着的5800余元。24、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翻墙进入民权县科研路西段北侧的刘善忠家,撬开屋门实施盗窃时被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巡警发现,后在跳墙逃跑时暴力抗拒抓捕,后被民警当场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孟某辩称,对指控盗窃无异议;其没有抗拒抓捕,构不成抢劫罪。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盗窃没有异议。被告人孟某的行为不属于转化型抢劫。被告人抗拒抓捕的行为不具备当场性,也未达到暴力的程度。他只是逃避抓捕本能的挣脱和抗拒,没有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的严重后果;被告人孟某认罪态度较好,所盗现金及物品已退还失主。综上,建议判处其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一、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府后街东沙河加油站北边李某甲家中,撬开门锁,盗走其东屋床上被子下面钱包内的1800元现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4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其溜至民权县城关镇府后街东沙河加油站北面一居民区,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将门锁撬开进屋,从被子下面钱包内偷了1800元现金。(2)、失主李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家住商贸城北门东加油站北第一个胡同第二家。日17时许,下班回家发现家的大门开着,东屋的门被撬了,其放在儿子床上被子下面钱包里面1800元现金被盗了。(3)、证人王新强的证言,证实日下午5时许,其和妻子李某甲回家后发现家里的大门开着,东屋的门被撬了,放在儿子床上被子下面钱包里面1800元现金被盗了。(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失主李某甲被盗后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赵沙沃底杰家中,撬开屋门锁,将柜子内的2000余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部白色奥克斯牌手机、两枚纪念币盗走,被盗总价值54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底的一天下午,其跳进民权县城关镇赵沙沃一居民区内,其把门锁撬开,进入屋内,偷了20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几枚纪念币。(2)、失主底杰的陈述,证实其家住在民权县城关镇赵沙沃路口东北方向500米。日下午4时许,其和妻子回到家,发现家中被盗了,被盗现金2000元左右,一条老庙牌黄金项链价值3000余元,一部白色奥克斯手机价值300余元,几枚纪念币价值100元。一共损失5400余元。(3)、证人马雪花(底杰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日下午4时许,其和丈夫回到家,发现家中被盗了,被盗现金2000元左右,一条老庙牌黄金项链3000余元,一部白色奥克斯手机价值300余元,几枚纪念币价值100元。一共损失5400余元。(4)、证人史建营的证言,证实听邻居底杰说2014年底一天,他家被盗了一条金项链、一部手机和几枚纪念币、还有2000元现金。(5)、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失主底杰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6)、领条,证实失主底杰领走被盗香港回归纪念币五枚。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三、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刘店村马真亮家中,撬开屋门锁,偷走一部VIVO手机和400余元零钱,手机经鉴定价值200元,被盗总价值6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在民权县城关镇刘店一居民家属院,看一居民家中无人,其翻墙进入院内,将客厅正在充电的一部白色VIVO直板手机偷走。(2)、失主马真亮的陈述,证实其家住民权县城关镇刘店西村,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三点多钟,其和妻子回到家,发现房屋门的门锁被撬坏了,家里东西被翻的满地都是,放在堂屋沙发旁边充电的白色VIVO手机被盗了,堂屋门后的衣服架内衣个包里的几百块钱也被盗了。当时我们感觉东西不多,就没有报警,今天听邻居说前一段时间偷东西的人被抓住了,并过来辨认现场了,其就去看看并辨认走了被盗的那部手机,这部手机是其日在民权县买的,(出示发票和购机盒子)当时买的时候是1988块钱,现在至少也值900块钱。(3)、证人沙雪梅的证言,证实其家在今年春节前被盗了,被盗了一部VIVO牌手机和四、五百元的现金。(4)、证人白守亮的证言,证实2015年元月份,听邻居马真亮说他家被盗了四、五元现金和一部手机。(5)、物证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孟某家中搜出了马真亮被盗的手机,并已退还马真亮。(6)、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0元。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四、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小康街六胡同的王某甲家中,将堂屋门门鼻子撬开,盗走卧室内桌子上的一对黄金耳坠,价值5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一天下午,在道南小康街东侧路南从西数第五、六胡同里,其从一家居民的南侧跳到院里,从院里找到一根带铁丝的钢筋,把这家的门鼻子撬开,进去后翻了一番,偷走没偷走啥东西记不清了。(2)、失主王某甲的陈述,证实其家住民权县城关镇小康街六胡同,日下午5时许,回到家里,发现堂屋门的门鼻子被撬掉了,屋里被翻遍了,其家西侧卧室书桌上的一对黄金耳坠不见了,一共两克多,不到三克,最少也能值500多元。(3)、证人赵胜奇(王某甲的丈夫)的证言,证实日白天,其家被盗了,东西被翻了一地,被盗了一对金耳坠,价值500多元。(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失主王某甲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五、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石油公司家属院的李某乙家中,将西侧耳房房门跺坏,盗走一块梅花牌手表、两条金项链和一副金耳坠,总价值10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其在小康街偷过之后,其就去了东边道南石油公司家属院,采取同样的方式,在一家门朝南的居民家,从南侧院墙跳进去,从这家住室柜子里偷了一块&梅花表&,其他还有啥其记不清了,只记得正准备离开时,听到了大门开的声音,其就赶紧从东侧卧室躲到了最西间,恰好西间单独有个门,从里面可以打开,在这家的男主人打开客厅门瞬间,其从西间屋子就跑了出来,从门口跑出去了。(2)、失主李某乙的陈述,证实其家住民权县城关镇老石油家属院。日14时许,刚进入堂屋,听到&扑腾&一声响,不知什么东西从房里跑出去了,后发现家里的东西被翻动,往外追也没有追上。就打110报警了,民警过来勘查现场,其清点后,发现少了一块&梅花&牌手表,价值7000余元,两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坠、一对玉镯最少值3000元,被盗物品至少价值10000元。(3)、证人底秀丽(李某乙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日,其家被盗了一块&梅花&牌手表,最少价值7000元,两条女士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坠、一对玉镯最少值3000元,被盗物品至少价值10000元。(4)、证人牛桃莲的证言,证实2015年元月份,听李某乙说他家被盗了一块手表,两条黄金项链、一对耳坠、还有一对玉镯。(5)、物证照片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赃物(梅花牌手表、心形吊坠)退还给失主。(6)、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梅花牌手表经鉴定,价值7000元,心形吊坠价值400元。(7)、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失主李某乙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六、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道南城关卫生院南侧田庄村的刘某家中,将堂屋门锁撬开,盗走屋内2000余元现金、1部OPPO手机及1部杂牌手机,总价值42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初的一天下午,在城关镇道南田庄,也就是城关镇卫生院后侧,在一户门朝南的居民家,其从大门西侧跳进去,结果没有撬开这家的门锁。其又跳到西侧邻居家中,偷走了一部OPPO手机。同时在屋内柜子上偷了几张老版人民币(有十元面值的、一元面值的、五角面值的),另外还有2000块钱左右的现金。(2)、失主刘某的陈述,证实日17时许,其和丈夫王保山回到家中,发现堂屋门被撬了,放在东卧室床头右侧单子下的2000(面值10元、5元、20元的零钱)余元现金被盗,床东侧的梳妆台上一部白色OPPO手机被盗了,价值2000余元,还有电视北侧的一部手机被盗,价值200余元。共计损失4200余元。(3)、证人王保山的证言,证实日下午5点半左右,其和妻子刘某回到家中,发现堂屋门被撬了,东卧室的东西也被翻了,放在东卧室床头右侧单子下的2000(面值10元、5元、20元的零钱)余元现金被盗,床东侧的梳妆台上一部白色OPPO手机被盗了,价值2000余元,还有电视北侧的一部手机被盗,价值200余元。共计损失4200余元。(4)、证人李宏伟的证言,证实2015年元月份,听其邻居刘某说,她家的手机和2000元现金被盗了。(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失主刘某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6)、物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孟某家搜查出了失主刘某被盗的OPPO手机。(7)、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窃的OPPO手机已退还失主刘某。(8)、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OPPO手机价值2100元。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七、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赵沙沃村赵锋家中,将屋门撬开,未盗走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在赵沙沃西南角,廉租房后侧一个门朝南的居民家,其从东侧院墙跳进去,把这家的东侧铝合金窗户撬开,没偷走东西。(2)、失主赵道锋的陈述,证实其家住城关镇赵沙沃村,日下午2点多,其大爷赵洪昌给其打电话说家里门被踹开了,当时没有偷走东西。(3)、证人韩娜(赵道锋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日下午2点多,其家进小偷,门被踹开了,但没有被偷走东西。(4)、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失主赵道锋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八、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赵沙沃村庄周大道东段教堂东北角的张某家中,撬开屋门锁,盗走500元现金和一个价值1500元的黄金吊坠以及一根鹿鞭,总价值2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一天下午,其去了庄周大道东段,教堂东北角附近一门朝南的居民家,其从大门西侧跳进去,把客厅的门推开,偷了一根鹿鞭及鉴定证书,在客厅麻将桌上一个红色钱包里拿走了500多块钱的现金和一个黄金吊坠。(2)、失主张某的陈述,证实日下午4点多钟,回家后发现屋里被翻得乱七八糟,麻将桌上一个红色钱包拉链也开了,里面的500元现金和一个黄金吊坠也没有了,黄金吊坠是其丈夫花1500元钱买的。另外一个鹿鞭和合格证也被偷走了,其就打电话报了警。(3)、证人张红涛(张某的丈夫)的证言,证实日下午4点多钟,其家被盗了,麻将桌上一个红色钱包里的500元现金和一个黄金吊坠也被盗了。(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失主张某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5)、证件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孟某家找到了被盗的鹿鞭,并已发给失主张某。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九、日17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绿洲路北段老电视台西门管某某家中,撬开堂屋门锁,将放在卧室床头柜的1400元现金和一个价值300余元的银手镯盗走,总价值17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在民权县城关镇绿洲路北段老电视台西门,一家居民家属院,翻墙进入院内,其把堂屋门撬开后,其从卧室床头柜上拿走了1000余元的现金和一个银手镯。(2)、失主管某某的陈述,证实日下午19时,其下班回到家中,发现家里的门开着,放在床头柜里的1400元现金和放在床头的一个银手镯子不见了,银手镯能值300元。(3)、证人管文杰的证言,证实日下午19点多其女儿管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她下班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了,放在床头柜里的1400元现金和放在床头的一个银手镯不见了。(4)、证人管红梅的证言,证实听其侄女管某某说她家被盗了一个价值300余元的银手镯和1400余元现金。(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失主管某某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日16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田庄村王某乙家中,偷走一条价值3000余元黄金项链、一条价值345元的白金项链和一对价值1000余元白金耳环,被盗总价值434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初的一天中午,其翻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田庄村的一家居民院内,堂屋门没有上锁,在客厅卧室的柜子上,盗走了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和一对白金耳环。(2)、失主王某乙的陈述,证实日17时许,其回到家看见西边卧室的衣服扔在地上,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和一对白金耳环不见了,黄金项链值3000多元钱、白金项链能值1000多元钱和白金耳环值1000多元。(3)、证人黄如波(王某乙的丈夫)的证言,证实日17许,其和妻子回到家发现西边卧室的衣服都扔在地上,家中的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和一对白金耳环不见了,黄金项链值3000多元钱,白金项链能值1000多元钱,白金耳环值1000多元。(4)、证人孙爱云的证言,证实王某乙家被盗了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项链和一对白金耳环。(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失主王某乙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孟某家找到了被盗的白金项链,并已退还失主王某乙。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一、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冰熊大道不夜城KTV西胡同内秦某某的家中,偷走一条彩金项链、一个玉手镯和100元现金,彩金项链经鉴定价值252元,玉手镯价值30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65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的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其溜到民权县城关镇冰熊大道不夜城KTV西面的胡同平房居民区,看到一家院内没有人,就翻墙进入院内,看到堂屋门没有锁,就进其屋内翻动,将梳妆台柜子里的一条白金项链、一个玉手镯和一百块钱现金偷走。(2)、失主秦钦钢的陈述,证实日晚上8时许,回到家发现堂屋门开着,其进屋看见屋内的东西被翻得乱七八糟的,柜子里的梳妆台的东西也都被翻出来扔的到处都是。梳妆台上面的100元现金。抽屉内的媳妇的彩金项链,还有孩子戴的玉手镯(价值300元)都没有了。我想着家里进小偷了,我就报警了。(3)、证人吴金霞(秦钦钢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日其家被盗了100元现金,一条白金项链,一个小孩戴的玉手镯(价值300元)。(4)、证人吴美霞的证言,证实其妹妹吴金霞家被盗了一条彩金项链、一个玉手镯和100元现金。(5)、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窃的彩金项链已退还失主秦钦钢。(6)、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盗彩金项链价值252元。(7)、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失主秦钦钢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二、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庄周大道东段民政局家属院内苗某某家中,撬开门锁,将一条价值2500余元的金项链和6000余元现金盗走,被盗总价值85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在民权县城关镇周庄大道东段附近,其翻墙进入一家院内,偷走了6000元现金和放在床头柜里的一条金项链。(2)、失主苗某某的陈述,证实日下午5点多钟,回家发现家里堂屋大门开着,屋内被翻的很乱,发现放在西屋的6000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被盗,金项链是黄金带钻的,具体多少克我也不知道,价值2500元,其把被盗的事给侄子苗红杰说了。(3)、证人苗红杰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其叔苗某某打电话说家中被盗了,到他家后发现家的门都开着,屋内的东西被翻的很乱,堂屋门门锁被撬坏了,其叔说6000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被盗了,就报警了。(4)、证人朱运长的证言,证实听邻居苗某某说他家在2015年元月份被盗了6000元现金和一条白金项链。(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失主苗某某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三、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府后街东段张某某家中,将堂屋门锁撬开进入屋内,没有盗走物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其去了民权县城关镇府后街东段的平房居民区,翻墙进院内,将堂屋门撬开后发现屋里没有值钱的东西,就走了。(2)、失主张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家住民权县城关镇府后街东段,日18时许,回家发现堂屋门被打开了,发现床上的枕头、衣柜内衣服都被扔出来了,枕头还被撕烂了,其还没有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听见外面有警车响,出去一看,原来邻居苗某某家中被盗了。因为家中没有值钱的东西,什么也没有丢。(3)、证人马芙蓉(张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日晚上回家中,发现床上的枕头、衣柜内的衣服都被扔了出来,枕头还被撕烂了,因为家里没有放任何值钱的东西,所以其家什么也没有丢。(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失主张某某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四、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入民权县城关镇人民路与中山大道交叉口东侧平房区韩某某家中,将堂屋门锁撬开,将一个玉佛盗走,价值1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其去了民权县城关镇人民路与中山大道交叉口东侧平房区,翻墙跳入一家院内,将堂屋门锁敲坏,进入屋内,将卧室床头柜里面的玉佛偷走。(2)、失主韩某某的陈述,证实日下午,其家堂屋门被撬了,屋内被翻的很乱,放在东侧卧室里的一个玉佛被盗了,价值100余元。(3)、证人葛伟华(韩某某的儿子)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其家堂屋门被撬了,屋内被翻的很乱,放在东侧卧室里的一个玉佛被盗了价值100余元。(4)、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失主韩某某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五、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赵沙沃村罗志杰家中,将防盗窗撬开后钻入室内,盗走卧室内衣柜内的100余元零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的一天下午,在民权县城关镇赵沙沃一居民区内,发现一居民家中无人,然后翻墙入院,将堂屋防盗窗撬开,进屋翻动后,在卧室内衣柜里偷了100多元钱现金。(2)、失主罗志杰的陈述,证实其家住民权县城关镇赵沙沃村,日下午5时许,下班回到家后发现窗户防盗窗被撬开个洞,屋内被翻的很乱,丢了100余元的现金。(3)、证人蔡敬(罗志杰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日下午5时许,下班回到家发现窗户防盗窗被撬开了一个洞,其丈夫说其家被盗了,丢了一百余元零钱。(4)、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失主罗志杰家被盗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六、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道南城关卫生院南侧田庄村的丁某某家中,撬开窗户,进入其屋内,盗走一沓老粮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初,其跳进城关卫生院南侧田庄村一院子里,偷走了一些粮票,我记得这些粮票,我记得这些粮票是一个绿皮筋束着的,多少数我也没数。(2)、失主丁某某的陈述,证实日14时30分,其回家发现柜子里面的衣服被扔一地,窗户钢筋被撬开了,床上、抽屉内、柜子内都被翻动了,以前用的一叠粮票被盗走了。(3)、证人杜柯(丁某某的女儿)的证言,证实日14时30分,其和母亲回家后发现家里被盗了,东西被翻的乱七八糟,以前用的粮票被盗走了。(4)、物证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孟某家搜查出了丁某某家被盗的粮票。(5)、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失主丁某某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七、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刘店村西头贾二妮家中,将其西屋门锁撬开,将衣柜内的2000余元现金和四块银元盗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其溜到民权县城关镇刘店村一居民区内,发现家中无人,翻墙进入院内,把堂屋门撬开,进到屋内将2000余元现金和四块银元盗走。(2)、失主贾二妮的陈述,证实其家住民权县城关镇刘店村,日下午4点多,其接到丈夫的电话,说家里被人偷了,就赶紧回家,到家后,发现锁被人撬了,屋内被翻的乱七八糟,放在柜子里衣服下面压着的2000多块钱没有了,另外放在柜子里的四块银元也被偷走了。其就赶紧报警了。(3)、证人李怀祥(贾二妮的丈夫)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其回到家,发现门锁被人撬了,屋内被翻的乱七八糟,放在柜子里衣服下面压着的2000多块被偷走了。(4)、证人贾春兰的的证言,证实听贾二妮说他家在2015年元月份被盗了2000多元现金。(5)、现场勘察笔录,证实失主贾二妮家被盗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八、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重点高中西侧陈亚梅家中,把堂屋门锁撬开,盗走陈亚梅一颗黄金转运珠,价值300余元,一块手表,价值500余元,一对银耳环,价值100余元。盗走同室居住的崔亚珍一个银首饰,价值400余元、一条石榴石手链,价值100余元,一个玉佛吊坠,价值100余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5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其溜到民权县城关镇重点高中南门往西一居民区内,发现家中无人,然后翻墙进入院内,看到屋内没有上锁,就直接进入屋内,将放在床头的一颗转运珠、一块手表和一对银耳环盗走。(2)、失主陈亚梅的陈述,证实其和朋友崔亚珍、申亚楠在民权县重点高中家属院后面合租一个院。日下午5时许,崔亚珍给其打电话说家里被盗了,到家后看到东西被翻的可乱,一颗黄金转运珠(0.9g,价值300元)、一块纯白色的手表(价值500块钱左右)和一对银耳环(价值100余元)被偷了,其朋友崔亚珍的一个银手镯、一条银项链、一个石榴石的手链还有一个玉坠被偷了。(3)、失主崔亚珍的陈述,证实其和朋友陈亚梅、申亚楠一块租住的房子被盗了,其发现放在床头柜上的一个银手镯(价值200余元)、一条银项链(价值200余元)、一个石榴石的手链(价值100多元)还有一个玉佛坠(价值100余元)被偷了,一共价值600余元。(4)、失主申亚楠的陈述,证实在日那天,陈亚梅被偷走一颗黄金转运珠,一款纯白色的手表,一对银耳环。崔亚珍被盗了一个银手镯、一条银项链、一条石榴石项链还有一个玉坠。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十九、日下午,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和平路中段刘志云家中,撬开门锁,盗走卧室桌子上的一台深红色&东芝&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5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其跳墙进入民权县和平路中段路南的一家院子里。在西头卧室里,其看见桌子上有一台手提电脑,电脑是深红颜色,&东芝&牌的,有六、七成新,能值1000余元,电脑用的是无线鼠标,其当时只把电脑拿走了,电源线和无线鼠标器其没拿。(2)、失主刘志云的陈述,证实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5时许,其回家发现客厅的门锁被撬了,家中一台手提电脑被盗了。(3)、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孟某盗窃的笔记本电脑已被退还给主刘志云。(4)、物证照片,证实失主刘志云家被盗电脑的特征。(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500元。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十、日12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重点高中西侧家属院赵某某家中,将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条黄金手链,价值3000余元,黑色手提包内的2000余元现金以及床头柜抽屉内的一对银戒指,价值200余元和四个&一元&纪念币、一个打火机盗走,被盗总价值52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其溜到了民权县城关镇重点高中西面的家属院内,看到家中无人之际,翻墙跳到院内,看到屋门没有上锁,就直接进到屋门进行翻东西,在卧室衣柜里找到一条黄金手链、2000元现金,堂屋桌子上面还有一个金色的打火机,床头柜抽屉内的一对银戒指和几个&一元&的纪念币盗走。(2)、失主赵某某的陈述,证实日中午,其回到家发现家里被翻的乱七八糟,其媳妇放在衣柜抽屉里的一条黄金手链被人盗走了,还有衣柜的包里的2000多元现金,床头柜抽屉里的一对银戒指也被偷了,还有四个&一元&的纪念币。被盗的黄金手链价值3000余元,戒指价值200余元。(3)、证人赵五枝(赵某某的父亲)的证言,证实上午11点时许,其接到儿子赵某某电话,说他家被盗了,其就赶紧去了。被盗的有一条黄金手链,价值3000余元,戒指是银质的价值200余元。2000余元现金,四个&一元&的纪念币。(4)、证人孟凡芝的证言,证实2015年元月份,听邻居赵某某说他家被盗了2000块钱,一条金项链价值3000多元,还有一个银戒指和几个纪念币。(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失主秦钦钢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十一、日15时许,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科研路中段底某某出租屋内,把屋门撬开,盗走西间铁皮柜子里的现金20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其溜到了民权县城关镇科研路中段的平房居民区,看到一居民家中无人,翻墙进入院内,看到堂屋门锁着,就把堂屋门撬开,将一个铁皮柜子里的18000余元现金盗走。(2)、失主的底某某陈述,证实日下午4点左右,其和妻子回到家发现出租屋的门锁撬开了,屋内翻得乱七八糟,放在俺出租屋西间铁皮柜子里的30000元左右现金被盗了。其中有15000块钱是用橡皮筋捆着呢,剩下的那15000元左右的现金是在一个白色的纸袋里放着,都是面值100元的。(3)、证人于冬玲(底某某的妻子)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其家被盗了,其丈夫放在堂屋西间铁皮柜子里的30000元现金被盗了,都是面值100的。(4)、证言杨永丽的证言,证实听邻居底于冬玲说,她家在2015年元月份被盗了20000元左右现金。(5)、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失主底某某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十二、日14时多,被告人孟某跳墙进入民权县城关镇科研路中段广播电台北侧肖某某家中,将堂屋门锁撬开,盗走抽屉内的4200余元现金及西间卧室抽屉内的两个黄金戒指、一对银手镯,两个黄金戒指价值4800元、银镯子价值700元,被盗物品总价值9700元;后被告人孟某又跳墙进入其邻居韩富军家中,将堂屋门撬开,盗走床头柜内的1300元现金、一条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个银手镯和一部手机,被盗物品共计5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其溜到了民权县城关镇科研路电视台北侧,看一家居民家中无人,翻墙进入院内,将堂屋门撬开,在抽屉内偷走了4000多元现金。(2)失主肖某某陈述,证实其住在民权县城关镇科研路中段广播电视台北侧。日下午3点多,其和妻子回到家,看见堂屋门的锁被人撬了,堂屋里被翻的乱七八糟的,其想进小偷了,赶紧打电话报警了。一共被盗4200余元,面值100元的有32张,还有1000余元的零钱,都是面值10元20元的等。其他被盗的还有放在西间卧室内抽屉里的两个黄金戒指、一对银手镯,一个戒指是足24K金,重10.36克,另外一个戒指是22K金,重5.95克,银手镯是在民权县老凤祥珠宝店买的,价值700多。(3)失主韩富军的陈述,证实日下午3点多,其从外面回到家,发现其隔壁邻居肖某某家有好多人,说是家里被盗了,其就赶紧回到其家,到家发现堂屋门给弄开了,里面翻的乱的很,就知道其家也被盗了,其发现放在床头柜里的1300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银项链、一个手镯及一个手机被盗了。现金1300元,金项链有10克左右,买时3300元,是2013年买的,手镯子是银的,300多元买的,银项链是100元左右买的。手机是白色酷比牌的,买一年多了,买时800多元,现在能值二、三百块钱,总价值5000多元。(4)、证人司爱琴的证言,证实日下午3点多,其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了,放在卧室桌子抽屉内的4200余元现金和两个黄金戒指、一对银手镯被盗了,手镯是700多元买的,其邻居韩富军家也被盗了一千多元钱和黄金项链、银项链、银手镯等首饰。(5)、证人祝素英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其家和邻居肖某某家都被盗了,放在卧室西间床头柜内的1300元现金和一条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个手镯被盗了。项链重9.62克,买时3347元,手镯是银的,350元买的,银项链是100块钱左右买的,听说肖某某家被盗4000多元现金和两个黄金戒指,一对银手镯等。(6)、证人赵海平的证言,证实听邻居韩富军说他家2015年元月份被盗了1500元现金、一条金项链、一条银项链、还有一个银手镯等物品。邻居肖某某说他家被盗了4200元现金。(7)、证人常莉、郭慧的证言,证实现黄金价格每克300元左右,5.95克22K足金现值1700元,10.36克24K金价值3100元。(8)、失主肖某某购买戒指的发票,证实一个戒指是24K足金,重10.36克,另外一个戒指是22K金,重5.95克。(9)、失主韩富军购买项链的发票,证实被盗的项链购买时价值3347元。(10)、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失主肖某某、韩富军家被盗后的现场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十三、日下午,被告人孟某翻墙进入民权县赵沙沃村张文光家,盗走卧室床垫下放着的5800余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供认2015年年初的一天下午,其溜到民权县城关镇赵沙沃西侧胡同一居民区内,发现一个四、五十岁的男子骑着一辆三轮车从家里出来,车上拉的豆芽,等他走远后,从南侧院墙跳进去,将放在床垫下的现金偷走了,共有5000块钱左右。(2)、失主张文光的陈述,证实日3时许,其到家发现家中被盗了,东西被翻的乱七八糟,放在卧室床垫下的钱被盗了,共有5800元。(3)、证人田明星的证言,证实日下午3点半左右,回到家中发现院内有鞋印,堂屋门开着,屋里被翻的乱七八糟,其就赶紧给其女儿打电话,发现卧室床垫下的五、六千元钱被盗了。(4)、领条,证实失主张文光已领走被盗现金5800元。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二十四、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翻墙进入民权县科研路西段北侧的刘善忠家,撬开屋门实施盗窃时被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巡警发现,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孟某的供述,证实日的下午,其溜到了民权县城关镇科研路北侧一居民区内,发现一居民家中无人,就翻墙进入院内,把堂屋门锁撬开,然后进到屋内,正在屋内翻东西的时候,发现院子外面有人在说话,其就试图翻墙逃跑,之后就被民警当场抓住了。(2)、失主刘善忠陈述,证实日下午两点半多点,邻居打电话说其家中进人了,其随即就从店里往家赶,到家看到家门口有几个民警,把门开开后,看到一名男子往墙外跳,从西墙翻出来后,没走几步,就被民警抓住了,其看到这个男的朝民警身上乱踹,那个女民警让拿催泪瓦斯喷他。并用铁丝把这个男的捆好带上警车了。(3)、证人张胜浩、王桂香、许海振、马建民的证言,证实2015年元月30日在巡逻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孟某跳入刘善忠家盗窃,然后进行布控,并成功将孟某抓获得事实经过。(4)、证人马建民、徐超兵的证言,证实对被告人孟某进行抓获后,对其搜身检查时,没有搜到东西。(5)、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金首饰被被告人孟某用氧气焊融成金块,共163.88克,价值32776元,被公安机关扣押。(6)、刑事判决书,证实日,被告人孟某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7)、领条,证实李某甲、王某甲等21名失主从公安机关领取被盗款共计44870元(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某的年龄及身份情况。以上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因被告人孟某是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条件,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抢劫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孟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款被追回,已退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民权县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孟某所盗窃的金首饰(后被其融化为金块),由民权县公安局依法予以处理。(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伟审 判 员  佟立民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盖家乐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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